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及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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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场环保督查要点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场环保督查要点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场环保督查要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现场环保督查要点在进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保督查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基本情况检查首先需要确认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名称、所处地理位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开工、竣工、投运及验收时间,设计、建成及实际运行的处理能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污泥处置方式及方法,收水范围、污水种类、排污去向等。

此外,运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1.1 环境敏感区判断需要判断场址是否已处于环境敏感区附近,同时查看厂外周边的环境状况。

1.2 卫生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或环评审批意见的要求。

1.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检查1.3.1 环评制度执行需要确认是否已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审批手续,环评等级和环评审批手续应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设备等是否与环评报告或批复等文件一致。

如有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报批手续。

在建项目应当了解其进度,建成项目要核实其投产时间等。

1.3.2 “三同时”制度执行需要确认噪声、恶臭、污泥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按规定建设脱氮或脱氮除磷设施。

1.3.3 试运行管理需要确认投入试运行的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申请,并得到批准;试运行期限是否符合审批要求,严禁长期以试运行名义运行;污染防治措施尤其是污泥处置措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3.4 竣工环保验收需要确认在批准的试运行期限内,是否申请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且手续齐全;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与要求

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与要求

处理单元
在污水处理厂的各个处理单元设 置监测点,监测各单元的处理效 果,包括生物反应池、沉淀池、 过滤池等。
出水口
监测污水处理厂出水的质量,确 保达到排放标准,包括流量、化 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
监测频次和周期
监测频次
根据水质情况和处理工艺确定,一般 进水口、出水口每日监测一次,处理 单元每周监测一次。
污水处理厂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必须遵守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确保污水经过处 理后能够达到规定的排放质量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有效的处理 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
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监测 和监管体系,对污水排放进行 实时监测和记录,确保达标排 放。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与当地政府 和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 极配合相关政策和要求,共同 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通过举报 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污水处理 厂的健康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处理要求
预处理
01
02
03
去除大颗粒杂质
通过格栅、沉淀等方法去 除污水中的大颗粒杂质, 保护后续处理设备。
调节水质水量
通过调节池调节水质和水 量,确保后续处理过程的 稳定。
除臭除味
采用生物过滤、化学氧化 等方法去除污水中的臭气 和异味。
生化处理
活性污泥法
利用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降解有机物,常用的有 A/O、A2/O、SBR等工艺。
监测周期
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确定,一般以周、月或季度为单位进 行监测。
检测方法与设备
检测方法
根据不同指标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如化学分析法、光谱分析法、色谱分析法 等。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指标15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指标15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指标15)工作进展情况一、指标名称: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二、考核要求: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考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年度计划严格实施。

考核排污许可证制度施行情况,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三、进展情况:1、提供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工作、建立一源一档、日常监察记录:2006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85.65%、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70.4%、烟尘排放达标率89.8%;2007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85.14%、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21.5%、烟尘排放达标率83.8%;2008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3.65%、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67%、烟尘排放达标率93.2%;2009年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达标。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的34家企业进行建档立案工作,已完成27家企业一源一档建立工作,其余7家正在完善相关资料。

按照国家规定的监察频次对市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整理收集日常现场检查记录归档管理。

2、提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2007年—2009年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制定《清镇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完成2007年、2008年、2009年排污许可证发放、年审工作总结。

2007年发放排污许可证381个,其中新办证109个,年审老证230个;2008年发放排污许可证257个,其中新办证39个,年审老证218个;2009年发放排污许可证300个,其中新办证71个,年审老证229个。

3、提供全县重点工业企业2007年—2009年监测报告,且09年必须全部达标:我局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规定开展2007—2009年我市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2009年,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的34家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已全部达标。

污水厂环保检查要点

污水厂环保检查要点

污水处理厂环保检查要点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1)中控室安装建设。

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

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

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

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

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

具体见相关要求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

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

合理、规范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

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行业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成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过程的效果和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以规范行业发展并保障水源的安全。

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行业是指对居民、工业和农业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以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回收利用。

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如果随意排放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必要而重要的。

二、排放目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处理后的污水符合环境法规和安全标准,不会对周围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

具体而言,排放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应明确各种污染物的限制浓度,例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等。

这些指标能够反映污水中有机物和营养物的含量,限制其浓度有利于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2. 细菌和病原体污水中可能含有各种细菌和病原体,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排放标准应制定适当的控制指标,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对这些有害微生物的有效杀灭。

3. pH值和温度污水处理过程中,pH值和温度对反应速率和生物降解等过程起着重要作用。

排放标准应对这两个指标进行限制,以确保处理过程中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三、技术要求为了达到排放标准,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污水处理技术。

排放标准应对这些技术进行要求和规范,以确保其安全、可行和环保。

1. 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是常用的生物处理技术之一,其通过微生物的降解作用来去除有机物和一部分氮磷等污染物。

排放标准应明确该技术的运行参数、污泥处理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2. 膜分离技术膜分离技术是一种高效的固液分离技术,可以有效去除悬浮物和微生物。

排放标准应对膜分离技术的膜选型、操作参数等进行规定,以保证排放水质稳定和过滤效果。

3. 化学虑污法化学虑污法是一种通过添加化学药剂来去除废水中污染物的方法。

排放标准应规定使用化学药剂的种类和控制投加量的范围,以避免对环境产生额外的污染。

污水处理厂环保部核查要点 (1)

污水处理厂环保部核查要点 (1)

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检查要点(一)基本情况核查主要核查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处理量、生活污水处理量。

(二)中控系统核查核查内容:中控室安装建设、中控系统数据采集、中控系统数据存储、中控系统数据显示、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室重要参数要求、中控室运行记录。

核查要点及要求:1.中控室安装建设。

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

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

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

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

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1)中控系统中至少有8条参数的历史曲线能够同时在一个电脑操作界面显示,并用不同颜色进行明显区分。

(2)设置曲线的起始、终止时间。

(3)每个曲线段之间的显示采用折线图,游标移动时可显示各条曲线任意点的时间和对应数值。

(4)可选择绝对数值和量程百分比两种方式进行显示。

(5)可以选择的时间段进行前后推移。

(6)选择多条曲线时,需有多坐标显示,量程设置要合理。

可以显示区段范围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

(7)时间范围可以调整,同一界面最长应显示90天以上。

(8)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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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污水处理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及达标情况
序号
行政区
企业名称
监测单位
达标情况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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