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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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C级注册验船师题库精华版资料

2014C级注册验船师题库精华版资料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题C级科目1(法律法规)单选题1、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检查结束后()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

C、48小时2、对船舶检验质量的调查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A、实地调查或函件调查或两者结合进行3、哪些负责在本辖区内对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D、各船检管理处、各直属海事局4、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可不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B、500至1000总吨的海上机动船舶5、下列中国籍船舶,哪些可不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C、载重量500至1000吨的油船6、船舶进行下列活动,1、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2、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3、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哪个机构批准?A、海事机构7、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注册验船师?C8、符合《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考试。

下列哪些条件可报考C级验船师?C、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个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二十日10、哪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海船检字[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17.02.0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第A.1084(28)号决议(2013年12月4日通过),2017年2月28日生效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大会在海上安全的有关规则和导则方面的职能的第十五条第(十)款,又忆及大会以第A.1070(2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文书实施规则》),注意到为使《文书实施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的《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建议修正案,又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九十一届会议上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 (a)条通过了该建议修正案,审议了《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建议修正案,1.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b)条,通过载于本决议附件中的修正案;2.按照附则Ⅲ新的第8条,确定在《文书实施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附件]中除第 29、30、31和32段外,无论何处使用到“应(should)”字都等同于“须(shall)”字;3.要求秘书长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3)(b)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上述公约的所有缔约政府,以供考虑和接受,以及将此副本发送给所有本组织成员国;4.吁请有关的各国政府尽早接受该修正案;5.决定,在依据本决议要求的接受而生效之前,如果上述修正案在按照《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第18(2)条获得一致接受后生效,本决议将作废。

附件《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I和附则Ⅲ的修正案附则I确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规则第2条-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1 在定义第(8)项后增加以下定义:“(9)审核系指一套系统的、独立的和有文件记录的程序以获取审核证据,以及客观地对其评价以确定达到审核标准的程度。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技监字[1995]426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总吨位 (4)第三章净吨位 (7)第四章丈量与计算 (7)第一章总则1.1.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10m的内河民用船舶。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规范各项规定时,应由本局确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1.3 自本规范公布之日起,新建船舶、经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船舶、改变用途的船舶以及用船部门需要申请吨位丈量的营运船舶,应按本规范量计吨位。

除此之外,可不需重新量计吨位。

1.1.4本规范对船舶吨位丈量以n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5凡需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图纸:(1)船体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或表);(5)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

1.1.6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证书中的总吨位及净吨位数字后面不需填写计量单位“吨”或“t”。

1.1.7被规范中名词定义:(1)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

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则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伸后量计,见图1.7.7(2)。

量吨甲板长度不包括假船首和假船尾的长度。

图1.1.7(2)(3)船宽:系指船体型线横剖面的最大水平距离。

对金属外板的船舶,应量至两舷外板的内表面;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则量至两舷外板的外表面。

(4)型深:对金属外板的船舶,系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上表面量至量吨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心还可 以根据 船舶 建造 的节点 ,分批次 对船体 分段 长
度进行测量 ,再将测量的船体分段长度相加 ,从而获 得更为精准 的船舶长度 。但这种操作方法 时间跨度
长 ,需要 船厂 、船检部 门 、海 事机构 共 同确定联合 工
作 机制 。
2 型宽 .
型宽是 指船体 型线横 剖面 的最 大水平 距离 ,一般 在船体 中横剖 面处测 量 。也可 以使 用上 文 中提 到 的吊 线锤 的方 法 核查 ,如 图2 所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面 ,船
舶 左 、右 舷 处 设 置 压条 、吊线 锤 ,分 别 记 录 压 条 与
图3 水 平 船 台时 测 量 船 舶 型 深
( 2)倾 斜船 台 时型深 的测量
如 图4 示 ,在 船体 中横 剖 面处将 甲板边 线 的理 所
论线 转划 到 舷顶 列板 ,在 标杆 上 记下 位 置 为点 1 ;在
核 中应 予 以注意 。
四 、结

船舶 吨位丈量 复核 的直接 目的就 是把好 船舶 吨位 丈 量工作 的质 量关 ,彻底 根除 “ 大船 小证 ”现象 。本
文 探索 了实船 复核 的一些 方法 ,在实 际操作 中可 能会
由于测量 工具 或者船 体结 构复 杂等原 因引起误 差 ,但 是 只要严 格按 照测量 方法 ,对 于船舶 这种大 型水上 建 筑 物来说 ,测 量结果 是在允 引玉 的作 用 ,进一 步促进 船舶 吨位 丈 量 复核工 作 ,引导 航运 业 、造船业 健 康发展 。
分 船舶在 建造 过程 中保 证 了船长 、型宽 、型深符 合审
如 图3 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 面处 将 甲板 边线 的理 所 论 线转 划 到舷 顶列 板 ,在标 杆上 记下 位 置为 点 1 ,船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二)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有管辖权
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 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 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也就是说,船检机构只要 在相关图纸资料审查批准完毕就可以提请复核,但最晚不 得晚于船舶预定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这一窗口期一般都 会有数月之久。 关于复核提请人,因为这次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机制的调 整本质上属于大海事范畴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涉及行 政相对人,所以原则上应为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 复核提请并递交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船检机构工 作关系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个工作时限的要求,船检机构 也可以委托行政相对人以船检机构的名义向船舶安全技术 分中心递交材料。材料递交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 直接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场递交。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0]353号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根据《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0〕5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船舶检验指南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校对:李建平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1.目的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海事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船舶吨位的估算。

由于本指南所确定的方法是对吨位计算方法的简化,有关机构不得采用本指南中的方法进行船舶吨位丈量。

3.定义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1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2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3积,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4积, 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1'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2'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 m3。

4(仅适用于内河船舶)4.“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主尺度与实船不一致,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另一种是船舶主尺度没有大的误差,但吨位计算误差大(如漏算某一处所的容积,或将处所容积人为调小),结果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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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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