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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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

我的观点应该是支持,毕竟从保险关系将,在保险范围内应该承担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法律没有排除退休,劳动合同法的终止合同包括退休,法律未明确禁止就应允许。

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泰中行终字第0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诉人魏***因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 )泰靖行初字第00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正宇,被上诉人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简称靖江人社局)委托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于至靖江市龙圣标准件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为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3月13日魏***在工作时受伤, 8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 9月20日被x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同年12月经法院调解确认魏***与所在公司自 6月30日起解除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魏***伤残待遇15000元,同时配合魏***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后魏***向靖江人社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靖江人社局告知魏***不符合享有该项补助金的条件。 6月18日,魏***向靖江人社局邮寄了请求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书面报告,靖江人社局未予答复,魏***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魏***是否符合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xxx《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规定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当其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复发,需要进一步治疗,以及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故而设立的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该规定适用对象虽未明确将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排除在外,但目前大多省市制定的实施办法倾向于对未达退休年龄在职人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限制,对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一次性支付。因为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虽然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但工伤保险关系并没有解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本案中靖江人社局不支付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未侵犯到魏***的权利,相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更好地维护包括魏***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魏***请求靖江人社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94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负担。

上诉人魏***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xxx省至今未出台法规,规定已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 答(二) (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 年第8次会议通过) 一、劳动关系认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5.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要求与用人单位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 工退休年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如何确定女干部身份,满龄退休如何认定? 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者社保转移。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种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种选择: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对参保时间比较长的职工来说,选择继续缴费比较有利。 在此也提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要慎重选择处理办法。

2018年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吉林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吉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吉林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吉林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13年法定的退休年龄规定还是一直沿用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法定退休年龄漫画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操作建议】 如何正确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伤亡赔偿事宜, 第一、做好入职体检,建议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员工,如“三高”人员;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员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新-2019年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精品

2019年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 2019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第二步 从2019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报告指出,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 报告认为鉴于我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 报告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具体来说,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和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 其次,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再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2033年开始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 同时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可考虑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但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 报告通过测算表明,延迟退休年龄可有效改善城镇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增加城镇适龄退休年龄以下劳动年龄人口,延缓其比重下降趋势。 《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自2000年起每年度发表,通常以鲜明的主题总结人口与劳动问题及研究成果,展望和预测未来人口、劳动与发展。 为什么要延迟退休? 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标准,是建国初期人均预期寿命40多岁的情况下制定的。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介绍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 尹蔚民介绍,我国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后,上世纪50年代初期确定的,当时人口的预期寿命不到50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 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劳动关系的接触使得伤残职工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这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自然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 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第1款第2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住院天数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制度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制度 一、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制度[篇2]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退休人员的管理,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特制定退休管理制度。本退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员,非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员工,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一)正常退休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普通岗位员工,年龄满50周岁;管理岗位者,年龄须年满55周岁。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上级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延长

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_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休)

【辞职报告】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_2017年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7年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_2017年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55岁退休)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跟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89134622.html,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 期:1996-03-23 生效日期: 1996-03-2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8月22日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允许一次性交社保金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允许一次性交社保金吗? 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机制关联着国人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社保也是有效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重要措施,更是每个国民应该拥有的正常参保权利。因此,社保政策能否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合理的落实执行是对社会制度公正的检验。合理、公正的社保制度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政府的形象,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反之则否。 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允许一次性交社保金吗?这涉及到一支庞大的“劳动大军”!究竟他们是些什么人?是什么理由不允许参保?他们又有什么感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专程走访了多方面的“超龄劳动者”,让事实回答目前社保制度的“圆与缺”。 从农村来到城市工作了几十年却不让参保 案例一:黄先生,65周岁。 1952年出生的黄先生是广东韶关户籍,目前是广州某电子厂的技师,讲到买社保,黄先生说,一直都想买社保,但没有条件啊…… 据了解,黄先生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来到广州工作,做过建筑工、装修工、电工等,到了2010年进入现在的电子厂工作,并接受了专门的职业培训,当上了技师。黄先生说,以前做的都是“散工”,谁帮你买社保?后来到了电子厂工作,但由于是私营企业,一直也没有买过社保,到了2017年,黄先生已经是个超龄劳动者,这时,公司想帮黄先生办理一次性缴交社保金,按黄先生在电子厂的工龄补款,余款则由黄先生个人负责。然而,申请后却是一直找不到黄先生的“社保号”。 社保部门反馈的消息:1、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2、从来没有缴交过社保金。因此,不符合办理一次性缴纳社保金的要求。 对比案例:与黄先生同一单位工作的吴先生,56周岁,广东茂名户籍,因

为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过公司申请则顺利的办理了社保手续。 黄先生自述:已经在广州工作了几十年,也曾经在国营单位工作过,但不是“编制人员”,单位不予办理社保。后来在这家电子厂工作时间比较长,现在公司要帮我买社保,政府又不让买。 据了解,有社保局的人员建议黄先生到劳动部门投诉这家电子厂,是因为这个单位当初没有为他买社保,以致于现在超过了买社保的年龄。但黄先生则认为,现在公司已经想帮自己买社保了,是政府不让买。再说,一个普通劳动者有那么多精力去打官司吗?这样做对促进社会和谐有帮助吗? 相关评述:黄先生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无论他是否属于国营编制人员,还是以其他的方式参与工作,都是合法的工作,已经为社会建设付出了几十年劳动,现在只是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让买社保,这种逻辑究竟通不通? 买社保是不想被边缘化,而并不是打算占便宜案例二:梁先生,64周岁。 出生于1953年的梁先生是广东云浮户籍,他的经历与上例的黄先生近似,也是在广州工作了几十年。梁先生于2014年受聘于广州某网吧任职门卫兼电工。这个单位于2017年打算帮梁先生办理一次性补交买社保金,并负责承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4年工龄的社保款,余款由梁先生本人自负。但是因为从来未有买过社保,现在又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社保部门还明确讲到,之前从未交过社保金,现在根本不存在“补交”,因此,不能办理一次性补交社保。 对于梁先生这种情况,不少人认为,就算准许他一次性交社保金,但在该单位只有4年工龄,而大部分款项需要自己承担,像他这个年龄似乎不划算。 梁先生自述:划不划算的确不好说,虽然谁也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但不让参保心里总觉得不踏实,超过了退休年龄似乎就被社会边缘化,连社保政府都不让买…… 相关评述:如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施一次性缴交社保金,会不会让国家社保基金增加压力呢?对此,笔者经过多方了解,答案是不会增加社保基金的压力,因为一次性交付一大笔钱,对社保基金不仅没有压力,反而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老板气壮如牛:政府不让你参保与我何干! 案例三:彭女士,57周岁。 彭女士,1960年出生,广东清远户籍,于2008年入职于广州某某元件厂当清洁工兼煮饭,这一干已是10年了。对于社保的事,彭女士的儿女经多次与厂领导交涉后,该厂于2017年为彭女士申请一次性缴交社保金,但因从来未交过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谁说了算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谁说了算? 2014-6-6 11:26|发布者: 51编辑|查看: 480|评论: 0|原作者: 张佶 近日,笔者收到了一则判例,分别针对女职工的退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女职工退休年龄应该怎么甄别?二是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又应当怎样避免法律风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5号】,其中载明的案件主要情况如下:上诉人李某认为被上诉人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在李某年满50周岁之际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认为,她拥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职期间所担任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上海某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李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很多HR们不尽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职工与企业之间又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我们究竟应该怎么从养老保险体制及相关法律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和实践操作呢? 笔者有感而发,浅谈对这些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体系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2009年5月,王某应聘到某制药公司,2010年4月,王某在维修厂房时,不慎从房上摔下,造成事故。2010年7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8级。因制药公司为王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王某康复后,继续在制药公司工作,制药公司继续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9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制药公司停缴了王某的工伤医疗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就王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应有制药公司支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施行,理应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故王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中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据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其施行后被认定工伤的职工,王某是施行前被认定为工伤,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原规定由制药公司支付。 笔者认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调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但鉴定为七级到十级的伤残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前提是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适用对象是伤残较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这部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并不当然解除劳动关系,还完全可以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若干年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金仍有用人单位支付,肯定影响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违背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有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如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人社工

吉林省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 4.doc

吉林省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 4)

吉林省XX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1、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体现岗位责任制的竞争精 神, 特制定本办法; 2、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优化公司组织结构,提高员工的素质水准; 4、营建公司的企业制度,建立公司有序的管理。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与员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办法,影响公司正常开展工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露公司业务机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 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公司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下列情形下,应避免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需治疗、疗养的; 3、女性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可以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二章辞(离)职程序 一、1、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天向其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 工 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4、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 和职责。 5、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下月15日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6、公司不予返还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学历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注:1、新进公司员工前7天均为双方选择试用阶段,期间若其中一方提出,均无薪资。 2、凡公司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辞职,自离职起工资均按旷工扣除。 二、辞职手续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价值在2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钥匙;

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核心内容: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本文由劳动为你整理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阅读导航】 (一)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二)提前退休年龄 (三)其他规定

(四)国外提高退休年龄的示例 【正文】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一)各类单位员工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1、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制度

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制度 一、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入在编人员。 二、退休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未达到年龄提前退休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员工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四、不具有退休条件,但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填写本年度员工退休人员名册,做到按时退休。 六、办理人员退休,应按各部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查对本人工资台账,计算并填写测算统计表,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七、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规定: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按政府劳保规定,由财务部按退休标准计发退休费,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领取退休费的职工,享受本单位在职员工洗理费标准。 3、退休员工,享受国家的副食品补贴。 4、员工退休后,其医疗待遇,直系供养亲属医疗待遇不变,外购药品凭医院外购单予以报销。

5、退休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直系供养亲属救济费标准同正式员工。 八、退休人员的档案: 1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系统地记载,定期统计、归档。 2建立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3对退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登记并统计退休人员情况。 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制度[篇2]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退休人员的管理,鼓励员工长期服务于公司,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现特制定退休管理制度。本退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人员,非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一.退休条件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员工,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一)正常退休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普通岗位员工,年龄满50周岁;管理岗位者,年龄须年满55周岁。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上级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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