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和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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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工人合同和谁签订

劳务分包工人合同和谁签订

劳务分包工人合同和谁签订劳务分包工人合同的签订主体劳务分包工人合同是在劳务分包关系下,由各方主体签订的一种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分包工人合同主要由以下主体签订:1. 劳务分包单位与分包承包商:劳务分包单位是指需要从分包承包商那里取得劳务的主体,也是合同的委托方。

分包承包商是提供劳务的主体,也是合同的受托方。

两者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分包承包商与劳务工人:分包承包商作为合同的受托方,需要聘用劳务工人来执行具体的劳务工作。

劳务工人是指由分包承包商招聘、管理和支付工资的员工。

分包承包商应当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相关权益义务。

3. 劳务工人与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人在执行劳务工作时,与劳务分包单位有直接接触和工作关系。

双方之间需要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和义务。

劳务工人的工资由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劳务分包工人合同的格式劳务分包工人合同的形式并无特定规定,一般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格式来书写。

以下是一个示例模板:劳务分包工人合同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甲方(劳务分包单位):[填写甲方名称]地址:[填写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填写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劳务工人):[填写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填写乙方住址]联系电话:[填写乙方联系电话]受托方(分包承包商):[填写受托方名称]地址:[填写受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填写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填写受托方联系电话]1. 工作内容和期限1.1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从事以下工作(具体描述工作内容)。

1.2 工作期限为自[填写起始日期]至[填写结束日期]。

2. 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2.1 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报酬金额为每[填写单位]收入[填写金额](含税/不含税)。

劳务分包合同跟谁签

劳务分包合同跟谁签

劳务分包合同跟谁签引言。

劳务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其目的是将项目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承包商来完成。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确定合同的签约主体至关重要。

签约主体选择。

一般情况下,以劳务分包合同签约的主体会有两种选择:1. 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是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质量保证。

总承包商可以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劳务分包商,由劳务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具体工作。

2. 业主。

业主是工程项目的委托方,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验收。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也会直接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劳务分包商完成特定的工作。

选择标准。

选择签约主体的标准主要包括:1.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大型、复杂工程项目通常涉及多项专业分包工作,建议由总承包商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对于小型、简单的工程项目,业主直接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则较为简便。

2. 业主的管理能力。

如果业主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可以协调好劳务分包的各个环节,则可以考虑直接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

否则,建议由总承包商作为中间管理者,减轻业主的管理负担。

3. 法律责任的分配。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和业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总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工作直接负责,而业主仅对总承包商的工作承担责任。

如果业主直接与劳务分包商签订合同,则业主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签约建议。

根据上述选择标准,本文建议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由总承包商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签约主体。

这样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又能明确法律责任的分配。

总承包商签约的好处。

总承包商作为劳务分包合同签约主体具有以下好处:1. 管理和协调,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能够有效协调各分包商的工作,避免交叉作业和冲突。

2. 质量保证,总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负责,能够对劳务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

3. 工期保证,总承包商对工期负责,能够合理安排劳务分包商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流程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流程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流程
1. 确定合同双方: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的甲方(总承包方)和乙方(分
包方)。

2. 需求分析:甲方需明确劳务分包的具体需求,包括工作内容、工作量、质量标准等。

3. 资质审查:甲方需对乙方的资质、经验、信誉等进行审查,确保乙
方具备承接分包任务的能力。

4. 合同草案:甲方根据需求分析和资质审查结果,起草劳务分包合同
草案。

5. 合同条款商议:甲乙双方就合同草案中的条款进行商议,包括但不
限于工作范围、价格、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

6. 合同修改:根据商议结果,对合同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7. 法律审核:合同草案经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8. 合同签署:甲乙双方对最终的合同文本进行确认无误后,签署合同。

9. 合同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合同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10. 合同执行: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执行劳务分包工作。

11. 合同管理:甲方负责监督乙方的履约情况,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12. 合同变更:如遇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双方需协商一致,并按程序修改合同。

13. 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14. 合同归档: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进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

劳务分包合同同谁签

劳务分包合同同谁签

劳务分包合同同谁签劳务分包合同由谁签?劳务分包合同是发包人(主承包商)与分包人(次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分包人承接发包人工程项目中部分劳务作业的权利义务。

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由谁签署,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

一、法定或约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

分包合同由发包方与第三人订立,并不得违反原合同的约定。

”该条明确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发包人和第三人(分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2-0201)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

分包合同由发包人与第三人订立。

”该条款与《合同法》相一致,再次强调了劳务分包合同应由发包人和分包人签订。

二、特殊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署方可能有变动。

发包人授权,发包人可以授权其代表或者代理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此时,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署方为发包人的代表或代理人,但合同效力仍然归属于发包人。

总分包关系,在总分包关系中,总承包人作为发包人,可以与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此时,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署方为总承包人。

项目经理制,在项目经理制下,项目经理可以代表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此时,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署方为项目经理。

三、签署人资格。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署人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和授权。

发包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如项目经理)签署。

分包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授权代表,须持有发包人或分包人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其签署劳务分包合同。

四、签署后果。

劳务分包合同由未经授权的人员签署,一般情况下无效。

但如果发包人或分包人在事后追认该合同有效,则该合同仍然有效。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署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妥善保存合同原件,以便日后查验。

五、法律风险。

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由不适当的人员签署,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风险:合同无效,未经授权人员签署的合同可能无效,导致合同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规定一、引言劳务分包合同是指由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承包方”)向劳务方(以下简称“分包方”)提供劳务的合同。

为了确保劳务分包合同的有效执行和管理,针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描述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签订与登记1. 合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承包方与分包方双方签订,确保协议的一致性和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包含合同双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劳务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等重要事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合同登记为了管理、统计和监督劳务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内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等重要信息。

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当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履行管理1. 工资支付分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并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

同时,分包方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符合劳动法规定。

2. 劳动保护承包方有责任向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分包方应对劳务工的劳动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 合同期限管理承包方和分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以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违约与纠纷解决1. 合同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或其他形式的赔偿,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如违约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2. 纠纷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分歧和纠纷。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应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五、合同监督与评估1. 合同履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检举等,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劳务工的权益。

劳务分包合同相关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相关规定

一、定义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在建筑行业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施工责任单位和负责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它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施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合同签订原则1. 平等自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对方签订或变更合同。

2. 公平: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隐瞒或串通。

四、合同主要内容1. 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性质及数量2. 工程工期3. 工程质量要求4. 工程造价5. 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6. 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7. 甲方(发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8. 乙方(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9. 考核验收标准10.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五、合同履行1. 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务作业。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 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a.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b. 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c.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规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

一、承包商承包商是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签订主体之一。

承包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承包商作为甲方,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承包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 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能力;3.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

二、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另一方签订主体,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特定的劳务工作。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如专业施工队伍、劳务派遣公司等。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 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能力;3.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

三、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对工程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建设单位作为合同关系的外部主体,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 具备相应的投资和管理能力;3.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起到监督和协调作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签订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 具备相应的监理经验和能力;3.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

五、其他相关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单位,如设计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

这些单位在合同中扮演着辅助角色,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相关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 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信誉;3. 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

总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承包商、劳务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流程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流程

一、合同签订1. 劳务分包企业首先与总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

2.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备案准备1. 劳务分包企业需在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准备以下备案所需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备案办理1. 劳务分包企业携带以上备案所需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2. 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必须加盖合同双方单位的合同备案专用章。

四、综合保险手续1.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使用的每位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总包企业提供务工人员名单。

2. 劳务分包企业要对用工人数进行比对,并经总包企业盖章认可后,到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 保险费应由发包人缴纳。

劳务分包人施工前,工程总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五、合同备案变更1. 若劳务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劳务分包企业需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2. 劳务分包企业需按照原备案流程,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六、合同备案注销1. 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因故离开,需及时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2. 劳务分包企业应将注销手续办理情况通知总包企业。

通过以上流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确保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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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分包合同和谁签订篇一: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一)分包合同的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

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XX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XX]131号)规定,从20XX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

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

1、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意义在于两者主体均可签订合同,但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主体应当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因建筑施工领域奉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部门单位,较为常见的是项目部未经授权无权签订分包合同。

2、资质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规定,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3、经办人审查:经办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需单位授权;之外的任何委托代理人,应持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其身份和授权范围后方可签约。

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合同涉及标的大,影响面广,《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该领域所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亦不例外。

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强化、完善证据意识,注意收集签约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便今后核对真假。

实践中,就发现诉讼阶段,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上的公章与签约阶段所留存的公章印模不同;其次,可通过当地工商红盾网等相关部门查询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真伪,同时与其单位联系核查签约人有无授权。

综上:在建筑施工领域仅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建筑施工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后,才获得该施工领域的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证》是签约的前提条件。

(三)劳务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务分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均会造成分包行为无效,实践中以上行为往往与挂靠、借用其它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关,这也是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这是劳务分包企业实施上述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对上述三种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对类似行为做出限定:第13条规定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14条对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分为两方面:一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15条对借用资质行为表现的定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带来的纷争一般情况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为完成特定项目施工,临时成立的一次性内部职能部门,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即告终止,是一个临时性职能部门。

项目部公章对外使用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建设项目原材料采购合同、建筑设备或辅材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上加盖项目部公司章。

此时,项目部提供的是保证担保,属于法人的担保范畴,本质是信用担保。

法律规定保证人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对担保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

由于项目部系临时性职能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

《担保法解释》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可见要求项目部或其所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设备建筑辅材租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发包单位应当承担其项目部的民事交易后果。

二是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12条规定:当前早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只要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基于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自身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就可构成表见代理。

客观表象方面举证一般不存在难度,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就应结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考虑签订时间、以谁的名义签订、是否盖有印章以及印章的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购买材料和租赁器材的用途、项目部所在单位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

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对项目经理的聘任考察,除工作能力外更要注重品行方面的考察;同时书面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从事或限制实施的行为范围等;针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实践中有的单位将项目部公章刻制的大一些,在章子上明确载明“对外签订合同无效”、“仅用于内部单据确认”等。

(五)合同文本中待改进的问题1、合同文本中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混为一谈:权利义务的约定与违约责任的认定关系紧密,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参杂其中会造成合同文本篇幅过长,淹没重点内容,查找不便,可将相关管理规定列为分包合同附件予以解决。

2、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想要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一是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行为或现象属于违约行为,二是在违约责任中列明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两者缺一不可。

3、合同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缺乏专业法律审核,发生争议时部分条款存在不同解释。

4、结算条款应注意的问题:结算条款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XX]369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按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相关补充协议、签证、施工规范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原始资料协商处理。

20XX版建筑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2.1规定合同价款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二是总价合同,是指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三是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结算方式分为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工程进度款结算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关于结算报告需强调一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约定仲裁存在的弊端:约定仲裁解决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条款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但实践中最好不要约定仲裁,理其存在以下弊端:一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比法院诉讼费要高;二仲裁员随即挑选,办案质量无法保障;三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且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裁决文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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