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桂政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我区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市、区)设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通信管理、共青团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0【实施日期】2011.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物价局《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关于编制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物价局二○一一年一月七日)为贯彻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快发展我区学前教育,做好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十一五”以来,全区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以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宗旨,坚持硬件投入和软件管理并举,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2006〕1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资委、扶贫办,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职业教育工程实施意见通知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4月30日印发校对:钟畅武录入:钟畅武排版:关彤(共印500份)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根据桂政办发[2005]142号文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组织编制。
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分别是: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千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千万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工程、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百县(区)职教中心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
各工程实施方案分列如下:一、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对应“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一线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保证劳动力结构、教育结构的合理。
本工程所指技能型人才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职业技能,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专门人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以上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20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3【实施日期】200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广西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未来四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一)总目标。
2004-2007年,全区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园教育服务网络。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作者: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12期本刊讯日前,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4个通知,对今后新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新老幼儿园的示范园评估,以及幼儿园班级设置、日常活动安排、教师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的规模不得低于6个班180人、不得超过12个班360人;班级合理人数为小班21~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的诸如心算、拼音、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桂文)我区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本刊讯日前,我区修订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其中规定,已获得自治区示范高中和正在申报的高中,有以下任何一项问题者可一票否决:学校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如办“校中校”、乱收费、使用非法出版物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专任教师学历和中、高级技术职称未达标;现有班级少于30个,学生少于1500人;没有按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配足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近3年整体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成绩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
(桂文)202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本刊讯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划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7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为加快发展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教育部门共同努力,全区的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逐年提高。
到2010年,全区共有幼儿园5349所,在园幼儿数118万人,幼儿教师3.7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54%,学前一年毛入园率74%。
财政学前教育支出3.14亿元,占财政教育支出的0.85%。
(二)主要问题。
城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于城镇化发展进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发展不均衡,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农村公办幼儿园严重不足。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_年版)解读

广西教育2023年5月第13期卷首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解读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现对该规定解读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我区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始终将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作为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桂教〔2013〕6号),促进了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随着时代发展,我区义务教育发生了格局性的变化,2013年版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义务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在系统分析、全面总结,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共有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党建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是行政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完善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规范学校管理过程,抓好开学和期末工作,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抓好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进校书刊管理,规范教育移动应用进校管理,加强校长自我管理。
三是学生管理。
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提升学生道德品质,关注学生需求,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提升学生美育素养,提升学生劳动素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1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9【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6号)以来,我区学校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各地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办法,落实了管理措施,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和管理队伍的建设,为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清,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造成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递增趋势。
近年来,国务院十分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最近国务院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还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这些文件,都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桂教基教〔2013〕5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3年10月22日谢谢观赏谢谢观赏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应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得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七条教职员工应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九条教职员工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
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教职员工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家长和幼儿。
密切与幼儿家长联系,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
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位幼儿。
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严禁体罚或谢谢观赏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身教;精神饱满,注意仪态。
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服装应得体、简洁,便于组织幼儿活动。
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不留长指甲。
进班不穿高跟鞋、拖鞋,不佩戴戒指、耳环。
保健员、炊事员需着工作服,保育员在分餐时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严禁带班时做私事、闲聊。
第三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谢谢观赏(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为他们的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幼儿园教师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应在上岗前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研究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或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谢谢观赏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十七条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密切联系,组织好体检、免疫、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家长、幼儿宣传卫生保健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谢谢观赏第十九条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同时持“健康证”上岗。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熟悉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定的烹饪技巧,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二)钻研业务,保证幼儿膳食的营养及色、香、味等,努力提高膳食质量;(三)应做好每日食品的出入库登记,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数量,管理好库内食品,做到防腐烂、防变质、防污染。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每日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四)加强伙食管理,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保健第二十条幼儿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园外人员入园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进入园内。
谢谢观赏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后,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坚持晨间检查及一日观察制度,对有特异体质的幼儿要制定特殊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和疾病隔离制度。
幼儿园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安全标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培养幼儿卫生保健习惯。
保证幼儿有足够的饮水量,重视口腔卫生和视力保健,并根据气候、室内外温度的变化,提醒幼儿适时增减衣服。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要特别关注体弱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谢谢观赏第二十七条保证幼儿膳食合理,营养均衡。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加强幼儿用餐管理及卫生。
做好幼儿进餐前的消毒准备工作,让幼儿轻松愉快地进餐,餐后漱口和擦嘴,不进行剧烈运动。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幼儿每天游戏时间3小时以上。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定额编班,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组织教学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1-25人,中班(4至5周岁)26-30人,大班(5至6周岁)31-35人,混合班26-30人。
寄宿制幼儿园谢谢观赏班额酌减。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制定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水平,考虑各领域内容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灵活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活动形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游戏性,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提高教育效益。
幼儿园应树立和强化“幼儿一日生活皆课程”的观念。
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坚决防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珠心算、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熟悉幼儿的发展目标,了解本班幼儿的实际,挖掘教育资源,在教育教学活动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设计幼儿一日活动方案。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入谢谢观赏园、离园及区域活动安排。
应列出活动区名称、所需基本材料、幼儿参与方式等;2.集体或小组教学活动。
活动设计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等;3.生活活动。
活动应包括:盥洗、餐饮、就寝、散步等环节;4.家园联系安排。
(二)准备教具学具。
教师应制作、搜集足够幼儿当日活动所需的各种玩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