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关于验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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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5:验证管理

gsp5:验证管理

附录5验证管理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涉及的验证范围与内容,包括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二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按年度制定验证计划,根据计划确定的范围、日程、项目,实施验证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控制文件应当归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一)验证方案根据每一项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分别制定,包括验证的实施人员、对象、目标、测试项目、验证设备及监测系统描述、测点布置、时间控制、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实施验证的相关基础条件,验证方案需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需制定实施验证的标准和验证操作规程。

(三)验证完成后,需出具验证报告,包括验证实施人员、验证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汇总、各测试项目数据分析图表、验证现场实景照片、各测试项目结果分析、验证结果总体评价等,验证报告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四)在验证过程中,根据验证数据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或使用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状况、监测系统参数设定的不合理情况等偏差,进行调整和纠正处理,使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根据验证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方案实施验证。

(一)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需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或规定的使用条件。

gsp5:验证管理

gsp5:验证管理

附录5验证管理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涉及的验证范围与内容,包括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二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按年度制定验证计划,根据计划确定的范围、日程、项目,实施验证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控制文件应当归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一)验证方案根据每一项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分别制定,包括验证的实施人员、对象、目标、测试项目、验证设备及监测系统描述、测点布置、时间控制、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实施验证的相关基础条件,验证方案需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需制定实施验证的标准和验证操作规程。

(三)验证完成后,需出具验证报告,包括验证实施人员、验证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汇总、各测试项目数据分析图表、验证现场实景照片、各测试项目结果分析、验证结果总体评价等,验证报告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四)在验证过程中,根据验证数据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或使用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状况、监测系统参数设定的不合理情况等偏差,进行调整和纠正处理,使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根据验证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方案实施验证。

(一)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需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或规定的使用条件。

GSP药品批发企业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GSP药品批发企业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定义:1、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2、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包括检查、测试、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结束后必须判定该器具是否合格并给出合格的有效期。

3、验证:是指对质量控制的关键设施设备或系统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进行系列试验、测试,以确定其适宜的操作标准、条件和方法,确认其使用效果。

四、适用范围:适用于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管理。

五、职责1、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验证工作。

2、储运人员负责参与验证工作。

六、内容:1、公司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称量器具等。

对属于国家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校准。

计量器应每年至少一次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计量质量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2、温湿度自动监测相关设备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公司应当按照年度组织进行校准。

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机构校准。

校准证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必要附件。

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使用被验证设备的测量范围,其温度测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3、需要验证的设施设备: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这是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的验证。

4、验证的分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对药品批发企业验证,一般分为三类。

4.1使用前验证: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测试并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方案或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4.2定期验证:根据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具体情况,确认处于正常使用及运行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参数漂移、设备损耗、异常变化趋势等情况,定期验证间隔时间不应当超过1年;4.3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根据相关设施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及通过验证确认的使用条件,分别确定各类设施设备及系统最大的停用时间限度,超过规定的最大停用时限后需重新投入使用前,应当重新进行验证。

新版GSP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验证验证方案

新版GSP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验证验证方案

新版GSP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验证验证方案1.实验目标:-验证系统的温度和湿度测量准确度;-验证系统的数据采集和传输的稳定性;-验证系统的报警功能和响应时间。

2.实验步骤:2.1温度和湿度测量准确度验证:-使用标准温度和湿度仪器对系统所测温湿度进行比对。

-分别在不同温度和湿度条件下,比对系统测量和标准仪器测量的数据,计算误差。

-重复多次测试,统计平均误差和标准差,以评估系统的准确度和稳定性。

2.2数据采集和传输稳定性验证:-在不同的环境和距离条件下模拟数据传输,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准确地采集和传输数据。

-测试系统的数据传输速率和稳定性,评估系统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能。

2.3报警功能和响应时间验证:-设定一些温湿度阈值,并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准确地检测并报警。

-记录报警的响应时间,评估系统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测试系统对于不同阈值的报警情况下的表现,例如:短时间持续高温、高湿度等,以评估报警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3.实验设备和环境:3.1温度和湿度测量准确度验证:-标准温度和湿度仪器;-不同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环境。

3.2数据采集和传输稳定性验证:-不同环境条件下的数据传输测试设备;-不同距离条件下的数据传输测试设备。

3.3报警功能和响应时间验证:-模拟不同温湿度条件的环境;-模拟不同的报警情况。

4.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估:-对于温湿度测量准确度验证,计算平均误差和标准差,与系统的规格要求进行比较。

-对于数据采集和传输稳定性验证,观察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速率,与系统的规格要求进行比较。

-对于报警功能和响应时间验证,记录报警时间和响应时间,并与系统的规格要求进行比较。

-根据实验结果评估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实验安全和风险控制:-确保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

-遵守实验中使用的测试设备的安全操作指南。

-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使用防护设备,进行防护措施培训等。

6.实验时间计划和进度安排:-制定实验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实验能够按时进行。

药品GSP验证管理制度

药品GSP验证管理制度

药品GSP验证管理制度文件名称验证管理制度文件编号XX-XX-019-00执行日期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分发部门1目的建立一个用于关于验证的组织与实施的管理制度,以规范本公司验证工作,确保验证工作中各项活动符合GSP要求。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使用前验证、专项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再验证管理工作。

3职责1.1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验证的实施,批准验证方案、报告;1.2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验证工作;1.3储运部:协助参与完成验证工作。

4.内容4.1验证对象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的验证工作。

4.23佥证分类验证方法分为使用前验证、专项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四类。

4.2.1使用前验证4.2.1.1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应当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测试并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方案或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4.2.1.2使用前验证分下列几个阶段:预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预确认主要对待订购设备技术指标适用性的审查,对供应商的选定。

•安装确认主要是机器设备进行的各种系统检查,以确认机器设备的安装符合GSP标准、厂商的标准及本企业的技术要求;将供货单位的技术资料归档,且技术资料文件化。

•运行确认主要是确定机器设备的运行是否确实符合设定的要求。

(即单机试车及系统试运行是否达到预期的技术要求。

)・性能确认主要是在特殊监控条件下模拟储存或运输过程的各类测试试验。

各阶段验证结果的收集、整理及阶段报告的起草由验证实施者负责,并交验证负责人汇总。

4.2.2专项验证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系统或设备改变、超出设定的条件或用途,或发生设备严重运行异常或故障时,应当针对所调整或改变的情况进行专项验证,以确定其性能及参数符合设定的标准。

4.2.3定期验证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系统或设备运行一定周期后进行的验证,以从实际运行中获得的数据为依据,来证明处于正常使用及运行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参数漂移、设备损耗、异常变化趋势等情况,定期验证间隔时间不应当超过1年。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GSP认证是指“Good Supply Practice”,即良好供应规范,它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的一种认证。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供应药品的企业。

通过GSP认证,企业能够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药品供应的可靠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1.组织和管理体系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良好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2.厂房和设施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厂房和设施,如洁净区域、冷藏库等。

设备应符合GSP认证的要求,能够满足药品储存、运输和分发的要求。

3.药品品质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和贯彻药品品质管理体系,包括从药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到售后追溯等环节的品质管理和控制措施。

要求企业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4.数据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批次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对入库药品和出库药品应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监测药品质量和供应情况。

5.药品运输与配送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运输安全和质量保持。

包括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配送药品时,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配送路线和时间,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用户手中。

以上是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的基本内容,企业在申请GSP认证时需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准备和整改。

此外,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和改进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核,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在通过GSP认证审核后,企业才能取得GSP 认证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和资质优势。

新GSP认证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新GSP认证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新GSP认证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严禁购进销售不合格药品,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二、依据: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第90号令)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四、内容:(一)不合格药品的范围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二)不合格药品的确认1、入库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进行确认,确认为不合格的应拒收,并报业务部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药品移入不合格品区。

1、在库药品养护时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挂黄牌暂停发货,养护员填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报质管部复查。

经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质管部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储运、业务部门,库房将其移入不合格药品区。

3、出库药品发现质量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员确认。

严禁不合格药品进入流通领域。

4、已销售的药品发现质量问题,经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的,应由业务部发“销后药品退回通知单”经质管部签署意见后及时追回,由收货员直接移至不合格药品区,生成不合格药品记录。

5、对不合格药品,保管员填“不合格药品登记表”进行登记,每月汇总报质管部和业务部,质管部督促处理。

(三)不合格药品的处理1、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做拒收处理,由验收人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确认后,通知业务部联系供货单位处理。

采购员供货单位处理。

2、凡在质量抽检时发现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查处的不合格药品,质管部应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通知储运部和业务部,业务部应发“销后药品退回通知单”追回已销售的药品,并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3、因质量变异的库存药品及销后退回的不合格药品,经质管部复查确认后,由质管部报告当地药监局,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gsp附录5:验证管理

gsp附录5:验证管理

附录5验证管理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涉及的验证范围与内容,包括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二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按年度制定验证计划,根据计划确定的范围、日程、项目,实施验证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控制文件应当归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一)验证方案根据每一项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分别制定,包括验证的实施人员、对象、目标、测试项目、验证设备及监测系统描述、测点布置、时间控制、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实施验证的相关基础条件,验证方案需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需制定实施验证的标准和验证操作规程。

(三)验证完成后,需出具验证报告,包括验证实施人员、验证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汇总、各测试项目数据分析图表、验证现场实景照片、各测试项目结果分析、验证结果总体评价等,验证报告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四)在验证过程中,根据验证数据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或使用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状况、监测系统参数设定的不合理情况等偏差,进行调整和纠正处理,使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根据验证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方案实施验证。

(一)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需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或规定的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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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关于验证的管理
验证管理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涉及的验证范围与内容,包括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二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按年度制定验证计划,根据计划确定的范围、日程、项目,实施验证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控制文件应当归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一)验证方案根据每一项验证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分别制定,包括验证的实施人员、对象、目标、测试项目、验证设备及监测系统描述、测点布置、时间控制、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实施验证的相关基础条件,验证方案需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需制定实施验证的标准和验证操作规程。

(三)验证完成后,需出具验证报告,包括验证实施人员、验证过程中采集的数据汇总、各测试项目数据分析图表、验证现场实景照片、各测试项目结果分析、验证结果总体评价等,验证报告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四)在验证过程中,根据验证数据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或使用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状况、监测系统参数设定的不合理情况等偏差,进行调整和纠正处理,使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根据验证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方案实施验证。

(一)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需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或规定的使用条件。

(二)当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超出设定的条件或用途,或是设备出现严重运行异常或故障时,要查找原因、评
估风险,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跟踪效果。

(三)对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进行定期验证,以确认其符合要求,定期验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年。

(四)根据相关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的设计参数以及通过验证确认的使用条件,分别确定最大的停用时间限度;超过最大停用时限的,在重新启用前,要评估风险并重新进行验证。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的内容及目的,确定相应的验证项目。

(一)冷库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 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2.温控设备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3. 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4.开门作业对库房温度分布及药品储存的影响;
5.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库房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分析;
6.对本地区的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分别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7.在新建库房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8.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二)冷藏车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车厢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2.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3. 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4.开门作业对车厢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5.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车厢保温性能及变化趋势分析;
6.对本地区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分别进行保温效果评估;
7.在冷藏车初次使用前或改造后重新使用前,进行空载及满载验证;
8.年度定期验证时,进行满载验证。

(三)冷藏箱或保温箱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箱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分析箱体内温度变化及趋势;
2.蓄冷剂配备使用的条件测试;
3.温度自动监测设备放置位置确认;
4.开箱作业对箱内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5.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下的保温效果评估;
6.运输最长时限验证。

(四)监测系统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采集、传送、记录数据以及报警功能的确认;
2.监测设备的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确认;
3.测点终端安装数量及位置确认;
4. 监测系统与温度调控设施无联动状态的独立安全运行性能确认;
5.系统在断电、计算机关机状态下的应急性能确认;
6.防止用户修改、删除、反向导入数据等功能确认。

第七条应当根据验证对象及项目,合理设置验证测点。

(一)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一次性同步布点,确保各测点采集数据的同步、有效。

(二)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项目及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三)每个库房中均匀性布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仓间各角及中心位置均需布置测点,每两个测点的水平间距不得大于5米,垂直间距不得超过2米。

(四)库房每个作业出入口及风机出风口至少布置5个测点,库房中每组货架或建筑结构的风向死角位置至少布置3个测点。

(五)每个冷藏车箱体内测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每增加20立方米增加9个测点,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六)每个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测点数量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应当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及连续。

(一)在库房各项参数及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达到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二)在冷藏车达到规定的温度并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

(三)冷藏箱或保温箱经过预热或预冷至规定温度并满载装箱后,按照最长的配送时间连续采集数据。

(四)验证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5分钟。

第九条应当确保所有验证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可追溯,并按规定保存。

第十条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机构校准,校准证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必要附件。

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适用被验证设备的测量范围,其温度测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不得用于药品冷藏、冷冻储运管理。

验证的结果,应当作为企业制定或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内容的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可与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
实施验证工作,企业应当确保验证实施的全过程符合《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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