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商业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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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一、引言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是指个人在获得商业保险时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于提升个人税负的公平性、激发居民消费、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安全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全面评估。

二、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内容和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目前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针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部分可以在纳税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有利于鼓励居民参与医疗保险,减轻个人医疗支出压力,促进健康保障。

而就意外伤害保险而言,扣除标准的制定旨在提供一定的保障和补偿,让个人和家庭在意外伤害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受伤者及家庭的负担。

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扣除标准,政策和标准可能会有所变化,例如医疗保险扣除标准涉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年度限额等方面,而意外伤害保险扣除标准可能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相关。

我们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扣除标准有着清晰的认识,以便在纳税时能够合理享受税收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影响和意义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调整和政策的完善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商业保险扣除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居民良性的经济活动和消费。

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居民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外,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制定也有助于提升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加了居民在面对风险和意外时的经济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在一定程度上,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政策制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健康、生活安全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和保障。

四、个人对于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理解和看法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是我国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改革完善的重要体现。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购买商业保险,是越来越多喜欢做的一件事情,因为觉得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会让自己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只是这个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呢?招商信诺专家告诉你。

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

该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份开始扣除。

该员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20%-555=705(元)扣除前,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

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

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

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商业保险购买原则商业保险的原理是根据公平、合理、风险分摊的原则进行,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定义的标准体。

投保商业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

一文读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一文读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一文读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严颖小颖言税 2020-04-03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4.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征管)二、政策要点思维导图三、案例分析(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例1:李某为自由职业者,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取得工资薪金,也未连续三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

2019年取得炒股收入10万元,房租收入3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转让收入100万元,他为自己购买了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缴付了4000元。

李某购买的商业健康险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17〕39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李某不符合适用对象的规定,因此,房租、股票、转让专利取得的收入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商业健康险。

(二)个人自行购买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例2:张某和王某任职于甲企业,月工资收入均为8000元,2018年12月张某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保费为3000元;王某也于同月购买了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一次性交费2000元。

甲企业2018年12月收到张某和王某提供的凭证,于2019年1月开始扣除。

解:根据财税〔2017〕39号和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
摘要:
1.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介绍
2.商业保险扣除在个税中的作用
3.商业保险扣除的具体标准
4.商业保险扣除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提高个人和家庭的保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商业保险扣除在个税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按照规定,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 元/年(200 元/月)。

这样,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商业保险扣除的具体标准因保险种类而异。

目前,我国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限额为2400 元/年(200 元/月);对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在享受商业保险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购买的商业保险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其次,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需在规定限额内;最后,个人需妥善保存相关保险合同和支付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查验。

总之,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扣除标准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个人和家庭的保障水平,推动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 解读

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 解读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鼓励个人购物商业健康保险,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商业健康保险,并提高保险参保率。

本文将就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1.1 健康保险意义重大健康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健康保险作为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健康保险参保率不高尽管健康保险对于个人的意义重大,但我国健康保险参保率并不高。

很多人对商业健康保险不甚了解,或者觉得购物商业健康保险成本较高,因此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知和参与程度仍有待提高。

1.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保险参保率,我国逐步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来鼓励个人购物商业健康保险,从而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解读2.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个人购物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纳税时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将根据购物商业健康保险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2.2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适用范围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通常包括定期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购物这些保险产品的个人,在纳税时可以根据实际购物金额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2.3 享受政策的条件和限制个人购物商业健康保险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购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款用途等方面都会受到规定,并需结合具体政策细则来执行。

2.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自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已经为广大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12页
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酬劳纳税人购险扣缴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个人自行购置、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置或者单位和 个人共同负担购置符合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报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时,应将当期扣除个人购置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 前扣除项目”“其它”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 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15页
相关问题:
1.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2. 购置符合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处理 。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16页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9页
详细情况处理 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酬劳纳税人:
个人直接 购置商业 健康险产

取得税优 识别码, 通知扣缴 义务人
扣缴义务 人按月税 前扣除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10页
举例: 张三购置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200元(平均每个 月183元) ,张三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单位财务计 税时,每个月为张三扣除183元。
张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年取得房租收入30万元,不能享受此 项政策。
赵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不 能享受此项政策。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8页
怎样享受政策
享受政策方式: 纳税人购置符合要求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依据,依法享受政策。 什么是税优识别码? 限制性要求
(三)近期开展工作 加强新政策宣传辅导; 深入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完善申报表业务需求; 修改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软件。

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财产保护手段之一。

然而,目前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也影响了很多人的购买意愿。

为了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支持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应当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具体来说,应该对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在计税前扣除额度上进行适当提高,即将当前可扣除的5,000元提高至10,000元。

这样既能给予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更多的税收优惠,也能促进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还可以设立商业保险专项附加扣除,即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这样不仅能更好地支持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也能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财产保护的好处。

总之,补充商业保险个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一个值得推进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商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提高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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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最新】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保险公司)一、现行税种知识简介关于现行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购税、关税、城建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征税主体…………收入归属划分:…………二、个人所得税(一)基础知识1、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体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2、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3、个人所得税特点:(1)实行分类税制。

即把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和适用不同的税率;(2)较宽的费用扣除标准。

准予扣除的一定的生计费用或为取得收入产生的必要花费。

(3)计税方法简便;(4)源泉课征和申报课征两种征税方式并用。

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5)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4、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种中立法最早的一个税种,早在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经过五次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5、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纳税申报为辅的征管方式。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均采取源泉扣缴,即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

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用的一些规定和限制。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商业保险费用的定义:商业保险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与其自身人身财产相关的风险保障费用。

包括意外险、医疗保险、人寿保险、车辆保险等。

2. 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适用于通过个人缴费购买的商业保险,而不包括单位代缴的保险费用。

3. 扣除额度的限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用的限额。

目前,该限额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

超过此限额的保险费用将不予扣除。

4. 扣除标准的使用年限: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适用于每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该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扣除的保险费用加以说明并申报。

5. 报销凭证的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商业保险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

这些凭证应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费缴纳通知、保险公司出具的费用发票等。

6. 具体保险项目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费用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

例如,医疗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每人每年1000元;住房公积金缴费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额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等。

7. 扣除标准的变动:商业保险费用的扣除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能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纳税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及时调整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8. 其他注意事项:在申报商业保险费用时,纳税人还应遵守其他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应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保证所申报的商业保险费用真实有效等。

总之,个税中商业保险的扣除标准是纳税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与自身人身财产相关的风险保障费用。

纳税人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费用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进行申报,以便获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年金的个税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年金的个税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一、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人购买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400 元/年(200 元/月)。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用人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400 元/年(200 元/月)。

(三)适用主体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四)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1、需符合下列条件①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②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③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④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⑤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2、主要类型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如下三类:①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②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③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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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
2017-06-09 08:37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

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

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

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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