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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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建立和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共同订立。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根据人保的要求填写投保单或提供书面申请。

人保收到投保单或书面申请后,经核保同意,即表示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零时起生效,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保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章: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第五条:免除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扣押、没收或征收;(2)被保险车辆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发生事故;(3)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超过准驾驶证载客或牵引挂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竞赛等;(4)被保险车辆被改装后,未经人保同意上路行驶;(5)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检验不合格;(6)因被保险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原因引起的事故;(7)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8)核事故、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事故;(9)天灾、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0)被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用途引起的事故。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摘要:一、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概述二、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界定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五、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意义正文: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是保险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益保障。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时生效制,即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次日零时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在成立后并不会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延迟。

这个时间延迟就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充分的审核,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也给了投保人足够的时间来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其在投保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生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旦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降低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明确各自的权益,有利于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投保决策。

最后,它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是保险行业的一项基本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方式等。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于保险交易的有效性和保险合同各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1. 投保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表明其意愿购买保险。

投保申请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等。

2. 合法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对象,即被保险人要保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对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

4. 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动机:保险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即保险要求承保的风险在法律上是可保险的。

同时,保险合同成立的动机必须是以真实诚信为基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 合同约定:在投保申请提交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生效。

3. 投保确认: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后,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投保确认函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确认,确认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4. 等待期:有些保险合同规定了等待期,即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不承担某些风险的保险责任。

等待期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5. 其他合同约定:根据特定合同的规定,还可能有其他的生效条件,例如通过体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保险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3.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4.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5.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十分重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2.标的合法: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3.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自合同成立时开始。

具体生效时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1.当事人一方不存在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标的不合法。

3.合同形式不合法或要素不齐备。

4.合同未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成立。

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1.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程序,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强调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四、保险合同的生效程序五、保险合同的生效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8篇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8篇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就谁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事宜,特作如下约定:一、保险合同成立1. 本保险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甲方出具保险单后成立。

2.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甲方的保险单为准,保险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1. 甲方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乙方存在欺诈行为等。

2. 乙方解除权: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等。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

保险合同解除前,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2. 甲方在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的行为时,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甲方在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3. 乙方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保手续。

4. 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投保人未到期保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3. 因甲方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形成和生效。

该条相关内容如下:第16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人拟定保险合同条款的,应当明确标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并将其与其他条款明确区分。

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当采用保险人为格式。

保险人不得以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条款确认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条款不清晰、含糊不清的,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投保人的意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解释,并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并在接受后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应当明确标明保险的内容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作出评估,并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并将其交付给投保人。

对于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保险合同,如属在投保人的要求下,采取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订约,保险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

以上是保险法第16条相关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订立要点以及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前后的权利义务在该条内得到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流程,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保险人提供准确清晰的保险信息,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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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

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

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

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

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

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

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
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

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

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

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

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邀约,什么意思表示构成承诺,承诺是否生效。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从合同订立的过程考察,判断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是从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的角度来考察。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限及条不加区分,较多地考虑合同是否生效,而不去考察合同是否业已成立的事实。

本案一审
就明显地带着这样的倾向。

那么,上述案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了呢?诉讼中原告方主张,本案保险合同已经我们认为,判断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的标准是——保险公司是否作出了同意承保的承诺,即承诺是否生效。

首先,本合同并没有关于“合同生效”中述及的3种除外情况,即本合同属于成立并同时生效的合同。

至于该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从其约定的性质上说,并不构成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

因为“同意承保”本身就是构成承诺的核心组成部分;第二,该约定本身在语言逻辑上是错误的,前后两个条件并非递进关系,后半句基本上是废话;第三该约定的有效语言信息旨在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第四,本案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的邀约是否作出承诺,即是否已经“同意承保”。

什么是“同意承保”?是对投保书的确认?是签发保险单?还是其他?合同条款没有约定。

由于合同条款对“同意承保”的标准没有约定,只能根据一般法理来理解和解释(同时还得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投保人签署投保书,构成对保险合同的邀约,如果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投保书有有效确认(注:是否有效确认,不详),即构成保险人的承诺(但如果是保险经纪人,则应是另外一回事,因为保险经纪人并非当然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更多情况下是投保人的代言人,其签署投保书的行为性质当另论)。

此时保险合同已经完成了邀约和承诺的过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至于投保人的首期缴费行为,则应理解为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如果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对投保书进行有效签署,盖有保险公司总经理《运筹建议书》中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则10月10日保险公司的照会通知书和10月18日再次书面照会,就构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新的邀约,投保人没有作出有效承诺的,则本案保险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成立。

如果《运筹建议书》中已经作出明确的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亦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10月10日及10月18日的照会,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主张变更保险合同的新的邀约。

至于本案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与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没有直接的关系。

二、关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是一回事,这一点最容易发生误解。

由于保险合同是对在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了也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一定要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就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上文述及的本案条款约定,实际上是对
保险责任期间始点的约定。

实践中,保险从业人员多有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保险条款的约定与保险单所载内容相矛盾的现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如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合同生效,而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起保日期却是某一固定日期,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保险单所载起保日期已经修改并抛弃了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两回事,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合同条件协商一致,且合同中没有附延缓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即使保险责任期间没有开始,保险合同也是处于生效或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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