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一、中国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共生产稀土矿12.5万吨,同比增长3.5%;冶炼分离产品13.5万吨,同比增长7.1%;出口的冶炼分离产品3.46万吨,同比减少23.7%。
2008年稀土全行业实现产值245.3亿元,同比减少14.71亿元。
我国稀土产业呈现出“乱采滥挖、无序开发、新建稀土项目过多过快”的乱象。
全国从事稀土矿开采、冶炼分离的企业高达169家,其中,中小型企业居多,部分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几百吨甚至几十吨。
由于国内对稀土产品的需求有限,这些生产企业的产品只能涌向出口这一条“单行道”。
我国稀土产业的这种出口乱象也被国际市场一些居心叵测的买家所利用,趁机向下打压稀土产品价格,并把从中国低价购买的中低档稀土产品打包储存,以备将来之需。
二、我国稀土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从当前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来看,还存在资源和环境保护亟待加强、冶炼分离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自主创新不足、资源优势尚未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等诸多问题。
(一)重组步伐缓慢,产业集中度低我国的稀土矿产主要分布在偏远地区,同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许多地方纷纷成立的小企业开始稀土资源开发,由于开采水平落后,管理模式粗放,使得大量的稀土资源流失和破坏。
由于中国稀土企业联合与重组的步伐缓慢,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稀土生产大小企业200多家,绝大多数是小型企业,只有骨干企业20余家,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
我国稀土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主体过多、采富弃贫、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
反垄断法

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 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 《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 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 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 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 法权益。此外,方便面中国分会在被调查过程中,没有提 供完整的会议纪要文本;接受调查后,通过媒体发表不实 言论,否认串通涨价事实。 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 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 自律”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 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 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 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耐克公司一款国内售价高达1299元的高端篮球 鞋,主要卖点之一就是足跟和前掌的双气垫, 然而同样的宣传、比国外还高出500多元的价 位,中国消费者买到手的却是只有一个气垫的 产品。‚耐克公司在产品上搞‘双重标准’区 分对待中国和国外消费者,对于这样的行为, 市工商局绝不姑息!‛刘健表示,虽然耐克公 司在工商局立案后立即刊登声明,说明中国的 产品只有一个气垫,并答应为已购买的消费者 退货,但是考虑到耐克公司奉行双重标准侵害 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工商局对耐克公司处以 487万元的罚款。
第三编 市场行为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 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二、垄断的分类 (一)根据市场占有的情况 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二)根据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 三、垄断的种类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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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及反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分类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和垄断的法律含义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 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 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 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 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 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 争的行为。 • 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 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 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 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 *垄断的形式:概括为两类:一是协议 垄断,即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或者协同行动,限制或妨碍竞争。协议垄断又表现 为两类: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二是滥 用经济优势地位,即企业通过其市场力 量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或 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
(二)垄断的分类
•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 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 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4)协同组合行为。 •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 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 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 非法垄断的主要形式有:(1)独占。(2)兼并。 (3)股份保有。(4)董事的交叉任职。(5)联合 行为。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存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处罚垄断行为。
本文将介绍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1.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对于垄断企业来说,罚款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迫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数额通常根据垄断企业所取得的违法收益以及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计算,以实现处罚的公平与公正。
1.2 资产冻结和扣押资产冻结和扣押是指对垄断企业的财产进行限制和扣押,以达到惩罚和约束的目的。
这种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垄断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动,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控制。
1.3 终止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许可证是指对垄断企业取消或暂停其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违法垄断行为,从而对其实施限制和打击。
1.4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垄断行为行政处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垄断企业停产停业、撤销相关资质等,以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限制。
2.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通常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价格法》;《企业破产法》等。
2.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中国对垄断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垄断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集中行为等,对于违反该法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2 《价格法》《价格法》是中国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垄断行为通常伴随着价格操纵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对于垄断企业操纵价格、恶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3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对企业破产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定义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 业联合组织) 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 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 (二)历史演进 • 1、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 、早在 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 世纪初期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降低产品质量, 降低产品质量,并因此而形成了后来贯穿整个英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三)经营者集中
• (1)申报材料 ) 申报书;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查制度 ) A、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 、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垄断协议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纵向竞争性协议。 、纵向竞争性协议。 •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 类型: 类型: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举例说明至少2种垄断行为

五、根据《反垄断法》,举例说明至少2种垄断行为。
(要求:既要回答2个要点又要对应举例说明)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至少包括以下两点:1达成垄断协议。
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案例分析:(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20XX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内容的垄断协议,旨在避免竞争风险,实施市场垄断,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对竞争最直接的破坏。
(二)垄断协议的分类1、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于20XX年l 2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阶格垄断协议进行了界定,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
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第二章 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不感兴趣。
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
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
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 苏联和东欧集团
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 国家大约有84个。
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 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 经济。
1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2
3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 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 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 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 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
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三)强制交易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 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 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
行业协会作为合法、独立的组织,易于 在职能实施过程中隐蔽其限制竞争行为,难 以发现与区分。
自2006年以来,方便面原材料的价格不断
上涨,持续到2007年上半年,仍无下降趋势。
棕榈油,从2006年均价4200元/吨,猛
增到2007年的8000元/吨。
面粉价格也由2006年的2.04元/公斤,上
涨到2007年的2.16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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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象形式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
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
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
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
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
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
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
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
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2.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1.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
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
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
如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2.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之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
应该注意的是,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
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
例如,上述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而一旦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
发展为非法垄断。
此外,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合法垄断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需要适度竞争,从而应防止非法垄断。
如过去被笼统认定为需要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现有人认为仅能在网络设施上允许垄断,而在经营上则应建立竞争结构。
又如,银行和保险业,随着向社会资本开放,必将引入竞争,非法垄断应受规制。
(四)依产生的原因划分
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
1.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形式。
2.自然垄断:产生于某一产品或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
由于自然垄断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权力推动,也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垄断。
3.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事业,许多国家都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中央政府专营,例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等产品与服务。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也可能对特定领域实行专营,例如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现代的烟草专卖等。
4.权利垄断: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垄断,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其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排除他人
参与竞争的合法权利。
5.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
(五)依市场结构划分
依据市场结构的情况,可以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1.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进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简言之,在该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竞争。
独占垄断也被称为完全垄断。
2.寡头垄断: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都能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过,这些企业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
3.联合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通过明示、默示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一致的行为,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
它是垄断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