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2018北京大学法学民商法考研真题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
初试专业课刚刚考完,凯程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学员们兴奋地汇报他们的考试情况,提到了很多题目类型都是在集训营训练过的内容。
凯程莫老师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一、法条分析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甲拥有一套房,为了躲避债务人,与乙签订一份虚假买卖合同(标价500万)并为乙办理过户登记,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乙自然也不必支付价款,双方于2015年8月2日签订合同,并于8月10日办理了过户登记。
根据以下假设案情回答问题,假设之间互不关联。
假设(1):乙欠丙贷款,长期不归还,丙向法院起诉,并取得了胜诉判决。
法院已将登记于乙名下的该套房产查封并准备拍卖。
甲得知后,向法院提出异议。
补充事实: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前,乙尚有其他债权人,且有充足资产执行,在甲提出异议,法院审查期间,乙其他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完毕,除该房屋外,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
问:房屋的归属,甲与丙的法律关系。
假设(2):乙欠丁300万(无担保)长期不归还,乙提出以其名下该房产为抵押,将债权延期至2017年9月1日,丁同意,双方在2017年7月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2017年7月3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3月,甲偶然得知以上情况。
问:丁能否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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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对这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
同时也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并无多大价值,造成了本来就紧缺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分析】答: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4)部分履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履行必须全面适当的。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仅为部分履行,则构成违约。
如果债务人先履行部分债务,再履行其余债务的,属于合同的变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因为部分履行往往造成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不实现。
当然,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
③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
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
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学综合科目代码:885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请谈谈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2.案例分析题:甲7月1日从乙公司花50万购买一辆进口韩国汽车,已付款交货,甲前去车管所上牌,结果因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发动机编号少打印4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在车管所登记取得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
甲于是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乙公司坚持让甲再与车管所协调。
没过多久,7月15日,天降大雨,将甲停放在路面上的该汽车严重损坏,价值减损到15万元。
请分析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学综合科目代码:885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请谈谈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答:(1)本法条规定的是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规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无过错。
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③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损害扩大。
(2)减轻损失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
我国法对减损规则的规定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学综合科目代码:885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
(10分)2.案例分析题: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于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2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学综合科目代码:885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93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
(10分)答:(1)两法条内容分析《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规定。
既包含附生效条件,也包括附解除条件。
第93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既包含协商解除合同,也包括为一方设定解除条件的解除。
(2)两法条规定的相同点①两法条都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符合两法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均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②两法条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意定性。
即无论是对于合同效力附条件,还是约定解除条件,都是合同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和约定的,因而体现一种意定性。
③两法条中的约定都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时进行约定。
(3)两法条的区别①内容不完全相同。
《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既包含合同效力的产生条件,也包含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
北大法学考研民商法复试面试真题

2002民商法专业面试1,解释代理制度中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2,依据现行法律,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并解释其立法理由。
3,解释法律行为理论中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5,物权公示原则及其意义6,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是什么?哪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有可能被突破?7,谈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8,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什么?9,谈谈债权保全制度10,谈谈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关系2004民商法专业复试一、论述题论述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二、简答题简述我国法律对汇票质押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关于侵权行为法的2005民商法专业复试一、简答题1,无限责任2,物权请求权二、简述题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联系和区别。
2,专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责任承担及其法理依据。
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4,简述精神损害赔偿。
5,试述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三、案例分析二选一,都是关于遗产继承及遗赠协议中公序良俗问题的判断,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领域中的伦理观,以及法律并非万能等等吧。
个人理解。
细节的问题有遗嘱的效力确定。
2005民商法专业面试面试的题目有上百道的样子,放在桌上任抽两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规则允许再抽一道。
我了解到的一些:1,谈谈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私法。
2,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并举例说明等级的公信力。
3,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例。
4,转继承与代继承,并判断。
5,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为当时也不是很在意别人的面试题目,所遗知道的不多,还请原谅。
其实不必太在意,平时重视基础,同时关注一下学界的动态,一般都不成大问题,关键看自己的理论修养的应变能力。
2006民商法专业复试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1,有限责任就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专业考研复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北大深圳研究院法律硕士(非法学)80人本专业学习年限4年。
复试增加LSAT考试近3年分数线2013年复试线2012年复试线法律(0351)50 5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5分2011年复试线法律硕士55 50 90 90 365↑深圳研究生院分数线340【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及考试重点分析 (1)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真题及考试重点分析凯程为同学们提供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及北大法学考研考试重点, 希望对16年北大法学考研学子有所帮助.2015年考研真题凯程点评:1、重点恒重!15年真题综合卷考试内容80%以上是凯程老师强调的北大法学院考研重点,如独立审判制度(也是热点)、公民权利、行政程序、预告登记、审判程序种类等等。
2、不回避热点。
2015年真题重点考察了中国的依法治国、独立审判、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等等内容。
3、考察灵活,死记硬背题目大幅减少。
根据凯程北大法学三级法标准,今年考察的很多综合卷题目已经达到了专业卷的要求水平,如宪法第一题、行政法第二题、刑诉第一题等,考试难度和灵活性明显加强。
4、凯程2015真题押题卷成果显著,详见具体题目分析。
宪法:1、根据十八届四种全会精神,请谈谈如何保障独立审判制度在我国得以落实以及对应的改进措施有哪些。
(凯程考前押题卷二宪法第二题原题)2、我国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凯程VIP强化班重点考点第11题)行政法:1、重大的行政决策的做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凯程VIP强化班行政法重点考点)2、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请对此进行分析。
(凯程考前冲刺班行政诉讼法新修订考点总结第3题)民法:1、法条分析:预告登记。
(凯程VIP强化班:民法重点考点)2、案例: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乙谎称电脑丢失,并给予甲1000元经济补偿。
后乙将电脑以市场价5000元买给丙,丙对电脑真实归属并不知情并向乙支付了首付款2000元。
后甲知道了乙的相关行为,后来丙也知道了实情。
于是丙向乙主张合同无效,并拒付剩余的3000元。
(凯程VIP强化班:民法重点考察案例)第一问:甲是否有权向丙索要电脑。
第二问:(忘记)第三问:丙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诉:1、民诉中规定了哪些审判程序,并对应哪类民诉案件。
(凯程VIP强化班:民诉重点考点)2、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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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育明考研推荐)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
宪法: 1.肖蔚云《宪法》(2008版);《宪法学概论》北大出版社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3.魏定仁、甘超英《宪法》
4.周叶中《宪法》第二版北大、高教出版社
5.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
6.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中国政法出版社
7.魏定仁《宪法学》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
刑法: 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2.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
4.陈兴良《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5.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刑事诉讼法:1.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
4.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人大出版社
民法: 1.魏振瀛《民法》(第三版)
2.陈华彬《物权法》
3.崔建远《合同法》
4.刘凯湘《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
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6.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梁慧星《民法总论》《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民事诉讼原理》北大出版社
2.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3.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二版)北大出版社08 国际法:《国际法》人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
经济法
《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必看)
《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版,反垄断部分这本书稍好
《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
《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
《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
《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
国经:《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民法学(1995-2004)
北大95民法学试题
一,结合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论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谈谈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不同形式的意义。
三,试述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五,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分析
高辉张玉系被继承人高萍的父母。
王军李英系被继承人王杰的父母。
高萍与王杰自85年起恋爱,87年起没有结婚即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对邻居同事他们也以夫妻相称。
他们同居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95年5月20日,高萍王杰在家中遇害。
经法医鉴定,王杰先死亡,高萍后死亡,两者时间相差30分钟。
遗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有现金4万元,日常生活用品折称人民币1万元。
另外,王杰于60年与前妻有一子王强,王强于83年与赵月结婚,生有一女王红。
王强于86年因车祸不幸身亡。
问:王杰高萍所遗的财产应如何分配?
北大96民法学试题
一、试论合伙的财产关系。
(25分)
二、委托合同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间的联系与区别。
(20分)
三、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及其意义。
(15分)
四、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15分)
五、合同的解释及其意义。
(10分)
六、案例分析(15分)
1995年8月8日,张文远出差到某市,将现金1800元放在手提包的夹层中。
在公共汽车上手提包被小偷偷走。
后小偷被公安厅机关抓获,小偷供称,在手提包中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把包扔了。
该手提包被陈双元上。