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
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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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的通知2011-01-2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0〕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高端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关键技术装备的战略性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资本要素密集、资源要素集约等特征,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水平、制造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
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效益,掌握核心技术,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趋势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充分发挥体制机制的先发优势和沿海临港的区位优势,着力推进装备制造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产业地位日益凸显。
全省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10%以上,是继广东、江苏和山东省之后的装备制造业大省,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支柱产业。
2009年全省2.4万家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2816.6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34.2%;装备制造工业完成限额以上投资1666亿元,占制造业的45.6%。
(二)新产品研发能力逐步加强。
2009年全省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新产品产值3579.94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的48.6%,新产品产值率达25.5%。
不少产品已成为大型发电设备和石化装备、集中控制系统、数控加工设备、特种远洋船舶制造、仪器仪表和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国家重大项目的配套产品,并具有国内领先优势。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附件一: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1 —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国内首台(套)每项9位人员以内、省内首台(套)每项7位人员以内)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首台(套)的理由
备注:报告书第一页应为《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封面格式见下页。
—2 —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产品名称:
申报类型: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报日期:年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制
—3 —。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2)、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工业企业智能装备应用奖励政策

浙江工业企业智能装备应用奖励政策XXX代表: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首台(套)产品扶助政策,促进浙江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建议》(杭86号)收悉。
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并持之以恒完善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等各项政策举措,有力推动了我省装备制造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首台(套)装备开发。
组织实施一批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着力攻克一批首台(套)核心关键技术,开发出一批标志性产品。
出台《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明确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
截至2020年,全省累计认定1287项首台(套)产品,省财政奖励资金5.785亿。
(二)完善首台(套)政策体系。
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2018年省经信厅牵头会同8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浙经信技术〔2018〕223号),202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
一是推动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突破。
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
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牵头攻克关键共性、前沿引领技术难题并转化为首台(套)产品。
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首台(套)产品认定评价标准。
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创新首台(套)产品遴选方式。
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每年更新发布相关重点领域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清单,达到清单要求的最优产品可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共性政策问答

第一部共性政策问答1、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与原有工业资金政策的关系是什么?答:自2011年起,市财政在整合原有工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安排不少于6亿元资金,建立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转发(杭政办函[2011]号文件)。
此资金仅限于支持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其余产业的项目应申报市经信委的传统工业类的专项资金。
重点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原有的工业资金政策相比,资助(奖励)的比例提高,上限提高,支持的力度更大。
2、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与资金项目申报文件的关系是什么?答: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项目申报的依据文件。
《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二〇一一年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杭经信联办[2011]94号文件)时按照杭政办函[2011]201号文件的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的细化的操作性文件。
3、本次资金项目申报的政策范围是什么?答:本次资金项目申报的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向企业的11条具体政策。
对于部分已开展申报的政策以及由政府组织的有关展会、培训等经费补助类政策,不纳入此次申报。
合同能源管理、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应用)等政策将单独发文组织申报。
4、杭经信联办[2011]94号文件中提到的非延续性政策是什么意思?答: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19条具体政策。
其中,产业化投资类的“推行示范应用”(除物联网)、“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开拓市场类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除生物医药、物联网)、“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是新出台的政策,为非延续性政策;技术创新类的“技术创新项目”中的工业设计技术创新项目也属非延续性政策。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经信技术〔2010〕21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产业化,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现将《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按照《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2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制度,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范围、条件第三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取得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
第四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评定:(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六)已获得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的首台(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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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近两年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年度《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单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
第十二条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首台(套)产品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浙经贸投资〔2007〕3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