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 地 保 护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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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地理一轮复习 第31讲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含解析)

高考地理一轮复习 第31讲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含解析)

第31讲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梳 理 知 识 体 系] [再 现 基 础 知 识]一、湿地含义与功能 1.湿地的含义⎩⎪⎨⎪⎧(1)湿地的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湿地的分类⎩⎪⎨⎪⎧天然湿地: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 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等人工湿地:水库、稻田等(3)湿地的特点⎩⎪⎨⎪⎧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 体之间的过渡带分布广泛,类型多样2.湿地的功能3.洞庭湖湿地的重要价值: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蓄洪水、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航运、旅游观光等。

【疑难辨析1】湿地只存在于湿润、半湿润平原地区吗?提示半干旱、干旱地区以及高原、山地地区也有湿地的分布。

根据湿地的定义,半干旱、干旱地区以及高原、山地地区的河流(包括内流河)、湖泊等都是湿地,如沙漠中的塔里木河、艾尔湖(澳大利亚)及长白山天池、青藏高原上的青海湖、内蒙古高原上的呼伦湖等。

二、湿地资源问题与湿地保护1.湿地资源问题(1)产生与表现(2)案例——洞庭湖萎缩①原因:泥沙淤积严重,大规模围湖造田。

②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及生态环境问题增多。

2.保护湿地(1)必要性:湿地资源的破坏,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区域的持续发展。

(2)重要性: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综合效益,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

(3)措施【疑难辨析2】保护湿地仅是保证湿地面积不减少吗?提示不全是。

保护湿地不仅要保证在面积上不减少,而且要保证湿地的质量,即水源的多少、水质的好坏、物种的多少等,还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

考点一湿地的开发与保护【例1】[2015·安徽文综,35(2)、(3),24分]阅读图文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上图为巴音布鲁克地区示意图。

巴音布鲁克湿地发育于天山山脉中部大、小尤尔都斯盆地中。

盆地内河流蜿蜒,流向区外。

冬季严寒,年平均气温-4.7℃。

巴音布鲁克湿地内有国家级天鹅自然保护区,栖息着大量的野生天鹅。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拉姆萨尔,1971午‎2月2日,经1982‎午12月3‎日的议定书‎修订) 各缔约国,确认人与其‎环境相互依‎存;考虑到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是作为‎水文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深信湿地是‎具有重大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一种‎资源,一旦丧失则‎不可弥补;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食‎,乃至丧失;确认水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一种‎国际资源;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1.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第二条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八‎条设立的办‎事处保管。

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2.选择列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国际意义来‎考虑。

首先应列入‎一年四季均‎对水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入‎《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块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土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2020高考地理湘教版一轮复习讲义:第十一章 第二讲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Wo

2020高考地理湘教版一轮复习讲义:第十一章 第二讲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Wo

姓名,年级:时间:第二讲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考纲展示]区域存在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及其产生的危害,以及有关的治理保护措施。

授课提示:对应学生用书第207页[基础梳理]一、“地球之肾”—-湿地1.定义水位经常接近地表或为浅水覆盖的土地。

2.类型(1)自然湿地: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等。

(2)人工湿地:水库、稻田等。

3.共同特点地表常年或经常有水,属于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带。

4.湿地的功能湿地具有较高的生产力和丰富的生物资源。

在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调蓄洪水、美化环境、净化水中污染物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有重要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生命的摇篮”和“鸟类的乐园”。

5.洞庭湖湿地的重要价值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蓄洪水、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航运、旅游观光。

二、湿地资源问题1.产生原因人类对于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利用。

2.表现错误!―→错误!―→错误!3.案例——洞庭湖萎缩(1)原因:泥沙淤积严重,大规模围湖造田。

(2)影响:洪涝灾害日趋严重,航道断航及生态环境问题增多。

三、保护湿地1.必要性湿地资源的破坏,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生存环境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措施一是保护与开发并重、协调一致;二是湿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环境资源,要特别重视湿地的环境作用。

[图文拓展]1.东北地区湿地保护措施建立湿地保护区,保护好现存的天然湿地;对已经围垦的湿地逐步退田还湿;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已经退化的湿地。

2.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森林起着类似海绵的作用,能够吸纳和滞蓄大量降水,因而能涵养水源;森林的树冠减轻了雨水对地面的侵蚀,森林的土质疏松,一部分雨水渗入地下,使地表径流减少,因而森林能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授课提示:对应学生用书第208页考点一湿地的开发和保护(高考经典题)地处干旱区的宁夏银川市,其周边地区曾广布湖泊,明清时有“七十二连湖”的说法.20世纪80年代银川周边湖泊所剩无几。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以洞庭湖区为例
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山均有分布
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
滩涂
河流
沼泽
高原湿地
高山湿地
红树林
湖泊
人工湿地——稻田
青藏高原高寒湿地
活动一: 请说出我国湿地的分布特点
长江中下游平原湿地
东北湿地
海南红树林湿地 鄱阳湖湿 地
我国湿地空间分布:东多西少,南多北少。
二、湿地的功能- 地球之肾
读教材2—10、2—11,说出其含义,并针对这些 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2—10:过渡捕捞,破坏了湿地的生产能力。这 种做法会使河湖海中的鱼,繁殖能力下降,导致 鱼产量下降。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2—11;滥捕滥猎,导致一些物种的灭绝,破坏 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应当采取休渔制度,限制网眼等措施,以保证 鱼类的再生产能力,满足后人的需要。严禁滥 捕滥猎,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三江平原为什么会由“北大荒”变为“北大 仓”? 建国后,人口和粮食需求的不断增长,国家 决定对北大荒进行大规模开垦,相继建立了一 大批国营农场,使耕地由原来的40万公顷变为 370万公顷。 • 为什么“北大仓” 又将变为“北大 荒” ? 土壤肥沃的北大仓如今因大量的水土流失而 变得沟壑纵横,经过50年的开发,黑土层几乎 变薄了一半,土壤颜色也慢慢由黑变黄,肥力 下降。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
1. 保护湿地刻不容缓 2. 治理保护措施 结合P45 “洞庭湖变大了”阅读材料,分析: • 过去人们是如何治理洞庭湖的,现在 人们对洞庭湖的治理发生了哪些新的变化? 退耕还湖、还沼泽;禁止滥捕滥猎;防 止湿地水污染;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平 垸行洪、疏浚河道;以工代赈、移民建镇、 加固干堤
• 活动:阅读P42页材料,回答: 1. 谈谈对洞庭湖是天然生物基因库的理解;如 果失去湿地,鸟类会受到什么影响? (生物物种繁多; 使鸟类失去生长、栖息和繁 衍的场所,使鸟类迁徙、破坏本地的生态平衡) 2.从自然条件分析洞庭湖区成为“鱼米之乡”的 条件? 气候: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充沛、雨热 同期;地形:地势低平的冲积原、土壤肥沃; 水源:河湖密布、水产养殖业发达

2020届高三地理复习讲解:湿地的成因和保护措施

2020届高三地理复习讲解:湿地的成因和保护措施

2020届高三地理复习讲解:湿地的成因和保护措施一、典题示例典例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各题。

乌裕尔河原为嫩江的支流。

受嫩江西移、泥沙沉积等影响,乌裕尔河下游排水受阻,成为内流河。

河水泛滥,最终形成面积相对稳定的扎龙湿地(下图)。

扎龙湿地面积广大,积水较浅。

(1)河流排水受阻常形成堰塞湖,乌裕尔河排水受阻却形成沼泽湿地。

据此推测扎龙湿地的地貌、气候特点。

(2)分析从乌裕尔河成为内流河至扎龙湿地面积稳定,乌裕尔河流域降水量、蒸发量数量关系的变化。

(3)指出未来扎龙湿地水中含盐量的变化,并说明原因。

[解法指导]读:从材料中获取扎龙湿地的成因,明确图中扎龙湿地和乌裕尔河的位置关系。

提:(1)从文字材料中获取信息:“扎龙湿地面积广大,积水较浅”。

(2)从图表中获取信息:扎龙湿地在乌裕尔河下游,是流域局部地区发育的湿地。

调:水量平衡原理的应用:水量平衡,是指任意选择的区域(或水体),在任意时段内,其收入的水量与支出的水量之间的差额必等于该时段区域(或水体)内蓄水的变化量,即水在循环过程中,从总体上说收支平衡;沼泽湿地的形成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水不畅。

答案:(1)地势平坦、开阔。

气候较为干旱(蒸发能力强)。

(2)降水量基本无变化,蒸发量逐渐增大,二者数量关系由降水量大于蒸发量最终变为降水量等于蒸发量。

(3)变化:水中含盐量逐渐增加。

原因:河水不断为湿地带来盐分(矿物质);随着湿地水分蒸发,盐分(矿物质)富集(最终饱和)。

思:高考地理试题注重基础知识的灵活运用,问题情境的设置和问题的视角比较新颖,突出对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查,对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要求很高。

在知识迁移能力的形成过程中,既要培养解决类似问题的定式,形成知识迁移的一般性规律方法,又要在遇到用习惯方法难以解决问题时,能够结合题目材料信息从其他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

[考法指导]二、方法讲解1.湿地形成原因的分析方法湿地(沼泽地)的形成一般着重分析降水量(水位季节变化)、蒸发量、下渗量、排水能力、水网密度等要素。

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

辽宁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

库、 观音 阁水库 、 桓仁 水库 、 白石水库 等 , 分布辽 宁各 地 。独 特 的地 理 环 境 形 成 了 以 近海 海 岸 、 流 、 河 湖 泊、 沿海 沼泽 等为 主要分 布 的天然 湿地 , 以及 星罗 棋
保护措 施 更 加 翔 实 具体 。《 例 》的颁 布 实 施 结 束 条
积 的 5 .3 ; 流 湿地包 括 永 久性 河 流 、 节性 河 12 % 河 季
流及洪 泛平 原湿 地 3 湿 地型 , 积 2 . 1万 h 个 面 49 m、
占总 面积 的 1 . 9 ; 泊湿 地 包 括永 久 性淡 水 湖 、 78% 湖 季节 性淡 水湖 2个 湿地 型 , 积 0 2 面 . 9万 h 占总 m、
了全 省湿 地保 护无 法 可依 局 面 , 决 了在 湿 地 保 护 解 中存 在 的突 出问题 和 关 键 环节 , 推动 全 社 会 共 同 对
布 的库塘 、 水河 、 输 水产 养殖 场等 人工湿 地 。呈现 类
型多 、 面积大 、 布广 、 分 区域 差异显 著 、 生物 多样性 丰
富等特 点 。
参 与湿地 保护 , 进 湿地 资源 健 康 、 续 发 展 , 供 促 持 提
了法律保 障 。
2 2 组织体 系进 一步 完善 .
1 湿地 资 源 面 积
经调 查 ( 0 0年 ) 全 省 湿 地 总 面 积 19 2 21 , 3 . 2万
20 0 8年 1月 , 宁 省 湿 地 保 护 中心 正 式 成 立 , 辽 标志 着全省 湿地 保护 组织 体系 建设有 了一个新 的起 点 。辽 宁省湿 地保护 中心成立 后 , 省辖 丹东市 、 阳 辽 市 、 口市相 继成立 市级 湿地 保护 中心 , 营 其他 各市 也 正 在积极 筹备 。各 级 湿 地 保 护 中心 的成 立 , 湿 地 使 保 护工作 走 上 了科 学化 、 规范 化轨 道 , 对今 后湿 地 将 保 护工 作起 到极 大 的促 进作 用 。 2 3 自然保 护 区、 护小 区和湿 地公 园建 设进 一 步 . 保

基于水环境保护的湿地公园规划探讨_以山东拥翠湖国家湿地公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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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9 No.1 Mar. 2013染物去除能力[J].应用生态学报,19(5):1131-1137王圣瑞,年跃刚,侯文华.2004.人工湿地植物的选择[J].湖泊科学,16(1):91-96吴玲.2010.湿地植物与景观[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邢奕,钱大益,应高祥.2007.应用耐冷菌株改善寒冷地区冬季人工湿地系统生物脱氮效果[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9(2):53-57杨永兴.2002.国际湿地科学研究的主要特点、进展与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1(2):111-120赵广琦,崔心红,奉树成,等.2007.植物护坡及其生态效应研究[J].水土保持学报,21(6):60-64赵珊,张军,陈沉,等.2012.木本植物作为人工湿地植物的可行性试验[J]. 净水技术,31(1):73-79Chorng-Bin Hsua.Hwey-Lian Hsiehb.Lei Yangc.et al.2011.Biodiversityo f c o n s t r u c t e d w e t l a n d s f o rwastewater treatment[J].EcologicalEngineering,37(10):1533–1545 Christopher D Shulse.Raymond D.et al.2010.Influences of Design and LandscapePlacement Parameters on AmphibianAbundance in Constructed Wetlands[J].Wetlands,30(5):915–928Fetter C WJr.Sloey W E.Spangler F L.1976.Pote n tial re p la ce me nt ofseptictank drainfields by artificialmarsh wastewate treatment systems[J].基于水环境保护的——以山东拥翠湖 摘 要 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对有限的水资源竞争和水Wetland Park Planning Based on Waterof Yongcui Lake National Wetland Park张英云 张玉钧(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北京 100083)ZHANG Ying-Yun ZHANG Yu-Jun(College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陆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被称为“地球之肾”。

论湿地保护与当地生产的和谐发展——以陕西洽川湿地为例

论湿地保护与当地生产的和谐发展——以陕西洽川湿地为例
为主。
别 为莲 藕 种 植 基 地 、 河 防 护 林 地 以及 棉 花种 植 基 地 , 以 黄 可 称 之 为 农 业 生产 带 ; 这 里 往 西 一 直 到 东雷 抽 黄 总 干 渠 属 于 从 盐碱 滩 , 多 土 地 贫 瘠 , 作 物 难 以生 长 , 世 纪 9 大 农 上 O年代 前 期 以碱 蓬 群落 为 主 。 期 由于 渔 业 养 殖 的 发展 , 域 面 积 逐 后 水 渐 扩 大 . 苇 等 一些 喜 水 植 物 开 始 覆 盖 大部 分地 区。 一 望 无 芦 垠 的 芦 苇荡 也 成 了飞 禽 和动 物 的最 佳 栖 息 地 。 里 也 成 了 生 这 态 恢 复 最好 、 最有 生 机 的 地段 。 ( ) 建 大 堤 减 少 了洪 水 的侵 害 。在 大 堤修 建 以前 , 二 修 每 逢 洪 水 暴 发 , 片湿 地 被 淹 没 , 林 和 草 地 被 河水 冲走 , 地 大 树 当 俗称“ 河” 掉 。另 外 . 同 于 其 它湿 地 。 里 常 年 干旱 少 雨 , 不 这 到 了干 旱 季 节 , 泽 干 涸 , 生 物 大 量 死 亡 , 于 觅食 困 难 , 沼 水 由 飞 鸟 被 迫 迁徙 。 堤 修 建 以后 , 少 了洪 水灾 害 的发 生 , 为 蓄 大 减 也 养 水 源 提供 了条 件 。 ( ) 业养 殖 改 善 了 湿地 环 境 。 三 渔 洽川 湿 地 大部 分 地 区 以 前 由于 水 源不 足 。 多为 贫瘠 的盐 碱 地 。 了发 展 水 产养 殖 , 为 渔

湿地 综 述
20 0 5年 1 月 2 t 1 6 I ,陕 西 省 政 府 第 二 十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 议 通 过 陕 西 省 第 一 个 省 级 自然 保 护 区一 黄 河 湿 地 自然 保 护 区 ,而 洽 川 湿 地 是 该 保 护 区生 物 多 样 性 保 存 最 为 完 整 的部 分, 是典 型 的 湖泊 型 湿 地 , 是 迄今 为止 国 内保 存 最 完 整 、 也 最 原始的“ 女地” 处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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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原则性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第十一条(重要湿地名录)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等,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利、农业、海洋等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国际重要湿地)符合国际湿地公约规定,具有全球代表性或者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或者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国际重要意义的湿地,可以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的指定,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农业、水利、海洋等有关湿地保护部门,向我国《湿地公约》履约机构提出申请,经其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二)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三)过度放牧、捕捞;(四)破坏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五)擅自采砂、取土、开矿;(六)其他破坏湿地的活动。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以及利用方式等内容。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海洋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区域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规划衔接和调整)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域规划相衔接。

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湿地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应当制定科学的湿地保护方案,采取退耕还湿、补水、轮限牧、移民搬迁、平垸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际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家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地方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省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

因人为活动或自然因素,造成重要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及时进行生态补水。

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国务院水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地方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国家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湿地实行保护和管理。

因国家保护湿地的需要,造成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国家鼓励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主,兼顾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为目的的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新建国家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典型湿地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丰富;(二)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三)具有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湿地公园管理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备案、执行)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程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功能分区、建设布局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报批准设立湿地公园的机关批准。

湿地公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收益用途)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湿地资源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湿地资源调查。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六条(调查数据的作用)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应当以湿地调查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湿地范围界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的界标。

第二十八条(湿地水资源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除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湖泊、河道岸线内湿地上兴建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外来物种管理)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湿地污染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湿地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规划,并充分考虑湿地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批准,改变湿地用途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改变湿地用途、开垦、围垦湿地、过度放牧、捕捞或者采砂、取土、开矿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湿地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二〇一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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