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加班补休

元旦加班补休
元旦加班补休

元旦加班补休

篇一: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吐鲁番有限公司

加班调休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规范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吐鲁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一体化管理单位员工加班和调休管理,根据《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一体化管理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法定节日”为: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

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章加班的界定

第四条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领导安排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为加班;电站生产人员在法定节日值班的为加班。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工作效率低而需

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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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3. 日常处理或接待客户延时工作的。

第四章加班管理规定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加班管理规定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加班,填报加班审核单,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交

综合管理部备案,由综合部在当月考勤中同步统计。

2. 部门负责人加班,填报加班审核单,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在当月考勤中同步统计。

3.一般管理人员加班,填报加班审核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并在当月考勤中同步统计。

4.加班人员应在加班当月(或次月)报送考勤表前,填写加班审核单报综合管理部备案,逾期未备案者,不视为加班。

5. 加班时间以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6. 工作日加班时间一般1小时,经公司与该员工协商后,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时/天,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七条电站生产人员加班管理规定

电站生产人员加班由所在电站考勤员在当月考勤里记录,每月考勤表经发电运行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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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6项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四章加班补偿

第九条加班补偿方式以调休为主,发放加班工资为辅。

第十条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本人意愿安排调休,不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电站生产人员由所在电

站和发电运行部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发放加班补偿工资,标准为个人日工资的3倍。计算方法为:岗位工资/*3,在其当月(或次月)工资里兑现。

第十二条加班调休当年有效,未调休完不计发加班工资。加班调休假不计入年休假。

第五章调休程序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调休程序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调休,按照已备案的加班审核单填写加班调休审批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即可休假。

2.部门负责人调休,按照已备案的加班审核单填写加班调- 3 -

休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即可休假。

3.一般员工调休,按照已备案的加班审核单填写加班调休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交综合

管理部备案后,即可休假。

4. 调休须在当月考勤表中同步统计。

第十四条电站生产人员调休程序

电站生产人员调休情况由电站考勤员在当月考勤里记录,考勤表经发电运行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十六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调休或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或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处以1000元罚款,其中50%由审核部门负责人承担,50%由当事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电站认真如实记录考勤,每月按时报送考勤表,各部门负责人须加强考勤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行吐鲁番- 4 -

公司员工加班调休假的通知》(吐鲁番能源?2014?1 号)同日废止。

第七章附件

1.吐鲁番公司/鄯善公司加班审核单

2.吐鲁番公司/鄯善公司加班调休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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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加班调休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根据工时制度的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及能否调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对标准工时制而言,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而言,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

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8)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300%)

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300%×3+月工资收入

÷×200%×4

篇三:补休与调休的区别有哪些

补休与调休的区别有哪些

实务中,很多人不知道补休和调休的区别,经常混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别说凡人,就连法院,有时也搞不清。比如: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申字第14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是这样写的:“经查,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仲裁庭审理时已自认周军工作期间每个月只休息两天,且山东化工宾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周军加班工作后对周军实行了调休,故原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正确”。高级法院裁判文书中将休息日加班后的“补休”称为“调休”,这就是典型的“补休”“调休”傻傻的分不清啊。下面,律伴网小编来说说这两个词的区别,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一、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它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

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

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1994年《劳动法》更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那么,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

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

“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

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18号)“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补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补休。”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依据如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用词是“补假”,国务院

办公厅的通知中用的都是“补休”,我个人认为用“补休”实际上更准确一些,因为法定假日期是固定的,当与公休日重合时,肯定是先休法定假后补休息日,不可能是先休公休日后补法定假。

二、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我们来看看当年是怎么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春节、“五一”、“十一”放假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1〕1号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安排好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1年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春节。按规定放假3天,同时将1月20日、21日的公休调至1月29日、30日,1月27日、28日照常公休。这样,春节放假时间从1月24日至30日,共7天。1月20日、21日上班。

二、“五一”。按规定放假3天,同时将4月28日、29日的公休调至5月4日、5月7日,5月5日、6日照常公休。这样,“五一”放假时间从5月1日至7日,共7天。4月28日、29日上班。

三、“十一”。按规定放假3天,同时将9月29日、30日的公休调至10月4日、5日,10月6日、7日照常公休。这样,“十一”放假时间从10月1日至7日,共7天。9月29日、30日上班。

大家看明白了吧,所谓的“调休”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它时间。

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而“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个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

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

2009年,社会上出现了关于恢复”五一”长假的议论,个别地方甚至考虑出台相关调整措施。国务院为此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擅自调休、自行安排。

2015年,为了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务院还特意发了一个国发明电1号的调休放假通知,将一个从未休过的纪念日通过调休方式连休3天。

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内部的”调休

1、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503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

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2、标准工时制中的“调休”

不要以为只有特殊工时制才可以调休,国务院其实还授权了企业可以自行调整休息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实就是调休的意思。不过,现在企业基本上都已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故这种“调休”已不多,如星

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多采用“补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费。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算法不同以今年中秋、国庆假期为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从9月18日至10月10 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为中秋节借调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为国庆借调的上班日。中秋节假期为9月22日、23日、24日,国庆假期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两节”的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为休息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处理。因此,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按3倍算,不能以补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据人社部的负责人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例如,如果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1日加班,由于当天属于法定假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在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由于当天属于休息日,因此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0(元)。 好i! 中秋,十一双节将至,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而加班工资中的节假日与休息日又有何不同呢?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另一类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为休息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 加班不仅是一些私营公司的专利,相关的机关单位也有加班调休制度。 下面学习啦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范文一加班调休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1.1 为提高效率,兼 顾公平,保障员工正常作息时间,为明确加班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2.1 适用 于仲伯公司全体员工加班和调休。 第三条责任:3.1、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 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综合部,并负责对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经理负责审核,综合部 进行确认并备案。 3.3、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部主管统一管理。 第四条 出勤规定:4.1、生产部生产人员,根据生产需要有生产部统一安排;需要加班或 活工部分,由生产主管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记录。 4.2、仓管部人员,每周休息一天,节假日上班的或周日上班的,给予当月调休;因工作需 要,无法调休需要加班的,由仓库主管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记录。 4.3、销售部、财务部及行政人员,每周休息一天(周六或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如果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给予当月调休;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无法调休的,由所在部门主管 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记录。 4.4、生产主管和仓库主管,原则上每周休息一天(两人不能同一天休息),节假日值班的, 两人可以轮休(当月调休);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除外。 4.5、司机原则上每周上班 6 天(星期六、星期日可以照常上班),有事时,可以调休;不休 息上班的,按加班对待。 第五条 加班申请及记录 5.1、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加班者均 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以便统计出勤。 第六条 附则 6.1、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公司办。 6.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6.3、本制度自 2013 年 08 月 01 日起执行。 洛阳市仲伯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13/7/31 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班补休制度范文二机关 人员加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每日正常工作 8 小时,每周正常工作 40 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 息日。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要从严控制加班加点,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凡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 加班工资。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72746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 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 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 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 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 领导出差或公出: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6、其他情况。 五、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六、加班补偿 1.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 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 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 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周末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 作紧张程度首先安排调休,未能安排调休的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发放加班补贴。 6. 调休时间计算: ⑴零星加班累计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调休、补休、加班规定

XXXXX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关于考勤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司各部门: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员工手册》,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考勤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部门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考勤管理混乱。现将考勤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作息时间 1、《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作息时间,是以XXXX有限公司工作特点,参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作息时间制定的,显然与混凝土公司工作特点不同。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将作息时间修改为: 上午08点30分上班,12点00分下班; 下午13点30分上班,17点30分下班。 本条规范性规定适用于定时工时制岗位。 2、采取打卡和监控录像相结合的考勤办法,必要时以监控录像记录时间确认上班真实时间。 3、考勤员在考勤工作中为他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考勤员资格;为本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考勤员资格,罚款500元。 二、关于调休、补休、加班

1、国家劳动法没有可以调休的规定,因此公司从没有制定过“调休”管理办法,公司禁止调休。 2、国务院每逢法定节假日放假通知中的调休,是便于工作和休假连续性的技术性调整,具有特殊的针对性,不是日常工作中可以调休的法规依据。 3、补休是因加班而取得的补回休息时间的权利,先加班而后方可补休。因某项工作的连续性不能中断或因某项紧要工作必须及时完成而占用休息时间工作是加班。 禁止在不具备加班条件的公休日或休息时间上班而后调休;禁止以调休的名义先休假而后在公休日不休息填补出勤日。 违反本条禁止性规定,按旷工处理。 4、将《员工手册》第27条第3款修改为“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因正常加班需补休的由部门负责人在15日内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由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计入加班工资。” 违反本条程序性规定,公司不予认可加班。 5、其他有关加班的事项,仍按照《员工手册》第27条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 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①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②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 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 点。 四、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 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 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 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 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 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 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①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 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员工加班补休制度

长春市铭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铭晟发【2016】 ZD004号签发: 加班补休管理规定 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要 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各部门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1、员工加班前须填写《加班确认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后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2、如遇突发事件下班后安排员工到岗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 总经理电话申请,于加班第二天补办《加班确认单》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3、如因公司组织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同一部门集体加班的,本部门必须至少 于加班前一天出具加班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行政部备 案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4、员工加班公司不计发加班费一律安排员工补休。各部门要在不影响正常 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员工补休,补休原则上安排在当年度进行,不允许跨 年。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当年休完的,应在年末报公司批准后顺延,否则 视为放弃补休权利。对放弃补休权利的员工,年末行政部统计后作为员 工年终奖参考依据。 5、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外需要延时工作者,视为履行职责,不作加班处理。 6、保安员及维修工等轮班制员工按排班表工作,逢法定节假日轮班上岗者, 视为加班,安排补休。 7、员工申请补休按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8、《加班确认单》按一人一事填写,员工申请补休时,行政部在其《请假 单》上注明存假时间,以便员工本人对补休时间统计的备查。 9、公司组织员工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如安排在上班时间之外的,一律不计 为加班,各部门为提高本部门员工专业技能而安排在上班时间之外进行 的专项培训不计为加班,例如保安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消防演习、工程 人员的实操培训等。 10、员工加班后才能申请补休,但员工当月考勤周期内的加班可以抵顶当月 的请假。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多少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多少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生活中,不是遇到节假日,单位就要给员工放假的。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时候,才会按照规定给员工放假。而在放假期间,要是安排员工加班的话,则此时仍旧是要支付员工加班费的。那此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多少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 行了解吧。 一、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多少 法定假日加班费为三倍工资 国庆假期,不少行业的员工需要加班,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据了解,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

位应当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备注:104天为休息日)。 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比照上述办法计算。比如,某单位一劳动者日均工资为100元,法定假日(10月1日、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3天的法定假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共为900元。 其他4天均为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没有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二、调休能代替加班费吗 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方式代替 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发现,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给了职工补休时间,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2016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2016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如何计算加班费: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机关人员加班管理办法

机关人员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每日正常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要从严控制加班加点,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凡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才能组织加班。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 (二)为了完成上级的紧急任务必须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的; (三)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第五条由于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时限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这些时间范围内,延长的加班工作时间可以按规定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 属于第四条(二)、(三)种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加班加点。 (一)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由单位派出从事非因公劳动的; (二)工作人员在单位轮流值班,如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等; (三)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期间从事有一定报酬活动的;

(四)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参加培训学习的,不属加班工作; (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第七条严格履行加班加点审批手续。凡需加班加点工作,须填报加班情况审批表,经科长、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点。各科室从严掌握,严格考勤登记,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内加班时间应减去当月和本年度以前月份未核减的病事假时间。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考勤记录以科室为单位,每月1日与考勤表一同报人事培训科。 附件:

加班补休规定

加班补休规定 关于加班及补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上班纪律管理,规范公司正常上班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工作日加点,并另行安排员工补休或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2、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需填写《加班证明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于行政备档; 3、因加班需补休的员工必须提供《加班证明单》作为补休依据,并填写《补休证明单》,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一并交于行政; 4、加班补休有效期为加班当日起30天以内,逾期不予以补休,同时不得先休后补加班; 5、加班当天必须按时上、下班并打考勤卡,自觉遵守考勤规定,不迟到、早退,上班期间未经主管同意离岗者,按溜号或早退处理; 6、员工的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到期后仍不能正常上班的超期,应按原批准程序提前办理好续假手续,逾期后未办理续假手续且未正常上班的,续假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1 7、法定节假日到期后仍不能正常上班的超期,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正常上班的,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附:(1)、加班证明单 (2)、补休证明单 附件1《加班证明单》 附件2《补休证明单》 篇二:加班补休规定 2

技术、研发部员工加班补休管理规定 编制:研发部、技术部审核: 签发: 2015-11-20 发布 2015-12-01实施 技术、研发部员工加班补休管理规定 为了完善考勤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加班、补休的流程,特制定了此规定。 一、加班规定 1、加班是指正常规定上班时间内无法完成,经领导同意,需要加班方可完成的工作任务或其他特殊的、需要突击完成的工作任务。如因为个人工作效率低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延时工作,不予计算加班时间。 2、部门人员加班,需要到部门负责人处领取“加班申请单”,填写完成后交部门负责人、经总工批准后,方能计入加班。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加班申请的,必须在加班后两天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不计算加班时间。 2 3、加班申请单一人一单,必须写清人员姓名,申请事由。 4、加班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总工程师 5、加班时间为:工作日17:00至次日8:00;周日整天。 6、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基本单位计算。二、补休规定 (来自:https://www.360docs.net/doc/179195196.html, 在点网:加班补休规定)1、员工经批准同意加班后,可进行补休。补休以小时计算,最短为4小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2、加班4小时,可申请四小时补休; 2、员工在加班后,申请安排补休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补休时间在本年内完成,超过自然年后不累计。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补休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补休的规定 按照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是否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调休或补休形式代替。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关于劳动法中的加班工资的理解。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明文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该条给用人单位一个信号:只要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

付加班费。于是某企业接连一个月或者几个月加班,周末均不休息,为了逃避加班费的支付,该企业在下半年生产进入淡季的时候,才安排补休。这种做法真是“高明”得让人匪夷所思!不仅如此,不少企业都采用这个方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该法条的误读! 首先,该条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就可以免于支付加班费。 再次,该法条没有规定补休的时间,比如补休必须在一个月或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及时安排,否则视为没有补休。这种规定是没有的。第四,尽管没有规定补休的时间范围,但是我国相关法规却明文规定了工资的支付周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从这里完全可以看出,休息日加班要么补休,要么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工资是工资的一部分,每月必须按时发放。所以补休的时间应该是工资的支付周期时间之

2019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2017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个问题,下面jy135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与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费按3倍标准执行,同时,由于3日出现法定假重叠情况,将中秋节假调至6日,因此6日应当视同为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按3倍计算。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除了国家法定假期以外,港澳部分优秀企业也会有内部的福利假期:例如公司的成立日、周年庆、甚至是工龄达到一定程度的无条件“带薪假期”。也就是享受假日的同时,还享有正常薪水待遇。公司福利假期一般没有固定日期,只有固定天数,由员工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放假日。“近年来,也有少数港澳企业将福利假期引入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如澳门元盛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的福利假期,除了工龄带薪假期外,还有男性产假、旅游假等。”由于福利带薪假期不同于国家法定假日,如果员工放弃福利假期,将不会得到加倍工资的补偿。 计算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对加班人员是一种尊重 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按平均每月 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例: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节假日上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1:2 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 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

关于规范加班、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关于规范加班、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集团各职能管理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 20xx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两项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实施,由于加班工资支付及考勤管理不规范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比例日趋增长,为更好的规范集团各职能管理部、子公司及相关单位加班考勤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加班管理规定 (一)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完成额外的工作,包括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时加班三种形式。 (二)工时计算方式: 1、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对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实行。 (三)安排加班的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公司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调休优先原则(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办法计算加班工资。 3、总量控制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进行年度用工总额管控。 (四)加班的审批程序 1、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总经理批准方可加班,并在规定时间内补休;需支付加班工资的以部门为单位申报,经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核后报总裁、董事局主席批准后支付加班工资。每月《加班申请单》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补休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加班补休的规定按照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是否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调休或补休形式代替。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关于劳动法中的加班工资的理解。 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明文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该条给用人单位一个信号:只要安排了补休就可以不支

付加班费。于是某企业接连一个月或者几个月加班,周末均不休息,为了逃避加班费的支付,该企业在下半年生产进入淡季的时候,才安排补休。这种做法真是“高明”得让人匪夷所思!不仅如此,不少企业都采用这个方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该法条的误读! 首先,该条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就可以免于支付加班费。 再次,该法条没有规定补休的时间,比如补休必须在一个月或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及时安排,否则视为没有补休。这种规定是没有的。第四,尽管没有规定补休的时间范围,但是我国相关法规却明文规定了工资的支付周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从这里完全可以看出,休息日加班要么补休,要么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工资是工资的一部分,每月必须按时发放。所以补休的时间应该是工资的支付周期时间之内,否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管理制度

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我院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的管理,遵照国家《劳动法》的要求,每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一般情况下,部门加班过多,说明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低下,部门负责人负有领导督促责任。 2.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和值班(宿)人员,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调休。 3.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加班或调休。 4.本制度适用于院全体干部员工。 第二章加班审批 5.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本人或部门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要注明加班原因及加班工作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主管院长批准后交办公室进行核实和登记。 6.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院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平时必须在下午16:00之前将加班申请单送至办公室,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必须提前一天将加班申请单送至办公室,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7.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以额外的说明。加班申请单必须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

补至办公室,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8.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一次超过8小时的计为1个加班,一次超过2小时不到8小时的计为0.5个加班。 9.如加班人员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公出不在院时,加班人员首先要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全部签名的加班申请单交到办公室,同时相关领导事后回院后补签意见。 10.加班人员在加班期间,必须执行考勤制度,记录加班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对于加班办公室不予计算。 第三章值班串班 11.值班(宿)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串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串班时,经带班领导同意,安全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串班,不得私自串班。 12.值班(宿)人员不准擅自离岗、脱岗、空岗,如有发生按失职、渎职处理;带班人员串班必须与带班人员串班,行政值班人员串班必须与行政值班人员串班。 第四章调休 13.干部职工在非工作日(夜间、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本月内按加班的等同时间给予补休,补休可替代病、事假等。 14.值班(宿)人员在值班(宿)后,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进行调休,值班调休需在本月内休完,值班调休可替代病、事假等。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目的 为了提高效率,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加班规定 1、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被指定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 2、员工核报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时间为前提的,依据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报标准。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率,对加班严格控制。 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优先安排调休,确认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用。 3、时间原则。加班两个小时以上算加班,同时工资按半个工作日计算;四小时以上均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4、工资原则。加班费用为平时工资的两倍。 五、加班申报程序 1、各部门员工,经部门安排加班的,由员工填写《加班申报表》,并按照加班申报程序予以申报。 2、员工在加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进行打卡考勤。加班时间如未及时打卡,应于次日到部门负责人处填写未打卡证明,并请负责人签字。 3、对于每日加班情况,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六、不予批复的加班 1、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自愿加班的。 2、未按要求填写《加班申报单》的。 3、加班时未打卡,也未填写未打卡证明的。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范文二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确加班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加班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四、加班范围及规定 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为加班。 2.因生产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3.员工结算加班工资标准:3.5-4小时按半天计算,7-8小时按一天计算。 五、加班申请、审批、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复。

节假日加班补休规定

节假日加班补休规定 节假日加班补贴在劳动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不论能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节假日加班补休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节假日加班补休规定“十一黄金周,大部分职工来了个彻彻底底的放松,从头到尾享受了 7 天的假日,但也有不少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度过了黄金周。 自己到底能得到多少加班费?同样是加班,为什么自己的加班工资和同事的却不一样?《劳 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 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前三天、 后四天加班工资不同据介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10 月 1 日、2 日、3 日 3 天为法定节假日。 10 月 4 日、5 日、6 日、7 日 4 天为休息日和倒休的休息日。 在 1 日、2 日、3 日加班的劳动者,应该领到不低于 300%的日加班工资,在 4 日、5 日、6 日、7 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该领到不低于 200%的日工资。 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92 天×300%。 休息日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92 天×200%。 法定节假日不允许“补休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劳动者在节日期间坚守岗位, 一方面又 想省下加班工资,就以“节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 而根据国家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 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根据规定,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 加班工资。 因此,“十一黄金周前 3 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 4 天可以“补休。 《劳动法》:国庆加班应得三倍工资(不得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劳动法》有 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 应得的工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 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 25%作为赔偿。 加班费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节日期间加班的 300%、200%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 来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 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

加班补助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倡导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对员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对不服从安排值班的人员按旷工论处。 2、加班补助由本单位财务负责发放。 三、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全体员工 四、原则 (一)效率至上原则。各公司、部室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加班从严控制。 (二)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三)此办法不包括正常倒班工作制的岗位。 五、内容 1、公休假日管理 (一)员工公休日由部门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对不服从安排值班的人员按旷工论处。 (二)加班认定

各部室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工作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4)、加班时间2-4小时,视为加班半天;加班时间超4小时的视为加班一天。 (三)加班审批程序 (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负责人及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办公室,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要求精确至小时。 (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四)加班工资支付与加班调休。 根据工作性质,在本单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考虑调休,在条件不允许时支付相应加班费。 (1)、加班调休

关于节假日加班手术奖励的有关规定

关于节假日加班手术补贴的有关规定(试行)为更好的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解决住院难、手术难的矛盾,缩短病人住院时间,减少住院费用,降低病人负担,提高社会效益;同时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生产要素重点参与分配,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卫生厅关于各医医疗机构要实行无节假日全天候开放手术的要求,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节假日加班手术补贴的有关规定。 一、补贴范围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给予节假日手术补贴;补贴部门包括临床手术科室、麻醉科、手术室及病理科。 二、补贴原则:节假日手术补贴发放到科室,由科主任进行二次分配。参与补贴科室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补休。 三、补贴要求 1、必须是住院病人在医院大手术室节假日完成的手术。 2、临床手术科室必须在完成当月综合目标管理E档总台数和大手术台数(见附表)要求的基础上,才能按手术费提成补贴,否则不能提成(春节例外)。麻醉科、手术室和病理科不受手术基数的限制。 3、临床手术科室要提前一天,将择期手术通知单、麻醉通知单送达麻醉科、手术室。节假日急诊手术提成补贴同择期手术。 四、补贴办法 1、节假日手术按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单纯手术费的80%给予补贴。 2、分配办法: 临床手术医生75%; 麻醉医生10%(如无麻醉医生,该部分给临床手术医生); 上台护士8%(如无上台护士,该部分给临床手术医生);

巡回护士7%。 如送病理,病理医生5%,从临床手术医生部分扣除。 五、监督考核 节假日手术补贴所需数据资料由手术室和住院部提供,医务部核实,提供的数据应保证真实可靠,财务部监督把关。临床科室要切实“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杜绝无故拖延手术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医务部和护理部要对节假日手术的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和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手术费提成处罚,并将检查结果报财务部。 六、各科室将节假日手术提成发放表及时报财务部。 七、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临床手术科室基数 (1)“五一”、“国庆”长假基数按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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