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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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1、山东省各省级机关的名称及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2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

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的牌子;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省国土资源厅挂省测绘局的牌子;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的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4个:省政府调查研究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粮食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进行了修正,最新抄条例于2017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鲁人社函〔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责任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人事考试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地区人事考试安全保密、组织实施、考风考纪、基础保障等工作负总责。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是人事考试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对考试工作负直接组织管理责任。

二、规范考务管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考试实施工作要切实把应试人员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研判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在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导下积极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不因考试、不在考试期间发生疫情。

同时,全面落实《人事考试考务服务规范》山东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考务操作,以考试安全为第一要务,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各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要继续保持打击违纪作弊,特别是高科技作弊、团伙作弊、非法培训机构的高压态势,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鲁人社字〔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释放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推进基层职称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加快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是推进基层人事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把基层打造成人才高地、政策洼地的重要举措,是引导人才向基层集聚,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破除等待观望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评价标准不切实际、工作方法简单化等问题,推动基层职称制度尽快落地见效。

二、持续拓宽基层职称制度评价服务领域在健全完善全省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在农业、工程、统计等系列(专业)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制定出台基层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鼓励各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结构以及需求,在其他系列自主开展基层职称制度改革,自主制定本市相应基层职称评价条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有关行业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完善标准和方式,坚决破除“唯论文”等倾向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案分析、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等均可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以及在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的现实表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字[2017]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7〕5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加强对全省人社系统人才工作的统筹领导,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做好人才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对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我厅人才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全厅人才工作重大事项。

凡涉及全厅人才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表彰奖励等事项,或拟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组织实施的重大活动,须报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二、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才开发处,人才开发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人才工作任务较重的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外。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8]2号【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8.01.22【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2018年1月22日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充分发挥录用考察的功能作用,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公务员的录用考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录用考察工作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以事择人、优中选适的原则,遵循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的基本要求,录用考察结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四条考察结果是确定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级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录用考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一般由招录机关具体实施,其中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可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共同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鲁人社字〔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更好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按照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定范围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上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符合参评条件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技术等级设置(一)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二)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业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执行(可在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三、考核评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等级条件1、五级/初级工: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2、四级/中级工: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3、三级/高级工: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4、二级/技师: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5、一级/高级技师: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

经组织人事程序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从机关、企业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参加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的,原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年限累计达到中级工或高级工规定年限的,可直接参加中级工或高级工考核评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鲁科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三农”热情,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选派条件及程序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三农”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产品。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志愿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符合科技特派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在山东省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注册,经县市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科技厅备案并颁发证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鲁人社字[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292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强化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工作目标:以平时考核试点为先导,着力研究解决好考核评价指标、考核方法程序、考核结果应用等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认真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便于操作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机制。

二、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一)平时考核试点要紧紧围绕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以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着重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出勤及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德才表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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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7)138号文件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7]2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函〔2017〕138号文件做好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24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科学技术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评选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分配给我省5个先进集体(青岛1个)、4名先进工作者(青岛1名)推荐名额。

各市和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可分别推荐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科技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如无合适对象可不推荐)。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级科学技术局,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标准条件。

实行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实行谁推荐谁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三)严肃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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