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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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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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保护广大市民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第五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二次供水卫生设施建设应事先进行试运行,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三章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第九条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应由专业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应定期进行,监测频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卫生水质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应包括水源保护、水质处理、消毒、储存、供水管网的清洗和消毒等方面。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不同的供水系统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措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五章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追溯事故原因,进行清理与修复。

第十七条发生二次供水卫生事故后,相关单位应抓紧时间进行卫生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公示。

第六章二次供水卫生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不履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目标和原则(1)保障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与安全。

(2)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提供高质量的二次供水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4)强调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管,促进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持续改进。

2.机构和责任(1)设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规划、组织和监督。

(2)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协调,共同落实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3)供水企业要建立专门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团队,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营、维护和卫生管理。

3.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备案制度,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经营者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2)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供水企业及时向用户公开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情况、水质信息等。

4.水质监测(1)建立定时监测制度,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日常监测,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建立应急监测制度,对水质异常事件进行监测与处理,保障用户用水安全。

5.供水设备管理(1)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对供水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建立设备更新制度,对老化、损坏的供水设备进行及时更新,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供水质量。

6.卫生处理措施(1)建立防护措施,确保供水系统的封闭性,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二次供水管道。

(2)建立维护措施,对二次供水管道、水箱等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物滋生。

7.应急预案(1)建立二次供水系统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水质问题做出快速响应和处理。

(2)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水质问题的能力。

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1.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组织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二次供水系统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工作,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对疑似污染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述本文是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并保障用户的用水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单位1. 城市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2. 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3. 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与维护1. 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供水安全和供水稳定性。

2. 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清理管道和设备,确保供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二次供水系统的监管,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监测1. 供水公司应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居民公布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结果,并及时处理水质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五、二次供水系统的用水管理1. 居民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资源,不得私拉私接二次供水管道。

2. 小区应建立合理的二次供水计量系统,对每户用水实行计量,以实现用水公平和节约用水。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居民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六、二次供水系统的安全管理1. 供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应保证二次供水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的安全性,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发现并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和管道漏水。

3. 供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应制定二次供水系统的应急预案,保证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七、二次供水系统的费用管理1. 供水公司和物业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费用制度,明确居民的二次供水费用由谁负责收取和管理。

2. 二次供水费用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挪用或滥用费用。

八、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城市水务局应对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中的污水进行处理后,再次利用于绿化、洗车、冲厕等用途的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和资源的有限性,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对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对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推动二次供水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居民则应根据规定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首先,政府应制定具体的二次供水管理政策和法规。

政策方面,可以对二次供水进行税收优惠,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

法规方面可以规定居民在建房时必须考虑二次供水设施,在小区内建设二次供水系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二次供水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建设和运行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批准,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评估,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水质合格。

同时,需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和维护的监督机制,对设施的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

再次,居民是二次供水管理中的主要参与者。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二次供水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居民应该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使用二次供水,并注意合理使用水资源。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和奖惩制度来鼓励居民使用二次供水,提高其积极性。

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定期抽检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总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共同合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并加大对二次供水技术的支持和推广力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榆政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第六章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七章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的意见》(榆政发〔201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调度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用水。

在干旱缺水季节,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14篇

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14篇

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14篇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篇11、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2、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3、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4、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贴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贴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贴合下列条件:(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一、目的和原则1.1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遵循健康、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和管道设施的实际情况。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2.1 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2.2 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并落实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3.1 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持水源的卫生状态。

3.2 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清洗和消毒,确保管道内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3 供水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的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记录和水质监测结果。

四、二次供水水质监测4.1 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4.2 供水公司应建立监测点位,选取合适的时间和频率对二次供水进行抽样检测。

4.3 供水公司应及时处理发现的水质异常问题,并通知居民使用的相关单位。

五、居民使用注意事项5.1 居民在使用二次供水时,应注意水源的卫生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给供水公司。

5.2 居民在使用二次供水时,应按照建议的使用方法使用,并避免污染水源。

5.3 居民应保养自己的水龙头和配件,保持其清洁卫生。

六、违规处理措施6.1 对于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供水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6.2 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供水公司有权限制其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安全教育和宣传7.1 供水公司应定期组织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卫生水平。

7.2 供水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置宣传牌、标语等,提示居民注意二次供水卫生安全问题。

以上是一份关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的示范,供参考和借鉴。

在实施过程中,还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供水设备的卫生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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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贮存、加压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城市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前设施的总称,包括供水管道、闸门、泵房、水池(水箱、压力容器)、水泵、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水质监控设备、泵房安防监控设备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热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进行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修维护、清洗消毒和运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横山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建设、统一验收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保障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标准化泵房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需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要求应当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满足户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第九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泵站建设规划选址应当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及设施卫生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三)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应当设置不承压水箱;(四)二次供水系统应当采用蓄水箱供水方式,定时循环限制使用叠压供水方式,蓄水箱宜采用安全、环保、不易污染的不锈钢等材料。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窗、智能门锁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第十六条新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建设费标准按陕西省市政工程定额结合成套设备市场价格,由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审定。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市供水、卫健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和消毒,并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改造。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改造计划的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依法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

第二十条依法实施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居民住宅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章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的,应当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协议,明确维护交接条件、维护界限、服务维护标准、运行维护费用等内容,协议示范文本由公共供水企业制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次供水设施电费宽带、采暖费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管理的,产权人应当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未核定收费标准前,维护费用由产权人与被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健委的监督管理;(二)配备专业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施发生故障时,立即进行抢修;(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要求对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四)建立安全巡防制度,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水池等加强巡查,完善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监控信息应当保存30天;(五)制定二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发现涉恐等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七)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水质,建立水质检测台账。

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台账。

清洗消毒的机构应当经市卫健委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洁用具、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当及时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健委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发现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健委报告。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条市卫健委对已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发现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措施:(一)封存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物品;(二)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二次供水设施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管水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二)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在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时,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健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直接从事维护和消毒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是指对二次供水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八条各县(区)、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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