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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铁路货物保价运输

什么是铁路货物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
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
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保价运输是针对铁路实行限额赔偿而规定的,它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托运人,收货人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的一种赔偿形式。
在发生承运人的责任赔偿时,铁路要按照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1。
铁路货物运输的保价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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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

铁路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一、铁路保价运输现行的运费并没按照货物的价值为依据,一旦发生事故,只进行限额赔偿。
1.保价运输的概念即申明货价保护,货主或旅客(托运人)托运时向铁路申明托运货、包裹、行李实际价值,交纳规定保价费,铁路对保价货实行专门运输管理和保护措施,货物在铁路运输中,一旦发生损坏或丢失,货主或旅客可按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1)不足额投保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或行包保价运输业务时不以货物或行包的实际价值作为投保金额,而使投保金额低于货物或行包的实际价值,以达到少交保价费的目的。
(2)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赔偿范围适用于托运人按照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但按照《联协》运输的国际联运货物以及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的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除外。
(3)保价方法①应以全部实际价格向发站办理保价运输,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价格为准。
②实际价格=税款+包装费用+已发生的运输费用+货物价格;③办理保价运输时,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④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为一批时,分别签写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
(4)保价费用保价费用=保价金额*保价费率(5)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6)赔偿程序2.铁路进行限额赔偿的规定(1)赔偿范围不保价货,因铁路责任损失,铁路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因承运人故意行为或重大事故,不适用于赔偿限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2)赔偿限额A.不计件数只按照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100元;B.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C.个人托运的搬家行李、货物,每10KG最高赔30元。
(3)赔偿价格的标准A.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B.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应比较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C.个人托运的搬家行李、货物按照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满了的当日)当地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
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1、保险适用范围凡是办理保险后的有效期内,保险货物遭到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受损时,可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起运地价(或货价加运费)计算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

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1年5月250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任天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铁路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体制安排,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铁路保价运输的优势与不足,以运输保险为借鉴,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保价运输 运输保险 借鉴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250—01 为了更好地规避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维护托运人的利益,铁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铁路保价运输。
它为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铁路保价运输在保价市场上最重要的竞争对手,很多地方都是铁路保价运输可以借鉴的。
一、铁路保价运输的存在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讲,铁路保价运输较之铁路保险运输,本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表现在:1、铁路保价与铁路运输活动可以相互促进铁路部门作为货物运输和货物保价的双重主体,根据其运输责任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尽可能地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降至最低。
这些管理行为从货物保价运输的角度来看,由于减少了承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机率、减少理赔金的数额,客观上激发了铁路部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的能动性。
2、可以迅速定损,理赔更快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相比,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可以实现实时、动态地掌握运输的各个环节。
损失一旦发生,铁路保价部门能够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优势,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计算损失的数量和金额。
铁路部门的双重主体性为铁路保价部门更迅速地定损和理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3、成本可以更低于运输保险其一,保价运输比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小。
铁路保价运输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以免责,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这一部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二,管理费用更低。
铁路部门由于直接负责货物运输,管理以及信息获得的相对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保价相关的手续、审核以及定损等方面的管理费用。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及保险建议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及保险建议铁路货物运输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具有速度快、承运能力大、成本低、安全可靠等特点。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流市场的不断扩大,铁路货物运输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例如天气原因、运输设备故障、盗窃等因素。
因此,进行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保险措施,是确保货物安全的重要步骤。
风险分析1、天气原因及自然灾害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天气因素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受气候影响,如暴风雨、雪灾、大雾等,会给铁路货物运输带来一定的风险。
同时,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也可能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
2、装卸及运输设备故障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装卸操作是不可少的环节。
货物的装卸是否规范、安全直接影响货物损坏或损失的风险。
同时,在运输设备方面,火车的机械故障、轨道问题等也可能给货物运输带来风险。
3、盗窃及其他安全因素货物运输过程中,盗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货物的被盗、抢劫等问题。
此外,如火车站的安全问题、派送人员在整个运输环节中的操控不当等也会给货物带来一定的风险。
保险建议1、货物运输险货物运输险是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的一项保险。
货物在装箱、装车、陆上运输、中转、卸车、存放等运输过程中,由于人为、非人为的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失,货物运输险可以对货物损失进行保护,避免因货物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货运责任险货运责任险是针对货运营运者所面临的货物运输责任的一项保险。
货运责任险可以保障货运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给货主带来经济赔偿,减少货运者所要承担的经济负担。
3、财产保险针对盗窃、抢劫等安全风险,可以考虑选择相关的财产保险,对货物在整个运输环节中的安全进行保障,以减少货物运输实际损失的可能。
总结铁路货物运输是一种安全可靠的交通方式,但是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对铁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措施,可以为货运者及货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避免因货物的损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物资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付承运人对物资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托付运输的物资向承运人声明该物资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物资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物资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依照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物资,托运人既能够选择保价运输,也能够选择物资运输保险,也能够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
但保价运输与物资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一)两者的相同点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差不多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物资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物资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物资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要紧区不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
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
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物资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能够免责。
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有意或过失、保险物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能够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
铁路物资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物资至将物资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物资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物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物资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及保险建议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及保险建议【摘要】铁路货物运输作为重要的物流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本文对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投保注意事项,以及保险公司选择建议和索赔流程。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的重要性,以及保险在铁路货物运输中的不可或缺性。
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则展望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铁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保险相关知识,提高对保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关键词】铁路货物运输、风险分析、保险种类、投保注意事项、保险公司选择、索赔流程、风险管理、保险不可或缺、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铁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性铁路货物运输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铁路线路通常采用固定轨道,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相对于道路运输而言,铁路运输更加稳定和安全。
而且,铁路系统内部配备完善的监控系统和安全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铁路货物运输不仅在货物运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物流体系中,铁路货物运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铁路货物运输是一种重要的物流方式,具有高效、安全、环保等优点,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爆炸风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以及严重的安全问题。
2. 水渍、震动风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受到水分侵害或受到震动影响,导致货物质量下降或损坏。
3. 盗窃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面临盗窃风险,尤其是高价值货物更容易成为盗窃目标。
4. 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导致货物损失。
5. 人为破坏风险:恶意破坏、盗窃、抢劫等人为因素也是铁路货物运输面临的风险之一。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摘要:铁路保价运输是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建立的一种赔偿方式,是承运人内部实行负责运输的一整套运输组织办法,需要铁路全行业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运输、调度、货运等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共同执行的一整套高效安全经济的运输组织办法。
通过分析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发展现状,从业务性质、适用范围、法律依据、赔偿期限等方面比较两者之间的互补性和差异性,针对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从发展模式、政策融合、信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策。
关键词:铁路保价运输;货运险;融合发展引言在新时代“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战略背景下,运输市场结构正在发生改变,运输供给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
铁路保价如何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助力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保价运输是承运人限额责任制度的必要组成,是激励承托双方进行安全投资的有效机制,是提高货物运输质量,保障货主与承运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为提升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以确定性的费用应对不确定的损失,通过减少财务不确定性来增加保险购买者效用,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与保价在本质上都是风险管理工具,二者有协同发展的科学基础,可组成稳定有效的运输风险分配结构,更好地服务铁路运输发展需要,支持社会经济的高效有序运行。
1保价运输概述保价运输是承运人限额责任制度的组成内容,是激励承托双方进行安全投资的有效机制。
保险是建立在大数定律基础上的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制度,是独立于运输生产的风险管理工具。
保价运输与保险在本质上都是运输风险管理工具,有协同发展的科学基础。
在分析保价运输属性的基础上,指出保价保险协同发展的必要性,提出保价保险协同模式建议。
从运输风险分配入手,调整承运人责任分配范围并提升保价保障水平,开发与保价互为补充的货运保险附加总括保险,建立稳定有效的运输风险分配结构,是保价与保险协同发展的可选模式,可以优化保价管理制度,助力全程物流运输安全,提升铁路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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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
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基本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货物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
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
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可以免责。
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故意或过失、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可以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货物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4.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铁路保险货物发生货物损失后,托运人可向铁路承运人或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赔偿。
二、两种制度的冲突
不容置疑的是,正是由于铁路保价与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似性,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竞争性。
当托运人同时选择两者时,其矛盾和冲突则在所难免:
(一)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铁路承运人追偿的问题
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因第三者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也产生了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追偿数额的争议。
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保价额内还是在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追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看,其在第五条仅规定可比照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在语义上并不明确,产生了理解上的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条中未涉及保价额的问题,仅规定保险公司在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因而不论是否保价,保险公司均在铁路企业的赔偿限额内追偿;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认为既然第四条未涉及保价额的问题,那也就意味其未限定保价的货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追偿,保险公司是代托运人行使其按保价额赔偿的权利,故不应受铁路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
笔者认为,因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损失的赔偿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时,都要承担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因铁路运输企业的公益性、风险性,有必要对其设定一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的风险承担不能完全转嫁到铁路运输企业,故两者应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故第一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但从保险原理来分析,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是代替托运人行使其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如托运人先行向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赔偿请求权,铁路运输企业亦应在保价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并未额外增加铁路运输企业原本应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对铁路运输企业并无不公,故第二种观点也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理论基础。
究其原因,还在于两种制度的相似性及责任期间的重合,而铁路法和保险法对这些问题并未涉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二)托运人是否可同时向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赔偿请求权
对托运人而言,其在办理保价、保险后,基于运输合同中发生的货损既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同时存在两种请求权。
托运人能否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还是仅能行使其中的一项权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托运人获得的财产损害赔偿总额不应高于其货物实际损失,这在财产保险制度中已得到明确规定,其高于保险和保价总额获得的损失不应支持,故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法律对托运人声明的保价额及保险额是否可高于货物实际价值未规定,保价不同于保险,故保险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价。
如果限制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
权,则必然使托运人遭受的货物损失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对托运人不公,故应当允许托运人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笔者以为,在既保价又保险的情况下,托运人同时支付了相应的保价费和保险费,而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保价和保险活动又同是商业行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两种请求权并行不悖。
但托运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后其获赔可能高于其货物实际损失。
对此,是否有必要予以限制,如何限制,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问题。
三、调整保价与保险制度矛盾的设想
保价运输制度虽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但立法并未解决其功能定位及与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价运输和货物保险制度的功能予以重新定位,以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一个设想,在运输合同领域已建立保价运输制度后,有必要限制或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如限制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一,或只能将保价与保险的总额限定在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以免在理赔时发生冲突,而当铁路运输企业也进行理赔后,保险公司不能再向铁路运输企业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个设想,划分保险和保价不同的责任期间,避免竞争性,发挥制度的互补性。
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人或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承运人承运之前,及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后至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之间期间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而铁路承运人仅对自承运后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对各自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设想,针对保价运输的免责事由中包括不可抗力这一容易导致货物损失的因素,保险公司可单独开辟不可抗力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对发生在运输期间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继续承担原有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四个设想,在制度设计时可以使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并不重合,此时,托运人在办理保险和保价运输的过程中可按自由选择声明的货物价值作为保险额与保价额,而不强求两者之和必须等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当货物受到损失时,均以声明价格为限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两者的责任期间仍然重合,则规定托运人在办理保价和保险时总额不能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对损失可按占货物总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就全部损失赔偿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