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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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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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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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机关5.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及特征■理解行政机关职责及职权的概念■准确理解和区分立法权和准立法权■重点掌握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初步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5.2 重难点导学一、行政机关概述1.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概念解读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③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2)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

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的概念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般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能部分地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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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27.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分类、种类■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分配、范围■行政诉讼的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27.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概述1.我国证据制度的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

2.证据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定位(1)严格程序主义和司法消极中立的价值取向(2)应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1.概念——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诉讼参加人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行政证据,也称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

二者关系:第一,范围上的相交叉———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的承继关系使得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同一性;第二,范围上的不交叉———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二者之间无关联,某些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一行政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与否的工具。

第三,行政证据在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时,不具有预决效力,在未经当事人质证和法庭认证之前,其只是证据材料,而非定案的诉讼证据。

2.要件(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2)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3.行政诉讼证明制度的特点(1)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2)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3)证明对象不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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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合同■理解并掌握行政事实行为1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

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准法律现象,基于行政职能作出,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行为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这就决定了行政指导行为仍然是一种行政领域中的现象。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行为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行为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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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了解行政创制性规范文件的依据■了解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的含义及其作用■掌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和机制1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指在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规定而又需要加以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指没有在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仅仅是现有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规定的具体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指没有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或者尽管对相对人的行为提出了各种要求但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行政创制性文件可以分为两类。

1.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的制定,除应符合法定程序外,还应具备下列合法要件:(1)职权上的依据。

一个合法的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应当在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内予以制定。

(2)法律规范的缺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公众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个例外。

这种例外只能存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空缺的领域。

(3)内容上的授益性。

行政机关只能在给付行政领域,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位的情况下才能依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公众的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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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37.1 本章要点■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行政追偿程序37.2 重点难点导学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申请,以及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的总和。

从广义上讲,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行政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权利。

(2)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应该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必须是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2.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1)行政赔偿请求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书亦有不便,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将其口头申请记入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该笔录与正式申请书的法律效力相同。

(2)申请书的内容。

《国家赔偿法》第l2条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c.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3.提出方式(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赔偿决定、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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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本章要点■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及其内容■理解行政行为模式10.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政行为的定义①行为主体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

②行政权说。

只有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③公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

(2)本书采用行政权说,即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时代特征: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①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a.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b.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

②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分为:a.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③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a.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重点)①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的法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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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法源(法的渊源)的含义■准确掌握规范的效力层级和制定主体■理解法律解释在法源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判例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公报》中案例的作用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法法源概述1.行政法法源的含义(1)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①法存在形式说。

法源为法的存在形式。

任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存在。

②法原动力说。

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动力。

至于原动力为何,则有各种不同说法。

③法原因说。

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因。

一国的法律源于一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社会意识、时代思想、政治制度、典章规范、风俗习惯、经济基础等。

④法制定机关说。

法源为法的制定机关。

法的主要制定机关为代议机关,故其为主要法源。

⑤法前规范说。

法源为法制定前调整相应事项的原有规范,这些规范可能是某种习惯做法,可能是某种内部规则,也可能是判例或行政规章。

⑥法事实说。

法源为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包括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等。

(2)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国外行政法法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主要限于制定法;在普通法系国家,非制定法在法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一法系在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经济、政治制度的国家,其法源也不相同。

(1)法国我国著名学者王名扬教授将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2)德国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将德国行政法法源分为六类:①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②习惯法;③行政法的一般原则;④法官法;⑤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⑥国际法和欧共体法。

(3)美国王名扬教授将美国行政法分为下述五类:①宪法;②立法;③总统的行政命令;④行政规章;⑤判例法。

(4)日本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教授将日本行政法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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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
28.1 本章要点
■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2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1.概念
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
(1)当事人
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
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
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

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

有学者认为有三类:
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

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

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

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

《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当裁量权收缩至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诉讼。

我国仅指《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判决。

4.赔偿之诉
赔偿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诉讼。

5.履行之诉
履行之诉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负有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法定职责而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如期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做出某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又称课予义务诉讼。

其原因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申请,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受到损害。

6.给付之诉
给付诉讼是请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通常为财产的给付或非公权力行为的非财产性给付行为)的诉讼类型。

给付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
给付诉讼指的是狭义上的给付诉讼。

而广义的给付诉讼除包括狭义的给付诉讼外还包括要求法院命令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特定行为的课予义务诉讼。

给付诉讼最重要的起诉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拥有公法上的给付请求权,而这种公法上的给付请求权是否存在则应依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

(三)诉的合并和分离
1.诉的合并
(1)概念
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2)诉合并的情形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诉的分离是对不恰当合并的诉讼进行调整,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减少对诉讼参加人的不利影响。

(四)诉权
1.诉权的概念
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高佳伟教授认为行政诉权的四个构成要素:
第一,行政诉权的客体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行政诉权的主体即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行政诉权的实现条件即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行政诉权的内容,即具体的权利。

2.诉权的种类
(1)被害者诉权
被害者诉权是指以原告的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为起诉要件的一种诉讼形态。

该诉讼形式要求起诉者必须以自己认为其权利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为要件,这也是行政诉讼发展初级阶段的诉讼形态。

利:该类诉权的享有以原告的权利被侵害为要件,现实的侵害后果对法院而言易于判断。

弊:大大限制了诉权行使的范围,从而限制约束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的范围。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认为,被侵害者诉讼是最低程度的宪法保障的诉权模式。

(2)利害关系者诉权
原告诉权的享有以原告对诉讼的提起具有值得保护的实质上的或理念上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将来的及任何可以估量的利益即可的一种诉讼形态。

(3)民众诉权
民众诉权是指对可能危害社会客观法律秩序、损害行政法治的行政行为,原告无论是否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均可以起诉的诉讼形态。

民众诉权救济的着重点不在于救济个人,而着重于维护行政法治,保障行政法律秩序。

我国采用“被害者诉权”理论确定行政诉讼诉权。

二、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概念
(1)含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a.具体行政行为;
b.原告资格;
c.主观认为。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指明是哪个或哪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明确”不要求正确,只要是确定的被告机关即可。

③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和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要求。

事实根据则包含事实和根据两个方面,事实指行政纠纷案件事实,根据指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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