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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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权益浅论

大学生劳动权益浅论

目前我国大学生“毕业即失业,报到就下岗”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高校、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针对大学生频频设置就业陷阱,由于现行法律保障不力,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势必进一步加剧。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法,它的颁行对大学生求职中的权益保障具有重大影响。

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应当使两者有力衔接,共同保障大学生求职权益。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困境分析(一)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维持生存和发展。

大学毕业生迫于生存压力的紧迫性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使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平等性。

毕业生为获得工作,有时甚至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

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1(二)用人单位设置各种就业陷阱,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1. 用人单位只订立短期合同,大学毕业生缺乏职业稳定感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滥用。

一方面,试用期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3. 劳动合同中诸多“霸王条款”,限制大学生自身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要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

第一,用人单位回避提醒义务,使劳动者难以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原有政策制度对大学生就业困境救济不力1. 工会职能不能很好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难见成效目前基层工会与所在单位存在较大依赖关系,2. 仲裁程序设置不够合理,大学生就业者维权难以实现在现行“一调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架构下,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较长3. 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论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论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毕业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

其用意是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既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锻炼其动手能力,为将来的就业增加机会。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侵事件频发,本文结合实际,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保护实习生的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实习劳动权益保护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大学生要进行为期3到6个月的毕业实习。

所谓实习,就是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将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中,学以致用,积累经验,为将来的就业增加机会。

通过多年的实践,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其劳动权益被侵事件频发,笔者结合郑州高校发生的一些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重视。

1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现状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阅文献等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了解,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1劳动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

根据劳动部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大学生实习、兼职、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而应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签订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和上夜班。

可是在郑州市场调查的数据显示,大多数实习生需要加班或上夜班,实习生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5个小时,其中76.5%的人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

有学生告诉我们:“加班是必须的,想请假都很难。

”同时,他们还承担着沉重的产量要求和工作强度。

在郑州某厂实习的张同学告诉我们:“我是学机电专业,厂里安排我为汽车装配油箱,整天要站着上班不说,为完成给油箱上螺丝往往需要在流水线来回奔跑,大冬天内衣会全湿透,一天下来真是腰酸腿疼。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

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探讨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所面临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既丰富了自己的阅历,也拓宽了收入来源。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往往容易忽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对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问题大学生兼职的岗位和内容往往与所学专业不匹配,导致其在工作中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兼职工作的效果,还可能使大学生在求职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不给兼职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使得他们在遇到工伤、疾病等风险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用人单位还会拖欠或克扣兼职学生的工资,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由于兼职工作时间和地点的不固定性,给大学生的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一些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盗窃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兼职市场的不规范也给大学生带来了诸多困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兼职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他们的财物;还有一些兼职岗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发包等问题,给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带来损害。

虽然兼职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等措施,保障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兼职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这既有助于他们拓宽视野、增长见识,也能为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往往面临着诸多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兼职工作相对于正式工作而言,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这使得一些不法雇主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

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尽管大学生就业率不断提高,但在就业过程中,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将从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不规范。

由于大学生缺乏就业经验,往往被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工资待遇不公平。

由于大学生缺乏市场竞争力,很多用人单位将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给予较低的工资待遇;三是工作环境不良。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工作环境的改善,导致大学生在工作中面临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压力。

那么,造成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有一定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规定,但是具体的执行细则和制度还不够健全;二是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待遇。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往往存在以低薪待遇换取高学历的现象,导致大学生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三是大学生自身的问题。

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就业技巧,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容易受到欺骗和剥削。

针对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对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监督力度,确保用人单位遵守规定,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

高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竞争力;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评估机制,对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提高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四是加大对大学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大学生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总之,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高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来解决。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一、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和社会的新鲜血液,其劳动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大学生在校园学习之余,参与各类劳动实践活动,如实习、兼职等,已成为普遍现象。

这些活动不仅有助于大学生提前适应社会、增强实践能力,也是他们实现自我价值、提升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如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探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对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以期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1. 研究背景: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及劳动权益问题的凸显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的数量逐年攀升。

据教育部统计,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数量都在创新高,这导致了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

他们不仅在大学期间通过兼职、实习等方式参与社会劳动,而且在毕业后更是直接进入全职工作岗位。

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议题。

当前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中的权益保护状况并不乐观。

由于立法缺失、政府部门失责、学校失职以及维权途径不畅通等多种原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比如,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或兼职过程中遭遇工资拖欠、超时工作、无故解雇等问题,而他们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只能默默承受这些不公正的待遇。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生劳动力,他们的素质状况直接决定了未来的职场发展走向和社会的精神面貌。

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不仅关乎他们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大学生参与劳动市场的普遍性以及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权益问题,使得研究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大学生兼职劳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与此同时,大学生兼职劳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困境。

比如说,某些雇主以拖欠工资或者逾期支付为借口欺骗大学生;某些雇主违法劳动补偿制度,让大学生自觉放弃权益;某些雇主非法行为被揭露后逃避责任;某些大学生低估自身的价值,从而收入水平偏低。

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大学生带来了困扰,损害了其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加强对劳动合同审核的力度。

对于大学生来说,签合同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既是一种保护,又是一种约束。

而对于一些不法雇主来说,签合同则是一种责任的逃避。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了解清楚雇主的承诺,并签署完整并无歧义的合同。

同时,一旦发现雇主存在侵犯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让不法雇主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其二,加强劳动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律意识教育与劳动教育是培养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必要前提。

因此,我国高校应该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和座谈会等方式,向大学生普及有关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大学生更好地发现自身权益亏损并及时采取行动。

其三,建立良好的用人环境。

市场竞争的加剧给企业带来了压力,然而,应该让企业认识到,人力资源是我们基础资本,保障员工权益更加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企业应该采取具有吸引力的人才管理政策,提高用人质量,促进大学生就业;增加员工福利待遇,让员工在优异工作的同时,享受相对合理的报酬,减轻一些劳动压力和精神压力;加强人员管理,建立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提升员工安全感和认同度。

总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被解决的,其最终的解决方案需要政府、高校和雇主共同参与,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大学生本身积极参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监督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行动主体地位,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共识意识,形成压倒性的主流声音,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勤工俭学是大学生校园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通过在校内或校外打工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身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随着勤工俭学人数的增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关注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势在必行,以促进勤工俭学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围绕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展开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1.工作时间过长:一些大学生在为了赚取更多生活费而超时工作,甚至有的大学生夜以继日地工作。

这种长时间工作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也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

2.工资低廉:在一些校内外单位中,大学生的工资待遇并不理想,甚至存在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问题。

3.缺乏社会保障: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工作的特殊性,他们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一旦出现意外或者工伤,将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4.受歧视和侵犯:由于年龄较小、经验不足,部分企业和单位对大学生员工存在歧视和侵犯的现象。

他们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在当前的大学生劳动市场中,由于勤工俭学规模庞大,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凸显出来。

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在就业能力和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侵犯。

也与相关部门对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1.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2.建立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机制,定期对校内外单位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进行检查,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3.制定规范政策: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制定规范的勤工俭学政策,保障大学生工作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为大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4.加强指导辅导:学校应当加强对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指导辅导,指导他们合理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避免因工作而影响学业,同时也加强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和学习的压力。

小论文《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小论文《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

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摘要: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但是极易被忽略的社会问题,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劳动权利的属性有待明确,这需要从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被关在的背景,大学生劳动权利的具体属性和性质具体分析。

当下社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就业压力逐渐增加,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提前适应社会成为普遍现象。

法律对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此类纠纷的判定也是见仁见智,在构建法治社会成为普遍认同的今天,其权益的最终保护还得靠完善立法来解决。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完善立法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大学生排在劳动者之外,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规定,勤工俭学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应当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把在校生排在劳动者之外,对这一条,人们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在校生,不管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均不应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但时下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很普遍,由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法律上对有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此类纠纷的判定结果往往截然不同。

2010年2月,邢台某实业公司与在校四年级女大学生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公司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工资每月1300元,期限为1年。

但是问题在于该学生还没有完成学业,需要于当年回学校完成论文答辩等毕业前的手续,回学校就会违反劳动合同,不回学校这需要承担更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作为大学生的的我们当然希望自己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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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
系的重要主体。

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攀升。

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的就业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

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如何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问题。

本文针对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通过大量取证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形态进行研究,进而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大学生劳动权及其性质
(一)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在校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的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将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这五种人排除在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之外,而并不包括在校学生,说明在校大学生也是劳动者。

世界各国也没有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的情况。

”因此,一些企业所持有的“应届生不算劳动者,不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的观点是错误的。

应届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一样,只
要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

(二)大学生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在校的学生应以学为主至于劳动就业属于大学毕业之后的事,再加上劳动法未对在读大学生是否能参加工作就业来取得报酬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判定在读大学生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不得不说,此种做法是不当的。

法律习惯中,通常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读大学生参加实习就业,完全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而北京首例判决大学生具有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给以后的在读大学生就业指明了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三)大学生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益。

就在校学生而言,只要其年满16周岁即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就应当具有劳动权利,同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毕业证书是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其劳动权利并不能因其学生身份而受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只要在校学生提供的勤工俭学符合全日制用工形式,就应当使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
(一)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大学生,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据调查,目前从事社会兼职(包括平时和假期兼职)的同学,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的同学。

为了尽力挣取部分学费、生活费,他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能挣多少钱上,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缺乏足够的重视。

当然,即使他们对一些条件不满意,迫于生活的压力,也只能选择让步。

而更多
时候,往往是用人单位事先准备协议书,大学生只能被迫签字,他们对协议本身内容很少有发言权。

从某方面来说,这种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发生的劳动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拖欠、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是目前劳动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兼职大学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临时工,这种身份状态也就决定了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途径不畅
目前的权益保护途径包括:
1、相关劳动部门,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

但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所以缺少精力来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

2、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入。

而且这种介入的后果也只局限于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没有多大关系。

3、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只是间接的,只有涉及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的情况下才会介入。

4、媒体及社会舆论。

媒体主要承担“暴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示警,以防止更多的人受到同样的侵害。

如果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广、影响恶劣,舆论和社会压力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大学生勤工助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时,无法认定为工伤损害而得到法律救济。

(二)公权部门不作为或弱作为导致保护失位
由于各权益保障部门主要职责不在大学生权益保障方面,是大学生在维权时无所适从。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劳动部门缺乏精力;
2、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职权的局限。

(三)校方引导力度不够
校方帮助、引导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十分有限,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度不够。

这就使大学生将获取兼职信息渠道投向中介公司,依靠校园内散布的小广告来寻求兼职,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推波助澜。

(四)大学生对自身权益保障意识不强
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志不强,遭到侵权后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学生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基本的鉴别能力和警惕性
2、对劳动协议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3、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够强烈
四、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应尽快明确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侵权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国现有立法应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大学生劳动权益侵权的救济途径
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专门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进一步有效地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

其功能类似于工会对于工人的作用,它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向用人单位争取应有的权益提供帮
助,可以代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调解纠纷,甚至还可以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代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维权。

(三)树立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维权意识
学校在平时给大学生上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指导课程时,不仅要告诉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的素质以找到一个心仪的职位,更要告诉大学生求职中的注意事项、可能会遇到哪些就业陷阱以及如何应对。

因为很多时候,用人单位的违规操作侵犯的是不仅仅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还有可能损害大学生其他财产利益,情节严重的甚至危及求职大学生的人生安全。

总结: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是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其从学校过渡到社会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对他们人格的完善至关重要。

因此,他们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是否接受诚信的熏陶,直接影响着他们未来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履行或是践踏。

但由于大学生兼职市场的混乱,导致其劳动权益屡屡遭到侵害。

因此,完善各种保障制度,维护大学生劳动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个人利益,更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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