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制度(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科技先进、适当稳妥、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统一监管和综合执法,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执法等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不得越权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保证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对违法违规从事特设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究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九条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的使用。
第十条设计、制造特种设备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和认证,确保符合技术、安全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安装特种设备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执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操作,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进行特种设备改造与维修应由持证人员进行,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特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设备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设备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设备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件。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并建立保养记录。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事故或发现设备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验与执法第十九条国家实施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执法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监管。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则,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规程使用特种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使用特种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按照其使用特性、危险性、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几类。
第九条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应当申请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经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装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第五条生产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
第六条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维修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按照资格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规定,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维修规定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维修资格,并按照维修资格范围进行维修。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统计和分析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1. 设备安全检验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和定期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检验。
安全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内容包括设备的结构和性能、安全附件的配置、安全装置的功能等。
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并保存,以备查阅。
2. 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
同时,操作人员还需了解设备的结构和性能,掌握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的判断方法,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的基本知识。
3.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程序、操作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操作人员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设备维护和保养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是确保设备安全的重要环节。
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执行。
维护和保养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更换磨损部件等。
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以备查阅。
5. 事故应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保护。
应急处理包括报警、紧急停机、疏散人员等。
同时,使用单位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以上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几个重要方面,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和指导,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公司现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升降机等都列入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修第三条购买特种设备必须核实设备生产厂家是否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的生产许可证。
对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产品一律不准购买。
(起重机械购买必须取得制造企业对该产品或部件的出厂合格证及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上应标有主要参数、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且核实承担施工的单位持有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格证。
第五条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司。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检验、使用、管理与登记第六条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为坞修班组、车间、及其他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归设备科统一管理。
第七条凡是未报废或停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挂牌并报安环科登记。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及时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定检周期:起重机械为二年。
第八条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将检验合格标志固定于特种设备上。
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
第九条制定技术档案、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验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特种设备单位和个人。
二、特种设备的管理1.特种设备的注册特种设备必须在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并且定期进行检验和年检,以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态。
每次保养前必须完成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在设备上标识出保养后下次保养的时间。
3.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必须在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使用,并按照设备说明书规定的方式操作设备。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禁止超额载重、禁止使用磨损过度的部件等。
4.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年度报验,并在设备上标识出下次报验时间。
设备必须保持整洁,并做好防潮、防爆、防火等措施。
设备使用期限到达后必须进行报废处理。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步骤1.设备检查在启动设备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各个部分正常运转、无异常声响和异常状态。
2.设备启动启动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并经过责任人确认可以正常启动后才能进行操作。
3.设备停止设备停止时,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并经过责任人确认可以停止后才能进行操作。
4.紧急情况处理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处理,并立即停止设备运行。
四、责任制度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责任制度,区分各个管理层级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一个完整的追责机制。
对于处理不当或违规行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纵容不法行为。
五、结语特种设备是高度危险的设备,其运行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因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管理,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
1.3 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 职责分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组织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 特种设备的选购与安装3.1 选购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并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3.2 安装特种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
安装过程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4.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4.1 使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2 检验与维护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设备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培训与教育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5. 特种设备的改造与报废5.1 改造特种设备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
5.2 报废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实施安全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设计、制造,保证其设计定型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安全要求纳入设计和制造中。
第十一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有关部位、系统进行技术评审和试验研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进行标识,提供技术资料,使使用单位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等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等环节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三章安装改造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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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作品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三起重机械
第十四条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第十五条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包括根据施工客观条件研制的架桥机、桅杆吊、克令吊、起重量大的独脚扒杆等非标准定型
产品),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