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
1. 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有关员工职责分工、权限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
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督。
2. 欺诈风险评估:对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欺诈风险点。
通过监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
3. 欺诈调查与打击:建立专门的欺诈调查团队,对涉嫌欺诈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与警方、监管部门等合作,加强对涉嫌欺诈人员的法律打击和行政处罚。
4. 内外部信息共享:与其他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欺诈信息和经验。
通过信息共享,加强对潜在欺诈人员的识别和防范。
5. 教育与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辨别能力。
定期组织员工参与违规案例分析和反欺诈演练,增强应对欺诈的能力。
6. 欺诈预警与防控:通过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建立欺诈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并采取相应防控
措施,从源头上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反欺诈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反欺诈管理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反保险欺诈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反保险欺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各项措施和手段合法合规。
2、公正性原则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对所有参与主体一视同仁。
3、预防性原则通过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4、协同性原则保险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保险欺诈。
二、保险机构的反欺诈职责1、建立健全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保险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反欺诈政策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在反欺诈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在承保环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风险。
3、开展欺诈监测和调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保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和欺诈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4、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识别和防范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5、及时报告欺诈案件一旦发现保险欺诈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三、监管部门的反欺诈职责1、制定反欺诈监管政策和标准明确保险欺诈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2、监督检查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险机构的反欺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保险业反欺诈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工作体系。
2. 有效遏制保险欺诈违法犯罪势头,降低行业欺诈风险。
3. 提高消费者反欺诈意识,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保险市场环境。
4. 提升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1. 保险监管部门(1)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对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
(4)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
2. 保险机构(1)建立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3)开展反保险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
(4)加强核保、理赔、风控等环节的风险识别和处置。
(5)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3. 行业组织(1)制定行业反保险欺诈规范和自律公约。
(2)组织开展行业反保险欺诈培训和交流。
(3)对行业内的欺诈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4)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四、工作措施1. 强化组织领导。
保险机构应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
2. 完善制度体系。
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反欺诈工作流程。
3. 加强风险识别。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体系,对核保、理赔、风控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欺诈风险。
4. 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机构应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5. 强化科技应用。
保险机构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反欺诈能力。
6. 加强协作。
保险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常见形式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形式包括: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沉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以骗取保险金。
2、夸大保险事故损失,如虚报车辆维修费用、虚报医疗费用等。
3、虚构保险标的,如虚构不存在的财产、虚构不存在的人身等。
4、冒名顶替,如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投保或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有效识别、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反保险欺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保核赔质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等手段,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
2、协同合作: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保险公司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外部机构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形成打击保险欺诈的合力。
3、依法合规:反保险欺诈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保护权益:在反保险欺诈工作中,应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正常理赔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三、反保险欺诈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由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公司内部资源,推动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开展。
2、明确各部门职责核保部门: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欺诈风险。
核赔部门:在理赔环节认真审核理赔资料,发现欺诈线索。
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保险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集团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监管文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保险合同诈骗类以及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保险欺诈行为等。
第二条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裁室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按照保监会监管规定,建设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机构的法律合规管理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级机构的销售管理部门、理赔管理部门、运营管理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
总公司和各省级分公司应设立专岗或指定专人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
第四条公司建立顺畅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
重点打击以下三类保险
1。
集团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反保险欺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监管文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保险合同诈骗类以及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的保险欺诈行为等。
第二条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总裁室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按照保监会监管规定,建设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管理体系。
第三条各级机构的法律合规管理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级机构的销售管理部门、理赔管理部门、运营管理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
总公司和各省级分公司应设立专岗或指定专人承担反保险欺诈工作。
第四条公司建立顺畅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
重点打击以下三类保险
1。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类型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常见的保险欺诈类型包括: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骗取保险金。
2、编造虚假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事故的损失程度,以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
3、故意制造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故意撞车等,以骗取保险金。
4、冒名顶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保险理赔。
5、重复理赔:同一保险事故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申请理赔。
二、反保险欺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设立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由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公司的反保险欺诈工作,制定反保险欺诈的战略和政策,审批重大反欺诈事项。
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监测和评估保险欺诈风险,组织开展反欺诈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2)理赔部门:在理赔过程中,对理赔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并配合调查工作。
(3)核保部门:在核保环节,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审核,防范欺诈风险。
(4)信息技术部门: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和维护反欺诈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5)审计监察部门:对反保险欺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反保险欺诈的工作流程1、线索收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保险欺诈线索,包括客户举报、理赔调查、数据分析、行业交流等。
2、线索评估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评估,判断其可信度和潜在的欺诈风险程度。
对于高风险线索,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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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insurance fraud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未采用明确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是不是保险欺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
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应指定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
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
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
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
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
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交易对手欺诈风险。
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一)开展反欺诈检查。
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
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
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
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
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
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
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一)强化联合执法。
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
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
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
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中国保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通知近年来,以“假事故证明”、“假医疗发票”、“假户籍证明”、“假法医鉴定”等形式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日益突出。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欺诈是一种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积极性,造成交强险投保难,阻碍交强险制度的推行,最终损害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抑制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是不准向事故当事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法律文书和文字证明材料。
二是不准私自向事故当事人指定或推荐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构、汽车修理厂、办案律师等。
三是不准违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将事故责任强加于投保车辆一方。
四是不准将空白结案书交给非事故处理部门和个人。
五是对涉嫌无证驾驶和酒驾的,须及时验证和检测,不准弄虚作假。
六是对保险机构提出的责任复议诉求,应及时受理,不准推诿或拒绝。
三、切实规保险机构自身经营行为保险机构控管理存在漏洞、行业理赔信息共享明显滞后、保险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预防和减少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规自身经营行为。
一是要加强理赔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假、骗赔案识别能力。
二是大力推动行业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建设,确保保险主体能够完整准确共享出险信息,甄别和清理重复、虚假索赔案件,提高行业风险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