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
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2篇)

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编号: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职务:_____ 地址:_____贷款人: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抵(质)押人(或担保人):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借款人因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万元整。
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
第三条抵押条款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
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是对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其他条款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公章):有权签字人:贷款人(公章):有权签字人:抵(质)押人(或担保人):有权签字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二)合同编号:____-XXXXX甲方(借款人):天津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X乙方(出借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地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额度及用途1.1 本次借款额度为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发文字号】津银发[2009]4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09.03.23【实施日期】2009.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银发[2009]49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总部对分支行金融市场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分行制定了《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实施前已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请填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表》(见附件中附1),于2009年4月6日前报送我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联系人:宁悦周中明联系电话:23209526、23209792传真:232090252009年03月23日附件: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当地金融市场业务的监管职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天津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年金基金、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三、备案申请机构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表;(六)申请前两年的年度监管意见书;(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八)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资质、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等情况说明;(九)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债券交易服务协议书

债券交易服务协议书甲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提供债券交易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债券交易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债券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买卖、过户、结算等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2 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附件中明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3.2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3 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并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
4.2 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保证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3 乙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甲方提供服务。
天津银行合作协议书

天津银行合作协议书【天津银行合作协议书】甲方(合作方):________乙方(合作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分行鉴于甲乙双方拟就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为共同推进项目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1. 甲方需在乙方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用于管理和调度项目资金。
2. 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提供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贷款额度。
3. 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4. 甲方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逾期未还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收罚息。
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约定目的。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贷后管理,并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贷款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除支付罚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3. 本协议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归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签署本合作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基础上自愿签署。
双方确认,本协议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遵守其全部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注:以上仅为范本,实际合作协议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必要时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委托贷款协议范本(7篇)

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范本委托贷款协议范本(7篇)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范本委托贷款协议范本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融通各单位自主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协商订立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存入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银行债券交易结算代理协议

银行债券交易结算代理协议
《银行债券交易结算代理协议》是指银行与其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银行作为代理人,负责客户进行银行债券买卖交易的结算事宜。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协议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协议的目的和范围;
3.代理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结算、通知、转账等事宜;
4.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支付手续费等事宜;
5.结算方式和时间;
6.协议的有效期限;
7.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宜;
8.协议的违约责任;
9.其他有关条款。
《银行债券交易结算代理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交易结算效率,减少操作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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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电子版(二篇)

2024年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电子版借款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_____ 邮编:_____贷款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_____ 邮编:_____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作为编号为号的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之一。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A、流动资金贷款;B、项目贷款;C、按揭贷款;D、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
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归还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2022年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2022年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12号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2022年版)》的公告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和法律专家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2022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公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市场参与者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签署工作。
二、《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采用多边签署模式,在签署方有效签署《主协议》后,《主协议》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
补充协议采用双边签署模式,已有效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可按需签署补充协议。
三、市场参与者应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及补充协议的修改(若有)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备案文本应为经签署的中文文本;《主协议》文本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机构留存,另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补充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一份。
四、非本协会会员签署使用《主协议》文本前,应书面取得交易商协会《主协议》文本版权使用授权,并书面承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五、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六、涉及《主协议》项下争议或发生《主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交易双方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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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人民币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甲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唐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联系人:魏雪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第一条为维护债券借贷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借贷:债券融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融入方的同时,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融入方归还债券融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三)债券融出方名称:首期结算时融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债券融入方名称:首期结算时融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借贷债券: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合格质押债券: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融入方质押给债券融出方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合格质押债券须为债券融出方认可的,符合其质押比率和信用评级要求的债券。
(七)借券数量:借贷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八)质押数量:质押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九)首期结算日:债券融出方将借贷债券过户到债券融入方的日期。
(十)到期结算日:债券融入方将借贷债券归还债券融出方并支付债券融出方借贷费用的日期。
(十一)借券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二)借贷债券付息日: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
(十三)应计利息总额: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付息总额。
(十四)借贷费率:债券融入方支付给债券融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
(十五)结算方式:首期采用券券对付结算方式,到期采用券费对付结算方式。
券券对付是指交易双方只完成借贷债券过户和质押债券冻结的结算方式。
券费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债券过户、质押券解押和借贷费用资金收付通过薄记系统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同步完成的结算方式。
(十六)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七)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债券借贷交易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以及在交易存续期内,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一)其系依据设立地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主体。
(二)已经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授权,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章程性文件以及其已作为一方参与签署的协议。
(三)具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的资格,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参与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员具备参与交易的所有必要资质。
(四)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五)不存在任何针对其发生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可能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六)其具备独立评估债券借贷交易风险的能力,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七)其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向另一方交付或用于出质的债券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或处置权,并且未设定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
第四条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确认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券借贷合同。
第五条成交确认书是交易双方就每笔债券借贷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成交确认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本币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也可以是双方单独签署的确认书。
债券借贷成交确认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日期、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借贷债券名称、借贷债券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等。
本协议与成交确认书不一致的,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第六条债券融入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券融入方的权利:(一)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取得借贷债券。
(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债券融入方的义务:(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归还借贷债券以及支付借贷费用。
(三)借贷债券付息日在交易存续期内的,在借贷债券付息日划付应计利息总额给债券融出方。
(四)根据债券融出方要求,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合格的自有债券用于质押。
(五)融入债券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债券融出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券融出方的权利:(一)在到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收回借贷债券并收取借贷费用。
(二)在借贷债券付息日从债券融入方收取应计利息总额。
(三)收取合格的质押债券,如债券借贷存续期内,质押债券质押比率或信用评级不符合要求,可要求债券融入方追加或更换质押债券。
(四)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债券融出方的义务:(一)按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借贷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合同约定划付借贷债券。
(三)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四) 应及时通知债券融入方其所提供的质押券是否为债券融出方认可的合格质押债券。
第八条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债券借贷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以下情形:(一)首期结算日,债券融入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提供足额质押债券用于结算。
(二)到期结算日,债券融入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三)到期结算日,债券融入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借贷费用。
(四)借贷债券付息日,债券融入方未及时向债券融出方划付应计利息总额。
(五)首期结算日,债券融出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或没有提供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
(六)到期结算日,债券融出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结算指令或相关辅助指令解押债券融入方质押的债券。
(七)到期结算日债券融入方未归还原借贷债券。
(八)借贷业务存续期间内,若质押债券的质押比例或信用评级不符合债券融出方对于合格质押债券的要求,而债券融入方又未能及时按照债券融出方的要求追加或变更质押债券。
(九)当事人违反“陈述与保证”。
(十)当事人被接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解散程序。
(十一)当事人出现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其他状况等事项约定为违约事件。
(十二)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和资金结算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进行债券借贷时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须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债券融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出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融入方终止债券借贷合同;同时,债券融出方有权向债券融入方收取借贷费用并征收罚息。
借贷费用以及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融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
借贷费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二)债券融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出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借贷债券用于结算;同时,债券融出方有权向债券融入方收取借贷费用以及征收罚息。
借贷费用以及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融入方实际占用借贷债券天数为期限。
借贷费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三)债券融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三)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出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借贷费用用于结算;同时,债券融出方有权保持质押债券状态不变直到债券融入方支付借贷费用并向债券融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贷费用为基数,以实际延迟支付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四)债券融入方发生第八条第(四)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出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应计利息总额;同时,债券融出方有权向债券融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应计利息总额为基数,以实际延迟支付天数为期限,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五)债券融出方发生第八条第(五)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入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出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融出方终止债券借贷合同;同时,债券融入方有权向债券融出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融出方实际保持质押债券质押状态天数为期限。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六)债券融出方发生第八条第(六)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入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出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解押质押债券;同时,债券融入方有权向债券融出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双方正常履约产生借贷费用为基数,以债券融出方逾期解除质押状态的天数为期限。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七)债券融入方发生第八条第(七)项违约行为的,比照本条第(二)项违约行为处理。
(八)债券融入方发生第八条第(八)项违约行为的,债券融出方有权要求债券融入方继续履行债券借贷合同,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的合格质押债券,也有权书面通知债券融入方终止债券借贷合同;同时,债券融出方有权向债券融入方征收罚息。
罚息以借券数量为基数,以债券融入方实际未能提供合格质押债券的天数为期限。
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九)债券借贷双方发生第八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违约行为的,按照本协议相应违约条款处理;本协议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债券融入方不执行未按合同约定交割借贷债券、支付借贷费用、支付应计利息总额等违约情形相应处理条款的,守约的债券融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置质押债券,按有关合理费用、借贷费用、罚息和到期债券偿还价值顺序依次抵扣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券融入方,不足部分向债券融入方追索。
(十一)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起,违约的债券融出方不执行本条第(六)项违约处理条款的,守约的债券融入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向债券融出方因未及时解押质押债券给债券融入方造成损失的追索权利。
(十二)本条第(十)项中到期债券偿还价值可以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由守约方委托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招标出售(或购入)确定。
(十三)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违约赔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一条债券融入方承诺在债券借贷单笔交易中提供的质押债券用以向债券融出方担保该笔交易项下债券融入方的相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