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修缮养护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供应者仓库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内存放材料的地点)后出库的价格。
包括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
预算价格是指编制地区基价时计算的基准价格。
指导价格是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用于调整本地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发布的信息价格。
第四条材料价格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如实反映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材料价格一般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其计算式如下: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不同交货地、不同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对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供货数量比例,采取加权的方法确定。
2、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甘肃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月9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号)。
二、自2009年10月1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甘建价〔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18〕518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需要,如实反映当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水平,满足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根据甘建价〔2017〕72号文要求,我厅组织全省各地区对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各地区制定的建设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统一汇编成《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分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汇编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汇编未列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所辖其他各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分含税材料预算价格和除税材料预算价格。
四、本汇编印发后,各市、州不再另行印发地区价格单行本,全省统一按汇编价格执行。
五、本汇编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
六、本汇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新颁定额地区基价配套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5日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含税价格)附件2: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除税价格)。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https://img.taocdn.com/s3/m/5f46a096524de518974b7d14.png)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定义和术语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其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根据施工工艺、工程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的标准化工程造价计算表。
2.地区基价: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特定地区的建设工程价格标准。
3.编制单位:指负责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4.使用单位: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单位或个人。
3. 编制单位和职责1.甘肃省建设厅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
2.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
4. 编制原则和方法1.预算定额的编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艺、工程量及价格等因素。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5. 编制流程和要求1.预算定额的编制流程包括项目立项、数据采集、定额计算、审批和发布等环节。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上报批准。
6. 使用单位的审核和监督1.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进行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2.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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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修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保持各预算定额水平之间的平衡: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五(第六条预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工期定额等:(三)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补充定额,以及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测算资料:(四)现行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现行通用的系列标准图集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六)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资料:(七)调研资料及工程现场的有关测算资料。
第七条预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说明包括总说明、章说明和节说明等。
总说明包括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使用规定及说明等。
章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等。
节说明主要包括定额的工程内容。
(二)定额项目表包括定额表及附注说明。
定额表由定额编号、计量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三)附录内容包括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及其他。
第八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工作应分阶段按步骤进行。
一般分准备工作、编制初稿、修改审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若干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包括成立编制机构、拟定编制方案、收集编制资料、召开专题座谈会等。
.(二)编制初稿阶段包括拟定编制细则、确定定额项目、制订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计量单位、测算和确定定额消耗量、定水平测算、编写定额说明、提出初稿。
(三)修改审查阶段包括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完善、定稿送审、整理资料。
第九条预算定额消耗量指标的确定(一)预算定额项目计量单位的确定预算定额的计量单位主要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的形体特征及其变化确定。
一般依据以下建筑结构构件形体的特点确定:1、凡建筑结构构件的断面有一定形状和大小,但长度不定时,可按长度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
2、凡建筑结构构件的厚度有一定规格,但是长度和宽度不定时,可按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3、凡建筑结构构件的长度、厚(高)度和宽度都变化时,可按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4、钢结构由于重量与价格差异很大,形状又不固定,采用重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5、凡建筑结构没有一定规格,而其构造又较复杂时,可按个、台、座、组为计量单位。
6、上述计量单位不能满足定额需要时,可以其10倍、100倍等倍数确定。
(二) 预算定额消耗量指标应根据劳动定额、材料消耗量定额、施工定额等确定。
、人工消耗量指标的确定 1.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人工数量。
包括的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两部分。
人工的工日数以劳动定额为基础确定;遇劳动定额缺项的,采用现场工作日写实等测时方法确定和计算定额的人工用量。
(1) 基本用工是指完成分项工程的主要用工。
按劳动定额计算,以综合工日表现。
即:基本用工=∑(综合取定的工程量X相应的劳动定额工日数)(2)其他用工包括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三部分。
超运距用工是指预算定额取定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水平运距与劳动定额规定运距消耗的用工之差。
即:超运距用工=预算定额取定运距用工—劳动定额规定运距用工。
辅助用工是指施工现场发生的加工材料等的用工。
即:辅助用工=∑(材料加工数量X相应的加工劳动定额工日数)人工幅度差即预算定额与劳动定额的差额,主要是指在劳动定额中未包括而在正常施工情况下不可避免但又很难准确计量的用工和各种工时损失。
即:人工幅度差=(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X人工幅度差率2、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确定预算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是指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材料数量。
材料消耗量计算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凡有标准规格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计算定额计量单位的耗用量。
(2)凡有设计图示标注尺寸及下料要求的,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材料净用量。
各种胶结、涂料、混凝土、砂浆等应以半成品材料确定消耗量。
(3).(4) 各种周转性材料在计算出一次性使用量后,再按规定的周转次数确定消耗量。
(5)新材料、新结构不能用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材料消耗量时,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写实记录法确定材料的消耗量。
(6)确定材料消耗量时,应按规定计算材料的制作安装损耗。
3、机械台班消耗量指标的确定预算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生产单位合格产品必须消耗的某种机型或规格的施工机械台班数量。
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算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根据施工定额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以施工定额中机械台班用量加机械幅度差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
机械幅度差应按规定分别计算。
(2)以现场测定资料为基础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遇施工定额缺项的,通过现场测定单位时间完成的产量,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
第十条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编制依据包括:(一)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二)现行的人工单价;(三)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四)现行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
第十一条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编制步骤包括:填写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一 ((二)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分项工程基价;(三)复核计算过程;(四)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由说明、地区基价、附录三部分组成说明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作用等。
地区基价包括定额编号、分部分项名称、计量单位、基价。
其中:基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附录由人工单价、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机械台班综合价格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预算定额地区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现行预算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X人工单价材料费=∑(现行预算定额中材料消耗量X相应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机械费=∑(现行预算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X相应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第十四条预算定额地区基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确定(一)人工工日单价按地区现行各类建设工程人工单价为依据确定。
(二)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材料价格应按材料综合预算价格确定。
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是指在地区现行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定额的要求,对同一品种不同规格、不同等级的材料预算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
1、材料综合预算价格的计算(1)按规定权数计算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按预算定额中材料计量单位的规定,对材料预算价格的单位进行换算。
2、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权数的确定)以预算定额的材料要求和地区现行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按1(.照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结合当地材料供应情况,对同一种不同规格、不同等级的材料按一定比例的用量确定权数,列出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2)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应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权数进行计算。
(三)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机械台班价格应按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确定。
机械台班综合价格是指在现行《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基础上,根据预算定额的要求,对同一种机械不同机型、不同规格的机械台班基价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
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1、机械台班综合价格权数的确定,应以预算定额的机械要求和现行《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为依据,按操作规程对同一种机械不同机型、不同规格的机械台班基价按一定比例确定权数。
2、机械台班综合价格应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权数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地区基价以外的其他市、县的地区基价和适用于某一地区的补充定额及基价,由本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
第十六条全省统一预算定额缺项的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由编制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具体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仅限该工程范围内执行。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的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应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凡申办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时,均应资料齐全、数据可靠、计算准确,并附有计算书、设计图纸、测定数据等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由省建设厅颁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出版发行,对其出版物及电子文档享有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盗用。
第十八条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由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所作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具体解释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对有不同意见的解释,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作最终解释。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需对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问题进行解释的,应向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以公函答复。
第二十条本省以往有关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