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总证)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购房款,具体包括定金、首付款、住房按揭贷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使用,应留存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保证商品房竣工交付。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各监管部门的职责: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具体负责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负责明确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合作银行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选择,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负责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XX 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是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县住建局组织各商业银行进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XX县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各商业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凭县住建局签注意见的《监管账户开户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开发企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后,应将账户信息报告资金监管系统登记,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监管账户资金实施管理。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大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遏止变相捂盘、炒作、投机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申请书(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1、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方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
4、因买方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及现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买方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首付款收据。
7、因买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房【2011】51号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08]51号)及《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合房[2010]23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期我市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与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各商业银行(营业部)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前,应与市建管办联网并实现监管数据信息共享,双方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合作协议》,确定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支行。
开展监管业务后,各商业银行(营业部)应按照要求和约定,将本行所属监管支行各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支明细,集中提供给市监管办。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应在具备开展监管业务的支行中选择。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与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监管办出具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立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市监管办、监管支行三方签订《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五、对商品房购房贷款,各贷款银行应将全部购房贷款直接划入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并在进账单中明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号和贷款明细。
撤销购房合同通知函

您好!
鉴于近期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变化以及双方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分歧,经过慎重考虑,我方决定撤销与您签订的购房合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撤销原因
1. 政策因素:根据我国最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部分城市对购房条件进行了调整,使得购房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法继续履行。
2. 双方协商:在购房过程中,我方与您就房屋价格、交付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多次
协商,但双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3. 其他原因: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合同撤销内容
1.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2.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
3. 房屋总价:[房屋总价]
4.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5. 交付时间:[交付时间]
6. 其他相关条款:[其他相关条款]
三、合同撤销手续
1.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我方。
2. 我方将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办理合同撤销手续。
3. 双方需就合同撤销事宜进行确认,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后续事宜
1. 房屋产权:在合同撤销后,房屋产权归我方所有。
2. 交易税费:合同撤销后,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3. 其他损失:因合同撤销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敬请您予以理解与配合,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方联系。
感谢您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对购房事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开发商名称]
[通知日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007c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8d.png)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济建开字[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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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
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
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六、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买受人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买受人授权委托书。
七、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网签合同的,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合同信息。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月申请撤销或变更网签合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栋房屋销售总套数的3%。
开发企业应将撤销网签合同的房源公开销售,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将实时公示撤销合同的情况。
九、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