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储备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矿山储备管理制度范本范文矿山储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制定,以规范和加强矿山储备管理工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条矿山储备管理是指依法设置矿产储备,对矿山储备的建设、保护、使用和监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储备管理是矿山企业的重要的管理职能之一,各级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矿山储备管理制度,并确保执行。
第四条矿山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维护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矿山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条国家矿产资源储备必须符合国家的资源规模和安全等有关规定。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综合国内和国际资源走势,合理判断矿产资源需求,科学调整矿山储备的规模、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矿山储备管理应当注重整体规划,不断推进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加强矿产资源的节约型、高效型、环保型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储备建设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矿产储备项目审查制度,对矿产储备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建设之前,应当对储备项目的矿产资源进行科学评估,明确储备的资源规模、品位、可采储量和开采条件等,制定详细的储备开发计划。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做好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工作,合理划定矿产储备和采矿区域的界限,制定矿产的储备和开采方案。
第十条矿山企业在建设矿山储备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项目评估、土地审批、环境评估、企业审批、产权确认”的程序,确保矿山储备的建设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矿山储备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采用科学的矿产资源开采技术,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矿山储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估,制定储备开采的方案,进行合理利用,避免不当的开发和浪费。
第三章矿山储备保护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和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案,加强矿山储备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矿山储备的可持续利用。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储量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矿井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矿井的矿井储量管理的有关活动和行为,包括矿井储量计算、矿井储量报告、矿井储量评估、矿井储量监测等。
第三条矿井储量指矿井中可采资源的总量,包括已开采的和尚未开采的。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进行虚假申报、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二章矿井储量计算第六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根据矿床地质特征、矿井开发状态、采矿方法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井中可采资源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低估矿井储量。
第九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包括已开采和尚未开采的矿井储量,其中已开采的矿井储量应当根据实际开采的情况进行计算,尚未开采的矿井储量应当根据地质勘探情况进行估算。
第十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以矿井的可持续开采为基本原则,注重保护矿井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保护矿井企业和矿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不当的限制和约束。
第三章矿井储量报告第十二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和签发。
第十三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矿井的基本情况、矿井储量计算方法和结果、矿井资源的合理利用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公开对外发布。
第四章矿井储量评估第十五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储量的可靠评估。
第十七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正、客观、全面的说明,不得误导投资者。
金矿山管理制度

金矿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金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金矿的开采、选矿、加工和管理。
三、管理机构1. 矿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生产、安全、环保和法律事务等。
2.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的生产计划、生产调度和生产管理工作。
3. 安全保障部门: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等。
4.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整治等。
5.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和财务报表等。
四、生产管理1. 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应情况,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月度生产计划,并不断调整和完善。
2. 生产调度: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和生产流程,确保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
3. 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生产标准和生产程序,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4. 人员管理:合理配置生产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五、安全保障1.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确保生产安全。
2. 安全生产监督: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 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4. 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六、环境保护1. 环境保护政策: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环境监测: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环境整治:加强绿化工作,改善矿山周边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4. 环境绩效评价: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
七、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金矿安全管理制度

金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矿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金矿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金矿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第五条金矿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人员安全生产。
第六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金矿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条金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依法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向员工进行宣传。
第十条金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记录,对事故隐患、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及时通报上级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金矿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金矿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金矿应当在生产过程中加强作业环境监测和控制,保障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六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金矿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施工工具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金矿应当加强对生产作业的安全管控,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金矿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保障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得到救援。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金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对安全生产进行全天候监控。
黄金矿山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金矿山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矿山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矿山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第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矿山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矿山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矿山应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矿山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生产管理第十条矿山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秩序井然。
第十一条矿山应严格执行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矿山应加强生产调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矿山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矿山应加强物资管理,确保物资供应充足。
四、环境保护第十五条矿山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矿山应加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矿山应加强生态修复,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矿山应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矿山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提高员工劳动效率。
六、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矿山应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矿山利益的员工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矿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具体规定1. 安全生产(1)矿山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矿山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1994]冶黄字第53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4.09.29【发布部门】冶金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11.05【实施日期】1994.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1994]104号)冶金部:国务院同意《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转发《国务院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发布施行。
冶金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黄金工业的改革步伐,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黄金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勘)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金地勘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原来的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
第三条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统筹安排。
年度黄金地勘资金规模纳入国家地勘费用计划。
第四条黄金地勘资金贷款的发放、回收业务由冶金部黄金管理局委托有关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代理。
第五条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黄金地勘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详查、勘探阶段(以下“勘探”均指“详查、勘探”两个阶段)的地勘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新矿区的开发。
第二章黄金地勘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申请使用黄金地勘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开展黄金地勘工作,有还本付息能力。
金属矿管理制度

金属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金属矿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金属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金属矿管理制度。
二、金属矿开发管理1. 金属矿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矿业权,并按照矿业权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2. 开发单位应当遵守矿产资源保护规定,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 金属矿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金属矿资源利用1. 金属矿资源的开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2. 金属矿石的选矿和加工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
3. 金属矿资源的进口和出口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严禁非法倒卖或私自出口。
四、金属矿资源勘查管理1. 勘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勘查活动,严格按照规划图纸操作,做到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2. 勘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勘查报告和数据资料,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3. 在勘查活动中发现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金属矿资源保护1. 金属矿资源的保护应当得到重视,避免采矿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2. 金属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确保资源合理利用和环保共赢。
3. 对于已经开采的矿区应当加强治理,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植被,改善环境。
六、金属矿管理监督1.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属矿开发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2. 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建立违法行为黑名单,一经列入将受到严厉处理。
3.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资源的安全、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七、附则本金属矿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受到处理。
本制度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黄金矿山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论谈

1 工程项 目管理概 念
1 1 工程管 理概念 . 工程管 理就 是对 工程或 者说 工程建 设进行 管 理 。 工程 管理是 对一 个工 程 从 概念 设 想 到 正式 运 营 的全 过程 进行管 理 , 体工作 包括 : 资机会 研究 、 步 可 具 投 初 行性研 究 、 终可行 性研 究 、 察设计 、 标 、 购 、 最 勘 招 采 施
包企业 或勘 察 、 计 、 设 供货 、 工 等 企 业 签 订合 同 , 施 并 受 业 主委托 监督 合 同的履行 。
工 程项 目管 理主要 有如 下方 式 : 项 目管 理 服 务 ( M) —是 指 工 程 项 目管 理 企 P —
为集 团公 司资 本金 后 形成 的权 益 涉及 的企 业 。集 团
同约 定承 担相应 的管 理责 任 。 项 目管理承 包 ( MC) — 是指 工 程 项 目管理 企 P — 业按 照合 同约定 , 完 成项 目管 理 服务 ( M) 除 P 的全 部 工作 内容 外 , 可 以负责完 成合 同约 定 的工程初 步设 还 计 ( 础工 程设计 ) 工作 。对 于 需 要完 成 工 程初 步 基 等 设 计 ( 础 工 程设 计 ) 作 的 工 程 项 目管 理 企业 , 基 工 应 当具有相 应 的工 程设 计 资 质 。项 目管 理 承包 企 业 一 般应 当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一 定 的 管 理 风 险 和 经 济 责任 。 1 3 工程承 包 管理 . 工程 承包 管理 就是对 工程 承包 项 目进行计 划 、 组 织、 协调 、 控制 , 管理 的 9字 诀 是 “ 控 制 , 管理 , 三 二 一 协调 ” 。国际 上 常采 用 的 8种 项 目承 包 管 理 模 式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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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黄金生产,搞好储量承包质量管理,缩短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周期,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总结以往金矿储量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金矿储量承包实行对口勘探,保证质量。
承包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为国营企业和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金矿实行储量(详查、勘探)承包。
凡申请储量承包的项目应具有合格的普查地质报告。
金矿储量承包实行项目管理。
承包项目储量必须与建设能力和黄金产量挂钩。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五条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是指甲、乙双方以承包项目为对象,对立项审查-地质设计审查-成果的野外验收-地质报告审查-储量核收-资料移交和财务结算等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六条发(承)包项目管理单位:(一)发包方:国家黄金管理局(简称甲方。
下同)。
(二)承包方: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简称乙方。
下同),乙方为省(区、市)人民政府时,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
第七条甲方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战略目标、布局和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对金矿储量的需求和基金的可能,提出金矿储量承包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落实计划,制定政策,筹措资金和组织发包工作。
(三)、对承包工作进行指导,质量监控,核收储量,财务结算,兑现奖惩。
第八条乙方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提出本地区(部门)金矿储量和黄金产量挂钩的承包规划、计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储量承包规划和计划。
(三)、按合同要求监督、检查、协调承包项目的执行,全程质量监控,核查成果。
(四)、负责汇总、通报情况。
第三章立项程序及条件第九条立项程序:先由省级地勘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对金矿资源的需要,结合隶属上级和地方政符的要求,提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规划、计划,经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初步平衡,纳入矿山建设规划,属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承包项目(含省内的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向甲方申报。
甲方平衡后与乙方签订承包意向(协议)书或合同。
第十条立项基本条件:(一)、品位(供立项参考,不作储量计算工业指标)1、岩金适于坑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大型以上(含大型)矿床大于5克/吨,中型矿床为5.0-5.5克/吨,小型矿床大于5.5-6.0克/吨;适于露采的易选冶金矿,矿体(矿区)的平均品位要大于4-4.5吨;2、砂金适于船采的砂金矿,原则上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以上矿床(含大型)大于0.23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25克/立方米;适于机组采的砂金矿,矿体(矿区)的混合砂平均品位:大型矿床大于0.4克/立方米,中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小型矿床大于0.45克/立方米。
(二)、承包的储量是符合金矿勘探规范要求的可供工业利用的储量。
(三)、立项重点:易选冶的露采金矿,为国营老矿山提供接替(扩建)的金矿和中型以上的金矿项目。
(四)、为缩短勘探和矿山建设周期,大型以上矿床原则上可实行分段勘探、分期建设;中、小型矿床次勘探完毕。
勘探深度一般不超过200-400米,老矿山的勘探深度可适当放宽。
(五)、外部建设条件(供水、供电、交通等)和资源保护较好。
(六)、承包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立项应提交的资料(一)、提交达到普查规范要求的地质报告(含文字报告、全部附图、附表)及省级地勘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承包项目申请表。
主要要素有:承包项目名称、承包性质(详查或勘探)、承包储量数(工程量数)、承包范围、品位、有害元素含量和C级以上储量比例、提交勘探或详查地质报告送审稿时间等(详见附表一)。
(三)、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对矿区外部建设条件(供水、供电、交通、可能的开拓方案)及资源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建矿性质(新建、扩建或保危机矿山)和建矿体制,矿山建设规划及技术、经济的初步评估意见。
(四)、甲方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计划与合同管理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确定的黄金产量目标和金矿储量承包计划的总要求,编制金矿储量承包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类别与管理分工:金矿承包项目分一、二两类。
一类项目是大型和部分中型的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计委下达计划;二烊项目由画家黄金管理局下害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计划类别与分工:金矿承包项目分一、二两类。
一类项目是大型和部分中型的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计委下达;二类项目由国家黄金管理局下达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乙方根据立项程序、立项条件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于当年9月10日前向甲方报下一年度承包项目计划(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计划调整:计划调整权属于原下达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立项审查、计划及合同的关系:纳入承包计划的项目必须先经过立项审查,甲方根据立项条件择优发包,不搞平均分配,列入计划的项目才能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每年签定年度发(承)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为一级合同(母合同),乙方在签定转包合同时,乙方成为转包甲方,转包甲方与转包乙方签定的合同(子合同)为二级合同,二级合同要服从一级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主要内容与要求:合同要说明承包项目名称、承包储量性质(详细或勘探)、承包范围(位置、长度、深度)、承包储量数(承包工程量)、C级以上储量比例、品位、有害元素含量要求和承包单价,提交报告送审稿时间,建设规划,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含保密要求)等。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准确。
第十九条乙方签定转包合同时,执行项目的基层单位必须参加。
转包甲方和转包乙方要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大型及某些中型项目,原则上要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协调小组,协调勘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承包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根据转包合同尽快会同黄金主管部门审查勘探(详查)设计,并邀请储委、设计院、地方政府、矿山和有关单位参加,共同把好设计关。
如有不同意见,重大问题要另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根据调整的计划签定补充合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酌情缓(停)拨资金或终止合同。
(一)、申报项目情况失实的;(二)、对原始资料或地质成果有严重弄虚作假的;(三)、资源管理不好;非法采矿屡禁不止的;在探矿过程中随意扩大坑道规格,或以探矿为名进行边探边采的;压低探矿坑道的承包价格用非法采矿来补偿的。
第二十二条探建结合项目以探为主,应确保探矿工程完成时间,勘探报告提交前,未经甲方同意矿山不得进行开采。
第二十三条乙方要定期将地质工作进展情况及探矿成果通报甲方。
主要有:(一)、统计报表:分季报和年报。
由转包甲方汇总。
在季后10日和年后20日内报出。
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槽探、钻探、坑探和主要地质项目)、见矿情况及预期探获储量、奖金使用情况等(详见附表二)。
(二)、年中和年末应将项目的地质工作进展情况、探获成果、存在问题等向甲方书面汇报。
时限为半年后10日、翌年20日内报出,特殊问题专题汇报。
(三)、统计资料和书面汇报均须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
(四)、报送甲方的材料为一式三份。
第五章质量与成果管理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要全程抓好质量管理,包括把好立项审查、设计编制与审查、野外施工、实验测试、野外验收、报告编写、储量审查及储量核收等环节的质量。
各项工作都要认真执行有关规范、规程、规章制度和承包合同要求,确保地质工作质量。
省级地勘主管单位每年对承包项目要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乙方每年要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如实通报甲方。
第二十五条野外工作结束前,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会同黄金主管部门进行野外验收,并邀请储委、设计部门、矿山及有关单位参加,对不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补救,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六条地质报告要按合同要求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八个方面:(一)、各项地质资料是否真实,各项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规程及合同要求。
(二)、地质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三)、勘探类型、网度、勘探手段和勘探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
(四)、矿石中的有害元素、金的赋存状态是否基本查明,氧化带和原生带的界线是否清楚,选冶矿样是否有代表性,选冶工艺研究是否充分。
(五)、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是否基本清楚。
(六)、储量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矿体圈定、推断、块段划分、储量级别确定、C级以上储量分布、矿石体重、特高品位处理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工业指标等。
(七)、是否除被非法采掉的和难以利用的储量。
(八)、C级以上储量比例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凡达不到的,能否补做工程,如不能补做或补做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按实际控制程度分别按勘探或详查核收储量。
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要建立质量管理小组,乙方质量小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甲方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监控。
乙方在签定转包合同时,应签定保证质量的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储量核收:甲方根据合同要求,对经过审查批准的储量进行储量核收。
第二十九条转包乙方除按合同要求提交地质报告外,所有原始记录、野外工作的实际材料图(件)、岩、矿心和各种测试副样都要登记造册,及时向甲方批准使用该资料的矿山或单位移交。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年度承包项目计划是拨付承包资金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将甲方拨付的资金(除国家规定外)用于年度计划外的项目,或挪做他用。
省级地勘主管单位要及时按设计需要将国家下拨的资金拨给执行项目的基层单位,保证项目按设计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甲方根据合同要求按施工进度进行合理拨款,在提交正式报告前预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提交正式报告资料后,结清资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拨付资金时,要注意同获得的成果挂钩,若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拨付资金要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财务结算:甲方根据核收的储量进行财务结算。
金矿勘查基金只负责承包详查、勘探储量承包费和实行工程承包时的承包工程费。
第三十四条为防止储量重复提交,矿山提交的储量要经原在该区工作的地勘单位盖章认可,地勘单位在生产矿区内承包的储量要经矿山盖章认可。
第七章奖与罚第三十五条奖励:(一)、独立金:每吨C级储量奖励人民币10000元,外汇指标5000美元;每吨D级储量奖励人民币2000元,外汇指标1000美元。
(二)、在承包范围内的超交储量,超交一吨岩金储量,C级奖励50万元,D级奖励20万元;超交一吨砂金储量C级奖励25万元,D级奖励10万元。
奖金发给超交项目的基层单位。
领取了超交奖的金矿储量,国家不再支付储量承包费,苦承包单位不要超交奖,经甲方同意,超交储量也可按承包单价在下个五年计划优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