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标准

高新企业技术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认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技术达到一定的水平,经过专业机构的认证,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行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技术认定要求
1、企业必须具备适用于本行业的高新技术,并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
2、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研发机构,并具有研发能力;
3、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能够连续推出新产品,拥有技术创新能力;
5、企业必须拥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相关认证要求;
6、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企业提供相关研发、质量管理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材料;
3、专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4、申请企业经过专业机构的考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5、专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企业继续发展;
6、企业定期报告认定结果,及时反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展情况。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认定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流程,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认定不仅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也是企业向客户展示自身技术实力的重要途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与复审

(3) 企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员的比例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占 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 销售收入的比例 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2亿,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不低于3%。 其中:境内研发费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专家
(广东:5个技术专家, 2个财务专家)
中介机构
(省科技厅网站公布名单)
8
各机构的主要职责:
(1) 领导小组:(决策层)
确定全国高企认定工作方向, 审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 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层)
提交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组织实施对高企认定工作的检 查; 负责高企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 的备案管理; 建立并管理“高企认定管理工 作网”( );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件著作权、集成电话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非自 主研发的知识产权,须同企业主营业务紧密关联,确实在企业应用和转 化。 3)企业自评时,须注意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要达到评分标准。 4)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由国家知 识产权部门备案并出具证明材料,如“独占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手 续转移合格通知书”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 身,不能为法人或参与研发人员。 5)申报时的知识产权须真实有效,且在认定后三年内保证其有效性。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 实中的重大问题;
裁决高企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 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 作; 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 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与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1、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4、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结果的异议说明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结果的异议说明我们需要明确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目的和重要性。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是广东省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评审认定,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如税务优惠、融资支持等,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性和误判的因素,有些企业对评审结果产生了异议。
一些企业认为自己符合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但评审结果却未能通过。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相应的渠道进行申诉。
需要明确异议申诉的途径和流程。
广东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科技厅提交异议申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申诉。
在申诉材料中,企业需要详细陈述自己的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支持。
企业在申诉材料中需要明确指出评审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
例如,企业可以针对评审标准的执行、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方面提出异议。
同时,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证明自己符合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企业还可以申请复核和重新评审。
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企业可以要求广东省科技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重新进行评审。
复核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异议理由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提出异议时要理性、客观地对待评审结果,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在申诉过程中,企业需要与广东省科技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同时,企业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结果的异议是一种常见情况。
企业在提出异议时,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详细陈述异议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同时,企业也要保持理性和客观,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和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透明的评审机制,才能确保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核算

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 台地区)注册 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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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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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六项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技术领域 3.人员比例 4.研发投入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6.四项指标打分,综合得分必须 >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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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知识产权
小巨人
培育入库
4、All that you do, do with your might; things done by halves are never done right. ----R.H. Stoddard, American poet做一切事都应尽力而为,半途而废永远不行 5.26.20215.26.202108:3008:3008:30:5708: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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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领域
小巨人
培育入库
高新认定
《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
或者企业已通过综 合创新形成自己的 创新模式,取得了 核心竟争力
对企业主要产品 企业主营业务或 (服务)发挥核心 产品属于《国家 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重点支持的高新 于《国家重点支持 技术领域》 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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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比例
5、You have to believe in yourself. That's the secret of success. ----Charles Chaplin人必须相信自己,这是成功的秘诀。-Wednesday, May 26, 2021May 21Wednesday, May 26, 20215/26/2021
4
截止2014年 全巿共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1万多家 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656家 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 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数量不够多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够快(2015年1900家)
科学技术行政执法

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5.《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6.《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
7.《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8.《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9.《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10.《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内容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 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处于有效状态, 即未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且在国家知 识产权局官网上可查询到。
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应归企业自 身所有,而不是通过转让、受让或租 借等方式获得。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证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经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 、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认定的流程和要求
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与备案等 步骤。
要求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知识产权证明等,同时需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比需达到60%以上。
0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企业新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或新取得的知识产权登记等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申请认定前 一年内企业新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或新取得的知识产权登记 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 持续投入和成果。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企业新申请的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新取得的知 识产权登记等证明材料可以包括专利证书、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应提供原件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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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并有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邀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领域组,每组5-7名(单数)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办法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度一次。
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条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作出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五条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如实填写提供《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以及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附件,并将申请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与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
省科技行政部门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下达考核确认文件,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经考核,合格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
计等材料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及时把变更情况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广州市、深圳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办法。
第二十二条广州市、深圳市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其认定和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科委粤科字[1991]79号文颁发的《广东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和粤科字[1991]81号文颁发的《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及编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销售收入1500万(开发型500万)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服务)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三)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开发型8%)以上;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六)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开发型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有严格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
(八)拥有一定数量的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九)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10年以上。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本省不同地区或行业的企业认定条件将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评分法进行认定。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