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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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所关注的是以何标准和依据来确定国家对司法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1)大多数国家对司法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2)因法官的行为导致司法赔偿责任的,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标准。从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违法归责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司法赔偿自不例外。从国家赔偿法当时的立法原意看,它以违法原则为唯一的归责原则;从当时对"错误逮捕"的规定看,其意图亦是要将之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放宽了逮捕的条件以至于有上述争议出现,不应认为国家对逮捕予以赔偿的判断标准有所变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批复中认为,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不足以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就应赔偿。因此,违法原则是司法赔偿的唯一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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