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特殊授位办法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西华师范大学生科院挂科制度

西华师范大学生科院挂科制度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该课程成绩的60%。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记分。
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记分。
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分,不带小数点)记分。
第十九条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任课教师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五天内将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交各学院审定后登录入网,各教学单位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成绩评定结果和缓考、重修学生名单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学生请假,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手续;如某门课程请假缺课时数、未完成作业、实验及实验报告等符合第十六条者,则应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分和学分绩点。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学生毕业授位的重要条件。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以及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见《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埋规定(试行)»学习问答关于学习问答的说明:在本问答中对《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衣述为《规定》。
在本问答中对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问:我校《规定》是何时正式出台实施的? 答:我校《规定》正式出台实施的日期是2005年9月1日。
2、 问: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什么?答:制定《规定》的宗旨是为维护西华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逬啓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规定》依据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
3、 问:《规定J 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4、 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有哪些?答:(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扌卄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功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捉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 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屜行的义务有哪些?答:(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 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荻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 问: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形式有哪些?答: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衣捉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西华教字[2010]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关系留在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
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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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特殊授位办法
全日制本科学生能正常毕业,但授位条件(补考课程门次<6门、CET-3、CET-4考试最高成绩≥54.5分(新标准387分)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54.5分、学业上未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生活上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中某一个条件未达到要求,课程补考门次在8门以下(含8门),毕业后一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政府组织专业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前六名)、国家级三等奖(或前八名)以上者。
1、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
2、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
3、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竞赛。
4、音、体、美专业竞赛获奖项目或作品(限个人),集体项目限主要人员。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者。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水平与能力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水平与能力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以上者。
四、其他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前三名),国家二等奖(或前六名)以上者。
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西华师范大学”名义独立发表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者(不含增刊)。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七、获学校组织的校内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一等奖者。
八、获学校组织的实习生课堂教学比赛一等奖者。
九、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八年六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