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件

医患纠纷案件
医患纠纷案件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12年3月3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

会通过)

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由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以及输入的血液制品不合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第一章诉前准备阶段

一、接待客户,初步审查医患纠纷基本事实

(一)办理律师需要审查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审查资料主要有:

1.挂号凭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疗费收据;

4.检查、检验报告单;

5.出院记录;

6.诊断证明书;

7.休假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需要考查和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存在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的事实;

5.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医方或者患方是否存在过失;

7.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8.诉讼时效。

医患纠纷并不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既有人身损害结果也有经济损失发生;而有的医患纠纷虽然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却有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仅存在精神损害结果(例如:泄露隐私)。

(三)人身损害结果,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如延长病程、增加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亡等)。

办理律师需要审查用于证明患者发生了某种具体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包括在医疗过程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时,与损害结果发生相关的证据。在通常情况下计算赔偿额时,这些证据不仅是患者进行索赔需要明确的事实,而且具有使患者保留有关的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后便于进行追加赔偿额或另行起诉的作用。

(四)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因为过度医疗(检查)而过失地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办理律师应特别注意分析患者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五)患者隐私,指由于被非法泄露,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从而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的事实。

(六)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操作常规的医疗行为。

办理律师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因果关系,指医方对患方实施完毕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目前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

办理律师需要分析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八)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相同。

需要注意,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其所涉及的人身损害结果,往往系“多因一果”。患者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及医疗行业信息,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导致难以区分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是患者疾病的自然转归还是医方的医疗过失,以至于患方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已被侵犯。因此,诉讼时效的起始日往往难以确定。实践中,常以患者从对其实施了损害行为的医疗机构出院日或在出院后初次确定损害结果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但依生活常识能判断的除外。要注意,患方向医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可致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以医疗服务合同为诉由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进行风险告知,签订相关办理合同

(一)风险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覆盖多学科知识,涉及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以及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诉讼风险难以预料,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注意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将涉及案由选择、法律适用、诉讼标的、办理费的收费标准及费用交纳期限和方式、诉讼风险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并按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诉讼风险告知书》上签字。

(二)律师费收取方式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加之此类案件存在许多主、客观影响因素,律师办案难度大。因此,律师可参考《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按件收费或协商收费。患方办理律师采取风险办理协商方式收费的,建议收取一定的基础办案费用,尽量避免完全风险收费。

(三)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的委托办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办理合同和专项事务委托办理合同。全过程事务委托办理通常是指办理案件的某一诉讼阶段,如一审、二审或从起诉到本案执行完毕。

专项事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调查、取证;

2.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3.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4.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5.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6.参加当事人协商;

7.代为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理、调解以及

进行“医疗事故罪”刑事控告;

8.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种司法鉴定听证会。

(四)签订《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医、药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全面审查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

(一)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临床体征和症状、医方所实施的全部医学处臵措施、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输血情况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

(二)证据搜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治疗单和处方、鉴定报告、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患方律师对当事人提出建议

包括但不限于:

1.对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引起的不良后果,指导当事人立即与医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及时对其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存在争议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之内(有冰冻条件的,在死亡后7

日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办理委托手续;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适当时机转院;

4.搜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历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在第一时间复制由法律及卫生部相关规范规定的可复制的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原件为佳);

6.提起证据保全申请;

7.查找并准备出示相关的医学理论专著、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

8.建议患方就本次医患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咨询相关专家。

(四)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准确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1.违反蓝黑、碳素墨水书写的书写规定或采用电脑打印而没有医护人员手写签名的病历资料;

2.添加或篡、涂改的;

3.非经治医生书写、无经治医生签名或无资质人员书写的;

4.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历而未按规定作记录的;

6.重要病历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7.重要病历,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等缺失或被藏匿的;

8.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

致的;

9.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与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五)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拖延治疗等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且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拖延治疗的;

4.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六)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的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检验报告、影像检查、病历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⑵未作常规检查即得出临床诊断的;

⑶未对常规检验所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即直接作出临床诊断的

⑷患者病情需要留臵观察而未予留臵观察的;

⑸对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即得出临床诊断的;

⑹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⑺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⑻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臵放或标记的;

⑼病历书写违反规定的;

⑽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⑾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后果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充分说明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而没有充分说明告知;

⑵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充分说明告知;

⑶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说明告知;

⑷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说明告知;

⑸进行试验性诊疗未说明告知;

⑹手术治疗、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而没有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且没有取得书面同意。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充分说明告知义务的, 初步判断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患者有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可视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具有难以排除的因果关系。

(七)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或手术的;

⑵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而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或手术的;

⑶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给药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⑷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而影响手术效果的;

⑸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⑹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⑺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⑻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⑼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⑽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⑾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⑿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2.疏于履行法定说明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而未说明告知的;

⑵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⑶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程序而施予手术的(体表手术除外);

⑷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而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⑸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⑹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难以免责。

(八)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雇佣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2.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3.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⑴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⑵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⑶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⑷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巡回间隔期间实施应当由麻醉师完成的工作;

⑸雇佣的护工是否实施应当由护士完成的工作;

⑹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的健康证。

4.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5.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制剂许可证以及药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九)在医方明确充分地说明告知的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2.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3.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6.拒绝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的;

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或疑义而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8.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病史、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的;

9.违反医嘱自行服药的;

10.住院期间经常擅离病房,导致医方无法开展系统且正规治疗的。

患方有但不限于上述行为之一的,除了医方没有履行充分说明告知义务外,即使发生确定的损害结果,医方亦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可免除、减轻医方的民事责任。

(十)实物封存与检验

疑似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

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检验。

(十一)病历资料复印和封存

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避免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史资料,患方应复制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相关规范规定可复制的相关病历内容、收费清单等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病史资料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复制或封存病历的时机越早越好,如能够在封存前对拟封存的病历进行逐页编码(用大写汉字)或列出封存清单则更好。

(十二)尸体解剖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双方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体解剖委托或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具有冰冻条件的情况下,可于死亡后7日内提出),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向患方告知拒绝尸检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仅具有尸检建议权,最终能否尸检或申请尸检的决定权均在患方。办理医方的律师可提示医院将尸检建议记载在病历中并应当有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签名。患方拒绝签名的情况下,可建议在场的第三方人员或医方两名工作人员签名佐证。

四、参与医患协商及行政部门调解

(一)医患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争议民事责任时,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

数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可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三)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申请,由其审核后移交或委托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诉程序

该程序是当事人为争取再次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由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外。

第二章诉讼阶段

一、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医疗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因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而提起的诉讼。对方当事人律师则可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医疗刑事诉讼程序

医疗刑事诉讼是指患方认为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办理医方的律师受委托可为相关医务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是指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就患方拖欠医疗费向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的程序。

(一)起诉时注意的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任竞合。根据民事责任竞合原理,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一般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诉讼请求可综合案情、证据提起。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办理律师可根据鉴定结果及最后一次法庭辩论时间适时变更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的证据范围决定书写简易诉状或非简易诉状。书写简易诉状的,一旦相关证物具备或搜集到对方当事人过失证据的,则可夯实事实与理由。

4.递交诉状时可根据情况提交证据目录、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提起证据保全申请以及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上述步骤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对办理患方的律师而言。

其中证据保全申请主要针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部分病历(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二)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三)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及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承担举证责任。

办理医方的律师应首先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提出患方不配合治疗的相关证据或提供相关医学专著以证明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证据。

如患方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医方也可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已依约按规范进行医疗服务。

2.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医疗过错、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医方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承担举证责任。

办理患方的律师要完成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该方律师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方案,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应保留相应的诉

权,避免举证不力。此外,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可提出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伪造、篡改病历方面亦可提出相关笔迹、痕迹等司法鉴定申请。

由于存在责任竟合,患方亦可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在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案件中,患方即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之诉中,守约人是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因而,诉讼请求中主张“精神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律师在办理患方时,如无特殊原因,尽量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

3.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一般情况下,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

4.诉讼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为避免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的争议发生,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患方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医方律师则应向法院申请调取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资料,保存于患方的诊治资料或封存诊治资料。

5.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

在诉讼过程中,患方律师对无法查阅或复制的相关病历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用以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前述内容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检材。

6.司法文检鉴定

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情形的,患方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在患方对相关说明告知文书上的签名进行否认等情况下,医方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法院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7.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在该程序中,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⑴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整;

⑵审查病历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等)。

8.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鉴定材料上的瑕疵或缺陷。

9.出席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

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向医学会递交医方或患方持有的有关病历资料及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陈述意见,同时提交本方陈述意见所引用的公认学说(实践中,鉴定专家难以阅读全部病历资料以及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

⑵抽签选择专家库专家时,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的鉴定中,可以抽取法医专家;

⑶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发问或提出的问题;

⑷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

⑸注意审查医学会对本案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是否科学准确(因涉案学科可能不止一个医学专科,不同的医学专科又涉及不同的专业知识。如果专业学科、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不科学、不准确,则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⑹听证过程中,尊重专家,认真回答专家的提问,听从医学会工作人员安排。

10.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包括但不限于:

⑴鉴定书依据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等)是否真实、合法;

⑵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⑶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相抵触;

⑷申请法院调取鉴定笔录、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以判断是否存在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之处。

如发现有但不限于上述任一情形者,可依法申请进行再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1.避免或克服因缺乏医、药学知识而盲目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现象

包括但不限于:

⑴办理患方的律师应尽量通过对病历证据的质证,证明其缺乏真实、合法、准确性,从而有效阻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⑵办理患方的律师需要依据前述方法据理反驳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司法部门公布的合法资质鉴定机构);

⑶办理患方的律师要在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尽量主动咨询、征求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以弥补自己医学、医药专业知识的不足;

⑷组织专家讨论并向法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1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出现以下情形,承办律师应及时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但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医方过错程度等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⑵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及有关规范标准相冲突;

⑶直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3.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所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等规定,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14.营养期限鉴定

营养期限鉴定是指发生不良后果,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

级,该不良后果造成患者产生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反应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5.护理期限、护理等级鉴定

发生不良后果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后果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及等级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6.医疗依赖鉴定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或费用数额,可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17.医疗器械、药品质量鉴定

对医疗损害纠纷中因医疗器械、药品质量产生争议,可申请由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第三章相关法律、法规

与处理医患纠纷有关的医疗、医药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常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一)《侵权责任法》

该法不仅对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还专门由第七章共十一条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调整,较好地解决了法律界在本法出台前产生的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一些不同认识。

(二)《执业医师法》

该法是考量医师有无执业资格、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具有哪些执业权利和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范。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该条例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行政法规。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考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规范。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考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规范。同时也是审查判断医疗机构对患者因输血而引起的疾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专家库建立、鉴定提起、鉴定受理、专家鉴定组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基本程序等内容,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配套文件之一。

(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该规范对病历的书写进行全面规范。

(八)《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臵专门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的规章。

(九)《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

该规范是审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门(急)诊病史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规章。

(十)《护士条例》

该条例是考量护士有无执业证书、是否符合执业类别、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处置流程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正常诊断与治疗过程中,发生本可避免的涉及医疗安全的不良事件/缺陷。包括: (一)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 (二)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三)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四)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五)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六)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七)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八)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损失的事件; (九)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或隐患。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 (一)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不良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 三、接收报告单位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表(包括纸质上报表和网络信息)统一上报至医务科,由医务科初步审核后及时转发相应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医务科处理; (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护理部; (三)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感染管理科; (四)药品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药剂科; (五)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设备科; (六)设施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总务科; (七)服务安全(不良)转发人事科; (八)安全不良事件转发保卫科。 四、上报流程 (一)上报形式

医患纠纷泛滥背后的六大问题

医患纠纷泛滥背后的六大问题 每一个老医务工作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慨:说实话,近年,我们的医疗服务比过去“规范”得多,该交代的反复交代,该记录的写得不少,每一个病人出院,病历有很厚的一沓,可以说比领导的秘书还辛苦。每次医患纠纷发生,我们那些所谓的“专家”们,总是可以找到医疗服务中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瑕疵,总是不停地逼着医院、医生需要这样那样地改进,总是增加这样那样的告知,总是在完善着越来越多的医疗文书,增加着医务人员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越来越严重地拉远了他们与病人的距离,然而,医患纠纷并没有因为我们的“努力”而减少,一旦发生时,患方和我们自己,总能用自己打造的“枷锁”将自己越绑越紧,使自己总也无法逃脱自掘的坟墓,最后将自己埋葬。上上下下,我们医疗卫生系统内部,总在深刻的“反思”着自己的“不足”,也许是源于我们的“善良”,也许是源于我们天然形成的比别的人更强的“内省力”,也许是源于我们本来的技术优势和“内行”,然而,“烦恼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思来想去,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几近绝望。想一想原本医患纠纷也不是“医”单方面的问题。记得八年多前,一位叫做汪丁丁的经济学家曾经预言:在未来20年内,在中国社会面临的诸多挑战中,“医患纠纷”将成为最引人注目的挑战之一。莫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许是,但不全是。 一年前,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

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当前中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什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据西方有关国家的统计,当人均收入达到1000至3000美元,一个国家就会进入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这个时期大家都开始意识到自己该有的权利,又不想失去往日的特权。于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呈井喷式集中爆发。而医患纠纷多发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这一特殊阶段,人们心理失衡,总想以某种他们“自以为是”的方式寻找平衡。于是他们仇官、仇富,甚至仇色,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这时候,很多案件“无缘无故”,就像西安前几天发生的,街头拾荒者11秒砍杀拉杆箱女,两人素不相识,均为社会底层可怜人,前世无怨今世无仇,也只为一句没有多大问题的话,却可能发生如此惨剧。然而,正如胡总书记所言,许多问题的发生,除了有客观因素之外,还有我们自身主观方面的不足,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那么就医患纠纷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医患纠纷多发考验着执政者的灵魂。 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院;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肯定是我们的制度。人们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一种方式更有效,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选择哪一种。当甲这样做取得成功之后,乙

医患纠纷处置预案

医患纠纷处置预案 为了依法合理.及时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启动条件 一旦本院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即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 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医患纠纷分类 (一)一般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及成因发生意见分歧,尚未发生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 (二)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占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或办公场所,或占据床位而据不出院;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欧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以尸体相要挟,或抬尸游行闹事;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披麻戴孝、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发生“打、

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医患纠纷处置基本原则 (一)教育疏导原则。坚持教育疏导为先,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升级。 (二)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医患纠纷,做到公平公正。 (三)协调配合原则。发生医患纠纷后,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共同处理医患纠纷。 五、医患纠纷的预防 (一)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医务科.护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患纠纷处置职责 (一)认真接待和安抚家属,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弄清争议所在,尽力避免事态扩大。 (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弄清基本情况.。 (三)实事求是向患方通报调查的情况,阐明院方意见,力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而,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医疗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截止目前,没有哪一种模式普遍适合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现阶段,还需要我们自己来探索合适的纠纷处理模式。近几年,我院推行了“三个一”工程,多措并举,使医疗纠纷得到了人性化解决。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

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

关于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每所医院年平均发生暴力伤医事件约27次。然而是什么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案例:2013年10月25日上午,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人事件,3名医生被一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患者因患鼻炎在温岭医院进行了微创手术,但四五个月后复发,医生复诊确定无问题,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过去一年,已有7位医生死于这样的暴力事件,另有28人受伤。卫计委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医院安全指引,要求每家医院每20张病床至少配备一名保安,或保安人员总数不得低于医护人员的3%;指引还呼吁医院安装报警按钮、保安门及扫描仪器来杜绝致命武器,并增加监视摄像头及加强巡逻。 17日,多名患者家属打砸上海中西药大学附属某医院,并拉扯打骂医务人员;21日,医生熊旭明被患者家属围殴,眼角受伤、脾脏破裂;25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医生被刺身亡,两名医生受伤……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10天里全国共发生6起患者伤医事件。 专家观点: 事实上,很多无辜医生受害恰恰说明了有些人行凶时已无理智。一些病患常年奔波寻医问诊,委屈和愤懑压在心口,有时医生一个小小的苛责或是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引发不满情绪,进而演化为暴力伤医。 与此同时,误诊误操作、诊疗费用高、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等原因也是“导火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数据显示,委员会成立两年多来,医院有责案件为1800多件,超半数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失。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通过提高诊疗费用、推进医药分离、大力发展社区医院等方式,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不过,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医院考核机制等原因,医院的“逐利冲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眼下,医疗卫生领域,护理、诊疗服务的费用与成本并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价格倒挂,一些医生以开‘大药方、大检查’创收,医院商业化、盈利化普遍存在,加剧了患者的反感和不信任感。” 此外,医疗资源供求失衡也是医患矛盾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数据显示,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大医院繁重的诊疗任务难免影响医疗质量。专家表示,医生多换位思考才能获得病患的理解和信任,对于医生的付出患者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关于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xxxx区医患纠纷数量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许多甚至以悲剧收场,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市就发生一起患者持刀刺杀医生造成1死2伤的悲剧。诸多因素导致了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大量增多,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经统计,我区近三年来,共发生医患纠纷184起,2021年83起,其中两家区级医院78起,乡镇卫生院5起;20xx年59起,两家区级医院56起,乡镇卫生院3起;截止2021年11月,两家区级医院38起,乡镇卫生院4起,整体呈下降趋势。 (二)我区医患纠纷特点。 1、事发突然。医患纠纷发生后,特别是发生死亡的纠纷,患者死亡后家属在短短几分钟内或者数小时内就与医院引发矛盾冲突。 2、参与人员多。我区大部门为农村地区,宗族观念重,亲朋好友众多,参与人员普遍认为,人数多、规模大,就能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对医院形成压力,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3、矛盾易激化。医患纠纷发生后,矛盾激化,暴力倾向日益凸显,经常有一些家属认为病人死亡是医生治疗措施不当造成的,进而在医院办公区域打砸办公设施,对医生进行谩骂甚至殴打。 4、索赔要求高。一旦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死者家属往往向医院提出不切合实际的巨额赔偿要求。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款少则8万、10万,多则100万、200万,医院根本无力承担,使事件发生之初双方就形成僵局。 5、持续时间长。一旦院方不能满足患方要求,患方就采取总总手段在医院频繁闹事,甚至打持久战,例如:今年8月9日,孕妇产后死亡,其家属在医院闹事长达2周。 6、社会影响差。医患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家属不能控制情绪,在医院甚至到区政府堵大门、拉横幅、摆花圈、烧纸钱等,容易被媒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八大要素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每一家医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处理好与坏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医院的信誉和发展。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门科学,感情代替不了原则,道理代替不了法律。 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处理医疗纠纷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协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第一环节。它是建造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协商也是一门艺术,他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权益。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可分为七个阶段: 第一阶段:患者投诉“控告期” 此阶段是患者(家属)情绪最难控制,有时甚至失态。怨气、牢骚、愤怒会一股脑的向院方发泄,向医生发威。 此时院方(医生)一定要冷处理。听其言,无声胜有声。 第二阶段:耐心勾合期 院方要和患者(家属)倾心交谈,做好记录,用“规范化语言”回答患者置疑。 此阶段是患者观察院方为他们解决问题是否有诚意的“考验期” 第三阶段:患者争辩期 此期是在院方初步向患者解释后患者仍不满意,为自己疾病的现状和治疗二次争辩。 患者在这一时间里,情绪往往波动很大,如同“对驳公堂”一般。 此阶段院方要耐心听、听其言观其行,冷静对待,泰然处置,静观其辩。 第四阶段:院方对疾病解释期 此阶段是院方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病情,此时的解释至关重要,他关系到调解是否成功。院方是医学界的先生和老师,此刻你应当起到一个传道解惑的大师。 第五阶段:患者三次争辩期(患者置疑期) 此期是患者对自己本身的疾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对自己疾病症状的痛苦感到疑惑不解而再次置疑,但语气较前有了明显缓和,甚至不争,以商议的探讨的口气和院方 对话。 此时院方要讲他的置疑讲深,讲透。 处理好会向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向发展,处理不好问题更严重。 此期双方都是心身疲倦。 第六阶段:责任分担期 责任双方互相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为最后解决实质问题铺垫。 第七阶段:终结期 此期经双方讨价还价,明确责任,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气氛中签好协议书,妥善处理好,双方均满意,气定神闲,握手言和。 把握好每一个阶段的运做,在处理医患纠纷中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有时本来已经处理好,调解好的纠纷到了曲尽剧终收尾结束阶段由于院方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漏洞,甚至一个眼神都会导致整个谈判的破裂,前功尽弃,终结为零,100-1=0的真理再现,矛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额检查费问题 病人家属(泼口大骂):怎么才住了第一天,费用就八百多啦?!!! 医生:主要是各种化验和检查的费用,第二天开始就不用那么贵了。。。 病人家属:就感冒,化验费要八百块啊??你们敲诈啊?(骂声惊动整个病区,纷纷出来看热闹) 医生:他这个病不是感冒这么简单,我们当初就跟你们儿子讲过了,他有慢支、房颤、高血压糖尿病,年纪又这么大……(开始分析各项检查的必要性) 病人家属:(打断)你讲那么多我听不懂的没有用!!我们就一个感冒,化验费要八百块的啊?? 医生(不耐烦状):这是住院治疗的常规检查!不查查明白那你来住院干什么?!!是感冒你们干嘛来住院? 病人家属:我们住院是要你们治疗,又不是叫你们化验检查! 医生:你们说说简单,我们以前遇到过这样的病人,什么检查都不想做,回去了出现什么情况又来医院闹…… 病人家属:那我们怎么知道检查费要八百块的啊?早知道这么贵就不住进来了。 医生:那你们为什么住进来啊,想把毛病看好才住进来,那你们干嘛不去门诊配点药回家去吃啊? 病人家属:出院!我们现在就出院! 医生:那就出院吧,签个字出院! 病人家属:出院出院!!人民医院为人民,你们这算是什么人民医院啊?!!!!(骂声响彻整个病区) 医生(心里嘀咕):什么人嘛,什么素质~~~ 案例二:签字问题

医生:23床XXX家属,来签个字,给你们用氨曲南,属于三线药物,没有医保的。 病人的儿子:什么意思啊?(怀疑状) 医生:就是要自费,三线药物……(开始解释) 儿子:(打断)懂了懂了,签个字,表示我们同意你们使用这种药对吧? 医生:是的!(高兴地把《自费认同书》递给病人家属) 儿子(仍然怀疑状):是什么药啊,为什么非要用这种药? 医生:氨曲南,一种抗生素,因为你父亲的情况是……(解释) 病人:就是昨天开始吃的那种药,以前都是用头孢曲松,昨天培养结果出来之后才加上氨曲南。 医生:对的对的!呵呵!(哈哈,找到知己了,老爸和儿子都是聪明人) 儿子:昨天就开始用的药现在才签同意书啊?哪能这样搞?药都吃下去了还要我们同意什么?(拒签) 医生:(晕倒,不知所措)不好意思,昨天上午比较忙,一下子忘记掉了,不过之前已经跟你父亲打过招呼了。 儿子:哪有忘记掉的事…… ……(争执) 病人:算了算了,一点小事,算了! 医生,是啊,不好意思啊,签个字算了! 儿子:……(继续把医生教育了一通,获得强烈的满足感,然后签字) 医生(心里嘀咕):妈的,牛逼什么牛逼啊!!! ---------------------- 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泼妇骂街”。其中患方有错,患者家属素质不够高,因为一个有修养的、注重自身形象的人不会通过泼口大骂的方式解决问题。医生也有错,医生没有和患方充分沟通,

当前医患纠纷成因和解决办法

当前医患纠纷成因和解决办法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患之间在沟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够,在医护行为过程中,一旦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上、态度上、服务上、费用上不能令患者满意,投诉和医疗纠纷就易产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所谓的“医闹”,这给医疗安全构成了威胁。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已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给医院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医院管理者、全体医护人员共同面临的问题。医患之间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的关系?这是我们各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务工作者都要深深思考的问题,都在尝试着各种办法,试图寻求一个最佳的解决途径。就当前医患纠纷,我们正努力分析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 医患纠纷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引发在医院各个科室、部门的患者或家属与院方之间发生的矛盾与争议。形成医患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过高。由于患者不理解目前治疗

手段所能达到的客观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在治疗达不到期望值时而产生纠纷。比如:一患者因肝硬化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大出血,术后肝衰竭死亡,患者家属不能接受现实。二是由于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对医药知识及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进了医院,花了钱,就要得到等值的回报和达到期望的目的,一旦疗效不满意,或出现并发症、医治无效死亡时,就容易引发纠纷。三是少数患者谋求不正当利益。少数患者及亲属存有不良动机,动则就以大额赔偿要挟,肆无忌惮地扩大事态,自认为“小闹小得,大闹大得,无理取闹也得”。坚持不认同医疗行为及诊疗结果,企图通过吵闹达到某种目的,特别是对一些非原则性的问题,容易小题大做,制造矛盾,抓住不放,天天到医院无理取闹,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损害医院的声誉,在有些地方出现一些专门吃“医疗纠纷”的讨钱帮,他们主动介入医患纠纷,向院方索取高额赔偿,从中提取佣金。 2、医方原因。一是服务态度差。有些医务人员思想没有转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冷淡,语言生硬,缺乏耐心、细心和热心,使患者及家属发生不信任感,一旦在诊疗过程中,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就会成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诱因。二是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范、常规办事,医疗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急救设备不会正确使用等都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三是医患沟通不够。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治疗的期望值较高,加上医务人员对发生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解释,没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容易引起患者对医疗过程及结果的不认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 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与流程...................................................................... (6) 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及工作流程...................................................................... . (9)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 (20)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 程 ..................................................................... .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26)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风险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 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 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 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 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一、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二、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 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五、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六、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 导言: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处理程序复杂、所涉及的医患矛盾突出的特点。为帮助全省律师同仁把握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要点与程序,增强在该专业领域内的业务能力,妥当处理该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指示,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制定本指引,供全省律师参考。 一、律师受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受理前,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基本事实与证据,以便综合判断是否具备 受理条件。 (1)委托主体;医疗服务关系双方(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人身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状况; (3)是否可能发生了违规医疗行为; (4)是否可能存在违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5)诉讼时效; 2、律师应当审查可以证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发生了医患关系(即寻医就诊的法律事实)的证据。 3、律师应当审查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损害结果的证据。如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4、律师应当将具体损害结果加以经济量化,并特别注意分析患者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5、律师应当依法审查医患双方是否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

6、律师应当从逻辑和法律上分析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7、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医疗机构依法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其他民事责任;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还是部分民事责任。 8、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照)及其执业范围即诊疗科目和有关医护人员的执业证照、资质等级、专业科别、有效期限等。 9、应当注意审查委托人是患者本人还是其亲属,如不是患者本人,则还应当审查该委托主体是否适格。 10、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相同。实践中,经常以患者在对其实施了损害行为的医疗机构出院日或在该院出院后初次确定损害结果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但依生活常识能够判断的除外。 11、依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风险提示与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和多学科知识,医患之间医疗信息不对称(对本纠纷的基本证据掌握的程度差异较大),并往往需要通过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死亡原因、病历书写、医疗产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血液制品等)质量等问题的依法鉴定来认定事实、明确责任,其处理结果并非律师能够完全预见,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指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不同,将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决定赔偿数额、委托不同的医疗责任鉴定,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甚至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别很大,因此,律师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订立相应条款,认真、全面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尤其是以何种案由、适用哪一法律来起诉并确定诉讼标的、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及交纳期限和方式、本案的诉讼风险等内容,必须在谈话记录或合同中明示。

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考试题及答案

--- 2018 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5 分,共50 分)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部 门是() B. 司法行政部门 C. 公安机关 D.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A. 卫生主管部门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A.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B. 医务科长 C.应急办主任 D.科室主任 ,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医疗纠纷鉴定

费3)承担 B. 医生 C. 患者A. 医院 D.责任比例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 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1 B.3 C.7 D.15 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 小时 B.8 小时 C.12 小时 D.24 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 年6 月20 日国务院第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 日; B.2018年10月1 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 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诊疗活动 B. 意见C规章制度D.费用 8、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 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A.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 B.1 年以上3 年以下D.5 年以上 C.3 年以上5 年以下7 年以下 、应当在患者死亡(9)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 )长至()日。( B.12、5A.8、4 C.24、6 D.48、7 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10、) D. A.免费医疗要求保密参与评估拒绝治疗C.B.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十年医患案例纠纷例子

中国当下的医患关系,在历史上即使不是最坏的,也是很差的阶段,而近期出现的恶性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医患矛盾的根本解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同时从根本上破除以药养医的积弊,重建医患之间的良好互信 据卫生部统计,2006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0248件,2009年上升为16448件,2010年则升至17243件。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部5楼,一名患者李某某动刀行凶,将一名医生捅死,并造成3人受伤,被砍医生王浩抢救无效死亡。结果:一死三伤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9月15日被患者著名书法家王宝洺砍成重伤,血案引发业界震动。血案导火索乃是王宝洺认为徐文为其进行的喉癌手术不成功。二人之间的医患纠纷已经拖了3年,竟迟迟不能开庭审理。 2011年1月31日上午10:30分左右,新华医院心胸外科发生了一起极为恶劣的严重伤害无辜医务人员的事件:约20名患者家属冲进心胸外科病区,刺伤10名医护人员,其中6位医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 2010年7月23日,产妇林女士在深圳凤凰医院顺产下男婴后,后来发现肛门被缝。丈夫

陈生认为这可能是助产士的报复,原因在于手术前没有给红包,而助产士却称是免费为其做了痔疮手术。助产士张某将陈生及两媒体告上法庭,以名誉侵权之名,索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陈生也由原告变成被告,由受伤者成为肇事者。 2011年1月31日上午10:30分左右,新华医院心胸外科发生了一起极为恶劣的严重伤害无辜医务人员的事件:约20名患者家属冲进心胸外科病区,刺伤10名医护人员,其中6位医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 2010年12月31日下午,即墨患者董某因严重哮喘从即墨中医院转至青岛市立医院东部分院急诊抢救。患者家属董某对院方治疗措施不满,对医生刘某进行殴打。2011年1月1日,患者董某家属自行将患者带离医院,患者回家后死亡。2011年1月4日,患者家属董某一行30余人以“乞灵”为名再次到市立医院滋事,举起“还我亲爹,还我公道”的白布横幅,并在医院烧纸,董某等4人被警方抓获。 1.近十二年重大砍伤医务人员事件统计 2012年03月24日,风湿免疫科,因强直性脊柱炎并肺结核有用药禁忌建议先治结核,1死3伤 西安兵器工业部521医院,59岁男子砍伤9人,因与妻子冲突失控 2012年03月22日,因提出转院被妻子拒绝,导致情绪失控,遂持刀行凶,将其妻子及现场医院工作人员、正在看病的其他病人共计9人砍伤。

医患纠纷处理具体措施

医患纠纷处理具体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部门,科室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第四条处理医患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第七条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第九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第十条成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在市区设调处中心,由懂医、懂法、会调解的专职调解员组成,对受理范围内的医患纠纷实行免费资询、免费受理、免费调解。第十一条由市直各医疗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医患纠纷赔付资金保障制度,凡经调处中心调解最终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的,由调处中心从赔付保障资金中直接支付相应的金额。第十二条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调处中心备案。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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