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水务局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黄骅市水务局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有执法过错的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局纪检、督查室,是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执法过错事实进行审查;(三)依照本细则规定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擅自实施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检查或者在实施检查时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市水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ⅩⅩ市水务局信访工作制度为加强水务系统信访办理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要求水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按政策规定秉公办事,及时、认真、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事项。
二、受理范围(一)上级机关及领导、本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二)有关水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三)有关涉及水务局职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意见及建议;(四)对水务局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五)对水务局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建议及举报;(六)应由水务局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工作责任(一)水务局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局长为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局长为信访事项所涉及分管业务领导责任人并对局长负责。
(二)办公室为信访工作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职责:1、负责信访的接待、登记、提出预处理建议;2、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宜;3、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信访部门提供信息;4、检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5、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各业务处为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处,负责涉及该处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调研、处理及办理结果的反馈。
处长为本处信访办理第一责任人。
四、处理程序(一)来信处理1、凡上级机关及领导、本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投寄我局的来信,由办公室统一拆阅、登记、转送;2、办公室收到来信后,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首页右上角加盖当日水务局人民来信签收章,送领导批示后,送承办处办理;3、承办处收到来信后,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办公室在60天内办结。
复查请求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4、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信访事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5、对不属于水务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办理。
水行政执法制度

水行政执法制度篇一: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水务部门投诉处理方案

水务部门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于水务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水务部门可能面临投诉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水务部门投诉处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投诉受理与登记1. 投诉受理方式水务部门应设立统一投诉受理电话或网络平台,方便居民随时进行投诉。
2. 投诉信息登记水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信息登记系统,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三、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与转交水务部门应及时接听投诉电话或回复投诉信息,对居民的投诉进行初步了解,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转交处理。
2. 现场勘察与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勘察与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记录相关证据。
3. 核实与处理水务部门应结合勘察与调查结果,核实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流程进行处理。
4. 回访与解释水务部门应及时回访投诉人,解释处理结果并提供详细的说明,以增加居民的满意度。
四、投诉处理时限1. 初步回复时限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的24小时内,向投诉人作出初步回复,确认接到投诉并进行处理。
2. 处理结果反馈时限水务部门应在完成投诉处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详细反馈给投诉人。
五、投诉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水务部门应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曝光,以保证处理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评估考核制度水务部门应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以推动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六、投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演示投诉处理方案的实施效果,以下是一起实际案例的分析:某小区居民反映自来水有异味,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投诉经过受理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前往现场勘察调查,并对自来水进行采样检测。
经过核实后,发现某水厂供水管道存在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工作。
水务部门立即安排了维修,并在处理完成后的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通过此案例的处理,居民对水务部门的投诉得到了及时解决,增强了他们对水务部门的信任。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水务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确保水务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隐患管理机制。
以下是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以期提高广大群众对水务事故隐患的识别和举报意识,提高水务生产的安全质量。
一、奖励政策为加强对水务事故隐患的监管,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中,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1. 发现并积极举报水务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的群众,一经核实,将按照事故隐患的紧急程度、重要性和难度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对于举报的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00元。
2. 在水务生产的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对于特别优秀的个人或单位,将颁发表彰证书,进行社会宣传和表彰。
二、奖励条件1. 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政府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且具有事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2. 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详实、真实、可靠,是导致事故隐患的根源和原因。
3. 对于发现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及时措施和处置方案,有效避免或减轻事故的损失和后果。
三、奖励流程1. 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举报,包括撰写书面报告、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在线提交举报等方式。
2. 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收到举报后,将进行信息核实和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3. 奖励的数量和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支付奖励,并对举报者的隐私予以保护。
四、奖励公示为保证奖励公正、便于社会监督,必须对有关的奖励进行公示和信息披露。
具体表现为:1. 将水务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情况和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2. 把事故隐患的发现和举报纳入社会信用评价,并记录在个人和单位的评价档案中。
3. 对于不实举报,不仅不予给予奖励,还要公示惩戒,并在社会信用系统中记录,严格打击虚假举报的行为。
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我局水行政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局投诉或控告、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投诉举报事项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
投诉举报电话:44599187,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专人负责对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办、转办、催办和答复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个案有结果。
第五条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六条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
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八条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九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供水投诉管理制度

供水投诉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居民对于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供水系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供水质量不佳、供水中断、计量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不便。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供水投诉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的用水权利,提高供水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水投诉管理制度的意义1.维护居民权益。
建立供水投诉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居民的用水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让居民感受到政府的关爱和服务。
2.改善供水服务质量。
通过对投诉进行详细的管理和分析,可以及时了解供水系统存在的问题,为改进供水服务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3.提高供水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制度,能够促使供水企业加强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供水管理水平,为城市供水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供水投诉管理制度的内容1.投诉受理(1)受理方式: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多种投诉受理途径,如电话投诉、网络投诉、信函投诉等,方便居民进行投诉。
(2)受理范围:投诉受理范围应当涵盖供水服务的各个方面,如供水质量问题、供水中断、供水计量问题等。
(3)受理原则:供水企业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先受理、先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居民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和处理。
2.投诉处理(1)投诉登记: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登记系统,对居民投诉进行分类、记录、存档,并及时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
投诉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投诉时间等。
(2)调查核实:供水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投诉进行初步分类。
对于存在紧急情况的投诉,应当及时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3)投诉处理时限:供水企业应当对于投诉设定处理时限,如简单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处理,复杂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处理。
3.处理结果(1)处理反馈:供水企业应当对投诉结果进行反馈,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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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AA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