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杭州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杭州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人们的医疗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其医疗保障制度也是相当完善的。
其中,职工医保是杭州市重要的医疗保障体系之一。
本文将从杭州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杭州职工医保的基本情况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是指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杭州市境外单位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杭州职工医保缴费标准1.杭州职工医保缴费比例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10%。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2.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工作性收入。
根据《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杭州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杭州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
3.职工医保缴费上限根据《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医保缴费上限为杭州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
也就是说,职工的医保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该标准。
4.职工医保缴费时间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为每个月的1日至15日。
职工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保费用。
5.职工医保缴费方式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单位代为缴纳,二是由个人自行缴纳。
在单位代为缴纳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职工的医保费用一次性缴纳到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在个人自行缴纳的情况下,职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保费用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三、杭州职工医保的保障范围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生育保险等。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3)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3)【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1.3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劳社医[2010]3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劳社医[2000]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8.11
【实施日期】2000.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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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

瓶窑镇总工会关于《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做好瓶窑镇2018年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下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医疗互助项目缴费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
余杭区总工会对参加该项目的会员,2018年继续补助每人11元,所需资金在市统筹前结余资金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医疗互助参保的有关要求:1.参保程序: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由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
互助金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收交,并将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参加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报所属的镇局工会确认备案。
由于2018年参保方式调整,参保将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办理,基层工会参保信息由各单位通过“智慧工会管理平台”上传,也可将电子参加资料递交瓶窑镇总工会,由镇总工会协助上传。
- 1 -2.参保资料:各参保单位将《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纸质版(各1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会章)和对应的电子版;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电子稿及复印件和互助金汇款交费凭证等资料,在12月5日前上报至瓶窑镇总工会。
三、适用范围1、本瓶窑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互助金由所在工会统一收交。
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50人至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超过100人的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70%。
四、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每期交费一次。
五、互助项目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在职住院),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余杭区总工会补助11元,因此交费实际标准为每人25元/年);重大疾病及住院生活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60元/年;女职工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目(简称女职工特种重大疾病),交费标准为每人20元/年。
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杭总⼯办〔2017〕56号关于重新修订《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会,各产业⼯会,本会各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全市⼯会会员,规范在职职⼯医疗互助参保和补助流程,实现互助⾦的良性运作,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原《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总⼯办〔2016〕41号)于2017年度第六期职⼯医疗互助期满后废⽌。
杭州市总⼯会办公室2017年10⽉19⽇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为进⼀步保障全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范围1、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均可在单位⼯会统⼀组织下,按规定交纳互助⾦参加杭州市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2、在职职⼯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接受个⼈申请参加,互助⾦由所在⼯会统⼀收交。
职⼯⼈数不⾜5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90%,50⼈⾄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80%,超过100⼈的单位参加⼈数不低于70%。
⼆、互助期限互助期限为⼀年,起⽌时间为当年1⽉1⽇零时起到12⽉31⽇24时⽌,每期交费⼀次。
三、互助项⽬及交费标准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负医疗费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36元/年;重⼤疾病及住院⽣活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60元/年;⼥职⼯特殊疾病补助互助保障项⽬,交费标准为每⼈20元/年。
2、三个互助项⽬可同时参加(男职⼯每⼈96元/年,⼥职⼯每⼈116元/年),也可选择其中⼀项或两项参加。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杭总工〔〕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实施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动员、宣传、实施,做好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互助金的收缴和申领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等工作。
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基层工会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收取互助金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适用于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下称职工)。
第四条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市总工会每年向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拨付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每年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第五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须按期缴纳互助金。
首期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元,每期缴费一次,在职工参加时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一次性收取。
下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标准,由管委会根据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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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政办[2006]43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时间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参照企业参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以下统称在职人员)均应参加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在职门诊统筹)。
(二)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在职门诊统筹。
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自动纳入在职门诊统筹,并从当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三)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办理在职门诊统筹参保缴费手续,并从次月起享受在职门诊统筹待遇。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四)在职门诊统筹费由参保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政策运行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五)参保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2.5%的在职门诊统筹费(含《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提取的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2%,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1.5%。
协缴人员在参保单位重新就业后,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含个人账户资金部分,下同);未就业的,不缴纳在职门诊统筹费,并由同级财政按本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予以补贴。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的2%部分不缴纳。
(六)参保单位缴纳的在职门诊统筹费,在“劳动保险费”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七)在职门诊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月拨付。
(八)在职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并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九)在职职工和协缴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其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暂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其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在职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账户。
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
在职职工自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其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
(十一)未重新就业的协缴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个人账户资金,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参保单位重新就业的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按在职职工划账标准和原协缴期间的划账标准合并计算确定。
(十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十三)在职人员终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不属本统筹地区参保对象的,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转移或清算手续。
在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领取手续。
四、门诊医疗管理
(十四)根据方便就诊、合理布局和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内设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在职人员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与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在职人员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
在职人员可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1-2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如选择2家,其中1家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单位内设医疗服务机构,下同),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
(十六)在职人员应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可转至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十七)在职人员在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可在当地本人选择的2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十八)经登记备案后在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按其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标准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部分。
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报销。
(十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6%,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二十)在职人员退休的当年,其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退休前后的实际月份确定。
五、门诊医疗费结算
(二十一)在职人员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向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应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部分,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记账。
(二十二)在职人员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发生(含按规定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弹性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
(二十三)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人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未经审核或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
3.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的医疗费;
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5.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特检、特治和特药费用;
6.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
(二十四)在职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结算:
1.经门诊约定医疗机构转诊,回办理转诊手续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在接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凭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回开具处方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在职人员因患急症发生的符合急诊规定的医疗费,选择2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4.临时离杭3个月内的在职职工,因患临时性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选择2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5.经登记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在当地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报销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二十五)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参照享受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人员)、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按原渠道解决。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后,按原渠道解决。
六、其他
(二十六)本办法实施前由单位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在2007年1月底前由用人单位转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并计入职工本人的历年账户。
(二十七)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
实施办法。
2006年11月24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通知
主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