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重点

法理学期末重点
法理学期末重点

1.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法教义学,也有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指固有意义上的法学,其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规范实践)。

2.法理学: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探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理学和理论法学不是一个概念。

1、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2、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4.法哲学: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

5.违宪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司法审查:即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以及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方式制约权力。

违宪审查是一个范围更大的概念,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类型。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即司法审查,也就是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审查国家立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体制。其具体包括内容:由司法机关审查立法是否合宪,以及行政行为是否越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在我国,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6.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法律经济学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运用。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经济学的关键。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7.法官员额制: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价值

1.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2.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公正司法,既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更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4.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8.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9.一国两制;

所谓“一国两制”,就是在一个中国的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意义:

我国的一国两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政治构想到宪法制度、从宪法制度到法制制度,从法制到法治这三个最为重要的过程。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实践,一国两制由最开始提出的政治构想逐渐物化为我国国家发展中的制度现实和法治现实。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稳定实施,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和可靠性。一国两制法学的发展对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将继续对我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国两制将会对其带来积极的作用,维护祖国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推动祖国和谐稳定的发展。

10.法治经济: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经济逐步按照法律预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11.外部性: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

12.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称自由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但是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实行了市场经济.

13.道德:

——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是一套对于他者的义务(其他人、动物、上帝),这些义务被认为会制约我们对严肃的人类行为问题做出的、仅仅估计自我利益的、情绪的或感情的反应。

17道德本质:

马克思:“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道德不是抽象的、超历史的、超时代、超阶级的永恒不变的现象,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他是一种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都是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的。

4.法与道德相联系:

关于法与道德必然联系的两个基本立场

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道德规范并不必然(因其道德性)成为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并不因其不道德而丧失法资格或法效力

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道德规范必然(因其道德性)成为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可能因其不道德而丧失法资格或法效力

关于法与道必然联系的典型个案

纽伦堡审判(立法)

反人道罪(直接来源于自然法)

为什么要废止部分纳粹法律效力

告密者案与柏林墙射手案(司法)

13.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必然联系

在所有已知的存在法律的政治秩序中,(有些)道德规范(因其本身的道德性)必然成为法律规范

在所有已知的存在法律的政治秩序中,(有些)法律规范可能(因其不道德)丧失法资格或法效力

14.法律的内在道德有八项要求:

(1)法律的普遍性,指法律首先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2)法律应该公布,它不仅指把法律公布一下就了事,还包括法制教育。

(3)法律不溯及既往,指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判断昨天的行为是否违法,但是溯及既往的法律有时又是必要的。如在民事法律中可以,在刑事法律中就不可以。

(4)法律应该是明确的,这并不是说在制定法律时不能采用诸如“善良忠诚”和“适当注意”等弹性概念。

(5)避免法律的自相矛盾,富勒认为法律出现矛盾有两种情况:同一法律中出现自相矛盾的规定;不同法律中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而决定什么时候法规冲突的时候,不能只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还要考虑语言以外的许多因素。

(6)法律不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情,立法者制定出人民无法遵守的法律是因为他没有搞清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关系,把对人民的希望变成了人民的义务。

(7)法律应该有稳定性,不随意更改法律,但由于环境、形势和人们的观念的改变,法律的修改和废除是难免的,要在频繁的修改和不变中找一种平衡。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在对这个问题的防范上,最微妙和最棘手的问题是法律解释,对法律原意所违背的解释就会导致不一致,所以解释法律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4.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关系:

法的内在道德可以制约法律秩序沦为彻底的暴政

法的内在道德并不必然使法律秩序成为善政

14.分析实证法学:实证分析法学也就是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

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

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15.新自然法学:以提倡复兴自然法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具有广狭两义。狭义专指主张复兴非神学自然法的派别,广义还包括主张复兴神学自然法学说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马里旦。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标准,主张“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

16.社会法学:是19世纪产生、20世纪流行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上问题,主张“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弗兰克等。

18.拉德布鲁赫公式:

—法的三重价值:安定、正义、合目的性

—安定性优先,即便与正义发生冲突,一般情况下都要优先考虑安定性

—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不可容忍,就可以丧失法律资格或法效力

—拉德布鲁赫公式主要是一个立法方案,解决在立法中何为废止部分不到的法律德效力

不可容忍德阐释:违反最低限度自然法(哈特);违反禁止性自然法(阿奎那,十诫中德禁令);基本剥夺人权

19.法律道德主义:道德的法律强制实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实施自己认为是好的道德标准,即便这些道德标准是存在争议的。

20.公民不服从:一种非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法律或政策发生改变,按照这种方式的行动,一个人诉诸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他们深思熟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此刻没有受到尊重。

21.善良违法:一个人在道德品质上无可指摘的人,面对人们违反公平、损害他人的法律,完全可以拒之不理,甚至不服从它,并且违法的方式必须是理性、非暴力的,而且违法者必须有勇气接受法律的惩罚。(要诉诸积极行动,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消极逃避)

22.良心的拒绝:对不公平法律的消极抵抗,而不是诉诸积极的行动

23.央地关系:

从法理上来看,中国的地方政府处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有较高的集权属性,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但从实践层面而言,学者们发现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着诸多与单一制不符的特征,一大表现就是中央决策权力的下放,只要能够在保持政治稳定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就能在中央政府的默许下按照其自身环境与偏好来执行既定的政策。

[3][4]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某种事实上的联邦制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比联邦国家的地方政府还要大得多。[5]

围绕如何解释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学界主要形成了三类观点。一类是,钱颖一等人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他们认为带有中国特色的分权化改革,形成了“维护市场型

的财政联邦制”[6],中央与地方之间有效的财政安排是理解中国政府取得成功的核心。[7]另一类则主要从中国政治上高度集权的威权体制出发,解释了中国如何通过地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解决普通威权制解决不了的激励问题,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压力型体制[8]、晋升竞标赛[9]、威权集权体制[10]、地方分权下的威权体制[11]等。再一类是,强调“摸着石头过河”思想下的“分级制实验”,中央通过试点、试验区等形式多样的地方政府创新为改革积累宝贵的经验,以应对改革中的变动性与不确定性,成功避免了大规模动荡的出现[12]。这些讨论都为我们理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视角。24.政党关系: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以及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层面的关系中,主动权主要掌握在中国共产党的手中;

其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间的合作与协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出于对等地位共同合作,互动地发挥作用;

第三,各民主党派配合中共中央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发挥自身优势建设社会主义等活动,这一层面的关系中民主党派处于积极和主动的地位,中国共产党则主要是引导、保障、帮助民主党派更好的发挥作用。

25.法与道德: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3)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

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

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

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法与道德的冲突

(1)合法不合理(如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合理不合法(如“安乐死”、“见义勇为而获罪”、“大义灭亲”)

26.法与经济:

概述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所有社会现象中最根本的联系;

(2)法由生产方式决定,其中生产关系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

法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3)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2)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1)法对经济基础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3)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确认的作用

4)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27.法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它需要要法律的保障。

(1)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4)市场经济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交易、退出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的作用。

(5)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要求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6)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促进、保障、规制。

28.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

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行使都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各

种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3)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

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

(4)法与政治运行和发展。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如政治过程的透明、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等)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29.法与社会:

1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1)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2)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3}法与社会发展

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全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1)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

(3)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4)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5)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30.法治和法制:

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法制:1)静态:法律和制度;2)动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 The Rule of Law

1.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2.“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3.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制/ Legal System

1.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专制君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

4.法制与民主和宪政无关,可能成为专制和主权的统治

31.法治和人治:

法治:

1.民主政治

2.法律反映众人意志

3.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冲突时前者高于后者

人治:

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律反映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意志

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冲突时后者高于前者

电大《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 3、不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活动是(偿还债务)。 4、不属于法的保护性职能的活动是(依法纳税)。 5、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法的传统)。 6、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8、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严格责任原则)代替。 9、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的方 法。 10、既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又是违法的行为有(结伙打架)。 11、“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适用于(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 12、“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适用于(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自然过程)。 14、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被称为(禁止)的调整方式。 15、下列哪种关系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来调整:(人身关系)。 16、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 段。 17、(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9、(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0、(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1、(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 以排列,汇编成册。 22、(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 定程序进行。 23、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 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属于(行政解释)。 25、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学理解释)。 26、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施行后,原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 止)终止生效。 27、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主体、 客体和内容)。 29、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 为(行为能力)。 30、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做出肯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积 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位置。 32、公民的名誉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人身利益)。 33、对于甲来说,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 事实是(甲的父亲的病故)。 34、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 事实)。 35、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 36、(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最本质特 征。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行 为)。 38、故意或过失是(违法的主观方面)。 39、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是(特定国家 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0、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国 家检察机关)。 4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 律监督称为(审判监督)。 42、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 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文化)等法 律现象。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 象及其规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属于理论法学的是(法哲学、比较 法总论)。 4、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道德、 宗教)。 5、习惯靠(传统、惯性、社会舆论) 保证实施。 6、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 定、认可)。 7、法是(一种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8、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惩 罚犯罪、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9、法与利益的关系正确的是(利益是 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利益是法的实现的 动力和归宿、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 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 现)。 10、法制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的运 行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学教育与研 究)。 11、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 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12、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有:(积极、 允许、禁止)的调整方式。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 象:(科学研究的自然现象、自然现象 发生的过程、大规模的社会过程)。 14、下列哪些能够作为法律调整的对 象:(财产关系、劳动关系)。 15、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 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 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 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 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 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制 裁)。 17、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 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专门 化规范)。 18、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调整性 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 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19、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即法 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 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 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 20、按照是否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当事人)依法自主调整进行分类,法 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 范)。 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 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 典编纂)。 22、法的适用的主体有(国家机关、国 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23、法的适用结果有(产生权力义务关 系、变更权力义务关系、消灭权力义务 关系、实行法律制裁)。 2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 含义包括(法律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公 民、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 法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25、在我国,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有几 种情况,它们包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 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 其他法律的生效实行)。 26、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地方性 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地方国家机关制 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属 于(司法解释、检察解释)。 28、下列属于立法解释的有(全国人大 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 国务院对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 学习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7744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Learning experience of Jurisprudence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

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离成功会越来越近。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2】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

《法理学》期末试卷A试题(哈哈)

《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 姓名:专业: 学号:学习中心: 成绩: 一、简答题(40分) 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答:①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⑤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2、法律的行为分类? 答:①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有学者提出,还可以再分出一种中性行为。所谓中性行为,即介于合法 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而 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②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 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③按照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 体法律行为。 ③按照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 行为。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2008年12月20日谢祥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 A ?民主党派的监督 C.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 ?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 ) A ?首先是指思想违法 C ?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 系 3 ?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 A ?严格解释 C ?历史解释 4 ?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 A ?实质推理 C. 归纳推理 B?人民群众的监督 D .法学家的监督 B. 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D .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 B. 自由解释 D .逻辑解释 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B. 演绎推理 D .形式推理 5. 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 A .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 C. 文义解释 D .逻辑解释 6. 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 A .法律解释的主观说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C. 法律解释的主、客观兼容说 D .解释学循环理论 7. 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 A .法律原则B.法律概念 C ?法律规范 D ?规范性法律文件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A ?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 C ?法律规范 D ?法律制度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 A ?执法机关B.司法机关 C ?合法程序 D ?合法权力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 A ?物质社会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 C. 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的是() A ?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 C ?法的制定 D ?法的实施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 A ?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 ?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 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 A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 ?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D ?是中国的判例法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1.doc

11级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 根据法理老师给的重点从《法理学》光盘里挑选出来的习题,希望对 大家期末复习有帮助。--黄志民C1:导论: 一、名词解释: 法理学 二、单项选择题: A)的关系。 1.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 A. 一般与特殊 B. 整体与局部 C. 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2. “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 C)提出的。这一观点是( A. 罗尔斯 B. 庞德 C. 哈特 D.卢曼 C)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3. 在中国,( A. 康有为 B. 黄宗羲 C. 梁启超 D.杨度 三、多项选择题: AB1.以下哪些是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A. 法律解释 B. 法的适用 C. 刑事责任 D. 行政处罚ABCD)。 2.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 A. 法律价值论 B. 法律社会论 C. 法律形式论 D. 法律本体论 C2:法的历史: 一、单项选择题: D )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 A.法律B.道德C.伦理D.行为规范 A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私有制的产生 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 B )。3.法产生的标志是( A.原始社会的习惯B.习惯法C.成文法D.奴隶制国家

A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4.(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1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C )。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 A 资本主义法律了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 现有后, B 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C ).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6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D )。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B)。 .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8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D.罗马法 A )”传统的法典是(。9.在19 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 B 《普鲁士法典》.二、多项选择题:到(.法典 D D A.《拿破仑法典》 C.《苏俄民法典》 )的过程。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C.成文法A.习惯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 (B.习惯法 习惯) 。)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ABCD B.体现本质不同A.产生方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D C.适用范围不同 。)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ACD .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A 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 D 。 BCD ) 4.在原始社会中,(.没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A B.没有习惯法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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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考试(20) 姓名:朱旭东班级:默认班级成绩:76.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 1.0分 ?A、 主体 ?B、 客体 ?C、 适用 ?D、 内容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2 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 1.0分 ?A、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B、 社会民众 ?C、 违反法律的人

?D、 立法者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3 法和国家一般关系是 1.0分 ?A、 法高于国家 ?B、 国家权力大于法 ?C、 二者相互依存,互相支持 ?D、 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赖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4 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观点是?1.0分 ?A、 法律是无形的,很难掌握。 ?B、 法律是有形的,但只能被统治阶级掌握?C、 法律是没有用途的。 ?D、

法律是理想的产物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5 下列不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有1.0分 ?A、 国家强制性 ?B、 权威性 ?C、 人民性 ?D、 规范性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6 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1.0分 ?A、 法的历史传统 ?B、 法的历史类型 ?C、 法的阶级本质 ?D、 法的立法体制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7 在哪一法系中法学家作用巨大,也叫做法学家法? 0.0分 ?A、 英美法系 ?B、 大陆法系 ?C、 社会主义法系 ?D、 阿拉伯法系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A 8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因素不包括? 0.0分 ?A、 年龄 ?B、 血亲关系 ?C、 疾病 ?D、 子女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C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专科—法理学自测试题及答案 —、填空题 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的调整。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国家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5.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简称。 6.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是无产阶级理论。 7.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8.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 9.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物质条件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10.法律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个因素构成。 10.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是法的物质渊源。 12.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13.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14.法律关系是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B ) A.首先是指思想违法B.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C.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D.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C) A.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C.文义解释D.逻辑解释 4.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D) A.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C.法的制定D.法的实施 5.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B ) A.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C ) A.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D.是中国的判例法 8.普通法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是( C) A.判例法B.制定法C.判例和制定法D.习惯 9.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是(C) A.法律调整人的内心,道德调整人的外部行为 B.法律具有外界强制力,道德不具有外界强制力 C.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 D.道德比较具体,而法律则比较抽象 10.人权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始于(B ) A.《联合国宪章》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世界人权宣言》 11.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C ) A.调控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D.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12.法律调整是一种( B)。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 13.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 C)。 A.规范内容相同B.要求相同C.指导思想相同D.调整范围相同 14法的创制的结果是( C )。 A.产生监督法律的活动B.产生行政行为 C.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D.产生司法活动 16.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C )。 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 17.以下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C)。 A.司法判例B.行政法规C.基本法律D.司法解释 18、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 A ) A、效力渊源 B、实质渊源 C、理论渊源 D、历史渊源 19、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 D) A、法的制定的机关及法律的效力 B、法的某些共同性或历史传统 C、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D、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20、以罗马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是( A ) A、成文法系 B、普通法系 C、判例法系 D、英美法系 21、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世界各国目前采用的通例是( B )原则。 A、从旧兼从重 B、从旧兼从轻 C、从旧 D、从新 22、下列各项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的是( A ) A、党的政策 B、国际条约 C、军事法规 D、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3、下列各项不属于法的要素的是( B ) A、法律规则 B、法律意识 C、法律原则 D、法律概念 2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 B )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有行为能力人 D、有限责任人 25、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 A )的执法活动 A、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 C、权力机关 D、公安机关 26、普通法系的发展是以( C )为基础的。 A、罗马法 B、《十二铜表法》 C、普通法 D、日尔曼法 27、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方法在法学上一般称为( B ) A、法的全球化 B、法的移植 C、法的现代化 D、法的国际化 28、我国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是( A ) A、政策指导法、法制约政策,对立统一 B、政策高于法律,法律必须服从政策 C、法律高于政策,政策必须服从法律 D、政策和法律各自独立,互不干涉 1.在下列法学概念中,用以定义"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的是(C ) A.法律体系 B.法制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学课程体系 29.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D ) A.权利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30.民法法系产生的基础是( C) A.普通法 B.公法 C.罗马法 D.私法 32.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法加以的划分,在法学上称之为(D ) A.法律渊源 B.法的历史传统 C.法律部门 D.法的历史类型 33.下列哪种法具有保留原始社会习惯的痕迹的特点( A)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 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A、坚持实事; 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 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 领域的方法。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 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 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 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 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 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 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 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 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 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 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 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3、基本容:(1)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 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 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 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 排序。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期末答案+题目(1)

法理学期末考题和答案 名词解释 1.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从抽象意义上而言的,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从特定或具体意义上而言的,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广义法律的范围要比狭义法律的范围要广,即除了狭义法律之外,还包括国家认可的判例和习惯等 2.法律体系和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 种类型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系是跨越历史和过度的,而法律体系则只能由某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现实法构成 3.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是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其颁布的年代顺序或其内容的性质进行系统地整理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指在重新审查某一法的部门的现行法规或法律的基础上消除过时的 或其内容相互冲突相互重复的部分,增补适应新的情况的内容,使其更为完整,系统,全面,统一的活动 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和内容仅做整理汇集和 技术处理,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而法律编纂则是国家重要的立法活动,且只能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4.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是法学研究者对法律所做的说明。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有专学、学者、新闻评论者对法律所做的说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主要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5.确定性法律规则和委任性法律规则 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法律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提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加以确定。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的基本特征P45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是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①普遍有效性②普遍一致性③普遍平等对待性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定义P47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P49 规范作用:指引:法对本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可预先估计人们互相之间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渊源P52 定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6 非正式渊源 法的效力P60 时间: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原则P63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大学 法理学 期末复习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一 考试题型: 填空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名词解释、问答题。 第一章: 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作为一门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它的地位极其特殊,非常重要。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第三章法的概念 1、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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