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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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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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言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doc

“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评述作者:庞冬梅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1期摘要: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关键词:俄罗斯;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1-0078-09犯罪构成(Thatbestand)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移植于前苏联,其理论体系和内容结构与前苏联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传承关系。

但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俄罗斯刑法理论方面的书籍翻译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译著中法律术语使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中国刑法学者对俄罗斯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了解不多,特别是对帝俄时期及苏联解体后的犯罪构成理论知之甚少。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帝俄、前苏联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发展历程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揭示出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脉络及其基本理念,从而使我们对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并对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鉴。

同时,针对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热点问题,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进程进行回顾与展望,揭示出构成要件要素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复归的发展历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四要件与三阶层之比较思考

四要件与三阶层之比较思考
三、三阶层概述 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三个阶层。它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思路 是: 先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中的各个条文所规定 的犯罪( 第一阶层: 构成要件符合性) ; 如果符合,再看 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 由( 第二阶层: 违法性) ; 如果不存在,最后一步再看行 为人是否应当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来讲,就是 通过考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心理状态、违法性认 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当 受到刑法的谴责( 第三阶层: 有责性) 。三个阶层,层 层递进,相邻两阶层之间无前者即无后者,而有无后者 却可以有前者。 三阶层 理 论 强 调“行 为 是 客 观 的,责 任 是 主 观 的”,先进 行 事 实 判 断,再 进 行 价 值 判 断。 可 以 说,这 种理论的逻辑性在于它是从外到内、从客观到主观、从 事实到价值地认定犯罪,这种逻辑方式符合人们认识 事物的一般规律。此外,相比于四要件,三阶层认定犯 罪更加细致,考虑的因素更为充分。 然而三阶层理论毕竟进入的我国的时间较短,并 没有四要件理论对我国的影响之大,虽然相比于四要 件有很多可取之处,但在不具备德日刑法根基的基础 上贸然以德日刑法的理论替代我国通行理论的做法也 是存在风险的。 四、比较思考 ( 一) 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完整地概括犯罪构成的
在废墟中以苏联为师,缓慢建立起来的,其理论体系已 经深深扎根于我国当下社会现实。
但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的输入,我国学者渐渐发 现相比于德日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讲,四要件理 论对于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来讲相对粗糙、逻辑关系不 够明确、不具有层次性,甚至有“有罪推定”之嫌疑,故 以三阶层理论代替四要件理论的呼声愈来愈烈。
法 学 研 究 法制博览 2019 年 07 月( 上)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犯罪构成理论是研究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体系,它对于研究和解释犯罪行为以及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争议。

其中,三阶层和四要件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比它们的立场走向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重要流派,它主要由国内学者梁光烈提出并得到广泛传播。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要素三个阶层。

行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结果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主观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

三阶层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行为要素: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的基础。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行为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顾:三阶层理论认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两个侧面,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需要平衡和协调。

这种立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主观方面,还需要有明确的客观方面,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另一种重要观点,它主要由国内学者郭建华提出并得到广泛认同。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分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正面要件和反面要件四个要件。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失程度,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正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肯定要件,反面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否定要件。

四要件理论的立场走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侧重主观要素: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性,即主观要素是构成犯罪的核心。

这种立场认为,只有主观要素满足了刑法规定的要求,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正面要件与反面要件兼顾:四要件理论认为构成犯罪既需要有明确的正面要件,也需要有明确的反面要件,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

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性考察对于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刑法学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

四要件说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长久以来一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是随着对三阶层理论的探讨以及四要件在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合理性,不少学者开始主张摒弃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适用三阶层理论。

至于哪一种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更有优势,这一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和关注。

1 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的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即只要满足这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个要件之间是简单的叠加关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时是堆积木式的拼凑判断。

对于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正当化事由,则可以排除犯罪。

2 三阶层理论根据三阶层理论,行为人的行为要想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

三个要件之间是递进式组合的关系,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处罚需要进行“层层过滤”,只有经过前一个阶段才能进入后一个阶段。

三阶层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对犯罪事实进行的判断,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其中客观因素涵盖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主观因素则涵盖了构成要件故意和构成要件过失的主观犯罪心态。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是对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要求犯罪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是违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对违法性进行判断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执行命令等有责性指的是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进行谴责应该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的对比性考察3.1 理论之争3.1.1 支持四要件理论支持四要件理论的学者认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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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四要件理论是扁平的结构。

在从事具体的司法定罪时,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没有先后之分,由此可能导致的问题是:在未进行客观要件的判断时,先做主观判断。

这种做法和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相悖。

因为刑法客观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不以行为而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处罚根据,会混淆法与伦理的关系,还可能造成法官的恣意判断。

(三)优点和意义我国这套理论的建立既借鉴了外国的优秀理论,也结合了本国自身的特殊性和实践的可行性,它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除此以外,它还具有如下几个特有的优点:第一,要件内涵全面。

既包括了主客体,还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研究,四个角度多方位的进行判断归罪。

对犯罪行为,被侵法益,主体的责任能力以及犯罪动机都进行深入的剖析,有利于保证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第二,更利于发掘犯罪的实质。

这套理论以犯罪主体为基础,以犯罪客观方面为成立犯罪的核心要素,以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同时以罪过为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对于犯罪实质进行了深度挖掘,有利于通过了解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心理动机,反映出社会问题,通过对犯罪实质的判定,对未来可能的犯罪作合理的推断和防范。

第三,有利于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减少犯罪。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势必对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活动有多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学术性探索。

对于犯罪的防范,既需要有硬性的外在强制性规范,也需要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良知,改善人们的心理状况,减少犯罪,节约司法成本,构建和谐社会。

(四)缺陷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要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也是一样。

虽然,它具有一些独特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

其一,它由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两个方面同时评价。

这容易产生逻辑和思维的混乱。

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对行为界定是否犯罪时进行逻辑上先后顺序的规定,没有反映司法定罪过程。

它是一种扁平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中看不出哪个优先评价,也就无法防止人们判断的先后顺序。

不仅如此,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之间还会有重合和反复,例如犯罪客观方面有时候包含了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判定肿就既有客观方面的事实但是判断时又重合了主观的动机和目的。

四个要件没有鲜明的分工定义,和明确的逻辑主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产生混乱和主观定罪,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和消耗,例如我国的犯罪构成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可能要等到四个要件都分析过以后才得出结论,用周光权教授的话说,这就是四个要件的简单拼凑,没有体现四个要件的地位和重要性或者前提和重点。

其二,将犯罪主体即主观评价作为基础,整个理论体系主观主义突出,客观评价易受主观评价的影响。

作为主观方面的人,在没有规定优先考虑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加之主观主义的突出,很容易在此情况下,对于犯罪先进行主观方面的判断,再考虑客观方面犯罪要件,或者在评价时受主观方面极大地影响,从而失去公正性和法律威信。

因为当一个人即使主观险恶,但是没有实施行为,就被认定为是犯罪,就是夸大事实,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混乱,从而会扩大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犯的范围。

同时,主观主义也容易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任意性,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

司法人员如若没有职业道德,就容易在其位利用位权,产生公报私仇的现象。

其三,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首纳入犯罪构成有待商榷。

因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有多余,因为如果有了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成立,必然就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对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对某些社会利益产生侵犯。

把它作为犯罪构成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也正因为如此,犯罪客体理论也导致了定罪过程的逻辑混乱。

既然上文说到犯罪客体需要其他犯罪要件成立就基本成立,所以,犯罪客体是不能首先确定的,它需要其他要件在之前的推理证明,因此,这个作为其他三要件结论的成分作为犯罪构成的最核心要件是不合理的。

它的加入让司法定罪过程反复,流程繁杂,而且条理容易混乱。

③不仅如此,犯罪客体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完全专业的法律定义,以社会关系来定义犯罪客体不如以法益来定义更为专业和合适。

因此,将它作为核心更值得斟酌。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一)概述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

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有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它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形象和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

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组成。

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

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管责任的时候,其行为才会构成犯罪。

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

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缺乏期待可能性。

依据三阶层的理论,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就要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该当性,如果符合则再判断我和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最后在判断行为人的有责性。

④三个犯罪要件层层递进深入,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三阶层理论中的客观主义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理论就严格遵循客观主义。

三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的要件,分别针对刑法上的三个危险,基于维护罪刑法定、法益保护以及责任主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而设计,三个阶层要件分工有序,相辅相成,可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及自有保障。

客观主义具体在在三阶层理论中,可以看作是没有侵害法益的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都是有着硬性的客观规定,定罪时将案件套用之,需符合各方面条件要求,才能归罪。

因此,法官的主观决断作用相对较小。

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再险恶,它只要没有产生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则就是相对纯粹的客观归责主义。

由此一来,刑法客观主义重视外部的、现实的行为,强调表现于外的客观要素才是刑法评价的出发点和关键点,极其重视犯罪的类型化、定型性的意义。

(三)优点和意义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相比于平面四要件体系,该体系有诸多优点。

其一,逻辑严密,理论系统有层次。

层次性上的递进特征是三阶层最重要的特点之一,逻辑严谨有条理,分析定罪时有严格的逻辑顺序。

先对行为进行该当性的判断,如若符合,再看该行为是否违法,最后是有责性的判断。

三者有着先行后续的关系,不能跳跃不能省略,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确定。

这样严密的思维,可以在很多时候不用三者全部考察就可以得出结论。

其二,严格遵循客观主义,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技能,体现刑法的理念。

刑法有三个机能,三个理念。

即具有行为规制的机能,法益保护的机能以及自由保障的机能,同时还有三个理念即正义,合目的性以及法的安定性。

向客观主义倾斜,就会重视行为实害,而不只是提供心理等主观方面的规范,必然是有利于规制的机能。

同时,客观主义还是重视行为实害就是切实地保障法益,保障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因此具有保护法益的机能。

客观主义将处罚对象明确细致的规定,就确保处罚的都是该归罪的行为和人,所以,必然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机能。

其三,向客观主义倾斜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和道德。

⑤亚里士多德曾说:“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法律是感情解决不了的问题。

我们在平时总会对很多案件有各种争议,其中焦点很多时候就在于法律和人们心中道德底线的博弈。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纠结于主观心理的矛盾。

三阶层只看重行为的实害,如果行为人的确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有责性得到满足,那么就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应该的惩罚。

这种铁面无私的硬性规定,它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减少人们犯罪的侥幸心理。

三、比较我国现通行的四要件理论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四要件和三阶层同是关于犯罪要件的理论,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通行的四要件来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经过我们多年的实践逐渐改造而成,而三阶层是大陆法系的理论,主要运用于德国和日本两国。

两者在内容上有一些不同之处,互补之处。

总结下来主要是以下几点:首先,内容不同即具体构成要件的组成内容不同。

四要件是通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符合了着四个要件就视为犯罪行为。

而三阶层分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满足以上三个方面就算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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