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城中村_土地改造的模式与对策

论_城中村_土地改造的模式与对策
论_城中村_土地改造的模式与对策

收稿日期:2011-03-08作者简介:曾玉珊(1965—),女,重庆人,南京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法

制;胡宇桢(1986—

),女,浙江临安人,南京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论“城中村”土地改造的模式与对策

曾玉珊,胡宇桢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城中村”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现行法律制度下“城中村”土地无法进入市场流通,不能享受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土地价值。土地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一般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实现改制,但土地征收因其自身缺陷,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城中村”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城中村”土地权属变更的思路。总结各地“城中村”改造的经验,指出采用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形式,是突破“城中村”土地利用问题的有益尝试。对于转制后的土地,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重新布局,对土地集中进行整理,以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关键词:

“城中村”;土地改造;征收补偿;土地整理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6049(2011)05-0008-06“城中村”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有现

象,最先形成于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后来逐渐由南向北、从沿海地区蔓延到内陆城市。“城中村”的土地大部分被城市征收,只留有村民宅基地和少部分的集体土地,土地和房租成为村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在行政管理方面,依然保留农村行政管理模式,村民委员会是其自治组织,村民拥有农村户籍;“城中村”位于城市建成区(城区或城区边缘),空间结构混杂,缺乏配套设施,环境恶劣。目前“城中村”整体已纳入城

市规划的范围,“城中村”改造属于城市建设不可分割的部分。随着“城中村”周边地区的发展,村内土地

迅速增值,地价攀升。“城中村”虽然享有城市

地缘之利,但仍处于农村体制管理之下,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市的扩张需要通过征收邻近和周边的集体土地以获得发展空间,但由于地方政府考虑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利用的复杂性,为减少财政负担和管理成本,本着简单易行、时间

短、

见效快、责任负担轻等原则,不断征用作为生产资料的农用地,继续保留作为村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宅基地和少量的其他用地成为仅剩的集体土地

,“城市包围农村”。在巨大经济利益的刺激下,面对有着强大内聚力的村落,政府改造“城中村”的决策屡打

折扣,使“城中村”问题久拖不决,并不断涌现出新的“城中村”。土地问题成为“城中村”改造的

顽疾。因此土地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法律制度下“城中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

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表明,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单位和个人依法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相应地,土地使用权就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出租,以充分发挥其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特性,使土地增值;集体土地使用权虽被法律更细致地划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三种形式,但是其使用权能却受到很多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租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利用集体土地开办企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出让转让、租赁,也不能通过作价出资和入股等形式取得收益;国家无偿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和抵押,也不能投资入股。法律的区别规定使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产生了明显的、实质的不平等。

“城中村”虽然位于城区或城区边缘,但其土地依然实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结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城中村”经济存在和村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各地为绕开对“城中村”村民的住房补偿、社会保障等棘手问题,采用求易舍难的方式往往只征用“城中村”的农业用地,未能及时将村民宅基地等收回。目前“城中村”的土地利用形式主要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主,村民可以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基于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经济收益却相差甚远,国有土地使用权能获得的利益明显大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再加上法律的这种限制性规定缺乏具体制度的支撑,当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实现合法的流转时,利益的不平衡将使得“城中村”土地流转陷于无序状态,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再满足于既得利益,土地使用往往会突破法律规范的约束,实际上“城中村”已有相当数量的土地进入了地下土地产权市场,集体土地流转基本属于混乱的非法状态。在民法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属于他物权,但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附加诸多限制。集体土地承担着经济生产与保障的职能,如果流转出现障碍,不但浪费大量的集体土地资源,劳动力也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其功能被局限于农村住宅、农业用地和乡镇公益建设三类,集体土地无法进入市场流通,也不能享受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土地价值。

二、“城中村”土地改造的一般模式———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一)“城中村”土地征收补偿

“城中村”改造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由此必然产生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或私人的土地收归国家,并且给予被征地者以补偿的制度。土地征收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合法性、权利变动性、目的正当性以及补偿合理性等特征,是土地所有者和用途发生改变的主要手段,在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

我国在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的实践中,主要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完成所有制的变更,以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政府考虑到城市规划的需要和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将“城中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国家所有,并且给予村民个人和集体经济补偿,这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第一,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内拟定“城中村”土地利用规划,通过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向国家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第二,国家经过审批,由“城中村”所在的市、县级政府向“城中村”集体组织实施征地过程,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第三,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向被征地集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第四,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1]。

土地征收为“城中村”土地转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然而由于“城中村”自身的特殊性,在转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强制性手段,作为被征地主体的村民和集体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无法参与土地征收和利用方案的决策与制定过程,参与权和话语权严重缺失。村民在没有任何选择之下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使得他们对“城中村”改造缺乏积极性;其次,土地征收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方式,往往只适用于具体项目,被征收的是“城中村”的部分土地,因而容易形成“要多少,征多少”,而未被征收的土地往往是“抢地”后留下的“难啃的骨头”,这既不利于城市建设的进行,也为全面改造“城中村”制造了障碍;最后,土地征收目的的孤立性,通过征地行为,“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改变,用地者

按照事前制定的用地规划进行土地建设,政府在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后,土地征收的目的就算实现了,然而对于原土地上的村民,他们失去了安身立命的场所和可观的经济收入,又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生存和发展,因此有限的补偿费用远远不能补偿“城中村”村民失去的利益。

应该看到的是,在“城中村”形成初期,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水平较低,土地征收对于政府和“城中村”集体组织是一种双赢的行为,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大规模的土地征收为城市发展提供足量的土地资源,同时,政府给予“城中村”村民和集体征地补偿费用,为改善村民生活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是随着“城市圈地运动”深入,“城中村”大部分的土地被征,只剩下村民宅基地和少量的集体建设用地,村落被包围在城市之中,与城市建设形成巨大的落差。“城中村”村民为保住最后的生计之源,充分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发挥土地稀缺资源的经济效益,因而触动土地就被看做是与村民争夺利益,于是各地的“城中村”改造不断出现村民“坐地起价”,与政府和开发商“讨价还价”的现象。“城中村”日渐成为制约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障碍性因素,改不好也治不了。

(二)土地征收补偿在“城中村”土地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导致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不明确,制约“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在各个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乡(镇)农民集体、村集体和村民小组统称为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被学界称为主体虚位的划分方法,缺乏特定的人格化主体,在分享“城中村”改造补偿收益时产生巨大的困难。村民是改造的直接受益者,任何经济性的补偿所得都应该由其自己掌握,虽然补偿的直接原因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村民只享有宅基地和其上建筑的使用收益权,实践中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性,若由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财产权,在法律上会产生与物权法一般原理相违背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物权行使的一般要求是:主体特定、内容明确,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使其存在显得名存实亡)[2]。

此外,《土地管理法》将农民集体自由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限制在在法定范围内,现实中,集体经济组织可行使的土地权利主要是占有与收益权,但土地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却被严格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的不完整使集体土地不能体现集体意志,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面对如何保证集体成员收益的公平分配等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充分行使权能,“城中村”改造以实现人的发展为最终目标,若村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将严重制约“城中村”改造的进程。

第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对土地征收目的的不明确,难以保障村民的利益。“城中村”改造中,由于法律对补偿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各地的征地补偿实践中,政府的补偿往往标准过低、范围过窄,补偿费用以土地的年平均产值来计算,忽视土地的实际和潜在市场价值,并且补偿只考虑到村民最直接可量化的财产性损失,但对其他费用等间接损失并未考虑在内。《物权法》第42条规定出现了土地补偿标准的“足额”二字,但此处的补偿原则与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保障其生活的标准是否一致是很模糊的。前文所述,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限制使“城中村”与城市的土地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传统的征收补偿标准又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补偿只考虑法律规定的各项补偿费用,而忽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流通后的利益增值,使农民无法享受因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城中村”改造表现为国家不断扩大城市建设,“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因城市发展的需要让位于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的征地活动,范围不断缩小。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引起的利益差别使集体土地所有者认识到,国家因征地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自身却并未在此过程中获得与其土地相一致的收益,因此“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开始尝试用市场价格与政府讨价还价,以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征收行为涉及(被)征收者两方的利益关系,其标准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并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实力,补偿的合理性应使被征收者的生活状态保持在恒定水平,不至于产生明显不公的感觉。对政府而言,这也将是提升其管理能力,实现管理目标,树立政府形象的

契机。

三、“城中村”土地改造的新尝试———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

我国“城中村”数量众多,土地征收因其自身缺陷,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城中村”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城中村”土地权属变更的思路,从而将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合法引入市场流通,彰显其土地价值。总结各地“城中村”改造的经验,采用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形式,是突破“城中村”土地利用问题的有益尝试。

(一)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与土地征收制度的区别

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是指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将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建设水平较高的地区的村镇(落),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次性转为国家所有,但不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和使用权归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实现从农民到城市居民的转变[3]。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实现了从集体向国家的转变;“城中村”居民的户籍也发生了“农转非”的改变,并且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与土地征收制度相比,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也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现,具有强制性,但两者相比仍具有较大的差别:

1.是否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土地征收是为了实现具体的建设项目,对规定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个别、分片分期征收;而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方式具有整体性和一次性的特点,只要在满足转制条件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即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于转制的农村社区基本上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布局和要求,从而在社区转制时,并不要求具体的建设目的。

2.补偿方式是否相同。进行土地征收时,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给予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多采用金钱的形式,因此征用集体土地要给予补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国有化的转制并非为具体建设项目而发生,不存在补偿费用的承担或承受者,并且在国有化转制完成之后,原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经营土地获取收益,这可以看做是土地国有化转制特有的补偿形式。通过转制,原集体土地和房产可以实现自由流转与交易,土地、房屋的市场价值得到充分显现,可见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甚至因此而获得的收益超过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因此国有化转制的集体及其成员一般不会得到特别的补偿。

3.土地用途是否发生变更。土地被征收之后,不再属于集体土地的范畴,土地用途必须发生变化,如由原来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也相应地从农村居民变成建设单位或其他土地利用者;但是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以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和使用者为前提,完成国有化的转制后,原农村社区因基本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而被保留下来,土地用途也基本保持不变,其使用权主体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特征与优势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打破了城乡二元界限分明的分割状态,也改变了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保持间的静态平衡:一方面城中村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城市空间的扩展不断改变“城中村”的社会结构,并在形式上逐步将这些村落同化,另一方面“城中村”仍然是一个封闭的小社会,固执地坚守属于农村特有的文化和习惯,与城市生活格格不入,这种矛盾的存在很难通过传统的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因此实现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是城乡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改造“城中村”的有益尝试。

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涉及财产权属、户籍身份、利益关系等方面,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保障转制的进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第5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的这项规定为“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提供了依据,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分析这一规定:第一,该规定表明,集体成员身份转变和农村社区性质的变更是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原因;第二,“全部”表明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转制必然是一次性、整体性进行的。该条例第2条第3项和第5项分别规定明确集体土地因征收而转变为国家所有和国有化转制的情形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同等看待,土地征收制度并不能简单替代或概括集体土地国

有化转制。

《条例》还规定,土地一次性转变为国有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原合法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实践中,这种做法在全国的大城市较为普遍,采用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方式是“城中村”土地权属变更的一种创新尝试,更能充分保护“城中村”村民的利益:

1.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整体性和一次性的特点,保障了村民权益。采用转制方式的往往是在那些经济较发达、社会结构发展较为成熟的农村社区,一次性改造可以避免村民为争夺利益而久拖不决,并且转制的整体性满足了城市建设对“城中村”大批量的土地需求。《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是建立在“农转非”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变更和“撤村建居”的基础上,二者缺一不可,避免国家在任何时候因需要土地而套用转制办法,损害村民利益。

2.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方式,为“城中村”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保障改造顺利进行。“城中村”土地实现转制后,房产、土地都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和流通,有效盘活了原有资产,真正实现与城市土地的“同地同权”,为“城中村”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国有化的转制方式避免了土地征用过程的复杂性和巨大的时间和人力投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转制后的“城中村”土地与房屋受到城市管理法规的制约,任何增加建筑价值的抢建加盖行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补缴相关的税费,既遏制住了村民不理智的违章建设行为,也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

3.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方式,保障“城中村”村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服务,避免了土地征收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无保障的弊端。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下,失地农民获得土地补偿后,其身份依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而无法享受城市社会保障的福利。征地目的的单一性,补偿标准的不平等性,都是造成我国各地土地征收过程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土地征地补偿制度最大的弊端。而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转制中,不但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城中村”村居民的户籍也由此改变,村民从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村落完成“撤村建居”的改造,实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无论对“城中村”还是其村民而言,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才是“城中村”改造的真正目的。

(三)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内容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将集体土地合法引入市场,彻底摆脱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对“城中村”改造的制约,盘活“城中村”土地资产,实现土地价值。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土地权属的变更。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城中村”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由城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土地的使用制度也相应从集体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第二,基层管理体制的变更。村民户口转变城市居民户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畴;撤销村民委员会,成立居民委员会,行使基层组织的行政管理职权。第三,经济管理体制的变更。通过国有化转制,村民住宅变成城市房地产的一部分,进入国有土地市场流动,并受城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约束;将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成企业运作的方式,收益具体分配到个人,改变“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下政企不分的状态[4]。

相对于土地征收制度而言,目前法律对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只有大框架的规定,缺少具体的程序和实体性操作标准,因而必须注意转制能适用的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只有满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实现户籍转变和农村基层行政组织职能转变为前提的条件,转制才符合法定要求。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推进,在转制之前应当深入农村基层组织调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利益的平衡和转制的顺利进行,对“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而言,必须坚持以下要求:

1.以“城中村”村民利益为核心。在进行土地国有化转制时,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利益。对村民原有合法的住宅,通过颁发产权证的方式予以确权,使之进入房地产流通市场;对村民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要承认其享有剩余年限的承包权,确保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方式;对于村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面积超范围建筑,可以通过缴纳费用进行确权或者进行拆除并给予补偿的方式。在土地国有化转制后,“农转非”不仅体现

在户籍证上,原集体经济转制后财产利益的分配,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使村民公平地享受经济权益,同时完善村民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享受与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2.以土地权属变更为途径。“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按照土地征收的办法,对村内土地、房屋、村民的所有损失都需进行补偿,这样往往会造成开发成本的增加,政府财政也无力承担。而国有化转制的方式是政府通过将原属于“城中村”行政区划内的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但是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土地功能用途不发生改变,相对来说,改造的成本与阻力也会减少,并且在改制完成后,城市政府将对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保权利的合法性。

3.以城市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城中村”的改造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也是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完成国有化转制的“城中村”土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国有化转制的土地打破“城中村”的原有行政界限,成为城市土地规划的一部分,因此其土地使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一致。“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城市发展的要求,以城市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在进行土地的国有化转制时,做好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避免改造完成的土地布局和城市规划不相符,导致修改或调整,加大城市发展成本。

参考文献:

[1]吴亮.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杜万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探析[EB/OL].[2007-01-20].http://www.riel.whu.edu.en.

[3]罗必良.农村发展“股份合作制”面临创新[J].中国乡镇企业,2004(4).

[4]杨斯淼.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责任编辑:曲辰)

Arguments on the Land Reform of“Village in City”

Zeng YuShan,Hu YuZhen

(School of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210095,China)

Abstract:As an exceptional phenomenon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era of China,“Village in City”confronts a crit-ical problem under the modern legal system.The land reform of“Village in City”has become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since these lands cannot enjoy the equivalent value as state-owned lands due to the lack of market liquidity.In general,the land re-form can be achieved by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land expropriation.However,this solution is not a permanent cure for the land usage in“Village in City”because of its obvious disadvantages.The summary of the experience concerning land reform of “Village in City”across the whole country and of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maybe an innovative way in exploring the breakthrough of this issue.After reconstructing,the land can be integrated collectively and then reorganized based on the urban development planning.On the consequence,the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is increased which leads to the improved effi-ciency in the usage of lands..

Key words:“Village in City”;land reform;compensation for land expropriation;land consolidation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 策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11-29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 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对进行拆迁改造的用地逐个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暂不进行拆迁改造的,待拆迁改造时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留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发展用地,用于转制后村民的生活、生产、就业安置。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 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三、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本科班2012级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 的问题与对策 姓名 学号 1220121050 指导老师 教学点省委党校 2014年5月14日

内容提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竞争,研究和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已成为关键因素,全国各地在城中村改造中做了不少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城中村改造的难点:一是改造资金的筹集与改造主体的选择;二是存量土地如何盘活;三是如何排解城中村改造的阻力。解决这些问题对加速城中村城市化有一定的作用。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复杂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如何正确对待城中村这一现象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文首先通过阐述“城中村”特征及其改造的必要性,分析了城中村的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中村城中村改造问题与对策

目录 一、“城中村”的特征及“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1) (一)城中村的特征 (2) (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3) 二、“城中村”改造中存在问题 (5)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盲区 (5) (二)城中村普遍存在的治安形势严峻的问题 (5) (三)职业问题 (6) 三、“城中村”改造的对策 (6) (一)贯彻“规划优先”的原则,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编 制体系 (7) (二)解决城中村居民就业问题,提高村民素质 (8)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市化 (9) 参考文献 (10)

城中村改造现状与政策建议

– 14 – 2012年第11卷第3期 引言 新形势下加强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和探索,既有利于理顺城区基层管理体制,促进基层社区建设;也有利于加快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转变的速度,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对于改善城市地域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开发效益,优化城市功能区布局,完成城中村改造,推进现代城市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1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 1.1 城中村宅基地产权变更困难 城中村现有土地产权不合理是城中村的根本问题,也是城中村改造的主要障碍。在目前运行机制和经济环境下,由于城中村人口密度高,实行房地产开发赢利空间较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也不愿主动进行土地权属的转换,因此,短时期内变更土地产权将有一定的困难。 1.2 缺少资金来源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居民的拆迁及安置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目前政府无法负担如此庞大的费用。在缺少利益驱动的前提下,无法吸引多种大量资本投入,这也是城中村改造工作深入的巨大障碍。 1.3 管理体制没有良性发展 目前城中村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开始就未能真正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的轨道,徘徊于城乡之间,在管理上缺乏系统,在发展上缺乏约束,没有得到科学、良性的发展。因此城中村改造及管理均需在体制上实施相应的改革。 1.4 政府与市场的不协调 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是目前大多数城市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改造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往往 城中村改造现状与政策建议 李献军 (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54) 摘 要:城中村改造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当经济结构、农民就业方式和文化生活需要达到了城市(或城镇)发展的水平时对农村管理模式实施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我国现行城乡二元体制下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政策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089(2012)03-0014-02 “缺位”或“越位”,即政府在该插手干预的地方却任由市场无序获取既得利益甚至违法操作,而本应该由市场来配置资源的地方政府却主动干预市场竞争,破坏市场机制。政府的有为与不为导致各利益主体之间得不到和谐发展,甚至由于政府不恰当的行为导致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最终导致许多城中村改造难以实施,改造导致城市空间结构的不合理,偏离城市发展的目标,这些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界限不明确有关。 2 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建议 2.1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项目经济利益,使城中村改造的利益普惠于众,尤其是城中村村民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改造结果的最优化,是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因此各级政府要在改造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将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落到实处。在充分强调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宏观调控的同时,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方式,又要按照“一村一方案”进行改造城中村,将城中村划分为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要求,并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市、区、街道、村各方面的积极性,采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改造资金、方法、收益分配等问题。这样既有利于解决拆迁安置这一重大障碍,也降低了改造强度和改造成本。 2.2 突出以民为本,兼顾各方利益 城中村改造既要照顾村民利益,充分考虑农民转为市民的意愿、需求和目的,在各项政策上多向村民倾斜,让他们在改造过程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重视政府、改造单位的利益,做到政府、村民、改造单位三者利益的均衡。政府与改造单位之间要兼顾改造单位的利 现代建设 Modern Construction

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121 专题十 城中村改造模式专题研究 目录 第一部分 国内城中村改造模式综述 (122) 1. 城中村改造模式 ............................................................................................ 122 1.1. 从规划改造方式来分析城中村改造模式 ......................................................... 122 1.1.1. 异地迁建 ....................................................................................................... 122 1.1.2. 就地改造 ....................................................................................................... 122 1.2. 从改造主体来分析城中村改造模式 ................................................................ 122 1.2.1. 政府主导型的改造模式 .................................................................................. 123 1.2.2. 开发商主导型改造模式 .................................................................................. 123 1.2.3. 村集体主导型改造模式 .................................................................................. 123 1.2.4. 开发商、村集体共同主导型改造模式 ............................................................. 123 2. 城中村类型及其适用改造模式 ....................................................................... 124 2.1. 典型“城中村” ............................................................................................ 124 2.2. 准城中村 ....................................................................................................... 124 2.2.1. 拥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区位条件的准城中村1 ................................................ 124 2.2.2. 区域位置不佳,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准城中村2 ............................................ 124 2.3. 景中村 .......................................................................................................... 124 2.3.1. 用地性质为风景旅游及文物保护用地的景中村1 ............................................ 124 2.3.2. 公建市政配套不完善的景中村2 ..................................................................... 124 2.4. 小结 .............................................................................................................. 125 3. 我国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模式对比分析 ............................................................. 125 3.1. 深圳城中村改造 ............................................................................................ 125 3.1.1. 有关政策 ....................................................................................................... 125 3.1.2. 渔民村改造实践 ............................................................................................ 125 3.1.2.1. 基本状况 ................................................................................................ 125 3.1.2.2. 存在问题 ................................................................................................ 125 3.1.2.3. 改造思路 ................................................................................................ 125 3.1.2.4. 改造评价 ................................................................................................ 126 3.2. 珠海城中村改造 ............................................................................................ 126 3.2.1. 有关政策 ....................................................................................................... 126 3.2.2. 水湾头村——山水华庭改造实践 .................................................................... 126 3.2.2.1. 旧村状况 ................................................................................................ 126 3.2.2.2.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部分) .................................................................... 126 3.2.2.3. 改造方案 ................................................................................................ 126 3.2.2.4. 改造评价 (126) 3.3. 广州城中村改造 (126) 3.3.1. 广州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 126 3.3.2. 广州城中村改造实践 ...................................................................................... 127 3.3.2.1. 以建带治 ................................................................................................ 127 3.3.2.2. 异地重建 ................................................................................................ 127 3.4. 小结 .............................................................................................................. 127 4. 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思考和建议 ....................................................................... 127 4.1. 打破城乡二元空间格局、关怀“弱势群体” .................................................. 127 4.2. 提倡公众参与 ................................................................................................ 127 4.3. 社区规划因“村”制宜 . (127) 第二部分 临汾城中村改造模式研究 (128) 1. 临汾城中村概况 ............................................................................................ 128 1.1. 数量及分类 .................................................................................................... 128 1.2. 村容村貌 ....................................................................................................... 128 1.3. 村民主要经济活动 ......................................................................................... 128 2. 临汾“城中村”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改造模式建议 ........................................ 128 (1)整理空间,对接战略结构——整体集中搬迁 ........................................................ 128 (2)重要地段改造 ..................................................................................................... 129 (3)特色化改造 ......................................................................................................... 129 (4)综合整治 (129)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与具体改造案例分析

《京基水贝拆迁组—拆迁改造研讨会》 时间:2011-7-28 地点:水贝村京基旧改办公室 出席人:游力勇崔文来朱喜荣胡唐娟邵雷 主持人:邵雷 议题:深圳市城中村现状与旧改案例分析 章程: ◆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分析与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成功改造案例共享与失败案例分析 ◆结合案例集思广益为水贝项目出谋划策(研讨) ◆未雨绸缪下步工作应注意的地方(研讨) 一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分析与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南方某些城市由于改革开放和特区政策带来经济的飞跃城市化浪潮急速席卷各地部分村落转眼间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而发展初期政府因无力妥善安置村民不得已划定某些特殊地块作为原村民居住和维持生计的空间这些地块基本保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民面对着周围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发展为寻求土地空间的最大利用自发地以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对这些土地进行几乎是无序地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今天所谓的城中村问题。 1. 深圳特区内城中村现状分析 广州市有着138个城中村,杭州市有101个城中村,武汉市有147个城中村,没有哪一个城市像深圳这样有这么多的城中村,特区内共有173个自然村,约十万栋农民房,大部分高达5—8层,有不少超过10层,面积总量逾1亿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居住人口规模超过了500万。 城中村的存在一直是制约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档次的一个“瓶颈”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里房屋建筑质量差,人员复杂,卫生状况恶劣,消防隐患大,治安问题突出。片区通过功能改造与综合整治已难以奏效,拆除重建迫在眉睫。 2. 改造必要性 A 这是提升市容市貌实现城市发展一体化的需要。 城中村地区功能定位模糊、土地使用性质的混乱、建筑物布局的随意性和风格的混杂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对城市空间总体规划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市容。从而降低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从市政建设来讲,城中村市政建设严重滞后,水电设施、排水管网、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与城市整体严重不配套, 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因此, 要实现城市发展一体化,必须改造杂乱无章的城中村,使城中村物质形态融入到城市整体中。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问题及解决策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47746347.html,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问题及解决策略 作者:朱爽 来源:《消费导刊》2016年第09期 摘要:按照省、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总体部署,双桥区从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高效完成了城中村改造、“四纵五横”路网拆迁、外八庙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及城郊村改造等工程的拆迁任务,有效保证了全市重大专项工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一、基本情况 避暑山庄外八庙周边形成的自然村落建筑布局结构混乱,基础设施缺失,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问题突出,与周围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影响了风景名胜和城市整体面貌。为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还原古城风貌、恢复历史风韵,市政府启动了外八庙周围环境整治及城郊村改造,工程因拆迁而涉及的村民安置房建设是 项重大民生工程。治理范围涉及我区狮子沟镇的5个行政村、4个社区和普宁寺门前片区(五村六片四社区),拆迁6063户,15564人。项目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136.91万平方米。 就北区回迁房建设实际情况看,按照协议到2013年底拆迁村民应全部实现回迁,但到目前,还没有一处回迁房具备回迁条件,百姓反映极其强烈。回迁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存在的重点问题 1.资金问题。我区回迁房建设资金主要是采取代建企业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的,由于我区肩负100余亿元的债务,致使资金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拨付企业的工程款,最终形成了政府对代建企业巨额拖欠而直接影响了回迁房的开工建设。 仅外八庙五村回迁房建设(不含商业用房)债务总量达39.5亿元:(1)企业垫资1 5亿元;(2)后续工程款还需14亿元;(3)基础设施还需9亿元;(4)群众过渡费还需1.5亿元。巨额的资金缺口没有来源。 2.涉军问题。殊像寺村草庐沟、窑塞沟军分区靶场、普宁寺东侧等地块回迁房建设涉及到的军产问题,虽然均有双方认可的方案,但由于手续办理、与军方协调繁琐,进展缓慢,相关回迁房建设工程没有进度。 3.土地指标问题。城中村改造回迁房用地及联动商业开发用地指标需求量较大,但土地指标严重不足,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指标欠缺,土地供求矛盾突出。

论城中村改造现状问题及对策

论城中村改造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国村改造的现状、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并探究我国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及城中村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进而提出对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 对当前正确 认识和解决城中村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改造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village reconstruction city countries, problems, and som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of analysis. our country villages and explore the reason and villages to the influence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rebuilding the villages inside the city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ies and measures of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solve problems villages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villages; urbanization; trans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分析 随着中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中村隐藏的问题日益暴露,成为影响城市经济、环境、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桎梏。总体来说,当前“城中村”主要呈现以下问题。 1.直接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 “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原因总体上是受利益的驱使。首先,以

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营销推广方案

宣恩县旧城改造项目 商业项目招商及销售营销策划提案

华夏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5日 第一部分:本项目重要营销背景及营销命题 一.重要营销背景 1.华夏鑫龙商业地产品牌之作 本项目是华夏鑫龙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地产项目,对华夏鑫龙品牌及本项目住宅营销意义重大。 2.商业部分肩负赢利重任 由于地价高企,商业部分是本项目重要利润来源,能否实现商业部分最大化利润将直接关乎本项目的整体赢利水平。 3.宣恩县商业地产第一盘 本项目是宣恩县第一个推出销售的上规模的商业地产项目,由此打响宣恩县商业地产第一枪,示范效应强,且具有非常好的新闻题材,需要在营销中善用。

4.恩施地区商铺投资回归理性 恩施地区虚拟产权商铺销售受阻,独立产权街铺将重新成为实力投资型客户主流投资品种,对本项目是一个利好。(以上论据,在恩施地区商业地产项目调查报告提到) 5.“宣恩旧城改造项目”之概念及资源整合的深远意义 恩施地区是我省未来几年中西部开展的最重要的区域之一,打造“宣恩旧城改造项目”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人气预期将同样是本项目的重要营销背景。

二.重要营销命题 1.“商”与“铺”的关系 有“商”才为“铺”,招商是否成功、进驻商户是否有持久市场生命力将是商铺产权营销的重要前提。本项目应重视“招商”与“销售”的重要因果关系。 2.招商时机的选定 关于招商时机的选定。商业招商是一个周期相对长的营销工作,尤其是著名品牌的谈判。但一旦突破著名品牌,将形成强大羊群效应。因此在招商过程中,如何制订“头羊突破”策略尤为关键。 3.商铺产权销售时机的选定 关于商铺产权销售时机的选定。一个很重要的规律是:商业开业是商铺销售的坟墓!因此,除非对商业一开业就能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及部分城市的具体做法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 一、珠海模式 珠海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决策引导,制定改造规划,出台改造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房地产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由开发商筹集资金完成改造工作。改造方式为拆掉旧村彻底重建,建设商品房和商品房化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方式为实物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补偿比例为1∶1(补偿标准以内)和1∶1.2(未达规定面积)。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转让期限为70年。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二、广州模式 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制定政策,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村集体和村民,政府提倡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区财政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由城中村自行改造开发,不允许房地产商介入。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拆迁补偿方式由各城中村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三、杭州模式 杭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一种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组织作用,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和工作考核,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本区城中村改造。改造的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撤村建居村的全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由政府招标建筑公司建设安置村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部分地块用于出让以解决建设资金平衡需要,这类地块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

城中村改造模式及对策

城中村改造模式及对策 城中村是城市扩展的必然产物,其土地权属的二元化导致城中村乱象丛生,其改造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必须,通过对城中改造的梳理,对其改造模式及对策深入研究,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必要的做法和理论。 标签:城中村改造;模式;對策 1、东营城中村现状 东营市中心城范围内共有城中村50个,常住人口21148户、62822人,房屋178166间、建筑面积396万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29203亩。其大多数房屋为建成二三十年以上的旧砖房、土坯房,有的明显已经成为危房。容积率低,土地利用效率低,对当前的城市建设发展来说,是一种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随着城市与村居的交融出现了大量问题和隐患,人口杂乱,治安问题隐患重重,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居住环境低劣;资源浪费严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农民住宅翻建不能依照城市功能准确定位,屡拆屡建情况十分突出,不仅损害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城中村”拆迁改造,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当前城市建设管理的一个焦点和难点。让“城中村”尽快融入城市,实现整个城区的均衡发展。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护、发展好群众的利益。“城中村”改造是居民自我算账、自我拆迁、自我发展,过上好日子的过程;是“城中村”在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整体融入城市,共享发展成果的过程;是“城中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和理念变革的过程;是村居自治组织在政府领导市场引导下,民主决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过程。 2、改造模式 城中村改造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总结近几年的改造经验,不断探索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和方法。 2.1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 改造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进行,其特点近似于征地拆迁,改造中政府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城中村处于服从地位,拆迁目的是为了达到城市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政府获得拆迁后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或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易地或原地安置拆迁居民,同时为居民留足用于长期发展的建设用地。比如辛镇村拆迁改造就属于此类,由东营区政府组织实施,分三期全部改造完成。 2.2以市场运作为主的模式

城中村改造方向与策略研究

城中村改造方向与策略研究 【摘要】由于城市高速发展而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位于城区边缘的农村被划入城区,产生了落后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底下的居民区。本文在深入分析城中村存在弊端的基础上,梳理出可供探讨的城中村改造基本方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探寻可持续发展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关键字】城中村方法及策略可持续发展 一、城中村的形成机制 1、城中村概念界定 城中村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独特而又普遍的社会现象。城市用地规模迅速扩张,使得过去的郊区、农村甚至更远的土地被国家陆续征用。但国家并不能承担土地征用后原住村民的生活和就业,于是采取保留村民住宅用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少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存留土地,虽然农耕生产的状态不复存在,但农村居民身份及农村管理制仍然得到了保留。 2、城中村形成原因 “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即原有居民“以地生财”;土地、规划、环保等政府部门规范化管理的缺位是产生“城中村”问题的政策原因;落后的城乡管理体制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体制原因;政府未能为大量外来人口提供足够的廉租屋是刺激“城中村”违法滥建的客观原因。 二、城中村形成的根源及存在的问题 1、城中村形成的根源 城中村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探讨。首先从客观上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从而城市化进程也紧随其后高速成长,这样就产生了城市规范化管理不到位以至于满足不了城市快速发展的矛盾,只是主要矛盾;其次从主观上看,我国城乡的二元管理体制和我国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冲突,这是两种制度产生的矛盾,是次要矛盾;再次对于政府而言,城市政府的财力有限,所以在城市化的初期城市政府常常选择绕开村落的思路,导致城中村普遍存在。 2、城中村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是城市化发展的障碍,它缺乏统一规划和严格管理,给城市规划、

案例10: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冲突分析

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冲突分析 李丽,姚芳敏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如何平衡政府、开发商、改造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城中村与城市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是城中村改造的难点。本案例探讨了深圳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适用于运筹学中对策论的教学。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冲突分析;对策论 1深圳城中村简介 自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城市从中心区向外围不断扩张,使原本属于城区边缘的农村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这些村落仍保留着“一户一栋”的农村居住特点。不仅存在着社会治安较差、卫生环境恶化、土地权属不清、建筑功能老化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制约了深圳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结构的完善。因此,进行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政府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决定。 自1992年,深圳就开始尝试城中村的改造。近年来,由于深圳市的发展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2005年公布了《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年)》,将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纳入城市规划中,统一布局和开发利用,推进深圳市的现代化建设。 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显示,至2007年底,深圳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廉租及政策性住房:城中村自建私房的比例为9:5:12,城中村内的住房面积占深圳市住房总面积的46%,已成为深圳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城市暂住人员住房问题研究》指出,近半(48.7%)的暂住人口住在城中村。村民、不同来源、不同职业的流动人口混杂居住在城中村中,造成城市治安紊乱,犯罪突发。同时村民在建造房屋时,往往优先考虑经济效益,为获取个体最大的经济利益,土地被村民用作最高强度的开发,建设强度高、密度大,常常出现“牵手搂”的现象,城中村的住房楼层也逐渐增加(见表1)。 表1. 城中村非正规住房各阶段的建设特征和形态

城中村改造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城中村改造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郑州市高新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一些城郊村逐渐成为城区的一部分,但是这种转变并没有使这些村落真正融入城市,而是形成了所谓的“城中村”,这些村落的使高新区的发展陷入困境,城中村改造成为了郑州市城市规划的重点对象。文章在调研的基础上,以祥营村为例提出了城中村改造中所面临的困难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中村;祥营村;问题;对策 一、高新区城中村改造中的难点 1.村民传统思想的抵触 虽然村民们也十分向往城市的生活,但是由于村民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更习惯自家的独栋小院,而不愿意搬入小区居住。村民们认为城中村改造会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土地和房屋,严重损害他们的原有利益,大多不愿意接受改造,甚至给政府提出很多过分的要求,加上村民相对来说理论水平低,对于政府的行为不理解,较难沟通。因此,如何说服村民接受改造是城中村改造中最大的难题。若能把村民的问题解决,其他问题也都迎刃而解。 2.实际运作中的困难重重 尽管城中村改造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一些情况特殊的困难户,政府不得不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而这样又会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一些有争议的土地、建筑如何赔偿。对于村民一些有组织的抗议活动如何处理等等一系列突发事件很难处理。可见城中村改造问题繁多、矛盾尖锐、关系复杂,并非易事。 二、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 1.村民与政府相互不信任、不理解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村民和政府各执一词,村民表示对安置赔偿不满,拆迁后得不偿失,楼房不如自家小院,并且生活更加拮据。而且由于现在政府与开发商的负面新闻太多,对政府官员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村民对政府非常不信任,对政府承诺的一系列赔偿尤其是回迁安置时间表示怀疑。有不满也不愿与政府沟通,认为政府不会为村民考虑,反而会把自己被抓起来。而政府则是与村民完全不同的说法。他们认为村民欲壑难填,政府无论怎样做都满足不了村民无限的贪欲。政府目前给予的补偿已经相当合理了,拆迁后补偿给村民的住房远远大于村民的自住需求,随便卖一套都是一笔不少的钱。而且只要肯劳动,以后的生活根本不成问题。可见政府与村民相互不理解,并且缺乏沟通是目前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城中村”是城市化发展过程的产物,是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事物。“城中村”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阻滞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鉴于此,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特别是政府的高度重视。文章在分析“城中村”产生的原因、现状、主要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解决举措。只有把“城中村”纳入城市的管理范围,以人为本,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才能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城中村;秀灵村;改造 “城中村”在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而又具有中国特色,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时期的一个新事物,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密切相关。其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危及社会正常秩序,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深化阶段和关键时期,此时也是各种矛盾凸显的多发期,为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缓解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

展,构建和谐社会。 一、“城中村”的定义 对于“城中村”的定义,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阐述。吕宏芬、王积瑾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镇中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产物,是城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高迎伏、黄仕伟和董平指出:“城中村”就是指原来是农村,由于城市的扩张成为社区,现已基本没有耕地,没有农业,也没有农民,但仍按村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管理的城市中的特殊社区。笔者认为“城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将城市周边的村庄列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而又在特定的时期内存留城乡二元体制的状况。城市的飞速发展,需要通过征用周边农村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提升城市的容量,不断蚕食周边的耕地,这就形成了“城市—农村一城市—农村”环形衍射的空间布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村包围着城市,城市又包围着农村,城村交替出现的现象。

城中村改造研究

目录 城中村改造研究 (4) 城中村形成原因 (4)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突出问题 (4) 城中村改造中的民生需求满足 (5) 国内外优秀城中村改造研究 (7) 国内五种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分析 (7) 国外城中村改造研究情况 (8) 城中村改造的浙江样本 (9) 日本横滨市寿町贫民住区治理案例 (10) 武义县城中村改造现状 (12) 考察浦江城中村改造工作 (12)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和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13) 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基本完成入户调查 (14) 武义县人大关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14) 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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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变迁,走出民生改善之路 (图为武义县老城上街)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在“城中村”改造中,不能是政府单方面的推动,还要介入社会力量,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且应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村民集体的意愿进行城中村的改造。唯此,才能使改造惠及民生,让城市化进程中的这部分地区人口获得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生活质量。

城中村改造研究 城中村形成原因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独有的现象,即使是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未曾出现过。城市化进程过快,土地制度的滞后,规划、管理、整治的无力,体制上的诸多缺陷构成了城中村形成的主因。 1、城乡二元体制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这一独特的社会形态包括二元的社会结构和二元的经济结构 2个方面。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产物,体现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的特征。 2、对城市蔓延现象的忽视 城市蔓延是城市化过程的具体体现。对此,我国在推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城郊农村仅仅从地理上纳入城市范围,但是并未重视城市蔓延现象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从而形成所谓城中村。 3、中国社会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2种土地制度。城中村虽然位于城市但是其土地产权仍然归属集体所有,这样一来就同城市区域的国家所有制相冲突。 4、经济利益驱动是城中村形成的内在因素 城市功能的扩张,使农村土地房屋大幅升值,出租房屋成为获利丰厚的行当,给当地农村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在城市化的压力下,一无知识技能,二无劳动经验的城中村村民为了谋生,自然地选择了一条风险最小且收益不菲的“以地生财”之道。 (来源:《现代园艺》,2017年第1期)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突出问题 “城中村”改造的瓶颈与难题主要突出在改造成本、利益再分配、政策支持、集体经济改制困难等方面:(1)改造成本巨大;(2)利益分配难以平衡;(3)缺乏统一的政策支持;(4)集体经济改制相对困难;随着”城中村”的集体用地不断被征用,村集体经济收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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