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保留两位小数
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团体标准的推行与应用,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中评协章程)等规定,结合中评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在中评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评协组织制定并发布,供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含***集团有限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是指按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所属公司(包括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及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示范围第四条涉及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公示:(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转让;(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对象至少包括:(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四)其他享有知情权的人员。
第三章公示内容第六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一)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三)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资质;(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五)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六)评估资料查阅方式;(七)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评协关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境外并购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在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1年5月31前将电子版意见反馈表发送我会,同时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寄送我会。
联系人:郭柯阳联系电话:(010)88014234邮箱:****************.cn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612室邮编:100045附件: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4月29日附件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境外并购资产评估业务,降低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本专家指引所称境外并购是指境内企业兼并和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简称。
兼并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股权合并形成一家企业,按合并方式分为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现金、股份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9cd8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5.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2.20
0.00
23,655,692.57
27,598,683.38 3,942,990.81 16.67
0.00
23,655,692.57
27,598,683.38 3,942,990.81 16.67
填表日期:2006 年 4 月 20 日
评估人员:赵伟国 王菊
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汇总表
18,659,082.43 15,306,394.90 3,352,687.53
13,848,384.48 -2,535,444. -3,950,632. -11.96 -22.20
14
65
11,414,770.32 -3,182,040. -4,062,258. -17.21 -26.25
21
36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铁力光明厨房家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6 年 3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项目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资产占有单位填表人:杨春婧 填表日期:2006 年 4 月 20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2,433,614.16 646,596.07 111,625.71 23.89 4.81
5-2 设备类合计 5-2-1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5-2-2 固定资产—车辆 5-2-3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12,051,023.07 5,856,675.44 12,129,520.19 5,856,675.44 12,802,420.00 5,552,562.90 672,899.81 -304,112.54 5.55 -5.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落实资产评估监管责任,提升资产评估监管效能,现将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一)调整内容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2.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3.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5.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7.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9.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10.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二)调整范围综合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基础水平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已开展的各类国资国企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管理权限(第一批授权名单附后,以下统称授权企业,其他企业统称非授权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动态调整授权范围,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调整权限范围扩大至全部市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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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
资产占有单位
产权单位
公示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方式
□公共场所公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布
公示内容
□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财务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及明细;
□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账面值、审计值、评估值)。
主要反馈意见和落实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承诺:
1、已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