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易犯常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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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析的重要性2.文章目的:提供实用的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二、贪污贿赂类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三、暴力犯罪类1.暴力取证罪2.虐待被监管人罪四、侵占财产类犯罪1.职务侵占罪2.挪用资金罪五、其他职务犯罪1.私分国有资产罪2.私分罚没财物罪3.滥用职权罪4.玩忽职守罪5.徇私舞弊罪正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解析101个职务犯罪罪名,帮助大家了解这些罪名的具体内容、法律规定以及预防措施。

以下是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部分罪名解读。

【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通过虚报开支、报销虚假发票等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给自己或其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将公款借给朋友经营生意。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例如,某公务员在审批项目时,收受开发商的贿赂。

单位受贿罪: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某领导干部的配偶在其管辖范围内经营生意,收受他人贿赂。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

安全生产常见罪名安全生产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下面是常见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罪名。

1.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比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通常适用于对生产过程中缺乏认真谨慎,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的行为。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严重事故发生,造成他人身体受伤,行为人也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严重事故的情况。

4.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工作安全事故隐瞒罪是指在发生工作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为规避责任,故意不报告,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适用于那些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更大伤害的情况。

5.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非法拆除、停用安全设施罪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建筑、交通等领域,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罪名适用于那些为了利益或者方便,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上是安全生产常见的罪名,对于那些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应该加强监管,依法追究责任,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人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拓展,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基于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了一些主要岗位职务犯罪类型及防控措施。

二、岗位职务犯罪类型1.贪污受贿罪贪污受贿罪是最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之一,一些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企业相关的业务活动中行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

2.侵吞财物罪侵吞财物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严重危害了企业财产安全。

3.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将企业的公款转移至个人或他人账户中,或用于非企业事务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更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

4.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以及法律风险。

三、防控措施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设定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企业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2.加强人员考核和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和考核,确保薪酬福利公正合理,激发员工内在动力,遏制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责任制企业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利,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引导员工守法经营、清正廉洁。

4.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敏感性。

四、总结岗位职务犯罪是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应当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稳定运行。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为。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作⼈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私放在押⼈员罪,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违法提供出⼝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法批准征⽤、占⽤⼟地罪,⾮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罪,放纵⾛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员出⼊境证件罪,放⾏偷越国(边)境⼈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

三、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法拘禁罪,⾮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虐待被监管⼈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摘要:
1.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2.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
正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犯罪行为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职务有关。

3.犯罪目的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犯罪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权力、地位、信息等。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和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具体罪名有101 个,如下:
1.贪污罪
2.贿赂罪
3.挪用公款罪
4.私分国有资产罪
5.滥用职权罪
6.玩忽职守罪
7.权力寻租罪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0.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以下略去91 个罪名)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和预防
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因此,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2.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3.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风尚。

4.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形成不敢腐的震慑。

5.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揭露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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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可能触犯的罪名公司职工,在公司劳动期间,有可能临时管理、控制公司财产,一旦处置不当或不能及时交归公司,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对公司的侵犯物权或者形成不当得利,在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幅度的,就会构成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在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不愿积极协商,依据法律途径妥善解决问题,企图以非法手段自力救济,也容易触犯刑法,于己不利。

从保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权益两个角度出发,我们刑法中相关罪名予以介绍,以便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一、职务侵占罪(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具体表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公司帐户资金为个人买房、买车、转入个人帐号使用或私自借给他人不能归还者等”“公司股东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财物,未经过合法程序者”“业务人员将销售货款私自归个人支配或占用不还”“财务人员、出纳将公司资金私自占用”“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等等。

(三)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九)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挪用资金罪(一)刑法法条:《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构成涉及人员:董事长、股东、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公司人员。

常见形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股东、财务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自行使用或借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财务出纳、业务人员将经手公司资金、货款私自使用或借给他人超三个月未还者”“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营利活动如做生意、炒房、炒股等不超过三个月即为犯罪”“上述情况如使用者进行非法活动如见赌博、走私、贩毒等不论时间多久即为犯罪”三、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一)刑法法条:《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起点:受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二)犯罪构成常见形态:“为达到经营目的对经营关联单位人员送礼”“在业务过程中索要关联单位财物”“在业务过程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不入帐的行为”注:以上三大类犯罪如系国有企业人员,则相应构成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罪,其犯罪量刑相对以上非国有企业人员要重。

四、诈骗罪(一)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一)刑法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六、盗窃罪(一)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罪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六)盗窃罪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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