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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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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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学时:2学时
授课教师:潘文军 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与实施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宗旨和意义(一)立法宗旨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身心指人的生理、心理两个方面,身心健康指生理与心理的健康。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

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

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

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对已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予以救助和回复。

关于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关于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范文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

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

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

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欢拿我的成绩炫耀,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

每次考试,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

”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分数,只重视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这些孩子们。

幸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于这样明智的举动,孩子们感到学习踏实多了。

我认为,学生当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学习状况,但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

特别是一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面对这样的方式,肯定会承受不了这个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

而事实上,即使不公布分数和名次,只要这个学生自己本身有上进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学习。

然而现在整个教育环境更看重一个学生的成绩,逼得一批学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数,盲目地认为学习只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进了“为了高分而学习”的这样一个误区。

虽然就表面而言,这似乎正和家长的意思,但是再进一步寻思,一味地注重成绩,是否会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学习掌握的东西呢?换个方式思考,像我刚才提到的父母一样的家长,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现在好好学习,将来才能觅得一份好的工作”。

这句话固然有道理,但是,难道当今全方位的人才就仅仅是学习好吗?大学本科毕业的才子们难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吗?当然不是,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会上立足所必须掌握的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 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 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一)明确了未成年人的 权利和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 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 权利”。
(二)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家 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
2、家庭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 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 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 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 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 人的生理、心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 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7)“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 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 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 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 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 酒。”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 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 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

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

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

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

“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

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

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1篇)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1篇)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11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教师讲稿)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年月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亿,占全国人口的%。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立法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

202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通用7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此文________于文秘家园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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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 学时:2学时授课教师:潘文军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1、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

除此而外,宪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第三,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从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考虑。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幼稚个体,其身心还未成熟,若要其健康成长就必须受到保护。

人们在从出生到18岁的这一阶段中,个体的身心变化是巨大的,在不同的年龄段会表现出不同的身心特点,其保护法就应在了解这种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来制定只有在遵循未成年人的变化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保护法规才是真正有效的。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要依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在现实社会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合适的法规以规社会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我国现存的社会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迫切的。

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封建落后思想的制约而不能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家长因观念不正确,不平等对待子女,打骂甚至虐待子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社会中不良环境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也为数不少。

这些事实都无疑需要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时,仔细加以考虑。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全社会都明确保护实施未成年人顺利成长的重要意义,明确社会中各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义务和要求,统一各方面的教育思想,使社会各方面形成教育合力,使年轻一代能够在一个较为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方面的保护责任都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的正确开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

这使社会各方明确了自己的具体任务,以便于掌握好工作中的原则,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自己的形象,考虑随时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9条)。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也具有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方式与成年人有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要求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保护者。

这是由他们所处的年龄段所决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人从出生到满18周岁正是由无能到有能、从无知到有知逐渐成长的时期。

这一时期里,个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处于发展过程之中。

由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程度限制,他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难以独立行事,经济上也缺乏独立能力。

他们必须在社会各方面的关怀、帮助、指导、引导下,才能在成长过程中不受或少受伤害,才能最终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

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是无庸置疑的。

(2)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国家未来事业的建设者。

新代谢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新生一代将成为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历史重任会自然而然地降落在他们的肩上。

所以,未成年人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承担这一角色。

我国法律上确定未成年人的受保护地位,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必须保证他们受到应有的教育,使他们最终成长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人。

这正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即“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中做了具体规定,它贯穿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始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1)保障权益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必须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很广泛,主要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财产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

(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遵重未成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法律予以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泛指生命权、健康权、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尊重人格尊严原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用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体罚和变相体罚、谩骂、讽刺、侮辱等。

(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是指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而且身体和心理的发展不平衡。

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安排未成年人的活动时,应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的承受能力,考虑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不得组织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有害的活动。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教育和保护结合原则,是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教育与安全保护结合起来。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容易上当受骗,在处理事情时,往往情绪化,容易出现过错。

但即使学生出现过错甚至违法行为,也要从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容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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