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回访确认书(申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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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程序安排告知书

私募基金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程序安排告知书

私募基金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程序安排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委托成功起24小时之内为投资冷静期。

投资冷静期后,我司将委派客服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您/贵单位进行投资回访,请留意我司客服人员的电话。

在此特别提醒您/贵单位:投资冷静期后我司对您/贵单位的投资回访确认是否成功将作为我司接受您/贵单位购买该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要依据,若回访不成功,您/贵单位的购买委托将被处理成废单。

同时,在我司客服人员回访确认成功前,您/贵单位都可在交易时间内进行委托撤单,撤销您/贵单位的购买委托,届时我司将及时退还您/贵单位所撤销的认购款项。

您本笔委托最终成交价格将按照投资回访成功确认当日的净值为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冷静期内我司将不得就您/贵单位购买该私募投资基金事宜主动联系您/贵单位。

若您/贵单位对本笔委托交易有任何疑问,请您/贵单位主动联系我司理财顾问或致电我司xxxxxx客户服务中心。

特此告知!
请签名确认您/贵单位已知悉上述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程序安排。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专业投资者知及确认书

专业投资者知及确认书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证券公司告知栏
尊敬的客户(客户姓名/名称:,资金账号:):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客户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
一、证券公司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职责区别于其他投资者。
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
客户(自然人签名/机构பைடு நூலகம்章、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营业部签章:
年 月 日
客户确认栏
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资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

附表11:投资者适当性回访问卷

附表11:投资者适当性回访问卷

福建省福能兴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回访问卷
投资者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需要对您/贵机构进行回访,以便为您提供更适当的产品。

以下是回访问卷,请您/贵机构逐一回答并确认(是,打“√”,否,打“×”):
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日期:年月日募集机构经办员(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回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回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回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期权经纪业务活动,完善期权经纪业务内部监控体系,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公司制度要求,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以下简称“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遵循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原则。

第三条衍生产品部作为期权投资者回访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期权投资者回访有关制度,指导营业部开展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营业部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的贯彻情形进行检查。

第四条营业部负责投资者回访工作的日常开展,营业部负责人是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营业部指定专人(非营销推广人员)负责详细的期权投资者回访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负责CC系统维护以及录音资料文件、信息发送留痕数据的备份和调阅、期权投资者回访模块的数据备份,所有数据保存时间至少保留二十年。

第二章投资者回访管理第六条期权投资者回访可采用电话、面谈、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有效留痕。

电话与面谈作为主要回访方式,书面信函及电子邮件作为特殊情形下补充回访方式。

第七条采用电话回访方式的,回访人员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包含(但不限于)CC系统),依据有关电话录音内容,如实、完整记录投资者回访情形,并填写《股票期权新增投资者回访记录表》(见附件一)、《股票期权存量投资者回访记录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回访记录表”)。

采用面谈回访方式的,回访人员必须依据有关回访要求、期权投资者口述内容,如实、完整记录投资者回访情形并填写期权投资者《回访记录表》,《回访记录表》须由回访对象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机构投资者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股权投资之回购通知书及确认函

股权投资之回购通知书及确认函

股权投资之回购通知书及确认函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我们在此通知您,根据协议约定,我们拟回购您所持有的股权。

具体事项如下:
1.回购股权信息:
___名称:[投资者姓名/公司名称]
股权持有比例:[股权持有比例]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
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总金额:[回购总金额]
回购日期:[回购日期]
2.回购款项结算及付款方式:
回购款项应在回购日期之前支付到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称:[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账户号码]
3.回购后的股权变动:
本次回购完成后,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比例将减少至 [新持股比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 [回购通知书中规定的回复期限] 内,确认您同意接受回购,并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或拒绝接受回购,我们将视为您同意回购并按照本通知书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特此通知。

___名称]
日期:[通知书发出日期]
确认回执:
我方已经收到上述《股权投资之回购通知书及确认函》,并同意按照其中约定进行回购交易。

投资者签字/盖章]
日期:[确认日期]
希望以上内容符合您的要求。

如果您有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请随时告诉我。

基金销售回访问卷及确认书-24小时冷静期(适当性管理办法更新版)

基金销售回访问卷及确认书-24小时冷静期(适当性管理办法更新版)

回访问卷投资者:经过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后,现由基金管理人对贵单位的投资行为进行再次确认:1、贵单位是否为购买XXXXXXX基金的机构?2、贵单位是否在购买XXXXX基金基金合同上进行了盖章/签字?3、贵单位是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4、贵单位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的XXXXX基金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5、贵单位是否已知悉基金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贵单位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7、贵单位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及享有的权利?8、贵单位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9、我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2)向贵单位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贵单位有可能使贵单位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3)向贵单位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贵单位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4)向贵单位主动推介不符合贵单位投资目标的产品;(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贵单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复确认,并出具回访确认书。

基金管理人:年月日回访确认书基金管理人:经过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后,对本单位的投资行为进行再次确认。

1、本单位为购买XXXXX基金的机构;2、本单位已在购买XXXXXXX基金基金合同上盖章;3、本单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4、本单位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的XXXXX基金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本单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XXXXX 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5、本单位知悉基金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本单位知悉未来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7、本单位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及享有的权利;8、本单位知悉纠纷解决安排;9、贵司工作人员不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2)向本单位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本单位有可能使本单位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3)向本单位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本单位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4)向本单位主动推介不符合本单位投资目标的产品;(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回访确认函(已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回访确认函(已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回访确认函(已备案)
投资者适当性回访确认函
尊敬的投资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之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

现我司依照约定对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回访确认,以确认相关投资事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您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是【】;否【】
2.您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否【】
3.您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
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是【】;
否【】
4.您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否【】
5.经营机构是否向您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
您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是【】;
否【】
6.经营机构是否向您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
产品或服务是【】;否【】
7.经营机构是否向您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是【】;否【】。

基金回访确认书-投资人签署

基金回访确认书-投资人签署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回访确认书投资人/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过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后,对本人/机构的投资行为进行再次确认。

1、本次回访的受访人是否为购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的本人/机构。

是【】否【】2、投资人/机构在涉及本次投资的协议及其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为投资人/机构亲自实行的法律行为,是否是投资人/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3、投资人/机构是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合伙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是【】否【】4、投资人/机构是否对本次投资行为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可能的风险承担责任。

是【】否【】5、投资人/机构是否已充分知悉基金所需承担的主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形式向全体合伙人披露其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且无任何异议。

是【】否【】6、投资人/机构是否已了解*基金为进取型产品且充分知悉投资有风险,并愿意承担全部投资损失。

是【】否【】7、投资人/机构是否已充分知悉*基金投资冷静期为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二十四小时,本次回访为投资冷静期届满后,且明确知悉在本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伙协议。

是【】否【】8、投资人/机构是否已明确知悉对于合伙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是【】否【】本投资人/机构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并自愿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风险。

确认人(个人签字/机构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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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产品
回访确认书
尊敬的投资者:_________先生/女士/机构: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中基协的政策制度要求,我公司对您投资的产品进行回访确认,请您对如下问题进行填写:
1、您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是【】;否【】。

2、您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是【】;
否【】。

3、您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是【】;否【】。

4、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是【】;
否【】。

5、您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的内容、方式及频率:是【】;否【】。

6、您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是【】;否【】。

7、您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是【】;否【】。

8、您是否知悉您投资的产品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与安排:是【】;否【】。

9.、我公司是否有针对您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是【】;否【】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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