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管辖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管辖回避新

需要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况包括: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
2、被告人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
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案件。
第五章 管辖
?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概念
? 审判管辖就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
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 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 意义:
? 1、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
? 3、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六章 回避
? 第二节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税案
?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在押人员案
? 2、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 A、孙某涉嫌偷税案;B、袁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 C、国税局副局长涉嫌受贿案;
? D、检察人员江某涉嫌刑讯逼供案;
?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
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B、B区法院;
? C、C区法院;D、D区法院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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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2.03.14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07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19960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管辖

二、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第一,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二,为什么以犯罪地为主? (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便于人民法院 就地调查,及时处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 民法院就近传唤、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 参与诉讼活动 (3)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 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 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类自诉案件从性质上讲是公诉,公安机关应当 直接立案侦查,无权要求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自诉 是被害人的自愿选择,公安机关的责任在于告知被 害人有选择自诉程序的权利,但不能强迫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受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 5、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需要由检 察机关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后方可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
自诉转 公诉
“上述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 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 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 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 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 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 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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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
大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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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除其他机关直接受理以外的案件,都归公安机关受理。 329 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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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国家安全机关受理的案件
5、军保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军 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 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之所以是“打回原形”原则,是因为该类案件是刑法上
“属人管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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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结束
•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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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021/2/区管辖
1、概念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
事案件权限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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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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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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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管辖
• (一)国际性犯罪: “就近”原则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 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
• 注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 人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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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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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46条侮辱、诽谤罪 •刑法257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260条第一款虐待罪 •刑法270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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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分的依据: 犯罪地 犯罪预备地
犯罪实施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 销赃地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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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争议的处理原则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案件的处理 •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法院审判 •不同级别法院都有管辖权案件的处理 • 由上级法院审判
6、监狱管辖的案件――罪犯在监狱内 犯罪的案件
7、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 在海关关境内和监管区内的走私犯罪案 件及有关部门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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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种、各级以
及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的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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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有利于及时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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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节 管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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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 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
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 院管辖。
• (三)中国人到领域外或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打回原形”原则
• 1、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 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 (二)移动领土上的犯罪——“停下来就管”原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 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 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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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管辖
• 上级法院有权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 上级法院有权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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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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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
第二编 总 论
管辖 回避 辩护和代理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刑事诉讼证明 强制措施 期间和送达 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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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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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概念与意义
管辖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在直接 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在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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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在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大小,可 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犯罪行为的社 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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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021/2/4 Thursday
16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