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方式及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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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申报表介绍
(二)主表 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 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 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 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 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也不反映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本次修改后的申报 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 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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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申报表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 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主 要 内 容
1、 工资薪金支出相关政策解析及风险点提示 2、职工福利费相关政策解析、税会差异比较及风险提示 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界限、差异分析及风险提示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解析及税会差异分析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及风险点提示 6、业务招待费相关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涉及到一系列的会计处理和分录。
在这一过程中,准确地记录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汇总核算,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
如果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多缴了税款,税务机关会予以退还;如果少缴了税款,则需要补缴。
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会计分录。
当企业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时,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所得税费用”科目反映了企业当期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而“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则反映了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纳税义务。
如果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多缴了税款,在汇算清缴后需要申请退税,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同时,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少缴了税款,在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缴,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企业可能会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这种方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在注销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核算、调整和申报的过程。
这一过程有助于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背景和意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是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对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核算、调整和申报。
这是企业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流程1、制定清算方案:企业应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期间、清算范围、清算方法和清算程序等内容。
2、成立清算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成员按照清算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3、发布清算公告: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发布清算公告,向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告知清算情况和进展。
4、核算资产和负债:企业应核算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
5、调整纳税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如补缴税款、调整涉税事项等。
6、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注意事项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合法性原则的贯彻执行。
2、准确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完整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保证所有数据的完整性,不得漏报或瞒报。
4、及时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申报,不得延迟申报或漏报。
5、透明度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增加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都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这不仅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也是对企业全年税务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的重要契机。
首先,咱们来搞清楚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调整、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不简单,涉及到企业的各种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方面的核算和调整。
那么,为啥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一方面,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准确计算和缴纳应纳税款,避免出现少缴或多缴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风险。
比如说,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通过汇算清缴可以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接下来,咱们聊聊汇算清缴的时间。
一般来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可别小看这个时间限制,如果逾期未申报或者未结清税款,企业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
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关合同、发票、凭证等等。
这些资料是计算和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所以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那汇算清缴具体要做些啥呢?首先是收入的确认和调整。
企业要核实全年的收入是否都已经准确计入,有没有遗漏或者多计的情况。
比如说,有些企业可能存在跨年度的收入确认问题,这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然后是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企业要检查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没有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比如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都有一定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的部分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的处理也是汇算清缴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和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也是不能忽视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1.修正错误的成本费用记录:企业可能由于操作和记账等原因,发生成本费用记录错误的情况。
在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核实并修正这些错误的成本费用记录,以保证成本费用的准确性。
2.重新评估资产成本: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将资产购置成本分摊到若干个会计期间内。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重新评估资产成本,以确定应当摊销的金额和期间。
如果企业遗漏了部分资产成本,或者对一些资产成本计算出现错误,应当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正。
3.重新核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抵扣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重新核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准确金额,确保抵扣的税额与实际情况相符。
4.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基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例如,对一些不允许抵扣的费用进行剔除,或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符合税法规定。
上述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基本内容,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还需注意以下方法和原则:1.审慎核实数据和记录: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应当审慎核实数据和记录,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错误或者疑点,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
2.遵守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
对于不允许抵扣的费用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应及时剔除或者做出相应调整。
3.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这些凭证和资料包括购置资产的发票、费用记录、进项税发票等。
4.及时了解税法变化: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调整时,需要及时了解税法的最新变化和规定。
税法的调整可能会影响成本费用的计算和抵扣,企业需要按照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缴纳过程中,对企业来说,汇算清缴是至关重要的,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者没考虑周全,可能会造成企业受到税务处罚,补交税款、滞纳金,加收罚款.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必须引起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涉及会计处理还涉及税法规定,其中需要审查和调整的项目很多.相对于专业税务稽查人员来说,会计人员在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税法上相对薄弱,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出现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程度的损失.我作为一个长期在基层企业工作的主管会计来说,深刻领会过,总结近几年来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整理归纳,和大家共享.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在阿克苏市地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为652户,同比增加152户。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补缴税额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1、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2、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经税务局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调整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确步骤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最后,将审核结果与企业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蛰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2、成本:核蛰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1)在纳税问题上,会计服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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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原作者:邢国平原文发表:2012-03-01来源:中国税务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税前利润都使用会计上核算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含支出和资产调整,下同)指标,但两者的范围和使用额度(比例)不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使用会计核算的数据外,还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从以往年度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附表的相关栏目填上了会计账簿核算的相应数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它相关附表中内进行列示、调整,结果最终被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后做出特别纳税调整,不但补缴了税款,还加收了滞纳金、罚息和罚款。
为此,笔者借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将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供在汇算清缴中参考:1、视同销售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或发生其他按税法规定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作收入处理的业务,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其相应的成本也应该记入当期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也称税前扣除或准予扣除),其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3行填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入该表的第15行,然后,将第12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通过附表二直接填报)。
2、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合理工资薪金”的条件与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工资薪金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符合规定条件和范围且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补充支付的工资薪金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3、职工福利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要受三个条件的限制:一是扣除金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基础;二是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三是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法定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14%。
企业应当将实际支出超过法定扣除限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符合规定范围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且不超过扣除限额的数额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除受法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和法定扣除比例限制外,还受上一纳税年度法定结转额的影响,但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加上上年度法定结转额的合计数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扣除限额,超过扣除限额的,在将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的同时,将本年实际发生超过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用上年结转额扣除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5、工会经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扣除,其扣除限额除受工资薪金总额和2%扣除比例的限制外,还受专用扣除凭证的限制,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应当凭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所得税前扣除,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从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因此,对于企业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来说,凭证不符不能扣除,凭证相符超过扣除比例也不能扣除,企业应将不允许扣除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符合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支付且未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6、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可见,其扣除限额同时受四个条件限制:一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论是否超过扣除限额均不允许扣除;二是销售(营业)收入金额的大小;三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合法扣除范围的60%;四是扣除限额在不得超过合法扣除范围60%的同时也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两者孰小者为扣除限额。
企业应当将超出扣除范围和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
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2010年以前烟草企业不允许扣除,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除酒类制造以外的其他饮料制造为30%)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因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调整方法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同,只是扣除比例和计算扣除限额的基础不同,即将本年实际发生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用结转额扣除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不过,所需要的各项指标均要通过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计算后才能填报。
8、捐赠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扣除,不过,不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实施的捐赠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和超出扣除限额的捐赠支出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9、利息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包括银行罚息,下同)、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以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实际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向无关联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条件时不允许扣除,企业应当将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利息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在汇算清缴内补充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10、住房公积金。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依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超过部分应当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住房公积金”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11、罚、没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罚金(包括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除外,企业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不允许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填入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栏。
12、赞助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赞助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
13、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障性缴款。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保险费用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1)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
(2)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除上述规定的保险费用外,企业超标准、超范围缴纳的保险费用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超标准、超范围缴纳的各类基本保险费用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超标准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3列“调增金额”栏。
将年度内缴纳不足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且允许扣除部分填入各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14、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企业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允许在当期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将这部分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以前年度确认在本期扣除的相关财务费用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1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按照成本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