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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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食品案件法律适用初探 浙江省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罗良杰 当前食品安全执法正面临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和新旧法律体系调整的双重挑战,《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量的部门规章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修正,因为《食品安全法》沿用了原来暂行的食品分段管理模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时必然将面对部门职能交叉和法律依据交叉的困惑。 一、新旧交替中的新困惑 现从一个情节非常简单的保健食品监管案件进行剖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实,一家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但由于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和新旧法律交替,让执法人员对如何处理案件犯了难。 首先,案件定性犯难。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对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未经批准生产为由对违法产品按假药论处。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根据《立法法》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违法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罚。但本案中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是由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药品成份,而并非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仅仅是在经营环节被查处,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又有所不符。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违法产品并非普通食品,而是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尚缺少行政法规依据。当然,《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其相关规定是对所有食品的法定最低要求,在国务院出台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同样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普通食品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违法情形是“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保健食品”,而并非“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理似有不妥。 其次,监管职责难分。对于流通环节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规定是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拟将本案移送工商部门时,工商部门却认为案件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因为2009年7月20日公布并同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也就是说,虽然国务院尚未出台保健食品监管的具体办法,但已经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将保健食品的全程监管职责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故工商部门认为管辖本案超越其法定职责。当然因地方机构改革尚在进行中,不少地方政府都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由卫生部门继续行使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但保健食品原来并未由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严格监管,在机构改革没有到位前,卫生部门现在也仅仅只对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继续履行监管职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 处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545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Model Measures for Online Food Safety Vio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

食品添加剂与非法食品添加物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非法添加物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GDP的不断增长,国民对健康的生活品质加快了追逐的脚步。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被社会所关注。为改善食品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需要的食品添加剂在工业生产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而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一杯卫生部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行列。是对人体有危害且不允许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国民利益不受不法企业所侵害。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故应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平民生活也应学习些简单易操作的方法来鉴别某些非法添加物是否存在,来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字:食品添加剂,食品非法添加物,苏丹红,三聚氰胺。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GDP的不断增长,国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比起曾经的解决温饱,现在大多数家庭早已达到了小康水平,甚至是正向着更高的生活质量追求。高蛋白,更健康等字眼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为了迎合国人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近几年一些大打养生旗号的保健食品层出不穷。然而,又有多少是真正安全的食品?有些所谓的保健养生食品不仅没有能够使身体健康的功效,反倒是为了达到海市蜃楼似的虚幻实时效果,给消费者造成“急速有效”的错觉,在产品中加入对人体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的非法添加物欺骗消费者。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在选购食品的时候一定要提高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警惕性!以免在身体受到侵害后才知真相,到头来只有追悔莫及。 为了保证我们能够正确辨别食品安全与否,分辨清楚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与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区别是首要任务。 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 食品添加剂即为改善食品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①在工业生产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然而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 卫生部规定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才可定义为合法的食品添加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 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另外,只有在能够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或是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等实际情况下添加剂的使用方能被认可。其它一切未被卫生部列入合法食品添加剂范畴内的食品添加物均应视为非法食品添加物。类似豆制品中的吊白块,乳制品中的三聚氰胺,红鸭蛋总中的苏丹红等,这些物品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共5批47种。

通常的餐饮服务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执法常用的餐饮服务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未经许可的解释---《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经营类别、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发生改变,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五)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3、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违反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有本质区别

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有本质区别 民以食为天,从最早的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再到近期发生的毒豆芽以及皮革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人,往往会把“问题食品”归咎于食品添加剂。卫生部于近期也公布了47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22种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其实,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有本质区别,譬如在小麦粉里添加面粉处理剂(有漂白、增加面筋强度的作用)溴酸钾是非法添加物,而添加硫酸铝钾(膨松作用)是允许的,不过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过多添加就是滥用添加剂,也会对身体有害。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广泛使用,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的发展,就没有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但是现在有一部分人把食品添加剂当成有害物质来看待,这是对食品添加剂不公的看待。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更多的是关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有多高,或者说食品添加剂的危害程度到底有多大?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一个标准,将于2011年6月20日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这个标准内含了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使用范畴(包括香料、香精、食品工业

用加工助剂和酶制剂),也包含了食品添加剂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使用量或最大残留量。目前我国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类,2000多种。每种允许使用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都要经过动物毒性试验,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然后考虑动物和人体的差异,得出日允许摄入量(ADI)。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就是根据每个食品添加剂的日允许摄入量(ADI)、我国居民的平均体重和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来确定的。因此,从目前来看,按照GB2760的规定来添加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的食品是安全的。可以说在市场上不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几乎没有,目前的确有部分食品存在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现象,这种现象明显增加了食品的风险性。另外,由于小孩的体重与膳食结构与成人存在较大的差异,消费者在给小孩挑选食品时,应要慎重,挑选食品添加剂尽量少的食品。 这几年食品安全问题为啥备受大家关注,主要还是违法添加物惹的祸,要么添加非食用物质,要么随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管允许与否,例如:镉大米、瘦肉精、染色馒头等。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添加物质没有经过动物毒性试验,其产生的危害性无法预知和控制,其使用所导致食品安全的风险性自然很高。没有动物毒性试验数据,自然也不可能得到卫生部门的许可使用。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检测

附件1 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检测 BJS 201710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保健食品中利血平、格列喹酮、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格列苯脲、格列美脲、豪莫西地那非、伐地那非、西地那非、那红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瑞格列奈、红地那非、格列吡嗪、洛伐他汀羟酸钠盐、尼莫地平、辛伐他汀、氨氯地平、洛伐他汀、美伐他汀、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佐匹克隆、尼索地平、脱羟基洛伐他丁、哌唑嗪、非洛地平、格列波脲、尼群地平、罗格列酮、吡咯列酮、罗通定、醋氯芬酸、硝苯地平、三唑仑、青藤碱、呋塞米、咪达唑仑、格列齐特、劳拉西泮、酚酞、二氧丙嗪、氯硝西泮、阿普唑仑、扎来普隆、氯氮卓、氢氯噻嗪、艾司唑仑、奥沙西泮、地西泮、硝西泮、西布曲明、文拉法辛、氯苯那敏、氯美扎酮、甲苯磺丁脲、阿替洛尔、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沙丁胺醇、司可巴比妥、褪黑素、芬氟拉明、苯巴比妥、可乐定、异戊巴比妥、卡托普利、苯乙双胍、巴比妥、麻黄碱、丁二胍、氨甲环酸、二甲双胍和烟酸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片剂、口服液、硬胶囊和软胶囊保健食品中的利血平、格列喹酮、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格列苯脲、格列美脲、豪莫西地那非、伐地那非、西地那非、那红地那非、伪伐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瑞格列奈、红地那非、格列吡嗪、洛伐他汀羟酸、尼莫地平、辛伐他汀、氨氯地平、洛伐他汀、美伐他汀、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佐匹克隆、尼索地平、脱羟基洛伐他丁、哌唑嗪、非洛地平、格列波脲、尼群地平、罗格列酮、吡咯列酮、罗通定、醋氯芬酸、硝苯地平、三唑仑、青藤碱、呋塞米、咪达唑仑、格列齐特、劳拉西泮、酚酞、二氧丙嗪、氯硝西泮、阿普唑仑、扎来普隆、氯氮卓、氢氯噻嗪、艾司唑仑、奥沙西泮、地西泮、硝西泮、西布曲明、文拉法辛、氯苯那敏、氯美扎酮、甲苯磺丁脲、阿替洛尔、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沙丁胺醇、司可巴比妥、褪黑素、芬氟拉明、苯巴比妥、可乐定、异戊巴比妥、卡托普利、苯乙双胍、巴比妥、麻黄碱、丁二胍、氨甲环酸、二甲双胍和烟酸共75种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同样适用于片剂、口服液、硬胶囊、软胶囊类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中上述75种物质的检测。 2 原理 试样经甲醇提取后,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测。 3 试剂和材料 注: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3.1 试剂 3.1.1 甲醇(CH3OH):色谱纯。 3.1.2 乙腈(CH3CN):色谱纯。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 品,无需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等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 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第三十四条第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食品药品监督

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一)项第一款第(一)项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 辅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 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 营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 (七)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 (八)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 (十二)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 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1 吊白块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2 苏丹红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3 王金黄、块黄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 5 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6 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 7 玫瑰红B 调味品 8 美术绿茶叶 9 碱性嫩黄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11 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12 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 13 硫化钠味精 14 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15 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16 罂粟壳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17 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 18 溴酸钾小麦粉 19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乳与乳制品 20 富马酸二甲酯糕点 21 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 22 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 23 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 24 工业酒精勾兑假酒 25 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26 毛发水酱油等 27 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 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30 玉米赤霉醇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31 抗生素残渣猪肉 32 镇静剂猪肉 33 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34 工业氯化镁木耳 35 磷化铝木耳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

37 酸性橙Ⅱ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38 氯霉素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39 喹诺酮类麻辣烫类食品 40 水玻璃面制品 41 孔雀石绿鱼类 42 乌洛托品腐竹、米线等 43 五氯酚钠河蟹 44 喹乙醇水产养殖饲料 45 碱性黄大黄鱼 46 磺胺二甲嘧啶叉烧肉类 47 敌百虫腌制食品

食品添加剂试题及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入题后的括号内,错选、漏选、多 选均不得分,每题 1 分,共30 分) 1. 下列属于水溶性维生素的是( B )。 A. VA B. VB C. VE D. VD 2. 在中国魔芋胶属于(A)。 A. 普通食品原料 B. 新资源食品 C. 食品添加剂 D. 药食两用物质 3. 不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不包括(C)。 A. 使用非法添加物 B. 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C. 使用药食两用物质 D. 使用工业级添加剂 4. 工业明胶用途最不可能是( A )。 A. 果冻 B. 酸奶 C. 肉皮冻 D. 医用胶囊 5. 二氧化硫可用作防腐剂的食品是( A )。 A. 葡萄酒 B. 食醋 C. 泡菜 D. 面包 6. 甜度最高的是(C)。 A. 果糖 B. 甜蜜素 C. 阿斯巴甜 D. 木糖醇 7. 确定物质ADI 值的步骤是( B )。 A. 暴露量评估 B. 危害特征描述 C. 识别危害 D. 风险特征描述 8. 谷类蛋白质中的限制氨基酸是( A )。 A. 赖氨酸 B. 精氨酸 C. 酪氨酸 D. 色氨酸 9. 海藻酸钠形成的凝胶是(C)。 A. 热不变性的 B. 热可逆的 C. 热不可逆的 D. 热变性的 10. 不具有维生素C活性的物质是( D )。 A. L-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B. L- 抗坏血酸钠 C. L- 抗坏血酸磷酸酯镁 D. 异抗坏血酸钠 11. 不属于“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 应超过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是(B)。 A. 防腐剂 B. 甜味剂 C. 抗氧化剂 D. 相同色泽着色剂 12. 用于浓缩果汁澄清的酶制剂是( B )。 A. 糖化酶 B. 果胶酶 C. 蛋白酶 D. 脂肪酶 13. 属于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是( A )。 A. 溴酸钾 B. 亚铁氰化钾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质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保健功能 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 检测依据 1 声称减肥功能产品 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 2 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3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4 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5 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马来酸咪哒唑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氯美扎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6 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可能添加或存在的 添加目的 食品种类可能涉及的 环节序号名称主要成分检测方法1五氯酚钠五氯酚钠河蟹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灭螺、清除野杂鱼 气相色谱法(SC/T 3030-2006)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SC/T3019-2004)无GB/T 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目前没有检测食品中敌百虫的国家标准方法,可参照《SN0125-92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养殖2 3喹乙醇 碱性黄喹乙醇 硫代黄素水产养殖饲料 大黄鱼促生长 染色养殖流通4磺胺二甲嘧磺胺二甲嘧 啶啶叉烧肉类防腐餐饮5敌百虫敌百虫腌制食品防腐生产加工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序号食品添加剂 1胭脂红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鲜瘦肉主要用途 增色检测方法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35-2003可能涉及的环节生产加工、流通2柠檬黄大黄鱼、小黄鱼染色流通3 4焦亚硫酸钠

亚硫酸钠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陈粮、米粉等漂白、防腐、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流通、餐饮保鲜测定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防腐、漂白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流通、餐饮鱿鱼丝、蟹肉、鱼糜等测定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序号名称主要成分 1皮革水解物皮革水解蛋白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将“皮革水解物”修改为“革皮水解物”;备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第1条2甲醛 3苏丹红 4罂粟壳 5氯霉素 6酸性橙II将“检测方法”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甲醛“产品类别”中增加“血豆腐”“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1条苏丹红“产品类别”中增加“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品)”质名单(第一批)”第2条吗啡、那可丁、“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可待因、罂粟碱质名单(第一批)”第17条氯霉素“产品类别”中增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1条“产品类别”中增加“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椒面和豆瓣酱”质名单(第四批)”第10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条处罚条 处罚内容备注违法行为 款款 由县级以上人销售食 民政府食品药用农产 品监督管理部品,无 门没收违法所需许 得和违法生产可;食 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未取得食品 品添加剂以及加工小 第一百 用于违法生产作坊和生产经营许第三十 二十二 经营的工具、设食品摊1可从事食品五条第 条第一 备、原料等物贩等的生产经营活一款 款 动品;违法生产经具体管 营的食品、食品理办法 添加剂货值金由省、 额不足一万兀自治 的,并处五万兀区、直 以上十万元以辖市制 下罚款;货值金疋

2 未取得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 明知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许 可从事 第三十 九条第 一款 第一百 二十二 条第一 款 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经由县级以上人 营活动或者民政府食品药 未取得食品第一百品监督管理部食品药 3 添加剂生产二十二门责令停止违品监督许可从事食条第二法行为,没收违管理部品添加剂生款法所得,并处五门 产活动的,仍万元以上十万 为其提供生元以下罚款。 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 件 用非食品原第三十第一百由县级以上人食品药4 料生产食品、四条第二十三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在食品中添(一)条第一品监督管理部管理部

加食品添加项款第门没收违法所门 剂以外的化(一)项得和违法生产 公安机学物质和其经营的食品,并 关他可能危害可以没收用于 人体健康的违法生产经营 物质,或者用的工具、设备、 回收食品作原料等物品;违 为原料生产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或者经食品货值金额 营上述食品;不足一万元的, 生产经营营并处十万元以 第一百上十五万兀以养成分不符 第三十 合食品安全 二十三下罚款;货值金 四条第 条第一额一万元以上 5标准的专供 (五) 款第的,并处货值金婴幼儿和其 项 他特定人群(二)项额十五倍以上 的主辅食品;三十倍以下罚 经营病死、毒 第一百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 二十三的,吊销许可死或者死因 四条第 条第一证,并可以由公 6不明的禽、 (七) 款第安机关对其直畜、兽、水产 项 动物肉类,或(三)项接负责的主管

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一)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第一批)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名称主要成 分可能添加的主 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 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次硫酸 钠甲醛腐竹、粉丝、 面粉、竹笋 增白、保 鲜、增加 口感、防 腐 GB/T 21126-2007 小麦 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 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 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 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 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 知》(卫监发〔2001〕159 号)附件 2 食品中甲醛 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苏丹红I 辣椒粉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 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 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 块黄碱性橙 II 腐皮着色 4 蛋白精、 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虚高蛋白 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 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 检测方法 GB/T22400-2008 原料 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 砂腐竹、肉丸、 凉粉、凉皮、 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 B 调味品着色 8 美术绿铅铬绿茶叶着色 9 碱性嫩黄豆制品着色 10 酸性橙卤制熟食着色 11 工业用甲 醛海参、鱿鱼等 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 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 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 碱海参、鱿鱼等 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 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水产品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味精 15 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 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 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火锅

【食品添加剂滥用的危害】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责任书

【食品添加剂滥用的危害】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责任书 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责任书 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责任书 (主要负责人) 为保障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发生,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食品非法添加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XX]20号)的要求,承担以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法规范生产行为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的完整一致;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2、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3、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对产品

批批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4、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 5、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6、建立销售台帐和召回制度。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7、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制度。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8、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9、建立应急管理和处置制度。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54种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参考学习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应从严监管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应按假药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笔者参与了一起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化学药品成份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的案件调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案件讨论中,参与案件查办的公安部门认为,根据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只能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来刑事立案。 一、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刑事责任明显小于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着的严峻现状不相适宜。 从法律的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看出,按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刑事责任明显要小于按生产经营假药的刑事责任。目前《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食用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伤害时,应该处以何种处罚。 二、应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1、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正是因为如此,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查处工作。虽然《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对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类产品,实际反而是减轻了处罚。 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执行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验中发现食品中如果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一般会以假药论处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而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以后,因《食品安全法》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下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适用裁量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要求的,应视裁量具体情形综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分类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或废止情况,实行裁量标准的动态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

规定,履行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时限规定,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并正确处理以下关系: (一)合法性与合理性。裁量应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二)公正性与公平性。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体现过罚相当;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轻重,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一)涉及产品实体的违法行为应重于形式违法行为; (二)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应重于过失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应重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附件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为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警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并按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我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卫生部公告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了清理、整合,现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修订原则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不属于以下范围的物质: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物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

剂公告)和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物质。 (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该物质是否真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 (三)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即违法使用后是否获利。 (四)违法添加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即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 三、修订过程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黑名单?名单审查专家组和检验方法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了专家组章程,确定了专家组工作机制。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召开了5次专家研讨会,对?黑名单?进行了讨论。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部门新提出的建议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物质进行了审查,在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中新增?工业硫酸铜?,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加工皮蛋?;抗菌药物类的非食用物质新增?硝基呋喃类?;非食用物质新增?过氧化苯甲酰?,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品种为?小麦粉?。 (二)为避免重复管理,属于农业部管理的在种植、养殖环节可能非法使用的相关物质不再列入本?黑名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提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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