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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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2015年2月,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环保部机构编制作部分调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设置水、大气、土壤三个环境管理司。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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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

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是民生之重,很多时候也是民生之痛。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大战略,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十条35项具体措施。

我重点介绍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压缩过剩产能。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钢铁、电解铝、焦炭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

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二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三是严格治理机动车污染,提升燃油品质。

四是强化综合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五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

市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公布直接管辖的大气污染源名单,其余污染源原则上均由所在地辖市、区负责监管。

二、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严格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管理。

积极落实国家、省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制定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市政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已经2015年3月3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3日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按照中、省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水、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围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突出水、气同治两大重点,理顺治污减霾工作、环境管理网格化、目标责任考核三个机制,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煤场、居民蜂窝煤用户和党政机关黄标车等实现四个“清零”,深化压煤、抑尘、减排、增绿、禁烧五项治理,全面完成《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5年工作方案》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持续稳定退出全国重点城市排名“后十位”,并继续争先进位,进一步巩固渭河污染治理成果。

(二)任务指标。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比例以及降尘强度完成省上下达的任务指标。

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生态流量的条件下,渭河干流西安段全程断面达到Ⅳ类水质(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溶解氧3毫克/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豫环函〔2015〕420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豫环函〔2015〕4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环保部将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从2016年元月4日起,对我省2015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考核。

为配合做好核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015年“十二五”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和各项重点减排任务的落实情况;“六厂(场)一车”,重点减排措施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新增治理工程、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减排的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原有减排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蓝天工程)《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5年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控尘、控煤、控污、控车、控油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重点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等。

(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5年及“十二五”实施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年及“十二五”实施进展,重金属排放量、环境质量、重点项目、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等指标年度完成情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5〕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吉政发〔201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燃煤、扬尘、机动车排气和秸秆焚烧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为100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浓度均值下降15%左右。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4月30日前,编制完成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送审稿),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长春市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2015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制度建设,狠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努力构建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

一、空气质量改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1%;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2.3%、10.4%、10.6%。

2015年1—4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327个可比城市(指连续两年有监测数据的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1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74个可比城市PM2.5平均浓度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0%、9.7%、14%。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落实政府治污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一是完善考核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确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体系,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考核细则。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前政办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前政办发〔2015〕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前郭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秋冬、冬春特殊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环办字〔2015〕98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全面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强化具体工作措施,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废气污染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城乡废气治理等为主要抓手,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的新局面,力争在秋冬、冬春季特殊时间段内,PM2.5、PM10月均浓度值同比逐年下降7%,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3—5天。

二、重点任务(一)狠抓燃煤污染治理。

1.加快发展集中供热。

合理分布城区热源,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改用电、洁净煤等新能源,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加快供热企业锅炉(20蒸吨以上)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强“弃管楼”单体供热锅炉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监管,避免“冒黑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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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类别
目标及
措施
序号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①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2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低于18天。
②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二氧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保持达标。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
2
①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主城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能保持在24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少水平,其中:渝中区低于28天、大渡口区低于16天,江北区低于18天,沙坪坝区低于22天、九龙坡区低于28天、南岸区低于16天、北碚区低于16天、渝北区低于17天、巴南区低于16天,北部新区低于28天;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
市交委
主城区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委
二、控制扬尘污染
减少绿化带积尘和裸露地面
7
①加强绿化带积尘清理或冲洗,及时整改绿化种植覆土高于路沿石的问题,避免绿化带泥土污染道路。
②实施城市裸露地绿化、树池封闭和植树种草等控尘措施,主城区绿化建设项目现场3个月内未建设的要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4个月内未建设的裸露土地要及时覆盖或绿化。
③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建成并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100条。
④督促建筑渣土消纳场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做好扬尘控制工作并达到有关标准;责令达不到控尘规范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停业整改。
⑤配合环保部门分别在主城各区至少10条道路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⑥制订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方案,落实预警措施。
二、控制扬尘污染
控制施工扬尘
3
①督促施工工地建设单位编报控尘方案,并将控制扬尘经费纳入工程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落实扬尘控制八项强制性规定,即设置密闭施工围挡、实行硬地坪施工、设置沉沙井及截水沟、开展湿法作业、车辆密闭运输、安装自动冲洗设备、建筑材料覆盖、配合环保局开展施工工地在线监测等设备安装工作;对控尘措施不到位、不达标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处罚等惩戒措施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在施工场地之内。
②配合环保部门分别在主城各区至少50个施工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③在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建成并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100个。
④制定空气质量预警响应方案,落实预警应对措施。
⑤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推广
10
①完成国家下达的2015年燃煤锅炉淘汰年度目标任务。
②通过煤改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等方式完成81台共246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改造,其中:万州区2台共6蒸吨/小时、黔江区9台共10蒸吨/小时、沙坪坝区10台共16蒸吨/小时、九龙坡区14台共140蒸吨/小时、北碚区2台共8蒸吨/小时、渝北区5台共6蒸吨/小时、巴南区6台共3蒸吨/小时、长寿区1台共4蒸吨/小时、江津区6台共4.5蒸吨/小时、永川区4台共8蒸吨/小时、南川区4台共6蒸吨/小时、綦江区2台共6蒸吨/小时、大足区3台共6蒸吨/小时、璧山区4台共6蒸吨/小时、铜梁区2台共4蒸吨/小时、潼南县2台共4蒸吨/小时、荣昌县2台共4蒸吨/小时、万盛经开区3台共4.5蒸吨/小时。
市环保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
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
9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考核要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③全市城镇建成区新增城市绿地1000万平方米,减少城市裸地扬尘。
④巩固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园林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控制工业污染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8
推动完成汽车表面涂装、印刷包装、有机化工、汽车4S店、家具制造等行业26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其中:万州区、涪陵区、南岸区、北碚区、江津区各1家,沙坪坝区、璧山区各2家,渝中区、江北区、北部新区各3家,九龙坡区、渝北区各4家。
二、控制扬尘污染
控制道路扬尘
4
①严格落实道路清扫保洁“五项规定”,即:制定并落实清扫保洁规程、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比例、扩大道路清扫作业频次、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机具、保障道路冲洗和清扫作业人员及经费。
②加大主城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月、2月、11月、12月主、次干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洒水3次,其他路段每日至少洒水2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以上,满足国家考核要求。严格落实道路保洁质量要求,主、次干道路面及路边的绿化植被、路牌、栏杆等不得有明显积尘,确保显露本色。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控制堆场扬尘
6
①督促有关单位完成主城区“两江四岸”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对易扬散物料露天堆场设置围栏并覆盖,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控尘设施,确保控尘达到要求。
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扬尘在线监测等设备安装。
③巩固堆场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3天以上且不低于2014年水平,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标或较2014年下降。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⑦巩固道路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控制运输扬尘
5
①推动落实入城带泥脏车的清洗工作,严格控制带泥带尘脏车进入绕城高速以内,严格查处带泥脏车驶入城区道路的违章行为。
②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推行使用具备全密闭功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严禁不具备全密闭功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上路行驶,加强执法监管,采取运渣证发放与违法行为挂钩等措施,严管重罚,杜绝沿途冒装撒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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