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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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永不停歇的过程原文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永不停歇的过程原文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永不停歇的过程原文道德与法律的联系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 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 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定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

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

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

2.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

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

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极的影 响 。正 确 认 识 法 律 与 道 德 两 者 的辩 证 关
它 们又 同属 于道 德 价 值 范 畴 , 它们 构成 了 法 律 和
道 德的 纽带 。道 德 之本 在 于 公平 , 律 之 本 在 于 法 公平 , 德之盛 在 于法制 之行 , 德 与法 律 的根本 道 道
系 , 助 于思想 道德 建设 的协 调与 发展 , 助于我 有 有
对 法律 道德 化 和 道 德 法 律化 中若 干 问题 的再 认 识
袁爱宁
( 兰州 资源环 境职业技 术 学 院 ,甘肃 兰州 70 2 ) 30 1
[ 摘要] 道德 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 的道德化是法 治的 内涵 道德 的法律 化是人类 的道 德思想 、 德原 道
则 、 德规范铸为法律 的过程 , 道 它在 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 法律 的本 质, 而为 法治 的构成建构 了基 石; 从 法律 的道德 化是 法律 转化为更高的道德 习惯和道德义务 的过程 , 是法律得 以被主体普遍遵 守的必然体 现。 因此. 法律 的道德 化和道德 的法律化是 法治得 以成 立的不可缺 少 的两个 阶段, 也是 人类 由人治走 向法治 的 自然历
的标杆 , 对加 强 社 会 主义 思 想 道 德 建设 产 生 积 将
信 条等 行为 规 范之 间 , 有 多少 区 别 。因 此 作 为 没
特 定 的社会共 同 体 日常 生 活 中 的行 为准 则 , 律 法
和 道德 有着共 同 的起 源 。 ” ( ) 二 两者 包含许 多相 同的内涵 公平、 正义 、 道 、 权是法 律 的基本 准 则 , 人 人 而
收 稿 日期 :0 60 —9 20 —51
在社 会规 范体 系 中, 律 与道 德 是 两 种 不 同 法 属性 的行 为规 范 , 调 整社 会 关 系 方 面尽 管 两 者 在 手段 不一 , 其功 能却 相 互 补 充 。道 德 的 作 用 主 但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社会主义荣辱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度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社会主义荣辱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度
门规 定 了 危 害 国 家 安全 的犯 罪行 为及 其 刑 事 责 任 , 现 “ 体 以 危害 祖 国 为 耻 ” 否 定性 评 价 。 《 法 》 确 规 定 了分 裂 国家 的 刑 明 罪 、 叛 国 家 罪 、 敌叛 变罪 、 逃 罪 、 谍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和 背 投 叛 间 刑 事 责 任 。针 对 活 动猖 獗 的 “ 台独 ” 分裂 势 力 , 反 分 裂 国 家 《 法 》 定 , 台独 ’ 裂 势 力 以 任 何 名 义 、 何 方 式 造 成 台湾 规 … 分 任

的 助人 为乐 的 社 会 主义 人 文 精 神 的 激 励 和保 护 。 民 法通 则 》 《
规 定 :没有 法定 的或 者 约 定 的义 务 , “ 为避 免 他 人 利益 受 损 失 进行 管 理 或 者 服务 的 , 有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此 而 支 付 的 必 要 费用 ” 可见 , 于那 些 接 受 他 人 无 义 务 服 务 的人 , , 对 要支 付 服 务者 花 费 的必 要 费用 。 显然 , 是 为人 民服 务 精 神 的体 现 。 这 通 过 “ 因 管 理 ” 债权 设 计 , 管 是 见 义 勇 为 的英 雄 , 是 无 的 不 还 有 热 心肠 的普 通 “ 人 ”不 仅 能 获 得 民 事 法 律 的权 利 救 济 , 好 , 也 获得 了价 值判 断 的 良好 预 期 。 学 会 助 人 为乐 , 要有 “ 要 还 感 恩 ” 识 , 善 于 帮助 他 人 , 意 要 并且 被 帮 助 的 人 要 主动 学 会 “ 知 思 、 恩 和报 恩 ” 民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的 、 晰 的制 度 设 计 兑 现 感 。 清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J 6 1 4 0 (0 6 0 - 0 4 0 1 7- 8 6 2 0 )5 0 0 - 2

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正由此, 道德的法律化 和法律的道德化成为必然。
二、道德的法律化
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特别是《 春秋》 作为分析案情、 认定犯罪的 根据, 并按经义的 精神解释和 施用法律。 如犯罪人主 观动 机 符合儒家的“ 、 精神, 忠”“ 孝”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 会危害, 也可
富勒、 德沃金、 罗尔斯等为代表的新自 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和 道德之间不可 分割的内 在联系。 现代民主 法制社会基本认同
收稿 日期 :0 1 0 — 8 2 1- 9 2
作者简介 : 敏 (9 3 )女 , 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学部讲师。 陈 17 一 , 信
1 2
21 年 1 01 2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f i j ngr oee ora oTa i Maae Cl g nn l
Au u t2 1 g s 0 1
第6 ( 期 总第 3 ) 8期
N .( e o3 ) o D cN . 6 8
重要的 标志。 所谓“ 准五服以 治刑”即 , 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 间相互侵害的 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标示的 远近亲疏关系 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 尊犯卑者的 对以 处罚愈轻, 卑犯尊 对以 者的 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 则与此相反。 这一原则的 确立, 是 引礼入刑、 融礼于法的产物, 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 重要表现。 三是整个封建社会将调整家庭宗族 伦理 关系 最基 本的 道德准则纳入法律。 违犯这些道德原则的行为 则出 礼乃
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
《 春秋》 决狱与“ 原心定罪” 、 亲亲得相首匿、 恤刑原则的规 定。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 期董仲 舒等 人提出的 一种断 狱方式, 是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1)是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的非法律化;是一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
(2)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行为标准;
(3)法律是道德的重要载体。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article/default.asp?id=8880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

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

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道德和法律一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个重要支柱。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良知准则,而法律则是外在的行为规范。

两者都在不同层面上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然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它们之间既有相互补充的一面,也存在互相矛盾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意义和影响。

道德法律化主张通过法律手段推动道德行为的实现。

从理论上说,法律旨在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保持社会稳定和公正。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无法涵盖所有道德准则,因为道德往往是不断演变的,同时法律也存在着滞后性。

然而,如果道德准则被真正法律化的话,将会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加稳定和一致的道德基准。

此外,对于某些道德问题,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和权益保护的方面,法律应该起到强制和保障的作用,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法律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标准,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身份。

这种公正的原则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偏见。

例如,在道德法律化的标准下,腐败行为将被严惩,这样就能更好地保证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道德法律化还能提高人们的行为规范意识。

由于道德是主观的,它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

通过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人们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是不可接受的行为,从而减少道德规范的模糊性和歧义性。

然而,将道德完全由法律来支配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法律的确切要求往往远低于人们的道德期望。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其立法过程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

法律的制定常常需要妥协和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可能无法满足每个人的道德期望。

另一方面,道德法律化还可能导致盲从和机械遵循,而不是真正地理解和内化道德准则。

如果个人只是出于法律的规定才遵守某种道德准则,而不是真正的内心认同和支持,那么其道德行为就缺乏真实性和持久性。

相较之下,法律道德化旨在通过道德规范来指导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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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

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

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

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

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

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即一般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或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地区、领域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规范而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系统整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的单一要素并非孤立地存在系统之中,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建设,坚持精神文明。

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上,我们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及系统论的方法,反对片面夸大或缩小任何一方作用的论调,反对将两者割裂对立或混为一谈的观点,对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作出科学的思考。

法制建设与“法律万能论”。

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

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

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

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

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

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

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

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道德建设与“泛道德主义”。

如同法制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一样,道德对于精神文明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

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

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范畴无法取代的。

从“国治”的意义上看,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但德治也是治国的一个条件。

所谓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

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法治离开道德就可能失去必要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强调道德上述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

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

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从而导致法律对良心、思想的恐怖统治;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

司法活动中的泛道德主义,将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带来负面影响。

“德治”、“法治”之争与法律、道德协调发展。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以德去刑”,抑或是“不务德而务法”,或者是“法德轮换”以至“法德合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引起长期的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

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他希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

法家倚重“法治”,主张“以法为本”。

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

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

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

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

强调两者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等量齐观,同步发展。

其理由是:第一,解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突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主要凭借两种手段,一个是思想道德教育,一个是法律。

但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第二,法制变革与道德观念更新,在由计划经济向甲杨经济转轨时期,表现为两种不同速率的发展过程。

前者可以由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和社会资源,根据规划加快速度予以推进;而后者虽可设定目标但教化过程是渐进的,使新的道德思想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人们的共同认识,有待于更长时期的努力。

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

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系统理论表明,各个孤立要素性能和功能的总和并不能反映系统的整体性能,换言之,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

根据这一要求,组成社会规范系统的要素即法律与道德,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要着眼相互间的关联与配合。

法律道德化在哲学意义上即表达了社会规范的最佳结构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

依法治国是依照既定法制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国家,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状态,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来说,道德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一句话,道德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

这即是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意义所在。

立法活动的道德指引。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

要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

具体说来,道德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

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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