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乡镇街道公
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

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项目创建标准考核方式备注一、组织建设有力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
实地查看村、居党组织能有效领导和支持村、居民依法参与事务管理,监督村务、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
查看相关制度、台帐、档案基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民主管理制度。
查看相关制度、台帐、档案村、居自治组织健全,村、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并有记录和档案。
查看相关制度、台帐、档案村、居委会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指导,依法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
走访村“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推动发展、共同致富的能力。
走访民主选举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组织和村、居民小组及所有需要民主选举查看选举档案二、民主建设规范依法进行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产生程序合法,无非法剥夺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无暴力、威胁、贿选、欺骗、伪造选票等严重破坏选举的行为。
农村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无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现象。
查访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有完善的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
查看相关制度、台帐村、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无侵犯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
随机走访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查看会议记录、决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所作决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查看决策、工作记录民主管理扎实有序民主管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为基础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得到严格执行。
查看相关章程村、居干部实行依法管理,能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
查看会议通知、会议记二、民主建设规范扎实有序村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
江苏省地方标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江苏省地方标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南》编制说明一、目的意义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其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江苏建设成效。
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励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江苏建设基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目前,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已开展了近15年,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级层面,尚未有统一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本指南出台将促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本指南作为首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省地方标准,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将填补我省乃至全国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空白。
二、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1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7〕59号)批准立项。
三、编制原则(一)一致性原则。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采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0号)、《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和《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同时参考GB/T 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的相关内容。
(二)科学适用性原则。
为确保该项标准适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该项标准的制定不仅吸收兄弟省份的成熟技术和经验,同时,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苏中、苏南、苏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设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编制了本标准的内容。
华庭社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总结

华庭社区主要创建工作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为了使本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社区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为组长、社区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社区干部为组员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建设工作纳入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中。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例会,明确了工作小组的职责与任务,对各成员的工作作了明确的分工,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精心的组织、指导与协调,保证了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主法治社区”建设不只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社区干部的事,更事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事,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推进民主法治化进程。
通过宣传橱窗、固定标语、各种文化活动等,多途径、多渠道把建设精神文明带到广大居民群众中去,使得社区的民主法治建设真正深入民心,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建设氛围,社区上下群策群力,共同推进本社区的民主法治化建设进程。
二、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得到加强,综合素质得以提高华庭社区制订了党员评议制度、社区干部述职评议制度、社区干部学习制度及考勤与值班制度和行政操作制度。
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极大提高了党员、干部、小组长的文化素质、依法办事意识与依章办事能力,进一步激发了他们的竞争意识。
同时,党员干部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三、依法保障与维护居民的权益,居民的法律素质与维权意识得到提高华庭社区的法律咨询站,由兼职律师和司法工作者坐镇接受法律咨询,使法律进社区上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促进了民主法制建设。
通过妇代会、工商维权员等各种途径,积极开展居民法律服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与维护居民的权益。
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居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与素质得到了提高。
1、法制宣传教育到位。
通过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中央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宣传教育,居民知法、懂法、守法,近几年来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也无群体上访事件的行为,无失学儿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调解委员会工作成效显著。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旨在制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标准,以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整体目标1. 社区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以居民为中心,促进社区居民的全面发展,并满足其基本需求和愿望。
2. 通过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行动能力,增强社区自治能力和法制观念。
三、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1. 成立社区委员会,由社区内居民自行选举产生。
2. 配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社区主任、社区民主法治指导员等。
四、民主参与1. 举行居民代表大会,居民可以通过代表大会表达意愿、提出建议和批评。
2. 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以促进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管理。
五、权力运行1. 社区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制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 社区主任作为社区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负责履行委员会的决策、协调和监督职责,同时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法治建设1. 建立健全社区法治教育体系,加强对居民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解决纠纷的帮助。
七、社区服务1. 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2. 设立社区文化中心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丰富社区文化生活,促进居民的文化素质提高。
八、安全保障1. 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监控系统,保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社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九、评估与考核1. 每年进行社区建设工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社区自治能力、居民参与度、社区服务质量等。
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筑牢夯实依法治县的法治基础,深入持久推进“法律进村(社区)”工作,根据《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普法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年XX县“法律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XX 普法办发〔XX〕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县纲要、加快建设法治XX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律进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深化依法治理,为建设智慧、和谐、美丽、活力、幸福“五个XX”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法律进村(社区)”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县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设施和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村(社区)”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能力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助推“法治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工作。
示范点创建工作要做到“两个融合”,即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高度融合,坚持普法依法治理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高度融合,找准创建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注重实效。
要坚持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积极探索适应时代特点、具有鲜明特色的创新做法,带动面上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
要因地制宜,因村(社区)情施策,注重突出典型特色和实际效果,不搞互相攀比,不搞形式主义。
(四)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要树立精品意识,推荐、培育和考评示范点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培育的示范点,必须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心得体会: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心得体会:推进“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指明了方向,更为乡村由“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升级找到了路径。
近年来,我省各地不断推进和谐乡村、法治乡村、文明乡村建设,努力打造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幸福美丽乡村。
一是完善村民自治机制。
圆满完成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优配强村委会班子。
及时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民主管理制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自治活动。
加快完善民主议事决策制度,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党群联席会议、城乡社区协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规范开展村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抓好法治乡村建设。
大力开展法治文化进乡村,引导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农民夜校、法宣画廊、法律图书室等阵地,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教育。
加大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度,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承担农村法律顾问工作。
三是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依托乡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以农村文化艺术节、农民读书节等活动为载体,开展广场舞、读书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引导村民主动革除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推动移风易俗,在农户中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十星户”“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创建,使群众自觉成为新风尚的传播者和实践者,形成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重大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法治乡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乡村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上墙制度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制度内容一、室内上墙的制度:ⅹⅹ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副组长:成员:ⅹⅹ村(社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副组长:成员:ⅹⅹ村(社区)普法宣传队伍名单组长:副组长:成员“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及考评指导标准1.社区自治组织健全。
社区党支部健全完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明显;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等组织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成立创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创建规划或实施意见,有工作台帐。
2.居民自治制度完善。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社区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3.民主选举规范有序。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依法按期换届选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无违背群众意愿的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行为发生。
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按程序,群众满意度高。
4.民主决策切实落实。
凡涉及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重大事项,均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按程序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
5.民主管理扎实细致。
社区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用工等管理制度明确,执行规范;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无压制、破坏民主和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发生。
6.民主监督推进有力。
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社区事务公开,设有社区公开栏,定期将社区事务、财务和居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向社区成员公开;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反映居民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和社区事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居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没有发生因社区事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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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社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加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度,推进法治丰乐建设,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是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考核社区领导班子业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和创建工作晋档升级的重要依据,是乡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法治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三条
对严店乡内受县、乡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就是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升、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对已命名表彰的“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采取有效期管
理、日常监督和月度、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办法。
第六条
对“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以奖牌所载时间为准。
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县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继续享有“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
第七条
严店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民政办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做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实行乡司法所日常考查与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普查相结合,其他职能部门考核与多层面征询意见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月度、年度考评复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司法所、民政办等部门建立全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重点跟踪和三年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司法所、民政办等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征询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见,并根据所反映的“民主
法治示范社区”的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调研、检查和跟踪整改,对经复核具有本办法规定撤销命名条件之一的受命名单位,按照相应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
(一)未严格落实司法所、民政办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标准(试行)要求,对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二)村民自治工作存在明显问题,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三)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
(六)社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封建迷信活动突出,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
(七)与“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相关工作情况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
(八)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坏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二条
社区由于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撤销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注销其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撤销、注销受命名表彰单位相应荣誉称号的,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乡司法所应当作出专题报告,专门提请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予以核准;
(二)在实施三年一度的考评复核过程中,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乡司法所作出报告,专门提请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予以核准;
(三)经市、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或其领导成员核准的名单,应当及时报县主管部门并由其上报上级备案;
(四)乡域辖区内被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需要撤销、注销相应荣誉称号的,由社区报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所,经同意后,书面报告主要领导审批,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情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或指定办理的,下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处罚措施分为:限期整改、降级和撤销荣誉。
第十六条
受到动态管理处罚的县、乡两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准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撤销示范村荣誉的,要经二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方可以重新申报。
被撤销荣誉的,牌匾由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负责收回上报原授牌机关。
第十七条
在“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对于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社区,各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晋升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第十八条
“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内的“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名单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年度审核采取所在社区自查、乡司法所核查的办法进行。
自查结果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社区对自查、核查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促其迅速改正。
对问题整改不力和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主管部门经过核实,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撤消“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
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司法所、民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