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用依法究责遏制不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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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对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追究的对象和责任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信访工作的相关人员。

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追究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不明确或者不落实责任:指信访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未明确或者未落实信访工作的职责,导致信访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情况。

2. 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指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到信访事项后,不及时处理或者迟延处理,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

3. 不许确、不全面、不及时反馈:指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员后,未准确、不全面、不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导致信访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

4. 不当干预或者不正当处理:指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存在不当干预或者不正当处理的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公正、合法的解决的情况。

二、追究的程序和方式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被追究责任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1. 稽查调查阶段:信访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信访工作进行稽查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稽查调查报告。

2. 审查决定阶段:稽查调查报告应提交给信访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究责任,并形成审查决定。

3. 追究责任阶段: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审查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具体方式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纪程度和性质而定。

三、追究的效果和意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时政热点:用制度革除“行政干预司法”的顽疾

时政热点:用制度革除“行政干预司法”的顽疾

时政热点:用制度革除“行政干预司法”的顽疾2014安阳公考群:141718359半月谈网评论员孙爱东“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

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

法治如何赢得人民的信仰?当务之需是,厘清权力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规范拨弄司法天平的“权力之手”。

现实生活中“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频频出现,诟病颇多。

而让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实质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不断干预司法的行为则进一步加剧了法治精神的缺失。

当下,“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干预司法可谓是花样翻新:有的地方政府给法院发公函要求“慎重量刑”,有的下发“红头文件”给法院提出明确要求,有的则以政府部门的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司法判决,林林总总的干预,让法治之路步履维艰。

见惯了权力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现象,一些人竟然形成思维定势。

据报道,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

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至于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破坏法治,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纪国法,其形成的影响更坏。

现在,地方的很多案件到了法庭总是“揉来揉去”,只调解不判案,甚至很多都由官员只手遮天,法院判案只是走形式,这激化了不少恶性官司。

法治的核心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也进行了严格的设计: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一、“三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排除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确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法律责任违法必究的原则

法律责任违法必究的原则

法律责任违法必究的原则法律责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体现,违法必究的原则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追究责任的基本准则。

这一原则的存在和执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违法必究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实施违法必究原则的方式和条件等方面,详细论述法律责任违法必究的原则。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或负担,并由有关法律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它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反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违法行为和影响为前提,通过其法律后果来调整违法行为的关系。

二是法律责任是一种义务或负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约束,根据法律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违法必究的意义和作用违法必究的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严厉制裁的原则。

违法必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和作用:首先,违法必究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违法必究原则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那些企图违法行为而又顾虑后果的人来说,违法必究的原则会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者,违法必究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通过严肃追究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违法必究原则的方式和条件实施违法必究原则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条件。

首先,要依法行政,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或者随意滥用职权。

其次,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依法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理,确保对违法行为取得证据并依法判决。

此外,要确保公正执法,防止追究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严禁以私人恩怨或者其他个人动机来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

”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XXX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2017年1月,XXX副检察长XXX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XXX,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XXX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

XXX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XXX,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XXX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XXX 被判处缓刑。

2018年12月,XXX、XXX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9年5月,XXX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XXX明知道XXX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XXX 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XXX发一案被撤案处理。

2018年9月,XXX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任事,大都来自“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范文(精选4篇)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范文(精选4篇)1.古官名,星官名2.今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

三、司法,又称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项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止干预司法四个规定的文章4篇,欢迎品鉴!【篇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控管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诸项中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得当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

**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要求多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按照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控管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就签订了《**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自律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守住规定红线。

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法院系统作风建设,持续性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会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

另一方面,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不断改进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中国)——代表委员热议“有权不可任性”本报记者钱伟袁泉温素威叶琦《人民日报》(2015年03月07日10 版)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放权莫当“甩手掌柜”“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这句话体现了老百姓的期望。

”在全国政协委员、宁夏政协副主席安纯人看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精神面貌要有新状态,用好权力对改革、发展和人民生活是至关重要的。

过去一年多来,国务院相继取消和下放了7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本届政府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提前实现。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六安市市长毕小彬对报告中的这段文字深有感触,“加速进行的简政放权正符合大道至简的思想,关键是理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防止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要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力度。

“总理要求地方政府对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要彻底放、不截留。

同时,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下级要接得住、管得好。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长宋希斌打了个比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不能当“司机”,直接开车上道,而是要当“警察”,为企业清理上道的“路障”,维护好规范秩序的“红绿灯”。

“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责任随之削弱,更不能当…甩手掌柜‟。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海口市市长倪强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宏观产业政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制定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提供公平、透明、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本届政府下大力抓的一件事是简政放权,这场政府“自我革命”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方面面。

为此,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章部署“政府自身建设”: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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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典型案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江苏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案、云南昭通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有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案、北京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案、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原书记员刘一定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但在现实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仍时有耳闻。

一些领导干部对司法的不当干扰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我们无从统计相关数据,
也无从评估它对司法公正究竟构成了多大的影响,但它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对司法公信的侵蚀却是实实在在的。

我们其实不需要知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在所有司法个案中占多大比重。

因为哪怕只有1%,在“100-1=0”的定式之下,它仍会固化一些民众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认知,并可能使那些本已实现了法律公正的个案也陷入被无端猜疑之中。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

对这一积弊,司法机关没少建章立制、三令五申,但依然没有禁绝。

这背后的根源,并非是对问题的剖析不深入,或对制度的构建不尽心,而在于对制度重纸面轻地面、重文本轻实践、重制定轻执行。

其实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系统对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作了哪些登记,又向多少人发出了多少警示,公众几无所知——至少在公共舆论平台上看不到。

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引入公众监督就可能成为“制度稻草人”。

当然,要遏制来自权力的外在干预,光有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是远远不够的。

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多来自司法机关之外,没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联动,很难让记录、警示、通报和究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今年3月,由中办、国办公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这就从上到下实现了惩处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衔接,也极大增强了制度效力。

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又回到了制度的实施上。

尤其是近年来在舆论对不当干预司法的监督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方式方法日益走向隐蔽化,通报并究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不但需要勇气与担当,还需要智慧与技巧。

此次中央政法委公开集中通报了5起典型案件,“首次通报”
的开创性意义值得肯定。

也只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敢记录、敢通报、敢究责,才能让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不敢过问、不敢干预、不敢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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