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价格评估项目成果相关说明(2019年下半年)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陈以翔、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陈以翔、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黄莎莎【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黄莎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以翔;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陈以翔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以翔【当事人-公司】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申心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李军华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邱小飞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菲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申心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李军华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邱小飞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菲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辉申心宇李军华邱小飞陈晓菲【代理律所】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以翔;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信赖保护第三人本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4:26:12陈以翔、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南水惠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4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以翔,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930。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评估市场价格项目2017年下半年区段价

北至屏湾一路、东至前山河道、南至国防路、 SXZ038 商业 三级
西至竹仙洞水库所围区域;
9793
SXZ039 商业 一级
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
15694
北至珠海大道东、东至环屏南泉路、竹仙洞水
SXZ040 商业 四级 库及加林山、南至烧猪石山及蛇地坑水库、西 至洪湾涌所围区域;
7058
北至情侣北路延长线、东至情侣北路、南至情 SXZ041 商业 四级
SXZ031 商业 四级 道及情侣北路、南至红花山、西至蜈蚣山、小 7676
南山及软件园路所围区域;
北至中珠渠、东至科技创新海岸北围、南至唐
SXZ032 商业 四级 西路、金凤路及港湾大道、西至 268 省道所围 7253
区域;
SXZ033 商业 四级
淇澳岛;
5734
北至广昌涌、东至洪湾涌、南至马骝洲水道、 SXZ034 商业 五级
8027
北至烧猪石山、东至南琴路及保西路、南至马 SXZ050 商业 四级
骝洲水道、西至洪湾涌所围区域;
7041
北至米塔山及香洲区界、东至广澳高速路及
SXZ051 商业 五级 268 省道、南至凤凰山、西至米塔山、焦坑岭 5176
所围区域;
北至九州港路、东至海域、南至港珠澳大桥人
JXZ001 居住 一级 工岛、西至情侣南路、水湾路及国防公路所围 25840
10151
SXZ008 区域);
北至人民西路、东至迎宾北路及板樟山隧道、
SXZ021 商业 三级 南至金钟山及板樟山、西至三台石路、翠微东 8520
路及暨南大学北门以东所围区域;
北至人民西路、东至三台石路、翠微东路及暨
SXZ022 商业 三级 南大学北门、南至鞍莲路、逸仙路、梅花路及 10285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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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同时节约社会成本、避免过度调查,参考国家和省相关土壤标准、文件及其说明,现对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以下有关要求。
一、调查要求(一)调查范围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
“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4.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转让、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5.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
(二)完成时间用途变更地块在申请变更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出让地块在挂牌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协议出让地块在签订合同前完成);划拨地块在划拨请示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收回、转让地块在收回、转让前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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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项目2019年下半年成果相关说明第一部分 市场价格评估的范围及地价内涵一、工作范围本次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价格评估的工作范围为珠海市全市辖区的范围,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工作范围见下图:项目工作范围图二、本半年度新增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珠海市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2019〕64号)规定,本半年度新增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以下简称公服用地),并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管理政策、市场发育水平、空间分布特征、地价水平情况,分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
其中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以下简称“公服(一)”)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机关团体用地(0801)、新闻出版用地(0802)、教育用地(0803)、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8)、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以下简称“公服(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除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外的设施用地。
三、市场价格评估的地价内涵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的设定条件下的地价,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及设定容积率下于估价时点(评估基准日)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各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分别为: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办公用地40年、酒店用地4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为50年。
各用途价格类型分别为:商业、居住、办公、酒店、公服(一)为设定容积率下的楼面地价;工业用途和公服(二)为地面地价。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各用途土地地价内涵项目香洲区横琴新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海岛商业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0价格类型楼面地价使用年期4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居住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5 2.0价格类型楼面地价使用年期7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工业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0价格类型地面地价使用年期5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办公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0 3.5 2.0 1.5 价格类型楼面地价使用年期4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酒店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2.5 2.0 1.0 价格类型楼面地价使用年期4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公服(一)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5价格类型楼面地价使用年期5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公服(二)土地开发程度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五通一平三通设定容积率 1.0价格类型地面地价使用年期50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注:①“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给水、排水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②“七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③“三通”: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④“香洲区”:为香洲行政辖区范围,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⑤“万山区”:即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下同);⑥公服(一),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机关团体用地(0801)、新闻出版用地(0802)、教育用地(0803)、科研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6)、文化设施用地(0807)、体育用地(0808)、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⑦公服(二),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的公用设施用地(0809),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除公用设施独立办公用地和营业用房用地外的设施用地。
第二部分 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一级类二级类细分用地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备注类型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业1指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的用地。
加油、加气、充电站用地1指为机动车提供零售汽油或柴油等燃料的场所用地、以气体形式向机动车提供零售燃料的场所用地和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用地。
大型商业整体项目场所用地0.4指独立的、用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市场用地(其建筑面积物理连通,非分散分布)。
即集零售、销售、餐饮、连锁商场、百货商场等于一体的大型商业专业整体项目场所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0.2指买卖鲜活农副业产品的交易场所和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场所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批发市场用地1指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除外)娱乐用地娱乐康体用地0.3指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仿古城、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1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歌舞厅、网吧、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及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的服务设施等用地。
停车楼、地上停车库用地0.12指用于停放和保管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项目用地,不包括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注: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未纳入容积率计算的结建式地下停车位(库)等地下停车场的地价修正系数为地下一层按地上的50%修正确定,地下二层按上一层的60%修正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计收地价。
)餐饮用地餐饮用地商业0.2 指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一级类二级类地型数备注类型旅馆用地旅馆用地酒店 1指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酒店等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用地办公1指商务服务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总部经济用地、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信息网络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广告传媒、艺术传媒等用地。
会展用地0.7指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含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体育竞技运动、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大型集体性活动的场所用地。
汽车展销用地工业1.2指用于大型汽车展览、销售、检测等的场所用地。
航空器材展销用地1.2指用于飞机等航空器材展览、销售、检测等的场所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工业1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1指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意见中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的用地。
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播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服务、文化设备服务等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1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采矿用地采矿用地0.8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仓储用地仓储用地1.2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宿舍、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和别墅用地等。
一级类二级类地型数备注类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公服(一)1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办公场所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新闻出版用地公服(一)1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教育用地教育用地公服(一)1指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科研用地科研用地公服(一)1指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公服(一)1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服(一)1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公服(一)1.2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体育用地公服(一)1.2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赛车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服(二)1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
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一级类二级类地型数备注类型公园与绿地公园与绿地公服(二)0.6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地用地和其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注:营利性新闻出版用地、营利性教育用地、营利性科研用地、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营利性社会福利用地、营利性公用设施用地的修正系数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