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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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粤文市[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2013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园区(集聚区)”是指广东省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包括产业横向集聚和产业链纵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研发能力,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文化创意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园区(集聚区)认定制度。

认定原则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

(四)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创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广东省文化厅是全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广东省文化厅负责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定、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引言珠江流域是中国最重要的经济区之一,也是广东省的核心地区。

在这个广袤的地域内,广东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

这些资源包括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历史名胜以及特色美食等。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珠江流域广东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旅游资源的开发1.1 自然景观的开发珠江流域广东境内的自然景观十分丰富,包括山脉、河流、湖泊和海岸线等。

为了更好地开发这些自然景观,可以进行以下措施: - 建设合适的观景台和游览区,方便游客观赏景色; - 设立生态旅游区,引导游客体验自然生态,提倡生态保护意识; - 开展户外探险活动,如徒步、登山、划船等,激发游客的探险精神。

1.2 文化遗产的开发广东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

为了更好地开发这些资源,可以进行以下措施: - 建立文化主题公园,展示广东的传统文化; - 修复和保护历史建筑和古迹,使其更好地展示历史风貌; - 组织文化活动,如传统音乐演出、艺术展览等,丰富游客的文化体验。

1.3 特色美食的开发广东被誉为美食之都,拥有众多的著名美食,如广东菜、早茶、海鲜等。

为了更好地开发和推广这些特色美食,可以进行以下措施: - 开设特色美食街区,集中推介各类美食; - 举办美食文化节,吸引游客品尝当地特色美食; - 进行美食文化交流活动,增加不同地区的美食元素。

2. 旅游资源的保护2.1 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 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 强化生态保护意识,鼓励游客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和破坏植被。

2.2 文化遗产的保护广东的文化遗产需要得到妥善的保护,以保证其历史价值和独特性。

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法规,保护历史建筑和文物不被破坏; - 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加强文物的管理与修复; - 进行文化遗产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文化保护意识。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岭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五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以县域范围为主,区域范围可以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市直管镇,可单独设立或跨区域联合设立。

第六条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七)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一年以上,有一定的整体保护基础,成效明显。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经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我厅对原《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四章支持与服务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有效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带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功能突出,文化新业态和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园区的创建工作指导、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旅规[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旅游局关于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暂行办法
(粤旅规[2018]1号2018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五条省旅游局委托“广东省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具体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

第六条“省旅资委”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GB/T26358-2010)和细则,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的。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2018年,我厅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广东省2018年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点》,进一步筑牢法治工作各项基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具体工作,取得良好成效,领导干部和一般公职人员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不断提升,为适应国家和公众更高的法治要求、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推进简政放权,催生发展新动能一是进一步推进审批权限下移。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向广州市、深圳市文化文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8项,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备案)事项15项。

通过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或《行政许可(备案)委托书》,刻制委托实施专用印章,下发专用章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委托事项承接实施的通知等方式,推动委托事项办理规范化。

二是进一步扩大市场领域准入。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有关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其中中资控股或占主导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举办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的服务范围扩大到设立自贸试验区的省、直辖市。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第1号部令,发布了首个部门规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而出台的,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探索活态传承的新途径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

十多年来,我国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10多年探索和实践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文化领域取得一批开拓性、引领性、标志性的制度创新成果,把这些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同时也表明要继续高扬改革旗帜、锐意进取创新,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通过38条具体条款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

比如: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开展自评报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

其中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是近4年来文化部、教育部大力推行的研培制度,自2015年至今,全国参与高校共计举办研培班590余期,培训学员2.5万人次,加上各地组织开展的延伸培训,共计覆盖传承人群7.1万人次。

通过非遗保护与现代教育的跨领域融合,按“强基础、增学养、拓眼界”培养原则,使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产品设计、制作能力、市场意识逐渐增强,一批优秀学员成为各地非遗保护传承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不断涌现“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探索出一条“活态传承的新途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7.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1日以粤环〔2011〕72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一)生态县:建制县、县级市、区。

(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

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三)生态村: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一)申报程序。

1、生态县。

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

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

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

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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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单位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2006年,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之一的构想,即建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

构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次创新性实践,使非遗保护工作从静态和单体的保护上升到动态和整体性的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在非遗得以孕育传承的生态,表现在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吸引力在环境氛围,是遗产与载体、环境的有机结合。

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助于对具有独特价值和深厚内涵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的活态保护与传承,维护区域内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提高区域内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文化自觉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我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既是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补充,也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目前,我省共有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涉及9个地级以上市,初步涵盖了客家文化、广府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瑶族文化、侨乡文化、粤剧粤曲文化等岭南代表性文化形态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系。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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