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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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工资薪金所得

一、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具有“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可参考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但是独立个人劳务的独立程度具有弹性,实践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在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时,可参考以上四个指标。

二、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确定的薪酬范围有所扩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笔者认为,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单位在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准确计算个人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显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二)职工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

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职工支付以及职工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不超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基本保险超标部分以及各种补充保险,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6〕10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实行的是“双向控制”,而不是“总量控制”,即只要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一项超标,就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元(1000×3×12%×2)。张某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元(5000×6%×2)。陈某2006年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07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元(1500×15%×2)。

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000×3×6%×2),多缴存的240元(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500×12%×2),多缴存的90元(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笔者认为,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部分(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因为个人并没有取得所得,所以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除明文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项目外,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目前对个人的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征税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个人并无所得,因此不应当征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为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角度看,企业支付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必须计入个人所得。但是对企业将自己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补偿

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

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一次性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仍然应当减除法定扣除费用。

例:2007年1月,甲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金50000元。李某在甲公司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当地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0000×3)÷12-1600〕×5%}×12=40(元)(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包括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等。对于股票期权所得,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除股票期权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注意事项

一是对于只领取董事费人员,和不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对其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对于这些福利,除独生子女费,福利费、抚恤金等明文规定的免税项目外,都应当并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在内部食堂免费就餐,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与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同的。公司支付就餐费用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与当月其他薪酬一并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六、董事费应当如何判定纳税义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雇佣关系的角度来看,个人从雇佣单位取得的所得不应当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对既领取董事费又领取工资的董事,应当将董事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七、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为什么不按住房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收入?如果出售的住房已经提取折旧,如何确定成本价?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财税〔2007〕 l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按“成本价减支付购房价款”确定个人所得的原因,主要是成本价比较容易取得,而住房的公允价值有时候难以计量,为了避免争议,总局规定统一按成本价确定个人所得。

对于已经计提折旧的旧房,如何确定成本价,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成本价应当按照购置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价。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目前尚无合并为一次征税的要求。笔者认为,个人多次取得此项所得,可分别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退职费如何征税?

对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曾经有明确规定。但国税发〔2006〕62号文件明确废止了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因此,个人取得的退职费,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相关规定(财税〔2001〕157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

九、对个人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而且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性质,因此,对个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能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征税。

例:李某月薪1600元。2007年4月,李某提前50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1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月工资标准2400元,但不得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等。

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61000÷50=1220(元)

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220+2400-1600=202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3、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61000+2400-1600) ×15%-125=9145(元)

十、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仅限于外籍专家。

十一、我公司在国外接到一项工程,所有工作人员从国内派出,工资在国内发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1600+3200)。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双薪,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双薪属于奖金性质,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双薪),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有关年终双薪政策停止执行。

十三、个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个人,如果仍然按上述

方法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因为政策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所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去理解,无论个人在单位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当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十四、如何把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月份和奖金范围?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在此原则下,纳税人可任意指定某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指定月份存在多笔奖金,纳税人可指定全部奖金或者其中的任意几笔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未指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并入当月工资征税。在同一单位内,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允许存在差异。

十五、对雇员和非雇员取得的保密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雇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保密费,属于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六、非上市公司能否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所得?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

十七、在计算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规定月份数”?

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对如何理解“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问题,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总局口头答复,应理解为从授权日至行权日。

十八、员工离开公司后再行使股票期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个人认购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

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号文件(针对股票期权)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期权以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其他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对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十一、职工或者职工家属生病,单位给予的医疗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应属于福利费,并且不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按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职工无实际股权,但有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其分得的税后利润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单位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手续费后,再支付给相关人员,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非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人员取得的上述手续费,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以股权形式取得本公司量化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缓征”规定仅适用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如何纳税?

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应作为劳动保护费,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企业所有,个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为不需要确认为个人所得。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费为名,给职工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十六、我公司为了吸引优秀大学生,推出了一项政策,大学生如果在我公司工作,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助款用于购买住房,但同时要求他们必须在本公司工作15年,如果中途离开本公司,则必须将上述购房款归还给我公司。对上述购房补助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间是支付时还是满15年后?

财税〔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实际支付时。如果扣缴税款后,个人将购房款归还给公司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某美籍人员被派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2004年度开始至今,每年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的时间达到了“满一年”的标准。该美籍人员在合资企业不拿工资,其工资全部由合资企业的美国投资者在美国支付,并且已在美国交纳了相关的税收。该美籍人员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在美国已经缴纳的相关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纳税时适用“抵免”规定情形,仅指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有住所个人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负有全部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也需在中国纳税时,其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抵免。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由境内雇主支付的所得,不能适用境外纳税抵免政策。

二十八、员工取得公司老总用个人已税所得支付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必须是雇佣单位支付,企业老总将个人已税所得支付给员工,不能确认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这种支付关系可视为公司老总对员工的捐赠,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受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十九、单位领导年初交纳各项风险抵押金,年底兑现时双倍返还。请问对超出本金部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年终返还额超过抵押金的部分,属于个人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十、对职工取得的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对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应当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有两点:第一,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讲工伤赔偿不征税,但工伤赔偿属于补偿性收入,对个人取得的补偿性收入一般是不征税的。第二,对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项税目范围,如果确认为其他所得,则必须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明文规定作为依据。

三十一、对工资薪金所征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必须以个人的实际所得为依据,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三十二、对政府部门给予重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政府拿出奖励计划,企业自己负担奖励费用),是按工薪所得征税还是按偶然所得征税?

由企业自己负担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个人因跳槽而退还给原单位的工资(性质为违约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退还?如果新单位为其支付违约金,对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按照工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支付的违约金与退还多发的工资性质不同,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十四、对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十五、原规定采掘业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可按年薪制的方法全年统算计人所得税,现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取消了年薪制规定,采掘业等行业适用年薪制的规定仍然还有效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由此可见,此类行业按年薪制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废止的是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而不是税法和条例,因此,此类行业仍然可以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十七、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广告费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三十九、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可适用上述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计算投资者的应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对民办非企业(独资、个体)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应当比照。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0年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一书中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四十三、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租赁业属于服务业,对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四、如何确定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否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还是按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当对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征税,因此两种方法都不准确。在计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当分析承包协议,在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等因素,计算个人的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五、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

四十六、对兼职收入的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似乎就不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了。笔者认为,个人兼职收入,仍然应当比照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适用税目。也就是说,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个人兼职收入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四十七、如何把握劳务报酬的次数?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第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6〕162号没有明确,一个月内从两个以上对象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为文件的失误。

四十八、个人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7〕24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十、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五十一、产品出口业务支付个人的佣金(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接受佣金的人员为支付佣金单位的雇员,此佣金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五十二、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如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十三、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十四、对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如果单纯提供姓名、肖像的使用权,不直接“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则应当属于国税发

〔1996〕14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劳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五、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应当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五十六、个人取得非住房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个人出租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10%。

五十七、除不动产外,个人出租其他财产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修缮费?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由此可见,个人出租所有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按规定扣除修缮费。

五十八、一处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在产权证上已经注明)。对于出租该经营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目前不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或者支出。笔者认为,对于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多人共有(包括夫妻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人拥有产权的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九、某人以每年10万元租金租赁一房屋后,又以每年15万元租金对外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支付的10万元租金是否可作为费用减除?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可见,目前对转租收入征税时不能扣除租赁支出(国税函〔2002〕1158号规定的转租浅海滩涂除外)。

六十、个人一次性取得几个年度(含以后年度)的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年)的财产租赁收入的,应当分摊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六十一、个人取得采矿权后,进行了适当投资后,对其再转让采矿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采矿权所得,可视为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二、对个人出售打包债权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六十三、对个人拍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文件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十四、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上述规定,从收入中剔除应计利息额。

六十五、对个人买卖期货和权证,取得的盈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六、对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应扣除的财产原值为0。

六十七、内资私营企业将部分股权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从而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对原内资企业是否应当清算,并向个人股东征收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以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股权重组,该公司既不需要解散,也不需要清算,只作变更登记处理,原内资企业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股东转让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八、请问:个人将房屋装修后出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装修费用和贷款利息?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六十九、李某将一处房产投资于某企业,该房产的买价为50万元,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为80万元。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可暂不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应当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50万元,如果以后转让股权的价格超过50万元或者清算退股收入超过50万元,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十、个人出售股权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可以核定?

可以核定。个人出售股权的价格不应当低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出售股权占全部股权比例的乘积。

七十一、某个人投资者甲拥有某公司40%的股权,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该公司目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已达3000万元(中途未增加新的投资)。甲因故身亡,其股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法定继承人无力参与公司经营,准备将其继承的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对该继承人应交个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法定继承应当继承所有权力和所有义务,纳税义务不应当因法定继承而改变。该继承人在继承股权时,应当同时继承股权的计税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其转让股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40万元〔(1200-50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十二、如何掌握金融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某种金融债券利息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果没有正式文件规定免税,则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十三、对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取得的分红,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的此类所得,按税法原理应征税,但必须等待总局以正式文件明确。

七十四、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十五、股东个人向银行借款,归企业使用,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个人再支付利息给银行(实际无所得)。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时,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十六、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取得的股息如何征税?

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包括流通股股利和非流通股股利。

七十七、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能否适用5%的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因此,5%的比例税率仅适用于储蓄存款,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仍然按照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十八、企业购车,产权为老总个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十九、对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

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为财税〔1994〕20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没有被废止,因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十、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分红,税后利润停留在帐上,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征收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税后分红。对企业确实未进行分红的,不得提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八十一、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二、一张福利彩票有多少号码中奖,每一个号码中奖金额都不超过万元,但累计中奖金额超过万元,这种情形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2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一次中奖收入”,应当以一张彩票的中奖金额为准,而不是以一张彩票的一个号码的中奖金额为准。

八十三、某公司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中奖者可获得一辆轿车的10年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该公司是否应当扣缴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应当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国税函〔1999〕549号文件规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并合理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四、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对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对商场支付消费者赠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指通过随机抽奖确定获奖者,并发放赠品,不包括“买一赠一”支付的赠品。

其他所得

八十五、对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六、对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八十七、企业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综合

八十八、张某2007年4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100万元,2007年6月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10万元,该捐赠支出能否从中奖所得中扣除?已征个人所得税能否部分退还?

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发生的10万元捐赠支出,不能从中奖收入中追溯扣除。

八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对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九十、单位向个人支付实物能否“扣缴”税款?

向个人支付实物时,不能“扣缴”税款,改为代收代缴更为恰当一些。

九十一、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行为违法取得的收入(如卖淫收入、盗窃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主体违法取得的收入(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等)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十二、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少计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此时能否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处罚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

如有证据表明,少计的收入,或者虚列的成本费用已经成为股东个人所得,则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为此类所得不存在支付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纳税人。

九十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能否同时核定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从税法原理上看可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核定的所得应视为已经分配。

九十四、欢乐中国行节目到江苏A市演出,A市主办方先将报酬支付给北京一家代理公司,北京代理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演出明星。扣缴义务人是谁?如果是北京的代理公司,那么该代理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扣缴义务人应为北京代理公司。扣缴义务人原则上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十五、某重庆人(习惯居住地在重庆)在江苏B市,投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重庆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成都人(习惯居住地在成都),该重庆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1500万元。成都人扣缴申报地在B市还是在成都?如果成都人未扣缴税款,那么重庆人申报纳税地是B市还是重庆?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任意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未申报纳税,那么先掌握征税线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征收税款,其他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九十六、我县联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地级市联通公司确定,每月由地级市联通公司汇给县联通公司再支付给员工。请问:应当如何确定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地级市联通公司。

九十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哪些个人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所有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九十八、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

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十九、在确定个人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个人取得的免税所得和不征税所得是否应当并入年所得总额中?

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所得达到12万元。免税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当并入年所得计算。不征税所得应当从年所得中剔除。

一百、张某2006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平时未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仍然未办理纳税申报。对张某的同一所得未申报纳税行为是否应当处罚两次?

《行政处罚法》要求“一事不二罚”,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张某平时未申报和年终未申报是两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及企业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手册

某公司职员在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为10000元,位于上表中的第3档。 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25, 则应纳税额为(10000元-个税起征点3500元)=6500元 个税=6500×20%-525元=775元。 大家的看法: 1、个税法将免征额由2000提高到3500;社会保障部说了,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比例将由原来的28%下降到12%。原来中国人的工资收入有72%的人不到2000,有88%的人不到3500啊! 2、“月收入1万,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费,需要为你消费的商品埋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2800元,所以,一个月赚1万的人,你相当于要拿出6600元来(缴税)。” 3、生产企业把税收计入生产成本,最后买单的还不是老百姓。 4、关于个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其实我认为还是低了。国家征收个税的目的在于什么?在于调节缩短贫富差距。现在的贫富差距非常大,如何更好的发挥这个杠杆的作用呢?我认为,要进一步的调高起征额,但也要提高税率。

企业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手册 【本书简介】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如果对员工的工资福利未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企业发得多,员工拿到手的没有增多。因此,企业要留住人才,需要对员工的工资福利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才能出现企业与员工个人双赢的局面。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3、工资薪金所得第一级次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至3%。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以税前工资薪金(扣除免税的五险一金、补贴等)3.86万元(应纳税所得3.51万)为临界点,高于3.86万元的,个税负担上升,最大升幅1195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 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8.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现状调查

个人所得税现状调查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有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合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别。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 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有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 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 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水准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别。但是 因为此次改革仅仅“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 存有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 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 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 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 公平。 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因为适用税率不同,导致 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税额 个税起征点: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 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 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

容提要 这三大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以此为基础,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占比结构 Abstract system can not adapt to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the analy sis and research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tems of income,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i 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ng fun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lso an urgent need to promote the smooth personal income tax levy by the classification to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ntegrated levy reform. In this paper, based on 2014-2016 basic data of China's personal inc ome tax wage income tax revenue, operating income property income tax revenue, tax revenue a nd growth, respectively, calculated analysis of the three sub revenue structure and discusse 目录 一、引言 (1)

个人所得税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二级学院商学院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选题题目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1 选题目的及意义 1.1:选题目的: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研究,一直以来就是社会人士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也在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然而我国现在的征收管理制度并不是很完善。所以其研究的目的是想要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1.2: 选题意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过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所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均的程度,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即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又缩小贫富差距。 1.3:现状分析: (一)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6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 680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我国个税现状

我国个税现状 最近,两会期间,关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成了各方热议的话题,究竟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0元还是更高,似乎攸关百姓减负和增加内需大计,各方争论激烈。实际上,以2010年为例(本文部分引用国家2010对外公布数据):全国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仅为4837亿元,只占总税收的6.6%,而且由企业代缴。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间接税才是百姓税负沉重的主要原因。真要为百姓减负,更应拿占税收更大头的间接税开刀。忽悠大家关注点个税起征点,说穿了,只是一个障眼法而已。 误区一:纳税养肥腐败分子 A面:“交的税都让政府官员给腐败了!” B面:“税收是为了公共开支。即使中国人都不纳税,政府要想腐败,人民也无法阻止,因为政府手里有印钞机。” 在欧洲、非洲等地,没见他们的公民对税这么反感,对纳税的抵触情绪这么大。我们调查了国内不同阶层的人,几乎都不想纳税,问其理由,说是交的税都让政府官员给腐败了,百姓勒紧腰带过日子,公务员却每年仅吃喝玩乐就就花掉纳税人上万亿元,相当于全国人民每人奉献出800元供官员“潇洒”。 有这种情绪可以理解,这些年,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腐败官员贪污浪费了纳税人不少钱,有的把贪污受贿的资金转移到国

外银行,把自己的老婆孩子弄到资本主义国家享乐,自己留在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当“裸官”。 其实,税收与腐败没有必然联系,税收不是为了腐败,腐败也不依靠税收。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反而大多数是税负重的国家,最腐败的国家反而是税负轻的国家。2009年,世界最廉洁指数排在中国前面的国家,多数国家的税负率高于中国。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经合组织国家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比远远超过中国,平均为34.8%,而中国仅为18.4%。(见下图)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精修订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 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900×20%-555=4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公式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额为2000元,即小于2000元时不需要纳税,超过2000元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表1: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计算适用5%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表1)。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起征额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和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某员工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月薪为3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元。其年终奖部分应纳多少税? 应纳税额=6000×5%-0=300(元)。 注:6000除以12后为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如果该员工月薪为1600元(低于起征额2000元),则: 应纳税额=5600X5%-0=280(元) 注: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1600)=5600元,除以12后为466.7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三、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四、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最新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结构 一、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该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加强。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至2004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05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18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 的1.6%,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 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既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手段,还是人才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税负高低至关重要。而税率是影响税负的最主要因素。在设计税率时,各国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思想是以调节个人收入为主,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分类(项)税制模式,各类所得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有的实行累进税率,

最新个税税率表及EXCEL计算公式79496

2011年最新个税税率表及EXCEL计算公式 概述:从今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正式实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税率如下文所示)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原个税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万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万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万元则将多缴税。而在一审草案中,临界点是1.9万元。 EXCEL公式: =ROUND(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公式解释: 5%*{0.6,2,4,5,6,7,9}这部分为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5*{0,21,111,201,551,1101,2701}这部分为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这一部分是个人工资减去起征点3500后分别乘以7个税率,再减去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将最后得到的七个数据取最大值。

最外层的函数=ROUND(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是将前面得到的最大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就是说分以下的数四舍五入。 X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与改进的法律思考(doc 16页)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与改进的法律思考(doc 16页)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5-11-16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刘喜梅论文摘要: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及其与人民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与否已被视为一国税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之一。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与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人所得税

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①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去年税收总收入一万七千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一千二百亿元②。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去年应该入库个人所得税2250亿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但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税款的

[推荐]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各种奖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个税计算筹划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税改: 个人所得税税改后,从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二、国家税务政策及各种奖金的计税方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职工孙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500元,2011年 10月取得半年度先进职工奖1000元,当月还取得三季度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 元,考勤奖200元 计算:孙某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5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54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即:先将职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及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今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 ①、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3500-月工资) 个税应纳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③、对于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同时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处理,将所发的第十三个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税金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x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起征点: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 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 对应: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 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说明:假设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那么“应纳税 额”=6000-6000x(8%+2%+1%+8%)-3500=1360元。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个税 =1360x3%-0=40.8元。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 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 来缴纳个税而已。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 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 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个人所得税随着最新税制改革已经不断创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摘要: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增长中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其在我国的税制改革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本文立足于现状,首先介绍了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目标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上述内容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策略进行了阐述。 1引言 从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至今,我国的经济结构与市场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个人收入水平一直在持续增长。与其他的税收模式相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整体税收布局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却与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密切的关系,其更是直接牵扯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为了进一步分析个人所得税设计的优化策略,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 2个人所得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征收模式问题 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往往是导致征收效率与公平性的

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模式方面采取了全国统一的方式,其结果就是无法掌握实际纳税人的整体收入水平以及负担能力,导致一些负担较重的人依然需要交纳大量的税费。另外,负担较轻的人可能没有交纳较高税费也是导致国家损失的原因之一。 征税范围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制规定当中对于独立劳动所得以及非独立劳动所得都给予了十分明确的分级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税务种类以及征收标准都进行了量化。从客观上来看,有资本所得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往往会高于劳动所得,而其付出的代价却比劳动所得小得多,这也是导致必要生活费的相关程度下降的因素之一。 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我国的个税管理主要依靠代扣代缴以及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其中代扣代缴是大多数纳税人的纳税的方式,能够省去交税的时间,但是同样也会导致代扣人缺乏纳税的经验与意识。另外,自行申报在一些小城市当中难以普及管理和实现,这也是征收方式方面的弊端。 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设置情况来看,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

评析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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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分析了受人们的收入增加,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在征收模式、起征点、征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分类税制;综合税制;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Analyse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formation of income tax for individuals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the tax organ and the adjustment of the natural person(residents, non residents) law that occurred between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evy and mana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relations. The following analysis of people'sincome increase, income sources increases, the effects of inflation and other factors,the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levied classification model has been unable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t present, China's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full tax organization financial income, fair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to adjust the economy function of personal income, also with the pres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structure does not adapt, in the collection mode, the cutoff point, the collectionmethods need further improved. Keyword:schedular system of taxation,Comprehensive tax,expense deduction,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proposals.

六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总修订稿

六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总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六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汇总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三大主要税种(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5.6%、26.2%、 13.5% 一、增值税计算 1、税率(必须背熟) 一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13%,11%,7%,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税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增值税一纳税人。 2、计算公式 (1)小规模纳税人增傎税的计算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价/(1+税率)×税率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进项税额=买价(不含税)*税率 ★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含其他杂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 ②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二、营业税计算 1、税率:(必须背熟) (1)3%:交通运输业(全部营改增)、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部分营改增)、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3)5%~20%:娱乐业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中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咨询鉴证服务使用税率均为6%。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范围内一律适用3%税率。

个人所得税年度报表

SB01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SB013-1(2005年版)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一) 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流水号: 正常申报□自行补报□ 金额 投资业户税务登记号税款所属期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管理机关

SB01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SB013-2(2005年版)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表二)

说明事项: 一、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上四类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本表由表一与表二两部分组成,其中表一用于填写投资者投资经营企业(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表二用于反映投资者从投资经营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业户)应分别填报。 2、投资者投资多个企业(业户)全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必须填写表二“补充资料4、5”。投资者投资经营多个企业(业户),其中含有一个合伙企业(业户)的,投资者年度终了仅填报从本企业(业户)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投资者,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是指申报税款所属的时期。 2、“正常申报”: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正常申报的选择该项; “自查补报”:根据税务机关的自查公告或在正常申报后,发现问题,进行补申报的选择该项; “被查补报”:纳税人在稽查局发出稽查通知书后就以往税期的税款进行申报的选择该项; “延期申报预缴”: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纳税人根据审批文书填写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选择该项。延期申报预缴后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申报的,选“正常申报”。 3、“投资业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或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4、“投资业户纳税人编码”:指管理机关对投资企业(业户)编制的纳税识别号码。 5、“管理机关”:指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6、“身份证明类别”:填写“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其他”。 7、“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与身份证明类别对应的号码。 8、“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投资者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9、“投资比例”:填写投资者出资比例。 (二)表中项目说明 1、第1-5行,按照申报纳税同期企业的利润表和有关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口径、金额要与企业帐表一致。 2、第7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反映纳税人超过有关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3、第19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反映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

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问题简述

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问题简述 摘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 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 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产生 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有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 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有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 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 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水准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 因为此次改革仅仅“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 存有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 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 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 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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