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丙烷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培训课件

氧、丙烷气站安全管理规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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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瑞邦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名称:气体站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RB/HSE.B.38-2014

生效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气体站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保障气体站安全运行,提高气站安全管理水平。

2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气体站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气瓶的租借、日常管理和使用等。

3 职责分工

3.1 生产技术部负责气体站的日常运行和检查的管理;负责对气体站各类气瓶租借、气瓶供需的管理。

3.2 生产技术部负责气体站应急情况下的救援工作;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的排除。

3.3 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气体站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3.4 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气体站的安全警示标识的监督管理。

3.5 气站供方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对所提供的钢瓶、汽化器、管路、卡具、仪表和阀门等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公司气站的使用安全。

3.6 气站供方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对公司气站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义务培训,提供气站管理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及供气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气体站管理

4.1.1 气体站设施包括氧、丙烷气站房及气体站相关延伸燃气管路、通风及照明设施的管理。

4.1.2 生产技术部指定专人对气体站设施进行对口管理,加强设施的日常检查,包括:

(1)气站房(箱)本体的完好情况;

(2)气站房的通风和照明设施检查(通风和照明设施必须为防爆型产品);(3)气站房内及延伸管路和管路各阀门的检查;

(4)气站房的清洁卫生检查。

4.1.3 生产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各气瓶及供气的对口管理,加强各气瓶检查与日常维护,加强气体供应的及时跟踪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4.1.3.1 气瓶检查内容:

(1)气瓶本体是否有裂纹;

(2)气瓶安全附件是否好用;

(3)气瓶本体表面是否有气体介质、警示标识、盛装重量等说明信息;

(4)气瓶与管路连接处是否可靠无漏气;

(5)气瓶及管路相关压力表是否好用,并定期检验,有检验贴;

(6)气瓶是否垂直存放。

4.1.3.2 气体供应:

气体站管理人员负责与生产使用责任人进行沟通,获取、掌握需求计划,及时联系气体供应单位进行供气。

4.2 气体站安全标识管理

4.2.1 质量安全部牵头设计、制作气体站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包括责任标识牌、防火标识等,张贴相关操作规程,供气体站操作人员日常学习。

4.2.2 气体站对口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警示标识的管理,发现破损、严重掉色等问题,及时上报质量安全部更新。

4.3 气体站应急管理

4.4.1 质量安全部制定气体站发生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处置方案张贴气体站。

4.4.2 气体站张贴责任标识牌,上方设有应急联系人及电话。

4.4.3 气体站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验。

5 气体站使用班组点检记录表和检查表

5.1数控火焰切割区域用燃气设施班组定检记录表

注:1.定检周期为每月15日、30日。定检班组完成检查记录后,交由质量安全部存档。

2.定检内容:氧气/丙烷气带接头、割据开关及割嘴、燃气包、气瓶、燃气管路接头及开关、切割设备

气路及气路接头检查、天然气管路、接头及开关等。

5.2装配施工区域用燃气设施班组定检记录表

注:1.定检周期为每月15日、30日。定检班组完成检查记录后,交由质量安全部存档。

2.定检内容:氧气/丙烷气带接头、割据开关及割嘴、氧/丙烷气包、氧/丙烷气瓶、气体管

路接头及开关、小型切割设备气体管路及气路接头检查等。

5.3 气体站检查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丙烷站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丙烷站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版

丙烷站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气站管理人员及操作员工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时必须穿棉长衣长裤、戴护目眼睛、脸罩、绝缘手套,以防止可能引起冷灼伤;禁止穿钉鞋,禁止在站内接打手机,禁止携带照相机、录像机等进入气站。 3、气瓶在搬输时,可用配套的小车或其他工具通过气瓶的吊耳来辅助搬运; 4、气瓶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保证垂直

放置,任何压迫、跌落、和翻倒等都可能会对气瓶造成致命的损伤; 5、充装或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现场良好的通风,应防止低温液体飞溅或溢出,操作时应有防冻措施; 6、当瓶内气体压力不够时,可使用增压阀增压,但用后必须关掉; 7、气瓶在搬运过程中,禁止将排放阀正对人员; 8、爆破片只能一次性使用,该爆破片作用之后必须更换; 9、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9.1、禁止敲击、碰撞; 9.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 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 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 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 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 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 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 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 训教材。

燃气站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编号:CZ-GC-04260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燃气站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 程 Gas station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 procedures

燃气站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 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 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1.工作任务及内容 (1)将燃气安全、不间断、稳定地供给用户。 (2)经常对站区工艺管线、庭院及外线管网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查、维修,保证燃气供应设施的完好。 (3)及时、迅速地排除用户,站区、管网出现的各类设备故障。 (4)经常巡视燃气管线,及时发现管线上及闸门井、抽水井上有无违章建筑,并作处理。 (5)定时排放抽水缸内积水。 (6)配合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燃气施工项目。 (7)建立客户维修登记卡,及时处理报修项目。 (8)详细记录站内燃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做维修记录。 2.燃气站运行管理规定 (1)运行人员职责

1)熟悉燃气站工艺流程及外线管网走向。 2)了解液化气储罐,蒸发器,烃泵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3)定时对站区设备运行进行安全巡视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区供电,照明设施的控制系统。 5)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6)掌握常用维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够从事常规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 (2)交接班制度 1)每班结束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 2)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结束前,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交接班组织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长负责。 3)交接班时由两班次人员共同检查运行记录;设备状态,截门开关情况,储罐压力,温度,液位情况。 4)上一班次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讲明,本班内发现处理了哪些问题,遗留问题,继续运行时应重点注意哪些部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丙烷站操作规程(通用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丙烷站操作规程(通用版)

丙烷站操作规程(通用版) 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1、气站管理人员及操作员工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时必须穿棉长衣长裤、戴护目眼睛、脸罩、绝缘手套,以防止可能引起冷灼伤;禁止穿钉鞋,禁止在站内接打手机,禁止携带照相机、录像机等进入气站。 3、气瓶在搬输时,可用配套的小车或其他工具通过气瓶的吊耳来辅助搬运; 4、气瓶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保证垂直放置,任何压迫、跌落、和翻倒等都可能会对气瓶造成致命的损伤; 5、充装或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现场良好的通风,应防止低温液体飞溅或溢出,操作时应有防冻措施; 6、当瓶内气体压力不够时,可使用增压阀增压,但用后必须关掉; 7、气瓶在搬运过程中,禁止将排放阀正对人员; 8、爆破片只能一次性使用,该爆破片作用之后必须更换;

9、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9.1、禁止敲击、碰撞; 9.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9.3、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9.4、定期校验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压,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10、应急处理方案: 10.1、应急处理人员的着装要求;戴上防护镜或面套,建议戴上易于脱下的防护手套和长套袖,保护胳膊;要穿上无箍口长裤,裤管要盖住鞋子,以挡住溢出的液体。应急处理人员的衣服为棉制,最好是没有口袋也没有卷起部分。严禁穿戴可能引起静电的化纤衣物,脚部应穿没有铁钉的皮鞋。 10.2、处于火灾环境时;及时关闭所有与气、液相通的阀门。当阀门无法关闭或泄漏处无法堵塞时,切不可用水直接喷淋液体泄漏处,推荐使用干粉(最好是碳酸钾)灭火器。 10.3、处于超压泄放时;及时开启放空阀,将瓶内超压气体尽快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钻探“三大规定”,严禁“三违”行为。 2、机长为本机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长为每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进钻场时必须穿戴劳保物品,安全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带(上塔时)必须穿戴齐备。 4、塔上照明用电必须低于36伏,各种电器、线路必须良好绝缘,有效接地。 5、避雷设施、防护围栏、防护罩、安全警示牌等必须按规范要求安装到位。 6、做好季节性的防洪、防塌方、防暑、防雷电、防火、防冻工作。 7、起下钻时,提引器、滑轮、销子必须牢固卡紧钻具,以防滑落伤人或“跑钻”。

巡回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钻机的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钻机生产情况,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钻机顺利生产,特制定巡回检查制度。 1、成立巡回检查小组: 组长:以队部领导为组长、各钻机机长为副组长、相应钻机班长为组员的巡回检查小组。巡回检查小组负责制定巡回检查时间、内容,定期检查、自检和复检。 2、检查内容:各钻机上岗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台帐记录情况、有无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3、巡回检查时间 组长,不定期对钻机巡查;机长,每天对设备钻具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班长,除交接班前后检查外每班次要对所属设备、公用系统等进行两次全面、认真检查。 4、巡检小组其它成员不定时、不定员复检。 5、如遇有异常情况或重大操作,可委托巡回检查小组其它成员代检。

岗位操作规程 队长岗位操作规程 1、在处党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生产及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手指口述”工作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组织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做到全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5、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会议,贯彻执行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处有关业务科室。 6、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7、参与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组织本单位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配合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8、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等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党支部书记岗位操作规程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05]4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各培训单位: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LNG站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民安LNG站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LNG系统工艺及设备操作规程 (1) 一、低温储罐操作标准 (1) 二、自增压汽化器操作标准 (4) 三、空温式汽化器操作标准 (5) 四、BOG加热器操作标准 (7) 五、EAG加热器操作标准 (8) 六、LNG系统工艺操作标准 (10) 第二章输配管网系统工艺及设备操作规程 (13) 一、LNG站工艺装置操作规程 (13) 二、LNG站监控式调压作业操作规程 (14) 三、LNG站工艺计量区操作规程 (15) 四、天然气储罐操作规程 (16) 五、燃气加臭装置操作规程 (19) 六涡轮流量计操作规程 (20) 七、可燃气体报警器操作规程 (21) 八、过滤器操作规程 (23) 九、调压器操作规程 (25)

第一章 LNG系统工艺及设备操作规程 本系统由LNG卸车系统、LNG储存系统、自增压系统、汽化系统、加热系统、放空系统、调压系统及配电、给排水、消防等辅助系统组成。 一、低温储罐操作标准 (一)储槽结构、参数、工作原理 低温储槽为立式安装,其结构形式 为双圆筒真空粉末绝热的低温液体容 器。筒用奥斯体不锈钢板材制成,外筒 用16MnR低合金钢板制成,夹层充填珠 光砂并抽真空,同时设置有可延长真空 寿命的吸附室。除储槽主体外,设备还 配置有操作方便的仪表阀门,供就地检 测用的液位、压力仪表。由于充装介质 天然气是易燃介质,操作系统中所有安 全阀出口、残液排放口/放空口皆引至 放空汇集管,经EAG加热器阻火器后, 引至规定地点放空。 由于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殊 性,在进排液口设置紧急截断装置和安 全阀共同确保设备的操作安全。 低温储灌技术参数: 有效容积:150m3最低工作温度:-162℃最高工作压力:0.6MPa 安全阀开启压力:0.66MPa 日蒸发率:小于0.225% 充装率:小于90% (二)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1、操作人员的要求 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完整版)丙烷气安全操作规程

丙烷气安全操作规程 1、当班班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2.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2.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2.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2.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3、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3.1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安全交底后上岗作业; 3.2丙烷气瓶必须安装防回火装置;回火装置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发生回火3次后必须更换防回火装置。 3.3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丙烷气瓶摆放位置距离高温钢坯的距离应大于20米; 3.4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气瓶与明火

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C,严禁用温度超过40°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气瓶立放时,应釆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3.5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3.6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7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检验是否漏气,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3.8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3.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3.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3.11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拟制: 审核: 批准:

目录 1总则…………………………………………………………………………………………………………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5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6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8事故隐患处理和整改管理规定………………………………………………………………………9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消防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生产制度汇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全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中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燃”,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法律对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确保生产安全的保证,全体人员应将此提交到法律的高度 来认识和执行。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而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则是全体人员的法定义务,公司员工必须 严肃对待、认真执行。 第六条本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充分体现管理系统的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要求公司全体人员全面地、系统地学习与执 行。 第七条本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望公司全体人员主观能动地执行,认真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第八条本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执行本安全生产制度,使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人、机(物)、环的因素更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修正本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二章安全培训 ...................................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丙烷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丙烷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1、气站管理人员及操作员工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时必须穿棉长衣长裤、戴护目眼睛、脸罩、绝缘手套,以防止可能引起冷灼伤;禁止穿钉鞋,禁止在站内接打手机,禁止携带照相机、录像机等进入气站。 3、气瓶在搬输时,可用配套的小车或其他工具通过气瓶的吊耳来辅助搬运; 4、气瓶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保证垂直放置,任何压迫、跌落、和翻倒等都可能会对气瓶造成致命的损伤; 5、充装或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现场良好的通风,应防止低温液体飞溅或溢出,操作时应有防冻措施; 6、当瓶内气体压力不够时,可使用增压阀增压,但用后必须关掉; 7、气瓶在搬运过程中,禁止将排放阀正对人员; 8、爆破片只能一次性使用,该爆破片作用之后必须更换; 9、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敲击、碰撞;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定期校验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压,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10、应急处理方案: 、应急处理人员的着装要求;戴上防护镜或面套,建议戴上易于脱下的防护手套和长套袖,保护胳膊;要穿上无箍口长裤,裤管要盖住鞋子,以挡住溢出的液体。应急处理人员的衣服为棉制,最好是没有口袋也没有卷起部分。严禁穿戴可能引起静电的化纤衣物,脚部应穿没有铁钉的皮鞋。

、处于火灾环境时;及时关闭所有与气、液相通的阀门。当阀门无法关闭或泄漏处无法堵塞时,切不可用水直接喷淋液体泄漏处,推荐使用干粉(最好是碳酸钾)灭火器。 、处于超压泄放时;及时开启放空阀,将瓶内超压气体尽快泄放到安全正常回座时止,在向空气排放氧气时,应在事先确定附近无明火、易燃物以及无行人通过后进行,如果排放压力降压效果较差,可将气瓶移动至空旷处,连接输送软管,由进出液阀放空。 注意:放空的液体不允许往地下排水沟内排放。 、内胆意外泄漏时;因内部液体泄漏而使内胆处于过剩压力状态下,将会导致并造成事故,应尽快小心地将瓶内的液体排放出来或卸到其他完好的同类瓶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快将损坏的瓶转移至无明火、易燃物以及无行人通过的场所进行应急处理。 11、为确保气瓶正常运行必须定期的进行系统检漏,如果发现漏点应立即进行维修。可以借助肥皂水准确判断检查漏点。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漏气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检验时周围严禁烟火,严禁用火检验漏气。 12、日常点检应按照点检表每2个小时检查一次并记录在案,以备抽查。定期打开排污阀排污。(每天两次,最好在上班前或下班后人少时排放) 13、维修工具必须用专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普通工具。 郑州三德物资有限公司 2011-5-15

天然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天然气站安全操作规程 一、天然气站主要设备统计: #1储气罐、#1气化器(液相气化器)、2#气化器(气相气化器)、储罐增压器、放散气化器、复热器、缷液增压器、调压撬、放散塔、站内避雷塔、控制室操作台。二、主要设备介绍: #1储气罐:型号CFL-100/0.6 内容器:设计压力0.66MPa,工作压力0.6MPa,容积105.3m3,设计温度-196℃,介质LNG(液化天然气 简称)。 外容器:设计压力-0.1MPa,工作压力真空,设计温度50℃容积47.3 m3,介质:膨胀珍珠岩。 #1气化器、#2气化器:型号HAV-L-1500 主气器、LNG-空温式气化器,液相气化器、气化能力1 500NM3/h,设计压力1.6MPa,最高工作压力0.8MPa,介质LNG,加热形式空气。 气相气化器:型号HAV-500 LNG气化器,气相气化器,气化能力:500 NM3/h,具体参数与液相气化器相同。 储罐增压器:型号HAV-L-200 LNG-空温式气化器,气化能力200 NM3/h,具体参数与液相气化器相同。

放散气化器:型号HAV-L-300 LNG-空温式气化器,气化能力300 NM3/h,具体参数与液相气化器相同。 缷液增压器:型号HAV-L-200 LNG-空温式气化器,气化能力200 NM3/h,具体参数与液相气化器相同。 复热器:型号HLF-1500 加热能力:1500M3/h,设计压力1.6MPa,工作温度60±5℃,介质LNG,热源:循环热水。复热器温度表0-100℃,水位保持在水位计三分之二以上。 三、设备操作 1、设备运行前检查操作: a、将设备进口与上游管道连接好。 b、检查设备内各阀门是否关闭。 c、将控制台电源合上。 d、将设备内所有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放散阀的底阀 打开,检查控制室操作台是否有报警信号,表盘显示是否正确。 2、设备运行操作: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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