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合集下载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七章知识点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二、隋朝的法律内容三、隋朝的司法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3、《大业律》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1、体例2、内容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三)慎重行刑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代司法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备的,唐中央设立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在司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州府、县都有健全的司法体制,审判、复核权限是法定的,并接受刑部、大理寺的审核、监察和业务指导。

唐代在立案管理制度、办案流程和诉讼材料上,是有多种类型的:一、举告唐代的自诉行为不仅是被害人的权利,也是被害人家属和邻里的法定义务。

举告又称告发,在唐代也称“告言人罪”,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知情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和犯罪事实,这也是诉讼提起的一种重要形式。

唐代不鼓励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举报,但对重大刑事案件知情不报却属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防止诬告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唐代对举告有较严格的限制。

唐初对举告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鼓励告密,但从武则天时代起,为排除、打击政治对手,在武则天的纵容下,告密之风盛行,酷吏得宠,政治环境急剧恶化。

自首是指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在未被发觉前,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坦白犯罪事实和经过,并愿意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官告官告是指由官方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纠弹与纠问两种:(一)纠弹纠弹是指由专职的检察部门提起的诉讼。

唐代的专职检察部门主要是御史台,负责纠弹官员的违法行为,向皇帝和有关部门提出弹勃。

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勃者,御史言于大夫,重要者上奏。

唐初御史台并没有司法审判权,发现官员有违法乱纪行为,可直接向皇帝弹勃若有人到御史台告状,御史认为有值得弹勃者,可以根据告状的内容进行弹勃。

(二)纠问至贞观末年始,御史台也开始审理案件。

纠问是指司法机关直接捉拿、纠察、讯问犯罪嫌疑人。

纠问实际是司法机关未经起诉,直接开始审判程序。

京城的纠问一般由金吾卫执掌,它相当于京城的警察部队,对民间的犯罪及治安进行纠察。

地方官吏对无人告发或纠弹的案件,往往直接行使纠问权。

三、直诉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

即在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的情况下,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皇帝申诉。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点是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调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且在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1. 审判程序
唐朝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控告、提讯、审问、判决和执行。

在控告和提讯环节,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在审问环节,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否则将被视为自首;在判决环节,法官必须依法判决,不得受任何人的干涉;在执行环节,刑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误。

2. 刑罚执行
唐朝的刑罚执行制度比较完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笞、杖、徒、流、剐、绞、斩等多种刑罚。

在执行刑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滥用刑罚。

3. 司法官员
唐朝的司法官员主要包括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

大理寺卿是最高审判官,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尚书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御史大夫则负责监察官员和处理弹劾案件。

4. 司法制度的完善
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后来的宋朝和明朝得到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如宋朝的“提点刑狱”制度和明朝的“三法司”制度,这些制度都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期,其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以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为话题,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刑法制度在唐朝,刑法主要由律法和刑律两方面构成。

律法是司法机关用于判断犯罪事实以及根据不同情节和性质进行量刑的基本准则,而刑律则是具体规定各类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刑罚。

通过这种系统化的刑法制度,唐朝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惩罚。

在律法方面,唐朝的刑法借鉴了前代的成熟经验,并进行了不断完善。

唐律对于各种具体犯罪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如盗窃、谋反、受贿等。

同时,唐律也对犯罪的情节和性质进行了细致的区分,量刑标准更加具体明确,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刑律方面,唐律的特点是以鞭刑和杖刑为主要手段。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犯罪,如盗窃、醉酒滋事等;而杖刑则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罪行,如伤人致死、敲诈勒索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死刑和流刑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司法制度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及时审判和公正司法上有着突出的成就。

唐朝设立了严密的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刑狱、监察使等,形成了完备的审判体系。

这些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官员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审讯和判决,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案件调查方面,唐朝的司法机构注重收集证据和确立事实,通过目击证人、物证等方式进行法庭辩论。

同时,唐朝还实行了司法鉴定制度,通过鉴定技术手段对案件进行专门鉴定,保证司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审判程序方面,唐朝重视审理的效率和公正。

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明确规定,避免了审判时间过长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唐朝还注重听取被告人的申诉和辩护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与司法制度的影响唐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后世的刑法制定和司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唐朝的刑法制度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为以后各个时期的刑法建设提供了依据。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相对较为完备,不仅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建立起了相应的司法机构和办案程序。

在司法体系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不同,设立了各级法院,以供审判案件使用。

唐朝的办案类型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

一、司法制度体系1.法律法规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其中包括《昭明文选》、《振武章十一条》、《永元新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刑律、政治制度、财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司法机构3.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起诉阶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交申请。

侦查阶段主要负责收集、保管和审查案件的证据。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案件审理。

判决阶段则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判决。

二、办案类型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杀人、死刑等。

唐朝的刑事案件主要由县级法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由高级法院处理。

办案程序包括起诉、侦查、审理和判决。

刑罚主要包括笞杖、流放、斩首等。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个人之间的非刑事纠纷,如土地争议、债务纠纷等。

唐朝的民事案件由县级法院审理,办案程序与刑事案件相似。

民事案件的判决主要涉及赔偿金、财物归属等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断。

3.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案件,如官员的不当行为、权力滥用等。

唐朝的行政案件由地方官员或者监察机构负责处理。

办案程序较为简单,一般会进行事实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或赔偿处理。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来监督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唐朝的司法制度体系和办案类型在唐代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得到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

简述唐朝法制的内容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繁荣的朝代,其法制体系也非常完备和发达。

下面是对唐朝法制的简述:1.律令制度:唐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律令制度,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律令是《唐律》,它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2.官制和官职:唐朝的官制相当严谨,官员分为九品和五品两个等级体系。

官职的设立和晋升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根据功绩和资历进行评定。

3.民法和家族制度:唐朝的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契约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程序和要求,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

家族制度强调家族的地位和责任,家族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4.地方行政和司法制度:唐朝实行了县、州、郡、府等行政区划制度,设立了各级行政机构,用于管理地方事务。

司法制度分为地方司法和朝廷司法,地方设立了县、州等法院,处理一般案件;朝廷设立了三省六部,处理重要的政治和司法事务。

5.军事法制:唐朝非常重视军事法制,实行了军队编制和军纪管理制度。

军队的编制按照五级制度,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等级关系。

军纪制度严格,对违纪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6.考试制度:唐朝建立了科举制度,以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分为明经和明法两科,考试内容涵盖了经史、文学、法律等多个领域。

通过科举考试获得进士及第的人才有机会担任重要职位,这种选拔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7.赋税制度:唐朝实行了赋税制度,对土地和财产征收赋税。

土地税由农民按照田亩所产支付,财产税则根据个人或家族的财产状况征收。

赋税制度是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促进了农业生产和财富的积累。

8.户籍制度:唐朝实行了详细的户籍制度,记录每个家庭的人口、财产和身份等信息。

户籍制度是统治者掌握民众信息、管理人口和征税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

9.对外关系:唐朝建立了边防制度,加强边境的防御和管控。

与各国之间签订了条约和协议,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边境的稳定。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于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对唐朝司法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职能与组织唐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机构负责,分别是律部、刑部和侍卫观察等官职。

律部是专门负责制定、修改法律,以及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是最高司法机构。

刑部则负责执行判决,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管理狱官和刑具。

侍卫观察等官职则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查犯罪行为。

二、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律法和诏令两部分。

律法是国家制定的普通法律,对民间纠纷及刑事案件进行规范。

而诏令则是皇帝的诏书,对特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律法和诏令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律师制度与后世注重律师参与诉讼不同,唐朝的司法制度中没有专门的律师制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辩护。

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指派专门的辩护人。

这与现代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有所不同,但也体现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四、审判程序唐朝的审判程序相对简单。

一般而言,案件经过立案后,由律部进行审理。

同时,还可以将案件交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以尽可能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需要由皇帝亲自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言辞辩论的权利,并有权呈交证据和调取证人。

五、刑罚与狱制唐朝的刑罚种类较多,包括腰斩、凌迟、宫刑、钉手钉脚等。

刑罚的轻重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定。

同时,唐朝也采取了一定的狱制,设立了监狱和鞫狱,用于关押犯罪分子,并进行调查和审判。

六、司法改革唐朝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加强了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审判的时限和程序,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在刑罚方面,唐朝加强了对官员的约束,规定了对滥用职权的惩罚措施。

综上所述,唐朝司法制度相对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尽管与现代法制还存在差距,但唐朝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正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代
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无忧考网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1.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2.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
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4.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
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