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审批表

怀孕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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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审批表

街道:编号:

注:

1、本表原件由接受手术对象交施术单位保存,区、街道计生部门各留存复印件。

2、本表仅适用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内怀孕而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证明使用。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3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016年第9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四、我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凡有医学指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患者必须提供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医院,以及该医院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 六、我院在工作场所(包括产科门诊、超声科、妇产科病区)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妇产科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对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并请患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八、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药学部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妇产科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十、医务人员必须规范书写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病历,术前按诊疗规范履行医患沟通,建立的病历资料必须完整、规范。病历中必须保存终止妊娠者及丈夫(如属未婚的,应提供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前诊断机构为终止妊娠者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十一、28周以上非医学指征要求的引产,科室原则上不得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医务科或预保科报告,医务科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14-28周要求引产的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无生育要求,不涉及胎儿性别鉴定,经科室主任核查后方可进行。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酉阳中山医院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按县委政府和卫生局工作要求,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信息通报制 申请人工终止妊娠者术前需签订手术同意书,手术者施术后必须填写孕情记录。 作好手术登记,每月末上报院办。 四、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酉阳中山医院 B 超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B型超声诊断仪必须是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准字号产品,同时必须是技术监督局抽检合格产品。

二、B型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同时必须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书面承诺,签订不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书。 三、对孕妇进行医学必须的B超检查时,不得进行性别鉴定。四、超声科作好B超检查相关记录。 五、B超室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督查电话和奖励措施。六、对违背本规定,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对违背本规定施行性别鉴定造成后果的,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酉阳中山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件等法律法规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不得销售未经药监部门许可销售的终止妊娠药品。三、药房作好终止妊娠药物的使用记录,未经本院医师诊查处方,不得将本类药品售与个人。 四、对违背本规定,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对违背本规定施行性别鉴定造成后果的,践行“查实一次,终身出局”的承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0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凭证施术制 满足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满足第二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条件的由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由二名以上临床医师会诊的医学诊断意见书。申请者凭医学诊断意见书分别到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到计生委科技科开具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村出具证明到镇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各施术机构凭全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方可施术,在《计划生

育手术证明核查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四、定点施术制 孕十四周以下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执业许可施术。孕十四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实行定点施术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意外妊娠,全部定额免费到定点单位施术;没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无措施怀孕的自费到县定点单位施术。特殊情况需转诊或就地急诊的,需向县计生委申请。危及生命的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 五、信息通报制 申请人工终止妊娠人员施术后必须将施术单位填写的《信息反馈单》,主动送交《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单位的经办人。 《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经办人及时向村专干、该孕妇随访责任人、镇统计员、免费服务结报人员通报。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实施机构也应及时通报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末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六、责任追究制

江苏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

江苏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3月) 第一条 为规范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在人工终止妊娠用途外的临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下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或服务设有超声诊断、产前诊断或孕环情监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和孕环情监测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 第五条 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以及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的备案制度。 第六条 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 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 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 六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6 年 3 月) 第一条 为规范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不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在人工终止妊娠用途外的临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下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或服务设有超声诊断、产前诊断或孕环情监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和孕环情监测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 第五条 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以及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的备案制度。 第六条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B超室工作管理制度 一、遵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群众。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 三、禁止利用B超等超声仪器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四、对计划外怀孕者和脱环者,应耐心作好思想工作,配合医生做好补救和节育措施。 五、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仪器能良好和设备安全保障。 六、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B超检查登记薄,如实出具B 超报告单检查资料,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B超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责任,做好登记统计和资料收集工作,搞好室内卫生。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 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XX、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 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关于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8页)

关于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8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3月)

第一条 为规范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在人工终止妊娠用途外的临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下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或服务设有超声诊断、产前诊断或孕环情监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和孕环情监测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依法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 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2、任何药品零售单位、个体诊所及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开处方后销售。对违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违规销售、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经许可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明确专人保管,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019)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的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的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旅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工程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8、将受术都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字《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气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遵守工作岗位,热情接待群众。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 三、禁止利用B超等超声仪器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不鉴定。 四、对打算外怀孕者和脱环者,应耐心作好思想工作,配合大夫做好补救和节育措施。 五、爱护仪器设备,定期爱护保养,保持仪器能良好和设备安全保证。 六、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B超检查登记薄,如实出具B超报告单检查资料,不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打算生育政策,明确B超治理和使用人职员作责任,做好登记统计和资料收集工作,搞好室内卫生。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 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医学论坛|医学资源|医学交流|社区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医学考研|连续教育|中医|护理|药学]0` S A W0_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治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d { ]#O |5j o9] l I

r0N 婴儿出生、死亡的统计报告制度 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治理制度 ~.F o [-} x)e4h ~ J#Y I I8i!w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讲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形,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9c'S-H K*k0]5r!j*H+P Z(二)如为打算生育引产的,按打算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Z v

W5s"g J |爱爱医个人空间-医学博客(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打算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形的登记备案工作。,A ?$~ H5v.u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刻,婴儿性不、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f @-d.w-w q d d c[医学论坛|医学资源|医学交流|社区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医学考研|连续教育|中医|护理|药学](五)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不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医学论坛|医学资源|医学交流|社区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医学考研|连续教育|中医|护理|药学]+v X8H9] H G h p (六)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N!x1g&] H1n0Z f.c P*bt8I-{ u9J -Z w Q[医学论坛|医学资源|医学交流|社区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医学 考研|连续教育|中医|护理|药学]#@i K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持镇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向镇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镇人口计生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经集体审核需要实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镇人口计生办。 五、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医学诊断意见书,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镇人口计生办调查处置。 六、对为未持镇人口计生办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者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一律视作非法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七、经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审批机关(镇人口计生办)撤消其《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3oLzYs。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危机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危机缺陷的;(4)患危机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危机危害孕妇康健的;(5)政策外怀孕的。 GQ9YD6。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危机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危机危害孕妇康健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危机遗传疾病的、胎儿有危机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pVQNLj。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aGtG6z。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zV2QFK。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zZzow6。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W92iiL。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zLmjwH。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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